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第3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兮兮地说:“我给你提供一条线索,不知你敢不敢做。”我抬起有些醉意的眼,但头脑绝对清楚地听他说。“××号楼×单元×号有一家新近开张的计时公司,听说那是暗中给人家拉皮条的。这种事要抓得有证据,你敢报吗?”“废话,我上哪儿找证据?记者也不是警察,横不能让我跟踪人家,给人家堵屋里吧,那是不是有点儿……”同学依旧笑着,用手指指着窗外说:“公园门口有他们刚贴的招聘小广告,你不去看看?你要是真敢冒充招聘的进去跟他们聊,我就佩服你。”借着点儿酒劲儿,我一拍桌子:“有何不敢!待会儿就去。”
从同学家出来已是万家灯火,被和煦的夜风一吹,头脑清醒了许多。为了证实同学是否跟我开玩笑,在路过公园门口时,特意停了下来,寻找那条广告。该着,让我在路灯的照耀下瞥见了。去不去采一把呢?围着那根电线杆子踌躇了足有5分钟。采吧?如果真是干那买卖的,要被发现可就难脱身了。不采吧?如果真是干那买卖的,知道他们内部的黑幕,那可真算是《新闻纵横》的好料。犹豫再三,还是决定采,大不了问不出“口供”,或许人家不像同学想的那样龌龊,本身就踏踏实实做正经生意的。只要做得隐蔽一些,安全应是没问题的。
一切准备就绪,打开话筒和采访机开关,关掉手机,装成来应聘的样子,敲响了张老板的计时公司的房门。
张老板个头不高,自称是东北人。长着一张娃娃脸,说话声音始终平缓、随和,让你听不出他内心的喜怒哀乐。一双不大的眼睛颇为幽深,好像十分有城府。他的脸色枯黄,脸皮有些松弛,感觉比较疲惫、苍老。
对我这个不期而遇的陌生应聘者,张老板自然多加了几分小心。我急切而又诚恳地说,我在××公司工作,因效益不好,想找个兼职干干。张老板似乎相信了,问我平日与大学中的学生会、团委有没有联系。我说,从前我就是某某大学的系团委书记兼学生会宣传部长,现在还有许多同学留校工作,找他们应该不成问题。张老板的小眼睛中立时闪现出兴奋的光芒,马上请我坐在他桌对面的椅子上,并拿出一张“应聘人员简介”让我填。上面内容包括:“曾在哪所学校读书、担任过什么职务、证明人。曾在哪里工作、担任过什么职务、证明人”等等。
内容还颇为细化、具体。我的脑子突然感到有些发懵!不行,我暗中提醒自己,绝不能跟他这样海阔天空地瞎聊,绝不能按照他的思路走,否则时间长容易露馅,或者等MD(录音盘)用完了再接触问题的实质,那可就抓瞎了。要赶快弄清他是黑还是白。我于是将坐椅往后挪了挪,颇为认真又有些抱怨地说:“看来您对我的情况比较满意,但我只是想做兼职,我现在连咱们这儿的工作方式,以及您打算安排我做什么还不清楚,您看能不能先给我说一说呢?”
其实张老板的年龄并不大,属虎,刚刚28岁,却有10多年拉皮条的经验了。他说:“这家公司主要进行的业务是情感陪护,女的当计时陪护员,可以上门去陪聊、陪玩、陪谈心、陪……只要价格合适,让咋陪就咋陪。安全可靠,不会被抓住。男的当业务员,找青春漂亮想傍大款的学生妹,或者美丽多情的少妇来当陪护员,并负责联系客户,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陪护员网络和客户网络,做到招之即来。”什么叫情感陪护,说难听了就是男的拉皮条,女的当妓女。张老板的计时服务公司其实就是打着擦边的合法名义私下干着不干不净的色情交易。为鼓励我下定决心和他一起干,张老板不仅给我打气鼓劲,还给我介绍了这宗买卖的光明前景、操作技巧:如来钱如何如何快、怎样利用卖淫小姐敲诈嫖客、怎样通过花言巧语及合法手段吸纳不知情的少女少妇加入这种“计时服务”工作,并使她们越陷越深,以及这种性质的计时公司在北京的数量、规模、人员特点等等。真是满嘴污言秽语、龌龊不堪。您在正文中看到的内容,是我为披露这类计时公司的内幕,在问题的关键处不得不用的录音,但由于其中很多内容过于龌龊,一些情节采用了技术上的压混处理。那些男女老少皆不宜的内容这里就不提了。好在报道本身在没有出现淫秽之语的前提下,达到了预期的播出效果。
谈了近一个小时,想知道的都知道了,达到了预期的采访效果。这一个小时的采访,显得那么漫长而紧张,我一方面表情镇静地听着张老板的交代,一方面心里咚咚乱跳地盘算着全身而退的方法。我说要去卫生间方便方便。关上卫生间的门,我赶紧打开手机,一分钟后,我让手机响了起来。我猛地打开卫生间的门,对仍然坐在桌边的张老板说:“单位出事了,叫我赶紧回去,明天早晨我再来。”没等他回过味儿来,我就拎起挎包,打开房间的门快步走了出去。
走出××号楼100多米,已经到了大街,回头一看,张老板在身后时隐时现地跟着我,轮到他心里不安了。我上了一辆出租车,隔着车窗,向站在树影下的张老板挥挥手。车子启动了,我随之按下采访机的录音存储按钮。了解到这类非法提供色情服务的计时公司的内幕之后,为保证今后报道的准确和深入,我又采访了工商、公安、社会专家,以及暗中从事非交易的计时公司、计时服务小姐,这些情况在正文中都有详细的交代,就不想一一赘述了。报道播出后,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北京晚报》、《中国新闻报》等报刊予以了转载;新浪、新华、雅虎、人民网等网站上,至今仍然能够看到《藏污纳垢的计时公司》。
北京市公安局的领导十分重视《新闻纵横》的报道,特别指示公安分局查处此事。我随同西城公安分局、西城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又来到张老板的公司,但张老板已经跑了,据在这里留守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张老板去了河南。马甸派出所的同志当场宣布了处理决定:一,扣发该片警区负责人赵警长的3个月奖金,责其督察不利;二,查封这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计时服务公司;三,现计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送往相关部门劳动教育3个月,然后遣回原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王明华副台长对节目予以肯定,并提出:要保护记者安全,防止坏人打击报复。
