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中世纪政治史-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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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纽带的。他们聚族而居,组成邻里公社(马尔克)。土地由公社成员共有,
并按照各个家庭的人口和土质经常重新分配耕地。未分配的牧场、森林、荒
地、水流等仍为公社成员共有。这种古代的社会组织,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
就逐渐被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所取代了。
为了适应经常性的战争,日耳曼各部族还有一种“亲兵队”的组织。它
由许多忠于部族首领的武士组成,是以荣誉、信诚、勇敢以及互相尊重为基
础的军事兄弟会。这些武士勇武好战,不事生产,以战争为终身职业。塔西
佗的 《日耳曼尼亚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在“亲兵队”中,作为一个酋长的
战友并不是一件耻辱的事情。战友们都争取酋长的最大的赏识,酋长也争取
最大数目的、最勇敢的追随者。被一大群出类拔萃的青年卫护着不但是一种
光荣,也是一种力量。在战争中,首领如果让任何战友在勇敢方面超过自己,
或战友如在战绩方面落后于首领,都是可耻的。如首领战死于疆场之上,而
战友们活着回来,这是一个莫大的耻辱,将受诟终身。卫护首领,用勇猛的
战斗来增加首领的名誉是忠诚的最高表现。同时,只有在战争中,他们才能
①
得到荣誉。这种由亲兵对首领的忠诚,首领给予亲兵以荣誉的关系所维系的
人身关系,构成了未来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日耳曼人的法律是习惯法,源于日耳曼各部族人民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
习俗和惯例。它与罗马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法律与国王的关系方面。
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说,虽然皇帝的合法权
②
力来自人民,但在皇帝被授予权力之后,“他所喜爱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日耳曼人的法律传统则包含着这样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即法律是属于民众或
人民的,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成文的法律并
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而是被发现,被找到,以人民的名义制订,
由首领或国王宣布的。法律无所不在,控制了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具有
约束包括臣民和领袖之间关系的力量。法律高于任何人的权力。没有任何人
可以绝对专制。
(3)罗马法律传统
一位学者认为: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综合了所有的封建关
①
系”。而这种权利与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就是罗马法律传统对于欧洲中世
纪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贡献。
普遍的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
立的利益,都有保护自己利益的平等权利,以及尊重别人同样权利的义务。
契约就是两个人各自进行利益比较,在一系列的讨价还价后而达成的,双方
都有所得也有所失的自愿协议。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人们独立的利益,
① 塔西佗: 《日耳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译本第13—14 节。
②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6 年4 月第1 版,第253 页。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46/3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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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利益的明确意识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明确权利,是形成普遍契约关系的
社会条件。罗马社会已有相当发达的私有制经济和商品交换关系,罗马法律
对简单商品生产的所有重要方面均给予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正是在这意义
②
上,萨拜因认为,对于欧洲的封建制度,“罗马贡献了财产关系”。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中并不存在契约关系。在那里,个人是集体的一部
分,人们将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每个人都
十分自信地预料自己会受到其他人同样的对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并不关
心别人“欠”自己什么,相互之间不会形成基于利益比较而订立的契约关系。
