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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公共基础知识-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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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无限性,承认世界的可知性,也就是肯定了真理的绝对性。    
    (二)真理的相对性    
    真理的相对性,是指真理的有限性和条件性。它也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    
    第一,真理在广度上是有限的。任何真理都只是对无限的物质世界的一定部分、一定领域或一定范围的正确认识,远远没有穷尽对无限世界的认识,因而是有限的。    
    第二,真理在深度上也是有限的。任何真理都是对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近似正确的认识,有待于精确化;同时也是对事物的一定层次、一定程度的正确认识,有待于深化。承认世界上尚有许多未被认识的事物,承认人类认识总是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肯定了真理的相对性。    
    (三)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是辩证统一的    
    所谓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统一,是指任何真理都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坚持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相统一的观点,就是坚持真理观上的辩证法。形而上学真理观不懂得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对立统一,往往割裂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    
    1。绝对主义。    
    所谓绝对主义,是指只承认真理的绝对性,而否认真理相对性的真理观。绝对主义者认为人类可以一下子就能全面地、绝对的认识世界,否认真理的认识是一个过程,否认真理和谬误的相互转化。绝对主义夸大真理的绝对性,否认真理的相对性,从而否认了真理的发展,使人们固守已有认识,束缚了人的思想,阻碍了不断探求真理的道路和科学的进步。    
    2。相对主义。    
    所谓相对主义,是指只承认真理的相对性,而否认真理的绝对性的真理观。相对主义者认为人类不可能正确地认识世界,否认真理的客观内容,混淆真理和谬误的相互区别。他们夸大真理的相对性,否认真理的绝对性,从而抹杀了真理与谬误的界限,取消了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可能性。同绝对主义一样,二者殊途同归,都阻碍了人类解放和社会进步的历史进程。    
    真理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真理的绝对性要求坚持真理,真理的相对性要求发展真理。马克思主义作为普遍真理,同样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又要根据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补充、修正、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当作万古不变的僵死教条,或者宣扬马克思主义〃过时论〃,都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真理的本性的。    
    三、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真理是正确的认识,怎样检验、判断认识的正确与否,这就涉及到真理的标准问题。    
    对真理的标准问题,不同的哲学派别有不同的看法:怀疑主义、相对主义否认世界的可知性,因而也就否认真理和真理标准问题。唯心主义主张真理是主观意识或客观精神的内在同一或与客观精神的同一,所以否认真理标准的客观性。旧唯物主义承认真理的客观性,但将真理标准归结为感性直观或客观事物本身。这些哲学流派都没有能够正确的回答真理标准问题。正确回答这一问题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它认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    
    (一)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58页。只有实践,才能检验认识的真理性,这是由真理的本质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    
    第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真理本质的要求。    
    真理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是主客观的统一和一致。因此,要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就必须把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弄清它们之间是否一致。这就要求,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是能够把主观认识同客观实际联系起来的实践。实践标准是真理本身的要求。    
    第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一方面,实践以认识为指导;另一方面,实践是客观的物质活动,受客观存在制约。实践将人的认识和客观对象联系起来,而实践的结果可以判明指导实践的认识是否合乎客观实际。只有在社会实践中达到预期的目的,认识才被证实其真理性。如果人的认识不符合客观实际,在实践中就会失败。    
    第三,真理的客观性,决定了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标准,而不能是主观的标准。    
    认识自己不能检验自己。〃观念自身的清楚明白〃、〃逻辑上的首尾一贯〃等等都是认识自身的标准。并不否认这种标准是检验认识真理性和正确性的一个方面。但是,这种检验,与实践的检验是不在一个层次上的。    
    实践对真理的检验,是从社会实践的客观物质性和社会实践的最终效果来判断认识的真理性的。社会实践和实践效果,都是客观标准。    
