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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2014-铁账难销-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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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间。“有一个价值高于国家,这价值就是人。众所周知,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相反。……就国际法而言,保护个人的条款优先于保护国家的条款。”①  日本政府和企业借口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说中国政府放弃了政府间的战争赔偿请求权;就是放弃了一切索赔权;这是不合情理的。只要把日中联合声明的条文与其他国家的有关条文进行对比;就可以看到其中的区别。中国政府放弃的只是“政府”的“战争”赔偿请求权;并没有代表民间受害团体和个人放弃民间索赔权。  国际法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对于战争罪犯除了按国际法严惩之外,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还应对受害国和受害国国民进行正式的道歉和战争赔偿。  历史上,战败国向战胜国支付战争损失赔偿之事例不胜枚举。仅在中国多灾多难的近代,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南京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一个个卖国条约中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每每掏空清政府的国库。放眼世界,一战后,德国向战胜国支付了837820万马克;二战接近尾声时,日本政府对其发动的侵略战争已回天乏力,承诺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其中第11条:“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第10条:“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民,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施以法律之裁判。”由此可推知,日本政府在与中国政府缔结合约之际,就已从经济上和法理上担负起赔偿的义务。二、日本的解释是抽自己的耳光  虽然大多数交战国在缔结和约时,并没有将战争赔偿细分,只是笼统地提出总的赔偿金额,但是这时的战争赔偿已不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始见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此时,从战争造成的实际损害看,无论从理论还是逻辑上,战争赔偿的内容都应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国家主权、军人、国有财产、历史文化等所遭受的损害赔偿,即国家赔偿;另一方面是受害国国民在战争期间因遭到敌国军队、军人不分皂白地屠杀、强暴及施放细菌性、化学性武器等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即民间受害赔偿。二者在赔偿的对象、方式、性质与途径上均存在差异。事实上,这种分类在历史上也有先例。1956年10月19日签署的《日苏联合声明》第六条规定苏联与日本双方互相放弃对对方国的请求权,但1991年3月26日,在日本国参议院内阁委员会上,外务省欧亚局高岛有终审议官代表政府的意见指出:“虽然根据《日苏联合声明》第六条的规定,日本和苏联相互放弃请求权,但是,我以国民一个人的名义,依从苏联国内法向苏联或苏联国民的请求赔偿权并没有放弃”。1951年依据旧金山和约,日本和美国双方均放弃了战争赔偿权。然而,1999年1月,在美国总统克林顿执政时期,美国联邦法院对二战时期受到美国政府强制收容的日本平民对美国政府的起诉做出了支持原告要求的判决,判令美国总统向原告谢罪和美国政府向日本国做出人均5000美元的赔偿。  因此,尽管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对日索赔权,但在抗日战争期间所有遭受伤害的中国国民都还有要求日本政府或相关责任人谢罪赔偿的权利。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对日民间索赔全纪录(1)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近十年来,随着中国国民人权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而兴起的。一、民间索赔的兴起  说到对日索赔的由来,我们不得不把目光再一次移向60多年前开始的那场灾难,重新打开那扇令人心碎的记忆闸门。  这一巨大灾难,使中国军民伤亡达3500万人,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亿美元。如果把日本对华侵略追溯到19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对中国侵略开始算起,那么中国遭受的损失无论如何也是无法计算,日本也永远无法偿付的。中国人民难道不该讨个说法吗?  中国民间团体特别是个人的受害赔偿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这是中日间最大的战争遗留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屠杀惨案受害问题、战俘劳工问题、妇女受害问题、细菌武器受害问题、化学武器受害问题、被劫文物图书归还问题、日机滥炸受害问题,以及日本残留公债问题等等。上述问题,一方面与日本侵华战争的罪行有关,是其野蛮性、掠夺性和毫无人性造成的,是违反战争法规造成的;另一方面,受害对象都是平民,所以与民间索赔相连。日本对遗留问题仍保持日本民族妄自尊大和不正视历史的劣根性,特别是近年来,日本国内从政界到民间及整个社会有一股翻案逆流,美化侵略战争的言行愈演愈烈。对此,为了促使日本政府承担战争罪责,中国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衡。其实,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即开始了对日战争索赔事宜,但因美国对日的包庇扶持,为追究日本战争责任问题投下了阴影。1952年4月,逃往台湾的蒋介石当局与日本政府进行媾和,只为求得一个所谓的“中国合法政府”代表的形象。4月27日,台湾当局与日本政府签订所谓《日华和约》,宣布放弃战争赔偿要求。