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第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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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区分二者实维持陪审制本来做法所必须。衡平法法庭审理范围可以扩大到包括普通法律诉讼案件,但按本州体制,民事法庭范围如扩大到包括审理衡平法案件则不仅将使衡平法法庭的优点丧失,且将逐渐使民事法庭的性质产生变化,民事法庭由于受理过于复杂的诉讼将使陪审制的原有作用遭到损害。
以上所述似可推倒掺合各州体制以形成国家司法制度的论点。据推测此乃宾夕法尼亚少数派的企图。而马萨诸塞州为补救上述缺陷所提的建议,现在亦可作如下探讨。
此项建议规定:“不同州公民间的民事诉讼,凡涉及习惯法诉讼案情的事实部分,如诉讼双方或一方提出请求,可由陪审团审理。”此项建议至多不过限于一类案件,据此推断,马萨诸塞州国民大会似认为此乃联邦司法范围中惟一可设陪审制者,不然则马萨诸塞州?拟作一更加详尽的规定,但力不从心。如系第一种情况,则宪法未作此细节规定绝不能视为缺点。如系后一种情况,则恰好说明作一详尽规定的极端困难。
不仅如此。如注意到前述联邦各州现有的各类法庭,以及各类法庭的不同权力,不难看出前述应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其性质非常不明确。本州习惯法诉讼与衡平法诉讼的区分系按照英国现行制度,而在其他各州则不如本州明确。有若干州中一切案件均在习惯法法庭审理,因而一切案件均可视为习惯法案件,?诉讼双方或一方请求即均可由陪审团审理。因此,如采纳以上建议,将与宾夕法尼亚建议一样造成混乱,此点笔者上文已经论及:同一案件在一州经诉讼双方或一方请求可由陪审团审判,而在另一州,因习惯法法庭司法范围不同,则不由陪审团审判。
因此,在各州的习惯法与衡平法司法范围尚无统一规划之前,马萨诸塞州的建议不能作为一般规定甚为明显。而欲作出统一规划则需时日方能酝酿成熟,乃非常艰巨之工作。提出联邦诸州均能接受并能符合诸州体制的建议如非不可能,亦为十分困难的事。
有人不免问道:既然笔者认为本州宪法较好,何不提出即以之作为合众国宪法的蓝本?笔者的答复是:其他各州对本州体制的看法与我等不甚可能相同。彼等各自倾向于本州体制而竞相推荐乃自然之理。如果制宪会议曾设想以一州体制为其楷模,可以设想各州代表团由于偏爱本州政府而致使草案难以获得通过,究以何州为楷模将难以定夺。前已论及,许多州的体制作为楷模甚不相宜。至于是否可能在某种情况下以纽约州或其他一州的体制为楷模则是纯然揣测之事。但应承认,即使在制宪会议上选择适当,亦难免遭到其他州的嫉妒与反感,从而为宪法草案反对派提供许多口实,以煽动地方偏见,以致危及宪法的最后确立。
曾有热心之士建议:为避免对适设陪审制案件规定确切范围,可以规定一切诉讼均设陪审制。此议在联邦各成员当中无例可循;笔者在讨论宾夕法尼亚州少数派论点时所作分析,应使一切头脑清晰之士相信,在一切诉讼中设陪审制实在是不可原谅的错误。
综上所述,吾人愈经深思熟虑,愈会认为:作一既达到要求又不过份的规定,而同时又不增加建立一稳定之全国政府这一伟大与重要目标的阻力,实在是很困难的。
而另一方面,笔者不得不相信,经过本文多方面研究此一问题之后,审慎之士对之所抱疑虑应已解除。本文说明:陪审制对自由的保证只牵涉到刑事诉讼由陪审团审判问题,而此点记在宪法草案中作了充分规定;甚至在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重要案件中,陪审制将一如州宪旧制,不受宪法草案的影响,丝毫未因宪法草案而废除。在合众国宪法中对此作出确切与恰当的规定,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
对此问题最有判断力者,最不急于在宪法中列入以陪审团审理民事诉讼,最能看出由于社会的不断变化,将来可能出现新方式审理目前用陪审团审理的财产纠纷。至于笔者,本人相信即使本州陪审团审判范围可能扩大到包括目前尚未采用陪审制的某些诉讼,在另外一些诉讼中则可予以废除。一切有识之士均能同意陪审制不能在一切诉讼中适用。我国诸州及大不列颠对陪审制应用范围的削减例证均可说明过去办法有不便之处,将来亦可发现其他可作例外处理的情况。从此一性质出发,笔者估计陪审制应用范围不可能予以确定,而这正是将之留与立法机关权益决定的有力论据。
吾人均甚清楚大不列颠如此、康涅狄格州亦如此;同样清楚,本州自革命以来,尽管本州宪法明文规定需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例,其废弃不用者反较在康涅狄格州与大不列颠为多。而且,此处可附带提及,在某些案例中废弃陪审制之人亦即自称为自由保卫者,此辈并未受宪法的束缚。实际情况是:只有政府的一般特质,才是具有永久效用的,个别规定虽非完全不起作用,但较一般人认为的重要性与效用要远较为小;有识之士均能看到,宪法中缺少个别规定决非决定性问题、不能作为对可以建立一良好政府具有的主要特征加以反对的理由。
认定宪法中既然明文规定刑事犯罪由陪审团审判,而民事案件未作同样规定,即会危及自由,自然纯属苛求与反常之举。众所周知,康涅狄格州对二者均无明文规定,而康涅狄格乃公认联邦中最得人心之一州。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八十四篇 探讨并反驳对宪草的某些一般性的及其他的反对意见
