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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弗洛伊德文集文明与缺憾-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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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快乐——自我”来说,外部世界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快乐的,这部分被它吸收进来,与自己结合为一体;另一部分则被它视为异己的。与此同时,它自身的一部分也被它切割下来,投射到外部世界,成为与它自己敌对或有害的东西。    
    按照这样一种新的徘列方式,就产生了两组对立叠合,即:自我——主体同快乐的叠合;外部世界同痛苦的叠合(更早些时候,被视为中性的)。    
    这就是说,当开始的自恋阶段被外部对象侵入时,又产生了第二种与爱截然相反的态度,即恨。    
    如上所说,自我的“目标”一开始是由自我保存本能从外部世界提供给它的。    
    不可否认,“恨”标示着自我同异己的外部世界的关系(异己的世界即不断地给予它痛苦刺激的世界)。    
    至于中性状态,则又可被看作是“恨”或“抛弃”态度的一个特例:因为它一开始时,就是作为“恨”的先导出现的,因此,在开始阶段,“外部世界”、“对象”以及被“恨”的东西,其实是一回事儿。只是到了后来,物体才呈示为自我的快乐之源,从而变成“可爱”的。    
    但这时它又往往被自我所吸收,并变成自我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纯化的“快乐——自我”,又一次把“对象”视之为外在的、异己的和可恨的。    
    但我们又注意到,正如“爱与无动于衷”的对立反映了“自我”同“外部世界”的对立一样,第二种对立,即“爱”与“恨”的对立,也再现了“快乐”与“痛苦”的对立。当纯粹的“自恋阶段”让位于“对象阶段”时,快乐与痛苦的关系就标示着自我同对象的关系。当对象变成快乐感情的源泉时,就产生出一种“运动”倾向——即一种想摄取对象,并把它与自我结合为一体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说,“那造成快乐的对象”具有“吸引力”或“我们爱这个对象”等等。    
    相反,当对象是造成痛苦感情的源泉时,就出现了一种极力想增加和扩大对象与自我之间距离的倾向。它与对象的关系恰恰就是开始时那种极力逃避外部世界,以躲避其有害刺激的关系。这时,我们就从对象中感到一种“排斥力”,并开始恨它,这种恨还可以进一步强化,滋生出一种想消灭和毁掉这一对象的侵略性倾向。    
    当本能从一个对象获得满足时,我们很可能会说,它“爱”这个对象。但是,当我们说它“恨”一个对象时,听上去就有点不顺耳。这就使我们意识到,爱和恨的态度,并不是本能同其对象之间关系的特征,只有作为一个整体的自我同对象之间的关系,才可以用“爱或恨”等字眼表示。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用另一种有关爱和恨的口语表达时,就会看到爱与恨之含义的另一种局限性。    
    在提到那些有助于我们自我保持的物体时,我们一般不说“我爱它们”,而是强调我们需要它们,或许还要附加上另一种不同的语言成分,表示我们同对象之间还有另外一种关系。—般说来,这种附加语言所表示的“爱”的程度要小一些,举例说:“我喜欢它”,或是“我赞同它”等等。    
    这样一来,“爱”这个字眼,便被逐渐专门化了,开始时,用于自我同其对象之间的一种“愉快——关系”,后来,又用于主体的性爱对象,最后竟狭窄到仅用于那些能满足性本能升华之后需要的对象。    
    实际上,把自我——本能同性本能区别开来(这种区别也是心理学所要作的),同我们语言的使用方式是一致的。    
    例如,我们习惯上从来不说“某一种性本能成分”爱它的对象,而是觉得,只有在标示自我同它的性对象的关系时,才最适合使用“爱”这个字眼。    
    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只有当所有本能成分围绕着服务于生殖的性器官组成一个综合的整体时,才适合使用“爱”这个字眼。    
    众所周知,在使用“恨”这个字眼时,就不存在这种性爱快乐和性功能的密切关系。    
    相反,这种关系的痛苦特征倒成了其主要的和决定性的特征。自我对一切成为其痛苦根源的对象都痛恨、厌恶,甚至想彻底摧毁它们,并不计较是因为它们阻碍了其性欲的满足,还是因为它们仅仅能满足其自我保存需要。事实上,这种憎恨关系的真正雏形并不是来自于性生活,而是来自于自我从事的自我保存和自我维持的斗争中。    
    因此,我们平时视之为一组根本对立的“爱与恨”,其实并没有什么密切关系。它们并不是从同一个原始要素中分裂出来的,而是来自于不同的地方,每一个都有自己独特的经历。    
    只是后来由于“快乐——痛苦”关系的影响,它们才被撮合为一组对立的感性范畴。    
    “爱”起源于自我通过获得“器官快感”来满足其自身性欲的能力。开始时是自恋式的,后来便转向合并到自我之中的“对象”,现在则大大扩大,表示自我的一种动态的追求——对那些可感为快乐源泉的对象的追求。它与较晚些时候出现的这种性本能的活动紧密相连,当这些性本能完全综合为一个整体时,它便同整个性欲趋向合并为一体。    
    “爱”在开初阶段,展示为一种短暂的性的目的,而性本能则通过一种复杂的发展而消失。开始,我们可以在其中识认出一个“合并”或“吞食”阶段——这是爱的一种形态,等于是消灭或清除对象中一切异己的存在,因此,被称之为一种“矛盾心理”。在更高级阶段上,对对象的追求则显示为一种掌握对象的冲动,在这一时期,损害和消灭对象对它简直是一种无所谓的事情。因此,爱在这一初始阶段上的表现形式与“恨”对外物的行为差不多(无所区别),只有当生殖系统发育完全时,“爱”才成为恨的对立面。    
