世界中世纪政治史-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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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第1 版,第134—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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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富人,以往常见到的为城镇的公共建设慷慨解囊的事情也不见
了。有钱人舍弃城市的房产,不再参与城市的公共事业,退居到农村的庄园。
他们不再关心公共事务。很多出身名门的正直人士,也因“不能容忍罗马人
②
中的野蛮人性,想在蛮族中找寻罗马人性”,而出走帝国。
政府的腐败,国家观念以及政府与法律在公众心目中威信的丧失,使帝
国的政纪、法纪更为松弛,社会一步步陷入无政府状态。结果,就像在乱世
中通常发生的那样,政治权力开始从中央政府向私人手里转移。帝国晚期,
大地产遍及帝国各地。尽管有法令限制大地产的面积,但大地主们用分散地
产于各省的办法来逃避这项限制。由这些大地产形成的世袭领地,越来越成
为政治性的社会组织,成为地方主权的小岛。按照狄奥多西法典,法官不得
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应是国家
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国家非取得奴隶主的同意,不得逮捕犯罪的奴隶。城
市和乡村的中下层民众为了逃避苛捐杂税,避免蛮族的掠夺,越来越多地逃
往大领地,以求得庇护。有的村庄全村请求大领主的庇护。庇护成为了一种
制度。395年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以后,帝国的权力更是只能在有限的
领域里行使了。罗马帝国的政治文明已经名存实亡。
帝国只是依赖军事上的统治才存在着。但此时,罗马军团令人生畏的战
斗力源泉——罗马公民的爱国精神——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罗马青年来说,
服兵役是一种需要躲避的劳役。帝国军队中的士兵,甚至大多数军官,也是
日耳曼人了。尽管这些日耳曼人作战勇敢,但他们对罗马帝国几乎不存有忠
心。帝国末年,皇帝往往为军队所控制。军队不再是国家的工具,而成了帝
国命运的主宰。476年,帝国末代皇帝罗慕洛为其手下的日耳曼军人所废除,
西罗马帝国灭亡。
(2)无政府的年代
伴随着西罗马帝国的崩溃,西欧进入了一个无政府的时代,一个生命财
产皆无保障的没有秩序的年代,一个充满了战争、掠夺、杀戮、饥荒的年代,
一个以暴力为法则的年代。
蛮族的入侵,是对垂死的罗马帝国的最后一击,就像秋风吹落熟透的苹
果。西欧的无政府状态,也是蛮族入主欧洲的直接后果。
所谓蛮族,并非其人民没有道德,行为一贯野蛮;而是指那些处于原始
公社解体阶段的社会组织中的人民,不知平等对待自己社会共同体之外的人
们,他们还不能和那些种族、信仰、利益不同的人们和平地生活在一起。在
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社会的基本单位是部落、氏族。个人无条件地属于
①
部落。“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在这里,也有道德和法律,但都只是调
节部落、氏族内部人们关系的规范。在部落或氏族内部,人们也讲道德,行
为也有规范,并不任意胡为;人们的生命财产也都受到尊重和保护。而“凡
是部落之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
和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
①
人类相比。”对于蛮族人民来说,掠夺部落、氏族以外人们的财产,是获得
②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第1 版,第42 页。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94 页,人民出版社1972
年5 月第1 版。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94 页,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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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料的一种正常的生活方式,一种社会的习俗;而勇武、好战则是一种
社会公认的美德。在塔西佗的 《日耳曼尼亚志》中有这样的记载,日耳曼青
年“宁愿在战争中因负伤而受到荣誉,而不愿从事耕种,以待收获。他们认
为用流汗来取得用流血所能得到的东西是愚笨的、懦弱的。”“假若本部落
并无战争,许多贵族青年便自动地参加别的部落的战争,他们厌恶呆着不动。
同时,只有在战争中,他们才能得到荣誉。”“在和平的日子里,他们用许
多时间去打猎;用更多的时间去睡觉。大吃大喝,无所事事。最勇敢善战的
人们不工作,将管理家务、耕种田地的事情交与妇女和老人或家中体弱的人