(汉密尔顿)原载1788年麦克莱恩版
致纽约州人民:
在上述评论中,笔者已尽力对宪法讨论中的大部分反对意见作出答复,但仍遗留若干问题,或因未能并入任一特定题目,或因忽略未在适当文内涉及。现拟在此文中进行探讨。由于这一主题的论述延续至此,已显冗长,为此拟简略就笔者对上述零散问题的全部看法汇集于一文之中。
在遗留的反对意见中最堪重视者,乃认为制宪会议草案的内容未列入人权法案。前文对其他问题所作的答复中,曾在不同场合提到,有若干州宪法与此类似,可补充提到纽约州即为其中之一。然自称无限拥护本州宪法的若干新体制反对派,却成为人权法案最激烈的支持者。此派诸公以以下两点作为其在此点上如此激昂慷慨的论据:其一,尽管纽约州宪法未在前言中列入人权法案,但于内文中列入有关支持各种特权及权利的条款,其实质与列入人权法案相同;其二,宪法全部沿用大不列颠之习惯法及成文法,许多未作明文规定的权利可同样得到保证。
笔者对第一点的答复是:由制宪会议提出的联邦宪法与本州宪法一样,亦包括许多此类条款。
除涉及政府机构条款之外,可以发现以下条款:第一条第三项第七节——“弹劾案之判决以撤职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任何合众国荣誉职位、委任职位或有酬金利益职位之资格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为依法起诉、审讯、判决及惩办之对象。”同条第九项第二节——“人身保护令特权除遇内乱或外患在公安上要求必须停止情况外不得停止之。”第三条——〃不得通过公权褫夺令或追溯既往之法律。”第八节——“合众国不得授与贵族爵位;不经同会许可,在合众国政府领薪、任职之人不得接受外国国王、君主或国家之赠与、薪金、官职或爵位。”第三条第二项第三节——“除弹劾案外,一切刑事犯罪之审判应由陪审团审理;审判应在罪行发生之州举行;但如案情并非发生于任何一州时,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一处或一处以上审判地点。”同条第三项——对合众国所犯之叛国罪仅包括对其作战,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及支援。非?证人二人对同一明显行为作证或在公开法庭上自行认罪,不得对任何人判定叛国罪。同项第三节——“国会有宣告对叛国罪处刑之权;但对叛国罪犯之褫夺公权令除非在被褫夺公权犯生时不得具有‘血统玷污’法律效力,亦不得没收其财产。”
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即以上是否与本州宪法所包含的内容具有同等重要性。确立人身保护令、禁止追溯既往内容的法律及授与贵族爵位等规定,与本州宪法所包含之一切规定相较,似为对自由与共和政体更为确实的保障,凡此本州宪法中均无相应条款。事后确立罪状,或换言之,以发生时并不违法的行为为根据加以惩办及任意拘禁公民的作法,历来是暴政所善用及最恐怖的手段。睿智之布莱克斯通有关滥行拘禁公民的提法值得在此重述:“不经起诉、审判而剥夺一人生命或强行没收其财产乃是粗暴恶劣的行为,必须立即引起全国对暴政的警惕;但秘密拘禁、匆匆投人入狱,其痛苦不为人知或被人遗忘,事件不公开、不引人注目,故为专制政府更为危险的手段。”为铲除此一严重弊端,布莱克斯通对人身保护法不惜到处推崇,并曾于一场合称之为:“英国宪法之屏障。”
禁止授与贵族爵位的重要性勿庸赘述。确实可以称之为共和政体的基石;只要摒弃此点,政府之属于人民即可无虞。
至于第二点——关于宪法沿袭全部习惯法与成文法问题,笔者的答复是: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立法机关得随时修改补充之”,故随时可为普通立法机关所废除,自无宪法的约束力。上述沿用习惯法与成文法声明的惟一用意为确认古法、解除革命可能对此造成的疑问,不能解释为权利宣言性质,或在我国宪法中有限制政府本身权力的用意。
有人曾多次正确指明:人权法案就其来源而论,乃君主与臣属间的规定,用以削减君权、扩大臣属特权,保留不拟交付君主行使的权利。英国贵族在武力逼迫下获得英王约翰同意的“大宪章”就是如此。大宪章嗣后为历届英王所确认亦然。为英王查理一世即位之初所承认的“权利请愿书”亦然。同样,1688年上院与下院呈递奥兰治亲王的“权利宣言”,嗣后成为国会的一项立法,称为“人权法案”者亦然。故考之原意,凡此均不能应用于已公开宣称基于人民权力、由人民的直接代表与公仆执行的宪法之中甚为明显。就严格意义而论,人民不交出任何权利;既然人民保留全部权利,自然无需再宣布保留任何个别权利。”美国人民为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起见,爰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与若干州人权法案所列成篇累牍的文字相较,此语乃对民众权利更好的承认。各州人权宣言中此类文字作为一篇伦理学论文的内容较之列入一部政府宪法更为合宜。
但对各别权利详细列数自然对拟议中的宪法较之对个人与私营事业均皆做出规定的宪法,其适用性要相差甚远。因此,如据此以反对制宪会议的宪法草案为合理,则用任何词句非难本州宪法均不为过份。但事实是:二者就其各自之目的而论,均已包括可以合理要求的一切。
笔者还可进一步断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