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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章

旧唐书 作者:[后晋]沈昫-第2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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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至有五丈为疋者,理甚不然。阔一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
其事久行,立样之时,亦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简阅,有逾
于比年常例,丈尺过多,奏闻。”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
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
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其年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后,京兆府关
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十日毕。”至天宝三载二月二十五日赦文:“每
载庸调八月征,以农功未毕,恐难济办。自今已后,延至九月三十日为限。”二十五年
三月,敕:“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皆资菽粟,常贱粜贵买,损费逾深。又
江淮等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输之弊,每计其运脚,数倍加钱。今岁属和平,庶物穰贱,
南亩有十千之获,京师同水火之饶,均其余以减远费,顺其便使农无伤。自今已后,关
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
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所司
仍明为条件,称朕意焉。”
    天宝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
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
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广德元年七月,诏:“一户
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天下男子,宜二十三成丁,五十八为
老。”永泰元年五月,京兆麦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十亩官税一亩,效古什一之税。
从之。二年五月,诸道税地钱使、殿中侍御史韦光裔等自诸道使还,得钱四百九十万贯。
乾元以来,属天下用兵,京师百僚俸钱减耗。上即位,推恩庶僚,下议公卿。或以税亩
有苗者,公私咸济。乃分遣宪官,税天下地青苗钱,以充百司课料。至是,仍以御史大
夫为税地钱物使,岁以为常,均给百官。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
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
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一品准上
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
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
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
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
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
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
其年十二月,敕:“今关辅垦田渐广,江淮转漕常加,计一年之储,有太半之助,其于
税地,固可从轻。其京兆来秋税,宜分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
税六升。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仍委京兆尹及
令长一一存抚,令知朕意。”五年三月,优诏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六升,
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八年正
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
今已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诏略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
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各有不便者,
三之。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征夏税无过
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违者进退长吏。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人户多少均之,定其
赋,尚书度支总统焉。”三年五月,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于本道两税钱每千增二百,因
诏他州悉如之。八年四月,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从之。