而这也是一切古代社会组织所共有的特点。
②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46/3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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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
(1)法兰克王国和采邑制
日耳曼人的一支,法兰克人,在其首领克洛维的率领下,于486年进入
苏松瓦。接着,又战胜了其他的日耳曼人——西哥特人、勃艮第人等,完全
①
占领了高卢,成立了“法兰克人的王国”,开始了墨洛温王朝的统治。克洛
维于493年与勃艮第笃信罗马派基督教的公主结婚,于496年圣诞节率3000
亲兵皈依了罗马派基督教,从而取得了高卢——罗马主教团的支持。而其他
一些日耳曼国王接受的则是教会已宣布为异端的阿里乌斯式的基督教。
法兰克人入主高卢以后,国王占有了庞大的帝国国库领地。国王成为最
大的地主。国王又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赐予了他的侍从和卫兵,作为他们服务
的报酬。这些人与原高卢——罗马的贵族、基督教教会的主教成了法兰克王
国的第一批世袭大地主。大多数法兰克人则成了自由的小农。刚刚定居高卢
的时候,日耳曼人的邻里公社还曾经覆盖高卢——罗马族的部分小土地所有
者和隶农。但不久,公社不再重新分配土地了。原来公有的土地变成了各家
的私有财产。而这一土地关系的格局,也很快就改变了。
由于法兰克人根本就没有“国家”的概念,法兰克王国完全不同于现代
国家。国王在世时,像俗语所说的,是“吃着穿着自己的东西”,王室庄园
是国王收入的主要来源;国王死后,国土由其儿子瓜分。克洛维死后,墨洛
温王朝诸王一直只有“统治”之名,并无对国家的治理之实,像修路、建桥
等公共事务,一直是地方的事情;其子孙又彼此纷争,互相残杀,多次瓜分
国土,国势衰微。至墨洛温王朝晚期,王国的统治权已落入宫相——国王的
首席大臣手里。内战转变为不同地区的宫相代表的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兰克
王国发生了两次长期的内战(573—613和674—687)。
公元6、7世纪,经常的战乱和沉重的赋税(长期战争的必然结果),使
独立的小地产难以为继,大批自由民通过多种途径降到了农奴的地位。在这
里,可以看到罗马法律的传统开始融入日耳曼人的社会。例如,普通的自由
农民为了安全,也为了继续生活下去,主动把自己的土地让与附近的一个地
主,然后再以“请求方式”收回这土地来耕种,以求得到地主的保护。或者
效法罗马帝国时期的庇护制,衣食无着的自由人直接请求大领主的庇护,通
过与庇护人形成“委身”关系——委身者为庇护者服役,庇护者维持委身者
的生活,求得安全和衣食。而无论“请地”还是“委身制”,都体现了明显
的契约关系。当时的一份农民请求委身文件这样写到:“我因衣食缺乏,无
以为生,请求大人本笃信上帝之虔诚,与慈爱为怀之善心,准许为委身于大
人监护之下。我已如此作了。以后您必须供给我衣食,予我以帮助和救济,
我将尽我的力量为您服务,……您我之间,如一方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
①
予对方若干先令作为赔偿;此种谅解,永久不得破坏。” 当然,也有大领主
恃强凌弱,强占农民土地的情况。无论哪种方式,结果都是自由人沦为大领
主的依附农民,小地产土地日益集中于大领主们的手里。
势力越来越大的地方领主威胁着国王的权威和王国的统一。687年奥斯
特拉西亚 (东部区)加洛林家系的赫里斯塔尔·丕平成为全国唯一宫相,开
① 因克洛维半神秘性的先人墨洛维而得名。
① 郭守田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1 年修订第2 版,第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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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了加洛林王朝。但纽斯特里亚 (西部区)和勃艮第的大贵族拒不承认丕平
的统治。此时,萨克森人、阿瓦尔人、阿拉伯的穆斯林教徒也从不同方面袭
击法兰克王国。丕平之子查理·马特715年继承宫相之职后,在全国推行了
采邑制度改革。
查理·马特的改革,是一种土地关系的变革。它改变墨洛温王朝将土地
无条件地赠予宫卿贵族的作法。改革中首先没收了部分叛乱贵族和教会的土
地,然后将土地有条件地恩赐给有军职的贵族,即要求他们必须履行对王室
所承担的义务。这种恩赐土地的作法,可以看做是国王与军事贵族之间订立
的一种土地租借的契约:国王将土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借给贵族,贵族享有这
土地的收益权,条件是忠于王室,在国王的军队中任职,为国王服兵役。这
种国王有条件分封给贵族的土地,即称为采邑。“采邑”一词原意为恩惠、
恩赏,由封君恩赐一块土地给封臣使用,“恩赐”便与土地联系起来,逐渐
转化为采邑的称呼。采邑的所有权还在封君手里,他可以自由处分,随时收
回,封臣对采邑只有收益权,而且不能世袭。卜诺尼恩斯敕令(811年)规
定:“凡占有王家恩赐地,在抵抗共同敌人时,不愿与其贵族同赴前线,或
不愿和他在一起而擅自离开者,当受撤职、收回采邑的处分。”采邑制度将
日耳曼“亲兵队”中亲兵对首领的忠诚与依附,与罗马法律传统中以保护私
人权利为基础的契约规范结合起来,使军事贵族因领受土地而自愿接受王室
的束缚,有力地加强了国王的政治和军事地位,后来成为加洛林王朝的一种
制度。
采邑制度还形成了新的社会等级。从国王那里获得采邑的大贵族,常常
还要再把土地分封给手下的士兵或支持自己的其他贵族。法兰克武士要装备
齐全,需要良好的坐骑,全副武装,一定数量的随从,因而要有经济上的支
持,而中世纪前期货币缺乏,大贵族不可能向士兵支付工资。而通过向骑士
分封土地,既满足了他们对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