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ⅰ-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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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也是促使离婚率上升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家庭暴力方面常见的犯罪有以下两种,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尽管这样的犯罪发生在家庭中,但犯罪者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离婚、复婚与再婚离婚有利也有弊离婚之前想仔细
天下没有不吵架的夫妻。那么;吵架就离婚吗?当然事情也有另一面,夫妻如果天天吵,这样的婚姻还需要维持吗?难道人活着不想过舒心日子吗?细想想,曾经相爱的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有什么值得大吵大闹的呢?有问题谈一谈,实在谈不通,让一步又何妨?
也许有人会说,对方爱情不专一。那么,离婚之后再找一个,他的爱情就一定专一吗?离婚,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对双方才是一种解脱,才是幸事。然而,感情是无影无形的,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只有夫妻两人才最清楚。对于在离婚边缘上徘徊的人,不知对离婚的利弊是否都很明确。我想,离婚,是人生中的重大问题,最好把方方面面的利弊都想周全了,然后再决定是否离婚。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有以下好处:
第一,可以结束纷争,创建新的生活。为什么离婚,主要是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发生了纠纷,而且又解决不了。双方在纷争、痛苦中生活,活得别扭,不开心,不幸福。离婚,就会切除生活中这块隐隐作痛的肿瘤,开创新生活。
第二,可以摆脱痛苦,以便集中精力学习、工作、创业。夫妻感情破裂以后,就产生了没完没了的纷争,出现说不清道不明的是非恩怨。离婚,使一切都成为过去。新的一张白纸铺在眼前,可以重新描绘幸福家庭的蓝图。
第三,经过一次离婚,受到一次挫折,也就增加了一些经验,从而会使自己更成熟,更有利于处理好再婚的婚姻关系。
离婚既然有这么多好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为什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掌握得那么严格?这当然有一定道理。夫妻离婚涉及到社会,影响到身边的人。离婚的利弊相比,在大多数情况下,弊要远远大于利。因此说,离婚是人生婚姻中的一大不幸。其弊端具体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第一,子女受害最深,孩子是夫妻离婚的牺牲品。
在一般的家庭里,都只有一个孩子。这个孩子成了家庭中的“小皇帝”。“爷爷地位高,却没有孙子待遇好。”孙子虽然年纪小,却是家庭的轴心。我们常常看到这种现象:许多人活着,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孩子入托、上学,当父母的不辞劳苦地去接送。父母为孩子攒钱,把一生的积蓄毫不吝啬地全部花到孩子身上,供其读书,为其结婚买房子,不管花多少,在所不惜。一旦父母离婚,支撑孩子的柱子断了,孩子的地位、待遇、享受、接受家庭的教育等等,立刻发生彻底变化。尽管离婚的父母仍然会疼爱自己的孩子,甚至孩子还会得到继父或者继母的疼爱,但谁也否认不了,父母离婚给孩子精神上的打击是巨大的。这些孩子普遍有一种被抛弃的感觉。人们不难发现,父母离婚后的子女,违法犯罪被送入监狱的、离家出走的、流落社会的,要比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多得多。单单从青少年犯罪这个角度看,父母离婚的子女犯罪率,明显高于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所以有些人本想离婚,但为了孩子,他们在忍耐中度日,在枯燥乏味的婚姻中生活,这是可以理解的。
第二,夫妻离婚,其父母受到的打击最大,会给双方的父母带来无限的忧虑与牵挂。
离婚者,其父母的年龄最小也得在40岁以上。这样年龄的人,思想观念与当今的年轻人不完全一样。许多年轻人认为,夫妻关系处不好就离婚,另建家庭。可是许多中老年人不这样看问题。他们中的许多人都认为离婚不光彩。有的人子女离婚已经一两年了,他们对外仍然保密。这是一种什么心理?子女如果当官了、发财了、事业有成了,他们还要保密吗?显然不会。夫妻离婚,双方的父母都会为自己子女在生活上、下次婚姻的处理上增添无限忧愁,生出许多牵挂,有的甚至还会忧虑成疾,不治而亡。
第三,容易引发不好的舆论。
有人认为:脚正不怕鞋歪,身正不怕影斜。只要走得正、行得正,不怕别人说三道四。离婚另娶或者另嫁,步步都按法律规定办,不侵害他人利益,不危害社会,没什么可怕人的。这也对。但人们都生活在社会中,应当客观地面对社会现状。我们身边的人,有许多愿意关心他人私生活,一个人的形象如何,就靠社会舆论。完全不考虑舆论,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对。
第四,很难保证再婚一定会百分之百地成功。
离婚以后,下一步的生活怎么安排就会摆在面前。如果终身不娶不嫁,生活中是否会遇到困难?年老了完全依靠子女照顾,会不会给子女增添麻烦?没有子女的咋办?如果再婚,一定会百分之百地成功吗?再婚,婚姻状况相当复杂,各种关系不易处理好。如与继子女的关系,与前配偶在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关系,还有再婚配偶与其前配偶的关系,等等。
第五,离婚、再婚影响工作、学习、经营、创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总之,把离婚的利弊比较一下,在一般情况下,弊要大于利。当然,也有些时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再在一起生活,不仅严重影响工作,还有可能酿成凶杀案件,如果是这样,那只好离婚。
