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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法学作业-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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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和一听案子,开始觉得有点儿棘手。因为,这案子出在淮阴县,自己是江阴县,越县管辖似有不妥。可是,见那农民已哭成泪人,赵和怜心登时油然而生,说道:“咱管了!”
  江阴县和淮阴县隔着一条江。那会儿,大唐法律规定,凡在江中犯抢劫罪的,各县均可缉拿归案。赵和心生巧计,便发一公文到淮阴县,称西头农民江中犯事儿,已有同案犯供认,请淮阴县官府协助将其押送江阴县,听审。
  待西头农民一押到,赵和立即提审。赵和说:“小子,如实招来,为何去江中抢劫?”西头农民一听顿觉头脑混浊,说:“大人,冤枉!咱是农民,不懂划船,怎敢抢劫呀?”赵和说:“被劫之物是银钱财宝丝绸绫锻,你只有说清家中财物有哪些,本官才信你。”西头农民如数交待。当说到一笔银钱时,赵和问到:“这钱可不少,哪来的?”西头农民说:“那是东头农民数日前为赎房契还的债。”
  赵和大笑道:“此案结了,东头农民出来!”
  此故事载古籍《棠阴比事》。
  有人说,那是真事儿。也有人说,那是假的。不管真的假的,赵和这名字可着实已是另一类“拔刀相助”(与行武侠客一类相比)的文化符号。长久以来,百姓不断念叨这故事,喜欢赵和,从不因为其越县管辖判案,而说他有何不是。
  在现代,专家恐怕会说,赵和虽是精神可嘉,但毕竟是超越权限了,说得粗点儿,那有点“狗拿耗子”。言下之意,是说如果官官都以“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为借口,社会法制程序哪有个方寸规矩,这岂不会产生另一无序弊端?
  明白人一想就会知道,百姓的感觉与专家的看法都有道理。可笔者还是想提一个问题:如果一结果是故事所说的那样,另一结果是赵和不管因而东头农民含冤百世,那么,我们究竟喜欢哪一个?
  三、思古遗嘱的解读
  现在,人人都知道有“遗嘱”那东西。在民法指向的圈子里,遗嘱多半是为了财产问题而立。如果担心后人你争我夺,甚至手足相残,拿出一张纸来写下白纸黑字则万事大吉。人们想象,有了“白纸黑字”,啥事儿也就没有可争的了。
  可是,谙熟官司的人知道,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有时,一份遗嘱需要解释才能断定其含义。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劳神,不仅会出现于遗嘱文字模糊的情况下,而且会出现于遗嘱文字十分清楚的情况里。
  看一个故事。
  有一官人叫何武。西汉那年月,他任沛郡太守。郡是个行政区域范围的指称,比今天的县大点儿。照古时官场风险来说,太守这职位可说是不大不小最稳妥。一天,一个15岁的少年求见何武,说要告自己的姐姐和姐夫。何武问:“告什么?”少年讲:“告他们归还家父遗嘱留下给我的一把剑。”原来,少年3 岁丧母。家父为远近皆知的富人,财产号称20万,“人人觊觎”。不久,这位富人病危从而立下遗嘱:20万财产归女儿,宝剑归幼子,但宝剑暂存女儿处,待幼子长到15岁,交付。立遗嘱时有族人数十在场,个个“火眼金睛”,盯得真切。等到当年幼子长成了今天15岁的少年时,当姐姐和姐夫的却想赖账,试图钱财宝剑通吃。
  何武知道案情后,立即传唤被告。何武指着遗嘱问:“怎么着,这白纸黑字的遗嘱可不是伪造的吧?”姐姐和姐夫答:“当然不是”。“既然不是,你两个当姐姐的和姐夫的为什么这么损,得了20万不说,还要吞那宝剑?!”姐姐和姐夫觉得没招儿,便不情愿地交出了宝剑。
  这案子并非到此就了结了。
  何武听族人们说,富人去世前老叨唠女儿如何不孝顺、女婿如何贪得无厌,担心过世后小夫妻为夺财产而加害于爱子,而且,不住地叹息自己已没有了其他亲戚可依赖。何武想,如果情况是这般,那遗嘱可就应该“机巧地”来解读:第一,20万财产给女儿,是因为如果全部或一部分给了3 岁爱子,女儿和女婿一定会趁其年幼而夺财害命;第二,让爱子15岁去要剑,女儿女婿因贪心肯定不给,爱子必然会告到官府;第三,告到官府,清廉而又机智的官人应该明白此番遗嘱安排的真意,即官府决定财产的归属。
  想到这里,何武刹时眼前一亮,心说:死者用心良苦呀!于是,大笔一挥,20万财产全部判归少年。那姐姐姐夫大叫冤枉。何武说:你等已享用财产10多年了,难道还不算走运?!