去做,他们自己袖手旁观,不参加劳动。最奇怪的是这样懒惰的人却厌恶和
平。”②
自古以来,罗马帝国就与周围蛮族部落有着密切的贸易联系。由于人口
的压力和生活的资料匮乏,也为富裕的罗马文明所吸引,几个世纪以来,数
以十万计的日耳曼人不断以移民的方式进入帝国,并居住在那里。但是,在
378年亚得里亚那堡战役以前,罗马帝国一直维持着对日耳曼人的控制权。
日耳曼人野蛮的习俗一直为强大的帝国所约束。帝国和蛮族之间虽偶有战
争,但基本上是和睦的。自从378年罗马皇帝瓦伦斯亲率的帝国军团在与西
哥特人的大战中全军覆没以后,帝国军队就渐渐没有力量控制蛮族了。匈奴
人和日耳曼各部族先后数次劫掠罗马帝国,直至西罗马帝国灭亡也不罢休。
在没有了罗马帝国的军事力量的约束之后,蛮族人民以掠夺为生的习俗
得到充分的表现。日耳曼各部族进入一个地区、一座城市后所做的第一件事,
不是着手建立秩序,而是放手抢劫,然后毁掉不能带走的财产。奥斯拉西亚
人在6世纪进入奥弗涅和阿奎坦时,抢劫仓库和地窖,把俘虏和家畜带走,
然后砍倒果树,烧掉庄稼,将葡萄连根拔起。阿拉曼尼人在莱茵河与多瑙河
的罗马化区域,把家具、衣服、甚至建筑别墅的石头也载上他们的战车,而
把不能带走的东西付之一炬。汪达尔人的劫掠与破坏,使得“汪达尔主义”
成为凶恶破坏的代名词。有时,绝望的农民拿起武器反抗蛮族人的掠夺。例
如,西班牙和高卢的农民在5世纪就曾抵抗过苏汇维人和西哥特人的劫掠。
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着西欧广大地区由罗马帝国所提供的秩序的终
结。在此后的数百多年里,西欧陷入了无政府状态。
在此期间,西欧各个地区并非没有政权。南下的日耳曼诸族分别建立了
“蛮族王国”,如西哥特王国(491—711)、汪达尔王国(439—534)、勃
艮第王国(457—534)、东哥特王国(493—555)、伦巴第王国(568—774)、
奥多亚克王国 (476—493)等。而且,这些蛮族王国的首领均以罗马的高级
官吏、即军事长官、执政官和贵族的面貌出现,把表示这种地位的徽章挂在
他们的外衣上,甚至保留了罗马帝国的政府机构。但是,罗马帝国的行政传
统并没有真正继承下来。在蛮族人民的观念中,只知效忠部族的首领,而没
有忠于国家的意识。同样,蛮族王国的统治者们也没有新的国家的观念,没
有适应新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思想。他们只是沿用了罗马帝国的政治形式,
却缺乏最低限度的政府责任感。他们把王国当做私人庄园,随意将土地赐给
贵族或教士,死后则由其儿子瓜分国土,这一传统引起多次内战和王国的分
裂。在王国内,他们不习惯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建立一个政府机构管理王
年5 月第1 版。
② 塔西佗: 《日耳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译本第13—15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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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公共事务,而是把王国再一次划分为若干区域,挑选一些王公贵族来管
理这些区域,由他们来负责在这些区域内主持公道,维护社会秩序,征收税
金。这就孕育着王公贵族篡夺王权与内战的危险。有时,蛮族国王甚至准许
私人拥有造币特权。他们的观念还停留在“蛮族”社会。显然,这样的政权
机构在维护蛮族王国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
这一期间也并非没有法律。日耳曼人带来了他们的法律。有的蛮族王国,
如西哥特王国还保留了罗马帝国的法律。而且,各部族剥夺罗马人财产也是
有一定规则的——在日耳曼士兵所寄宿的民家,户主须将他的房屋和土地划
分为三份,自己保留2/3,其余的1/3分给“客人”。当然,在不同的地区,
这种比例也有所变化。但是,这并不能给欧洲带来秩序。日耳曼人的法律是
原始的习惯法。这种法律反映了原始部落的人民所公认并共同遵行的习惯。
法律裁决常以当事人能否认真坚持繁杂的程序形式为准,被告人要求通过所
谓的“神裁法”的程序来确定是否有罪。如要求被告人手握烧红的铁棒走到
指定地点,几天以后,如果手伤痊愈,就被判为无罪,如伤口感染即属有罪。
显然,这种法律并不能有效控制尖锐的利益冲突。而且,在日耳曼人的法律
观念中,法律产生于人类古老的习俗,而不是统治者的意志。因此在一个地
区里,不同部族的人就有不同的法律。例如,在高卢,就有多达七种不同的
法典,分别适用罗马人、萨利安的、水宾的和沙马维的法兰克人、勃艮第人、
西哥特人和阿拉曼人。此外,那些占有大量土地的大贵族,他们多少都与王
室有宗族关系,也全然不把国王的权威放在眼里。而在自己占有的土地上为
所欲为。这就很难在蛮族王国中很难建立起统一的法律权威,形成统一的行
为规范。就法律与社会秩序的关系而言,蛮国的法律形同虚设。于是,就非
常自然地形成了恃强凌弱的社会风气,形成了以暴力为唯一法则的社会规
则,从而使社会完全陷入无政府的深渊。
无法保持社会稳定的蛮国政权本身也极不稳定。往往正当有些部族能够
稳定地定居下来的时候,其内部不同家族间的战争又使其野蛮的习俗延续下
去。
长期的无政府状态,严重破坏了欧洲的经济。田园荒芜了。恩诺狄阿斯
留传下来的一篇关于哥特人进入意大利时全国惨象的记载,其中写到,满地
荆棘,田野已大部分变为荒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