《藏污纳垢的计时公司》播出后,高兴的同时又隐约感到一丝忧虑。高兴的是揭露了这类打着陪聊、陪玩、陪游的幌子暗中从事色情交易的计时服务公司的黑幕,希望社会上更多的人看清这类公司的实质,不再上当受骗。但这类暗中提供色情买卖的不仅有计时公司,还有那些性质相同,只是旗号不同、操作手段不同的非法的交友中心、婚姻介绍所、职业介绍所、夜总会、歌舞厅、按摩房、发廊等等。这些非法公司不仅在北京,在我国其他大中城市也是存在的,而且活动越来越隐蔽,越来越猖獗,形式越来越多样性。有资料显示,全国有暗中提供色情服务的非法公司(单位)近10万家,非法从业人员上百万人,大有形成非法地下产业之势。在一个越来越注重证据的法治社会,我们如何净化中介市场秩序?难道要靠记者、要靠司法人员一个个地去暗访、一个个地去抓证据吗?这正是我所忧虑的。
第十二章 计时公司的色情陷阱4。法律决不是万能的
文/童大焕
先从北京的一座“凶桥”说起吧。
12月8日《北京晨报》报道,北京健翔桥北一座横跨高速路的过街桥,成了名副其实的“凶桥”。最近两三年,在这座桥上,歹徒用刀扎人劫财的事时有发生。最近半个月,仅306医院一家就收治了3名被扎伤的患者;而抢劫不仅在晚上发生,白天也有人被抢被扎,歹徒气焰之嚣张可见一斑。该桥紧邻北四环,横跨京昌高速路,即使是晚上,经过的人、车也比较多,所以这里并非犯罪的最佳场所。对于这里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多名伤者认为,过街桥正好处于海淀和朝阳两区交界处,报案时首先得搞清自己是在桥西侧被抢的还是在桥东侧被抢的,否则就会报错案。不少省交界、市交界、县交界乃至乡交界、村交界的地方犯罪猖獗,原来在相当程度上是缘于这些地方处于“两不管地带”。
类似的“两不管地带”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管理中,越是管理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社会领域,往往问题越多。计时公司的色情服务也是如此。工商局说色情服务归公安管,公安部门说这类色情服务调查取证难。没有证据就不能对计时公司有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即便明知计时公司提供色情服务,也很难依法予以查处。那些提供色情服务的计时公司,正是借此而无孔不入。
当然,说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不负责任,也决不是事实。诚如报道中那位张老板说的:
在北京不仅有这类打着陪聊、陪游、陪玩、保健按摩幌子提供色情中介服务的计时公司,而且还有某些以婚姻介绍和职业介绍为招牌的中介服务机构,也暗中从事色情交易。北京现在有执照的比较正规的中介机构是370多家,如果算上黑中介啊,那后面加个零就差不多了。
也就是说,即使计时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都全部归某一家部门管理,也不可能根绝非法的服务活动。
提供色情服务的计时公司,或者其他什么机构,在全国各地大中小城市乃至城乡结合部的乡村都不同程度地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着。很多地方对此的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甚至一些地方矫枉过正,不惜以犯罪的手段(刑讯逼供等)对付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有的对无辜者滥施罚款和留置手段,一些地方甚至冒出了逼迫处女承认卖淫的恶性案件。接二连三的无辜少女被迫用处女膜证明自己的清白,而那些非处女、那些蒙冤受屈的七尺男儿却往往只能打落门牙往肚子里咽。尽管如此,仍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色情服务。
当社会用以控制违法行为的成本(包括政府信用、警察威信以及普通公民在承受这种社会控制时所付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尊严和安全成本)远远高于违法行为本身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时,我们应该考虑的,就不应该再一味地强调严刑峻法。对于色情服务这一类很难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更是如此。
这是一个极其痛苦的选择。但我们应该明白: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却不是万能的!
法律永远有它的边界,它永远不是无远弗届的神器,它永远有它的局限,有它的无奈,有它的力所不能及,也有它必须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力边界。法律并不仅仅是纸上的条文,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好像可以做得很理想,但事实上,法律只有被尊崇、只有落到现实的大地中来才有真正的作用,否则便形同虚设。而使法律具体化落实化的执法和司法过程,则毫无疑问只能遵循这样的法则和天条:以符合程序正义、合法取得的证据为依据,以法律(条文)为准绳。超出这个法则和天条,以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的手段取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