尽管《日华和约》实际上是非法的,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寻求战争赔偿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地位的恢复,台湾当局的代表被从联合国一切合法机构中驱逐出去,西方与中国冰冻的关系开始松动,日本政府也开始重新审视日中关系。在中日恢复邦交正常化谈判中,由于先期台湾当局已经放弃了战争的索赔权利,同时为了推动中日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在1972年9月22日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人民的友好关系,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中日两国悬而未决长达27年之久的国家战争赔偿问题,以中国政府的大义之举宣告结束。但中日邦交正常化后,日本右翼势力否认历史、反华言行甚嚣尘上。为了还原历史真相,为了给千万受害者讨一个公道,人们毅然走上了对日索赔的道路。  中国民间对日提出索赔诉求起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据报刊披露,从80年代开始,在日本侵华战争中受害惨烈的江苏、山东、浙江等地的一些受害者表达了向日本政府索赔的强烈要求。1988年,被日寇屠杀了300余人,烧毁全村房屋的山东省茌平县张家楼村的村民,通过日本驻华使馆,率先向日本政府发出了索赔书,就“私人财产的损失和人员死亡”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要求。1994年,侵华日军细菌战中遭受深重灾难的浙江省义乌市崇山村村民主任吴莉琴等三人向日本政府递交了三人联合诉状,就日军使用细菌武器,进行细菌人体实验,焚烧村民房屋等所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失,要求日本政府赔偿1551万美元。然而合诉状递交后,却如石沉大海,杳无回音。崇山村村民又联合五地日军细菌战受害者达108人,起草了状告日本政府的《108人联合诉状》。1997年2月6日,第一次获得庭审。此外,在日本侵华战争中被抓去当慰安妇,被掠去当劳工以及南京大屠杀中的中国受害者也纷纷提出诉讼,向日本政府索赔。他们用自己的诉讼行动,揭露出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告诉世人,告诉来者,更告诉日本国内那些妄图掩盖罪行的人:历史不能忘记,更不容肆意歪曲和抹杀。  我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正义行动得到了我国政府的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声援。1991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又提出了对日索赔的民间议案,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为此,我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抗战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损失。①1992年4月1日,正在日本访问的江泽民主席在答日本记者有关中国民间受害者向日本政府索偿的提问时明确回答:“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巨大损害。对于一些战争遗留的问题,我们历来主张本着实事求是、严肃对待的原则,通过相互协商,使这些问题得到合情合理的妥善解决。”同年9月,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公开表示:民间赔偿和政府赔偿不是一回事,遭受战争创伤的中国人民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他们的要求是完全正当的。1995年3月,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两次表明了中国政府的严肃立场:“《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放弃中国人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中国领导人的这一系列讲话无疑给日本政府借《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已放弃索赔权利为挡箭牌拒绝赔偿的行为以正面的驳斥。有了这个依靠,中国战争受害者的诉讼最早在1995年6月28日由被强迫抓到日本花冈的原中国劳工对日诉讼正式拉开了帷幕。  受害者们认识到:既然迈出了第一步,惟有披荆斩棘,勇往直前,才能讨回一个公道。他们深知横在自己面前的将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诉讼之路,等待他们的将是一场场严峻的考验和一次次往事不堪回首的痛楚。但他们已下定决心,要讨回公道。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任重而道远的索赔历程(2)

  其实,民间战争赔偿诉讼并不仅仅存在于中日之间,而是涉及范围相当广泛的问题。据日本律师联合会统计,到2003年10月为止,向日本法庭提出战争赔偿的诉讼已达77件。其中多来自韩国及在日韩国人、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方面,其余则分布在菲律宾、美国、英国、荷兰等一些国家。最早的关于战争赔偿的诉讼是由在日韩国人于1977年提出来的,而后七八十年代就很少,其余约90%的诉讼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提出来的。  中国战争被害人的诉讼最早是在1995年6月28日由原中国劳工提起的“花冈诉讼”。自此直到2003年10月,以中国大陆方面的受害者为原告的诉讼案件达20余起,其中涉及劳工受害的13件,慰安妇受害4件,细菌战受害1件,遗弃化学武器受害2件,无差别轰炸、大屠杀及名誉损害各1件。这些诉讼大部分在一审的地方法院进行,部分提到了二审的高等法院,还没有一件提到最高法院,而且几乎无一例真正胜诉。请看下列清单:  (上表引自《抗日战争研究》2003年第4期第151…第153页)  对以上的诉讼案件做一下分类,大致有劳工受害索赔、慰安妇索赔、细菌战化学武器受害索赔、大屠杀及无差别轰炸受害索赔等。  劳工受害索赔  二战期间,尤其是侵华战争末期,日本为解决国内劳动力因战争而严重短缺的问题,强行从中国等亚洲国家掳掠劳工到日本从事建筑、采矿、冶炼等繁重体力劳动。据《日本外务省的报告书》统计,当时日本有135个作业场、35个企业役使了中国劳工近4万人,其中有6000多人悲惨地客死异乡,死亡率高达15%以上,年龄最小者只有11岁,最大者达78岁。  高死亡率主要源于在日的中国劳工生活条件十分之恶劣。他们食不果腹,衣不蔽寒,从事超强度的体力劳动,工作时间每天长达12至16个小时,而且还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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