    元和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伏准今年闰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僚议钱货轻重者,
今据群官杨于陵等议,‘伏请天下两税榷盐酒利等,悉以布帛丝绵,任土所产物充税,
并不征见钱,则物渐重,钱渐轻,农人见免贱卖匹帛’者。伏以群臣所议,事皆至当,
深利公私。请商量付度支,据诸州府应征两税,供上都及留州留使旧额。起元和十六年
已后,并改配端匹斤两之物为税额,如大历已前租庸课调,不计钱,令其折纳。使人知
定制,供办有常。仍约元和十五年征纳布帛等估价。其旧纳虚估物,与依虚估物回计,
如旧纳实估物并见钱,即当于端匹斤两上量加估价回计。变法在长其物价,价长则永利
公私。初虽微有加饶,法行即当就实。比旧给用,固利而不害。仍作条件处置,编入旨
符。其盐利酒利,本以榷率计钱,有殊两税之名,不可除去钱额。中有令纳见钱者,亦
请令折纳时估匹段。上既不专以钱为税,人得以所产输官,钱货必均其重轻,陇亩自广
于蚕织。便时惠下,庶得其宜。其土乏丝麻,或地连边塞,风俗更异,赋入不同,亦请
商量,委所司裁酌,随便宜处置。”诏从之。大和四年五月,剑南西川宣抚使、谏议大
夫崔戎奏:“准诏旨制置西川事条。今与郭钊商量,两税钱数内三分,二分纳见钱,一
分折纳匹段,每二贯加饶百姓五百文,计一十三万四千二百四十三贯文。依此晓谕百姓
讫。经贼州县,准诏三分减放一分,计减钱六万七千六百二十贯文。不经贼处,先征见
钱,今三分一分折纳杂物,计优饶百姓一十三万贯。旧有税姜芋之类,每亩至七八百。
征敛不时,今并省税名,尽依诸处为四限等第,先给户帖,余一切名目勒停。”
    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铢钱。武德四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
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仍置钱监于洛、并、幽、益等州。秦
王、齐王各赐三炉铸钱,右仆射裴寂赐一炉。敢有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五年五月,
又于桂州置监。议者以新钱轻重大小最为折衷,远近甚便之。后盗铸渐起,而所在用钱
滥恶。显庆五年九月,敕以恶钱转多,令所在官私为市取,以五恶钱酬一好钱。百姓以
恶钱价贱,私自藏之,以候官禁之弛。高宗又令以好钱一文买恶钱两文,弊仍不息。至
乾封元年封岳之后,又改造新钱,文曰“乾封泉宝”,径一寸,重二铢六分,仍与旧钱
并行。新钱一文当旧钱之十。周年之后,旧钱并废。
    初,开元钱之文,给事中欧阳询制词及书,时称其工。其字含八分及隶体,其词先
上后下,次左后右读之。自上及左回环读之,其义亦通。流俗谓之开通元宝钱。及铸新
钱,乃同流俗,“乾”字直上,“封”字在左。寻寤钱文之误,又缘改铸,商贾不通,
米帛增价,乃议却用旧钱。二年正月,下诏曰:“泉布之兴,其来自久。实古今之要重,
为公私之宝用。年月既深,伪滥斯起,所以采乾封之号,改铸新钱。静而思之,将为未
可。高祖拨乱反正,爰创轨模。太宗立极承天,无所改作。今废旧造新,恐乖先旨。其
开元通宝,宜依旧施行,为万代之法。乾封新铸之钱,令所司贮纳,更不须铸。仍令天
下置炉之处,并铸开元通宝钱。”既而私铸更多,钱复滥恶。
    高宗尝临轩谓侍臣曰:“钱之为用,行之已久,公私要便,莫甚于斯。比为州县不
存检校,私铸过多。如闻荆、潭、宣、衡,犯法尤甚。遂有将船筏宿于江中,所部官人
不能觉察。自今严加禁断,所在追纳恶钱,一二年间使尽。”当时虽有约敕,而奸滥不
息。仪凤四年四月,令东都出远年糙米及粟,就市给粜,斗别纳恶钱百文。其恶钱令少
府司农相知,即令铸破。其厚重径合斤两者,任将行用,时米粟渐贵,议者以为铸钱渐
多,所以钱贱而物贵。于是权停少府监铸钱,寻而复旧。则天长安中,又令悬样于市,
令百姓依样用钱。俄又简择艰难,交易留滞。又降敕非铁锡、铜荡、穿穴者,并许行用。
其有熟铜、排斗、沙涩、厚大者,皆不许简。自是盗铸蜂起,滥恶益众。江淮之南,盗
铸者或就陂湖、巨海、深山之中,波涛险峻,人迹罕到,州县莫能禁约。以至神龙、先
天之际,两京用钱尤滥。其郴、衡私铸小钱,才有轮郭,及铁锡五铢之属,亦堪行用。
乃有买锡熔销,以钱模夹之,斯须则盈千百,便赍用之。
    开元五年,车驾往东都,宋璟知政事,奏请一切禁断恶钱。六年正月,又切断天下
恶钱,行二铢四絫钱。不堪行用者,并销破复铸。至二月又敕曰:“古者聚万方之货,
设九府之法,以通天下,以便生人。若轻重得中,则利可知矣;若真伪相杂,则官失其
守。顷者用钱,不论此道。深恐贫窭日困,奸豪岁滋。所以申明旧章,悬设诸样,欲其
人安俗阜,禁止令行。”时江淮钱尤滥恶,有官炉、偏炉、棱钱、时钱等数色。璟乃遣
监察御史萧隐之充江淮使。隐之乃令率户出钱,务加督责。百姓乃以上青钱充恶钱纳之,
其小恶者或沉之于江湖,以免罪戾。于是市井不通,物价腾起,流闻京师。隐之贬官,
璟因之罢相,乃以张嘉贞知政事。嘉贞乃弛其禁,人乃安之。
    开元二十二年,中书侍郎张九龄初知政事,奏请不禁铸钱,玄宗令百官详议。黄门
侍郎裴耀卿李林甫、河南少尹萧炅等皆曰:“钱者通货,有国之权,是以历代禁之,以
绝奸滥。今若一启此门,但恐小人弃农逐利,而滥恶更甚,于事不便。”左监门录事参
军刘秩上议曰:
    伏奉今月二十一日敕,欲不禁铸钱,令百僚详议可否者。夫钱之兴,其来尚矣,将
以平轻重而权本末。齐桓得其术而国以霸,周景失其道而人用弊。考诸载籍,国之兴衰,
实系于是。陛下思变古以济今,欲反经以合道,而不即改作,询之刍尧,臣虽蠢愚,敢
不荐其闻见。古者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管仲曰:“夫三币,握之
则非有补于暖也,舍之则非有损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
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与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
之在君。是以人戴君如日月,亲君如父母,用此术也。是为人主之权。
    今之钱,即古之下币也。陛下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上,其不可一
也。夫物贱则伤农,钱轻则伤贾。故善为国者,观物之贵贱,钱之轻重。夫物重则钱轻,
钱轻由乎物多,多则作法收之使少;少则重,重则作法布之使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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