  这样解读遗嘱,在今日法律来说可能有点夸张了。我们不免觉得,遗嘱已有白纸黑字,一二清楚,不可动摇。但是,不论怎样,我们好象不能认为何武的解读又不在理。依其思路,也是顺理成章的。所以,何武式解读的提示是:即使遗嘱文字清清楚楚,有时也需要设想、理解遗嘱人的遗愿,而且,要用“公平正义”来设想和理解。否则,尊重遗嘱人意愿的法律制度,有时会导致否定其意愿。
  三、思古临刑赦免
  写大清雍正皇上的故事,自然要提“科甲朋党”一案。那案子说,一帮读书人对雍正的“士绅当差”改革瞧着别扭,对厉行改革的河南巡抚田文镜,更是恨不得生啖其肉。田文镜被按上了“酷吏”的名声。读书人,还要往死了参他。可是,雍正非要护着田大人,因为,这是护着改革。最后,读书人被雍正结实地教训了一顿。
  “科甲朋党”牵头的人是李绂。这人好钻牛角尖儿,当然,又是仗义执言。对田文镜的所做所为,他死认一个理儿:那是错的。就算雍正将刀子架在了自己脖子上,他也不退缩。可死参田文镜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将雍正逼到了墙角。雍正没辙儿,为了震住“科甲朋党”,只好将他问斩。
  刑场设在北京的菜市口。
  临刑之际,宝亲王弘历和雍正二哥胤祉,站出求情。午时三刻,是下刀子的时间。直到午时二刻,雍正才慈悲显露,拿出赦免圣旨交与弘历。弘历飞奔菜市口,仅一刻时间赶到,救下李绂。
  说来,这段故事末了有点“神”劲儿。人们都在议论,那弘历不论怎样速度惊人,一刻光景是不能从皇宫赶到菜市口的。所以,后人中,就有了弘历骑马“飞向”菜市口,以及行刑官的钟表午时二刻自己停住之类的传说……
  不过,在这儿,我们想要唠叨的是前边儿提到的情节:临刑赦免。
  提起临刑赦免,老早就有人讲过类似的故事。大唐武则天年代,一官人叫徐有功,外号“徐大理”。所以叫“徐大理”,因为他当时任的官职是大理少卿。这人又是仗义执言,而且为政宽仁,不行杖罚。对其,平民百姓都是伸出拇指夸赞。有趣的是,他与当时两位也被称作“酷吏”的人──周兴和来俊臣──冤家路窄。周兴、来俊臣,都是武则天的红人,特别喜好用大刑。而徐大理硬是和他们作对,据“法”力争。此等作对,也是等同于和武则天过不去。所以,一次争论起来,武则天像是火头上浇了油儿,非要将徐大理处死。徐大理被押出时,依然回头大喊:“臣身虽死,法终不可改”。到了末了,刑场眼见就要出血,武则天一个赦免,刀下终于留住了人。
  在国人这里,临刑赦免的故事,自然不止这两个。问题的要害可能在于:为什么国人特别乐意唠叨这些故事。显然,如果一个普普通通的好人,或者一个不该死的诤臣、清官,在临刑一刻逃过大难,那么,人们的心理当然会有畅快的宣泄。可在这心理的底层,又隐藏着一个心理假定:对错是非是清晰的,好人、诤臣或者清官,容易辨认。
  在“科甲朋党”的案子里,李绂再如何有不对之处(比如反对应该实施的改革),其人格是无可争议的。这是“对”。杀掉他,因而便显得理由蹩脚。在徐大理的传说里,情形也是类似的,那样一个口无遮拦的正直人物简直无处寻觅。所以,大好人,人们是容易辨认的。打这,“临刑赦免”自是心灵良善的一个期待了。而且,程序上的“临刑赦免”的如此灵活、如此富有戏剧性,也就并不显得那么有悖法律的公正秩序。