    恨与对象之间发生关系的时间要比“爱”早得多。它来自于开始时“自恋的自我”对外部世界(这个世界不断强刺激)的排斥,作为一种由外物引发的痛苦反应的表现,它同自我保存的本能自始至终保持着一种亲密关系。    
    因此,性本能和自我本能,很容易发展为对立,这种对立即后来的受与恨的对立。当性功能被自我本能支配时,它们便将“恨”的性质,转嫁到本能的“目的”上面。    
    爱产生的历史和源泉使我们懂得,为什么爱向来呈示为一种矛盾心理——即为什么爱总是伴随着对同一物体的恨。    
    恨与爱的这种混合,可以部分追溯到爱的初始阶段,这一阶段并未完全消失,并且部分建基于自我本能的厌恶的和痛苦的反应,这种自我本能通过在自我利益和爱的吸引力之间的频繁选择和衡量最终才会得到真实的和实际的动机的支持。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中,恨之所以混入爱,其根源却在自我保存的本能。    
    当与某一特定对象的“爱”的关系破裂时,常常伴随着“恨”,我们常常误以为这是爱转化为恨。    
    这样一种特征还可以同我们对“施虐欲”的描述联系起来。    
    换言之,这种因现实的考虑而导致的恨,会因为爱本身退回到施(淫)虐欲的初始阶段而得到加强。在这种情况下,恨便有了情欲特征,从而使爱的关系得以保持。    
    “爱”的第三种对立,即爱转变为被爱,其实代表着主动性与被动性之间的转化关系,因此对它的判断可以采取我们在对待施虐欲和视淫欲时采取的方式。因此,作为本文的总结,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总体的看法:本能所经历的蝉变,有这样一个基本特征,即:它们总是服从于那支配心理生活的三大“对立极”。对于这三大对立极,我们还可以作出下述描述: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对立是生物性的,自我与外部世界的对立是现实性的,快乐与痛苦的对立是经济性的。    
    对本能所经历的上述蝉变,我一般称之为“压抑”,关于这样一个概念,我还要在别的文章中专门论述。 

    外行分析的问题    
    ——与一位“公正的人”谈话    
    姚锦清 译  

    绪  论    
    这本小书的题目并非一目了然的。所以我要先解释一下。    
    “外行”(Layman)=“非医生”(Non—doctor);“问题”就是能否非医生和医生一样从事分析工作。这个问题在时间和地域上都有其局限。    
    在时间上,是因为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关心过谁从事分析工作这个问题。事实上人们对这个问题确实是不太关心了——恐怕只有一点是人人赞同的,那就是但愿没有人去从事这项工作。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愿望呢?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所有的原因都有一个相同的基础,即对此反感。因此,要求只有医生可以分析,实际上意味着对精神分析的一种新的、似乎更为友好的态度——也就是说,假如它能逃脱终究不过是原先的态度略微改变了一下的嫌疑的话。人们总算作出退让,同意在某些情况下施行分析治疗,但是认为这项工作只能由医生承担。    
    这样一来,提出这种限制的原因便成了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地域上的局限在于,它并不是在每一个国家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在德国和美国,它充其量不过是学术上的探讨;因为在这两个国家,每一位病人都可以自由选择接受什么样的治疗,而每一个人只要自己愿意充当“庸医”,都可以诊治病人,唯一的条件就是应该为自己所做的承担责任①。    
    法律并不干预这样的事,除非不得不诉诸法律来阻止某个伤害病人的行为。但是在奥地利——我正是在这个国家也是为了这个国家写这本小书——却有一条法律禁止非医生治疗病人,不管治疗的结果如何。因此在这里,外行能否用精神分析法治疗病人的问题便有了实际意义。然而,这个问题一提出,似乎立刻就能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    
    神经症患者是病人,外行就是非医生,精神分析是治疗或减轻神经性疾病的一种疗法,因此所有这样的治疗都应由医生施行。因此,外行是不准许对神经症患者从事分析治疗的,要是他这样做的话应该受到惩罚。答案是如此简单,人们几乎不敢正视外行分析的问题。    
    但是尽管如此,却仍有一些法律并不干涉值得考虑的复杂情况。    
    很可能这里所涉及的病人与其他病人不同,外行也并非真正是外行,医生也不一定具备人们有权指望医生具备的素质和依据这些素质工作的权利。    
    假如这一点能得到证实,我们便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废除这样的法律,除非改变我们所面临的这一实际情况。    
    一    
    上述情况能否得到证实将取决于那些没有义务非得熟悉分析治疗的独特之处的人。向这些公正不倚的人提供有关这一课题的信息是我们的任务;我们暂且不必假设这些人仍对此一无所知。    
    遗憾的是,我们不能让他们来充当这样一种治疗    
    ①这种情况实际上只在美国的某些地区存在。英国也是这样的国家之一。 
    的观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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