离婚是不幸的。人在恋爱、结婚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并且应当努力避免它的光临。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有了纠纷,尽管可以化解,但还是最好别出纠纷,少闹矛盾。这正像一根扁担断了,尽管可以把它再接上,但还是不要让它断开好。当然也可以把这根断了的扁担扔了,再换一根新的,但我认为,既然把一根扁担拿到手,就要想到它有断裂的可能,最好先采取预防措施,别让它断开。
有些生活阅历的人都知道,珍惜爱情,维持家庭的和睦,这是获取人生幸福的重要手段。
离婚、复婚与再婚夫妻长期不和离婚可能增多
为什么要离婚?当然是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为什么会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目前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是感情转移。这主要是一方的地位、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升迁或者降职,入狱或者破产等等,从而引起了双方心理上的变化,导致感情发生转移。
二是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夫妻之间长期不能接纳对方,双方不能在一起交谈,不能沟通感情,随着子女的逐渐长大,维系他们夫妻关系的纽带也就逐渐失去了作用,这就使本来没有多少感情的夫妻关系产生了裂痕,并且逐渐走向离异。
三是缺乏互相理解。有些男人把工作、事业的失意,或者是因为下岗、生意赔本等不如意的事情,都归咎于妻子的帮助不利,认为妻子不是自己的好助手,把妻子当成事业失败的替罪羊,从而嫌弃妻子。也有的女人因为自己长期屈从丈夫,得不到重视,没有爱,不被尊重,终日劳累却得不到关心和体贴,因而觉得自己嫁错了郎。遇到这些情况,在二人不能及时沟通、交谈,不能互相理解的情况下,再遇不良外因条件,就很容易导致离婚。
四是因为对双方的亲属关系没处理好,产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和睦。在生活中,不可能不与亲属、亲友来往。与这些人产生了矛盾,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必然会引起夫妻之间的不合。在实践中,因为婆媳关系没处理好,或者是因为姑嫂之间不和睦,最后促使夫妻两人离婚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五是性生活长期不协调。男女结婚,不仅仅是在一起吃饭、睡觉,也不单单是工作上的互相帮助,性生活是夫妻之间的重要内容。如果性生活不协调,一方在生理上得不到满足,就会对婚姻生活产生厌倦,进而对对方产生憎恶感。性生活得不到满足的人往往希望通过离婚之后的再婚,或者是通过婚外恋来弥补性生活的不协调。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为性生活不协调而离婚的所占比例很大。
六是夫妻之间不信任。结婚后,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工作、生活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这种状况会使人对对方的感情需求关注不够,忽视或者减少了与对方的交流。对妻子来说,如果丈夫因为工作忙而回来晚了,就会怀疑他是不是有外遇。对丈夫来说,看到妻子与其他男人交往,也可能认为她有外心等等。在这些不信任,互相猜疑中,就会产生捉奸、盯梢等事情的发生。如遇他人挑拨或者诱惑,极易使夫妻感情破裂。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夫妻走上法庭离婚,是长期感情不和的结果。在实践中,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很多,人们应该注意观察,认真思考,不应该使夫妻之间的矛盾堆积如山,应当及时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努力避免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素的增多,应当时时注意维护婚姻关系。
离婚、复婚与再婚离婚并非都得去法院
协议离婚可把手续办
有些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离婚,就得去法院打官司,其实不是这样。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方面不存在争议,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明,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这就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拿到的是一份结婚证明,从而确立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拿到的是一份离婚证明,从而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用这种协议的方法离婚,其好处是,不仅手续简便,而且使双方能够友好地分手,可以避免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以致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用这种方式离婚,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细节,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因此是一种比较好的离婚方法。当然,这种协议离婚也有弊端,这就是有的当事人不考虑婚姻所承担的责任和社会利益而草率离婚,也容易使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等问题而虚假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去登记离婚。凡是没有《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也就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
二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当到法院去,依照诉讼程序,并且由其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