  可洋人那里,少有“临刑赦免”的传说。洋人常会问:好人、诤臣或者清官,是不是那么容易辨认?在“科甲朋党”一案里,人们把李绂说成人格没有问题,实际上是不是如此?在徐有功传说里,人们也说徐有功人格绝对一流,可真实情况是不是这样?洋人总会有怀疑的。他们对“人品”的习惯态度是不放心,左猜又测。如此,他们也就对“临刑赦免”的兴趣没有那么大了。相反,程序对他们来说,至关重要,绝对不能灵活得极富戏剧性。否则,法律的公正秩序就会问题成堆了。
  国人文化与洋人文化还是有点区别的。在上面的描述里,我们可以体会,在“临刑赦免”的事儿上,国人体现了一种较为鲜明的道德态度。是对是错,含糊不得,且易分清。洋人则是可能更为喜欢中性的程序。对洋人,实体的对错,有时可以放在一边,有时甚至是不可知的。程序才须含糊不得。
  谁优谁劣,就是读者的判断了。
  三、思古海瑞
  现在的年轻人,偶有听说海瑞。
  即便偶有听说,也是缘于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的政治公案。几十年前,封、资、修的东西被视作流毒,贴上“封”字儿的民间海瑞传说、戏剧,跟着断了传播的路子。后来人,也就难以有机会对其知之一二了。
  可海瑞终究是个可唠叨的人物。这不仅因为他的确为官清廉,而且因为,他特聪明,干出事儿来真真叫人折服。
  45岁那年,这大人不容易地当上了浙江淳安知县,和“大器晚成”擦了一个小边儿。也许有点怀才不遇的感觉,并且寻思非要展露一下,于是,他便做下一档漂亮的小活儿。
  原来,当年一位总督名叫胡宗宪。胡总督,身负抵御东洋倭寇的重任,而且为官雷厉风行,方圆数百里都是一个“敬畏”、“赞扬”。可他儿子不争气。或许,大凡要人之后,多少都有这累赘。胡姓儿子一次途径淳安,前呼后拥,大批车辆随行人员浩浩荡荡,来到了一个小驿站。在驿站,那儿子百般刁难“服务人员”,刁难之余,更是凌辱“站长”──驿丞。海瑞知县知道了,立马派出衙门官兵前去捉拿。拿人之后,海瑞将其解押至总督衙门,同时没收了大量现银。海瑞迅速写下公文,呈报总督。内里称,这胡公子必系“冒牌货”,总督大人向来是两袖清风,不可能有此不孝之子,亦不可能家财万贯云云……
  事后如何,不得而知。多半是胡家人吞下了哑吧亏。
  这事儿,说明了海瑞脑子灵。
  脑子灵,想法律问题也应是颇有招数。果不其然,海大人有此见解: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
  此见解很有意思。
  它自然有个前提,这便是,案子有“疑”,依着证据不能断。
  今人的观念是,有疑,依着证据不能了断一二,就要判决驳回挑起讼端的那一方(原告)。这个意思,可以念做“起诉方证据不足”。今人的这种方式,是可理解的。疑又证据不足,硬是下个断定,当然容易出个错误。如果案子连着性命,这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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