    (二)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社会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一方面,从社会实践本身的性质和发展来看,实践标准是绝对的和确定的。人类的社会实践,是永无止境的发展着的。这使它检验认识真理性的能力和作用具有无限性。不存在实践永远无法检验的认识。一个认识如果是真理,终究会被实践所证实,一个认识如果是错误,迟早会被实践所推翻,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确定性。    
    另一方面,从实践检验真理的具体过程来看,一定条件下实践的检验作用又是有限的和相对的。实践水平总是受到工具、手段、对象等诸多条件的限制。特定阶段的有限实践,不可能完全证实或驳倒一切认识。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一些科学猜想和假设都有待于实验证明,而许多神秘现象甚至迷信也有待于解释和批驳,这些都是实践标准不确定性的表现。    
    肯定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并不排斥逻辑证明的作用。但是,从最终的意义上说,只有实践才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经过逻辑证明的结论,仍然必须回到实践中,由实践来检验。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逻辑证明仍然是实践标准的一个形式。    
    第二节价值    
    价值同真理一样是人类活动所追求的内容,但是价值又和真理不同,它有着特殊的性质和意义。创造价值是人类实践的目的和任务。    
    一、什么是价值    
    在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的一切对象性活动中,价值都是一个基本的内容。人们在解决客体本身〃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问题的同时,总要进一步解决它们对人有什么意义,即〃它们是好是坏、是利是弊〃,〃事情应该如何〃,〃人应该怎样〃的问题,才能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这后一方面的问题就是价值问题。经济上的效益盈亏,政治上的成败功过,道德上的善恶荣辱,审美中的美丑雅俗,法制中的罪与非罪、正当与不正当,科学上的真假优劣,日常生活中的祸福得失等等,都是现实的、具体的价值形态。〃价值〃这个哲学范畴,正是各种具体价值形态的总称,是对它们的共同本质和普遍特征的理论概括。    
    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不同于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商品价值(指商品中凝结的人类一般劳动),价值的实质,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和需要相一致、相符合或接近。凡是具有这种性质和状态的主客体关系,就叫做客体对主体有(正)价值。也就是说,价值是主体和客体在实践、认识中达到的一种统一,是主客体统一所具有的某种特定性质和状态。价值作为一种〃关系质〃或〃关系态〃,其特殊的规定性在于〃物为人而存在〃、〃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相联系,即客体为主体所用,同主体的结构、需要、能力、生存和发展相一致、相符合和相接近。    
    1。价值与真理。    
    价值作为人类对象性活动的普遍的基本内容,是同真理一样重要的基本范畴。人类在一切实践和认识活动中,只有服从真理才能成功,所以必须追求真理,坚持真理。但是,达到真理并不是人类活动唯一的最终的目的,追求真理本身也是为了创造价值、实现价值,包括真理的价值在内。    
    无论真理还是价值,都并非只存在于人类活动的某个特定的阶段或环节上,而是贯穿于实践和认识全过程的内在原则。有人以为,达到真理只是〃认识世界〃即认识中的事,而创造价值则是〃改造世界〃即实践的事,这种割断人类活动过程的理解方式是片面的。事实上,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彼此不可分割。在认识世界时,必然同时在观念上改变着世界,否则实践的改造便没有思想基础,而观念的改造不能不包含主体的价值选择;在实践地改造世界时,也必然受到客观事物的制约和反作用,从而改变人自身的状态特别是精神状态,这也是继续认识世界、获得真理的过程。可见,不论在认识过程中还是实践过程中,都不可能只讲真理而不讲价值,或只讲价值而不讲真理。从这个高度上来理解价值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应该把它同真理一同看作是贯穿始终的基本内容,而不能把它仅仅看作是人类生活中的个别的或暂时的因素。    
    当然,理解价值的本质和地位,不能把它说成是人类活动或人与世界关系、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唯一内容。事实上,构成人类活动的决不只是人的目的、需要和选择,还有客观事物的存在、规律和可能。人可以决定自己选择何种目的,但不能决定这一目的是否实现。作为客观条件、客观规律、客观可能性的因素,是人类要通过认识获得知识和真理来把握的,它们不依赖于人的目的,它们本身也不是价值。因此,把一切都归结于价值的观点,不仅是犯了把〃人想得到什么〃与〃如何才能得到〃混为一谈的错误,而且必然会导致轻视客体、轻视规律和条件、轻视知识和真理的倾向。    
    2。价值形式。    
    现实生活中的任何存在物,无论是自然的或人工的物态,还是精神文化现象和人自己,都能成为一定价值关系的客体,即成为一定的社会和人需要的对象。因此,价值关系总是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和不同时态上具体地形成和变化着,具有极其纷繁复杂的多样化形式。    
    (1)从客体方面划分价值的类型,大体上可归结为物的价值、精神文化现象的价值、人的价值三种基本类型。    
    (2)从主体方面划分价值的类型,则有多种角度,如按满足主体需要的性质而形成的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物质…精神综合价值;或者按照主体(被满足者)层次不同而区分的个人价值、群体价值、社会价值和人类历史价值。还有依客体在主体活动中的地位不同而区分的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认识价值和实践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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