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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剑桥中国隋唐史-第1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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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且继东南航运恢复之后谷物供应大大增多——这些促使通货紧缩的原始动 
  力又因政府长期缺铜的困难而加速发展。唐代的交换体系在大宗交易中是使 
  用混合的媒介 (即绢、银和铜)及大批运输粮食;的确,这个体系内部的运 
  行从未被当局完全控制过,但是这个时期的问题表现得特别尖锐。第一,绢 
  的数量已经相对地很少了。政府的大量储备已在叛乱中毁掉;河北诸镇和平 

省坎布里奇,197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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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卢镇的独立又切断了政府的标准货币——丝——的最佳来源。唐王朝被迫向 
  回鹘人出口的大量丝绢也占了长江下游丝产量的很大百分比。另外,银的生 
  产、检验和铸造主要由私商进行,它兑换铜和货物的比率也不受政府的密切 
                                                             ① 
  控制而波动不定。同时,对铜的需求也急剧增长。尽管一再鼓励开矿,阻止 
                                        ② 
  窖藏钱币和严禁伪造低劣货币,但在9世纪开始之后很久铜仍是供不应求。 
  很可能8世纪后期和9世纪商业经济的扩展更进一步增加了对铜的需要。结 
  果商品价格直线下降,例如,公元820年的米价只有8世纪80年代通货大膨 
  胀时期的10%;物价大跌对税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原来的两税法的税额虽 
  然主要是收实物,却已以现钱计算。折换率一直定在779年的铜币价值上, 
  这时是通货紧缩开始前的一段时间。由于用来付税的基本农产品的价格下 
  跌,而负担的税项却一直按现金缴纳,许多农民因而苦不堪言。危险之处在 
  于,如果不再给这一交换体系以一定程度的伸缩余地,越来越多的农民就会 
  沦入饥饿之境,而从政府的观点来看,他们就根本无力交纳税收了。 
        既然通货紧缩这样不利于税收的基础,对收进来的税项实行三马分肥办 
  法便把陋习带进了下一步更高级的税收措施中去。已由杨炎的财政专使与各 
  方镇分别商定的税额划分有如下述。各州县可截留一小部分税收,称为“留 
  州”;较多的另一部分由方镇自用,称为“送使”或“留使”;而最大的份 
  额则应由方镇解往中央政府,称为“送上”或“上供”。但是,作为这一过 
  程中的中介人,方镇的文武大员是很容易欺骗中央政府的:他们或者谎报本 
  地区粮食与布匹的时价,或者有时干脆拒绝向朝廷交足税款。除此之外,州 
  镇官吏——特别是衙门胥吏——常常都是一开始就在所收实物和现金税额的 
  折换率上搞鬼,额外为自己尽量搜括,而把负担加到农民身上。那些最强大 
  的方镇用这种办法聚敛了巨大的财富,这笔财富既是用于支付“贡品”的主 
  要来源,也是正式官方税收制度中的净损失。这种陋习就像在中央当局不知 
  情的情况下地方上猖獗一时的非法的苛捐杂税,当然是与8世纪中叶以后方 
  镇权力日重的形势互相表里的。① 
        因此毫不奇怪,中央政府所能到手的税收是很有限的。德宗的俭朴和吝 
  啬应该说可以使国家有所节余而足供宪宗早期的军费之用,但这些储备显然 
  并不是用之不尽和取之不竭的。这便是宰相李吉甫(758—814年)在807年 
  的奏疏中所要说的意思,因为这时只有八个镇能正常向中央解交税款;和玄 
  宗末年相比,这时只有1/4的家庭能成为可靠的纳税户。② 
        裴垍在809年的措施是想阻止唐朝的恶劣经济状况变得无法挽救,这样 
                                  ③ 
  就自然能给宪宗提供军费。他的第一个基本措施是给绢规定并推行一个“中 
  间”价格,并且使绢和铜一起成为交换媒介,以便能向通货紧缩发动反击。 
  像地方官员的薪水和地方军队的医药军需品这种固定的开支,都从全部现金 
  支付改成现金和实物混合支付的制度,以对付铜价过高之苦。地方被严禁操 

① 崔瑞德:《晚唐的地方自治和中央财政》,第224—225 页。 
① 崔瑞德:《晚唐的商人、贸易和政府》,载《大亚细亚》(新版),14。1  (1968 年),第76 页。 
② 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77—83 页。 
① 曾我部静雄:《唐代的贡献制度》;日野开三郎:《藩镇时代的州税三分制》,载《史学杂志》,65。7 

 (1956 年),第464—666 页。 
② 《资治通鉴》,卷237 第7647—7648 页。 
③ 松井秀一: 《裴垍的税制改革》,载《史学杂志》,76。7 (1967 年),第1—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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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通货。他的第二个基本措施是把两税法纳入标准折换率和保证税收收入的 
  统一体制之中。这意味着一个重大的政治举措,即解除地方对征税的控制。 
  自此以后,方镇应从会府(即首州)的财源中取得他们收支表上的收入部分, 
  只有在人不敷出时才能指望治下其他州县的支持。作为回报,会府便完全解 
  除了向中央政府交税的义务。与此同时,其他各州则不用再向它们的方镇解 
  交税款了,但必须把原来的“留使”部分连同它们自己应解的税款一起直接 
  交回给长安。 
       朝廷的这些公告在实行时并未取得完全的成功,801年和811年的补充 
  诏令中提到的继续不绝的违法事件便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企图稳定物价的 
  尝试特别难于实行,而且它们更多地是针对后来10年中仍在继续的迅速通货 
                                                              ① 
  紧缩的现象来治标,而不是针对它的产生的原因来治本。另外,谁也难以肯 
  定,在裴垍改革之后朝廷的整个收入实际上增加了多少。虽然如此,这些措 
  施显然至少减轻了淮河和长江下游农民的实际赋税负担。由于这些措施是在 
  公元808年对李锜的重大胜利之后不久采取的,随之实行的赋税减免具体地 
  向浙西的老百姓显示了天子君临彼土的好处和对老百姓支持天子统治的鼓 
  励。从政治上说,裴垍的改革重申了皇帝有权直接统治他的州县,而不用中 
  间横隔着一个敌对的方镇行政组织来阻断上下之间的联系。但是就在这时, 
  方镇仍然有许多方法继续捣乱,使中央政府的法律无法贯彻下去。 
       在宪宗历次平叛成功之后的819年,节度使乌重胤建议也在方镇的军政 
  制度方面实行一次类似财政改革的改革。方镇统兵之权没有了。节度使只剩 
  下了控制要塞和统领会府戍军之权。刺史往后则要统领本州的外围戍军和驻 
  军。只有边防重镇及非中国人的雇佣军所守之防区不在此例。和前此的财政 
  改革一样,这道诏旨的重要政治意义在于,在牺牲方镇利益的情况下密切了 
  中央政府和州治之间的关系。在8世纪后期和9世纪初期,节度使之所以能 
  进行军事威胁和政治恫吓,就是因为他能动员本镇全部兵力,其数目可轻而 
  易举地高达数万人。任何忠于长安和不愿参加这种叛乱的刺史,会很快被节 
  度使的其他部队所消灭。可是819年以后,一个对朝廷心怀不满的节度使就 
  很难把不相统属的许多州领部队统一带动起来,以投入一次奇袭行动。因为 
  仅就单独一个州的部队来说人数相当少,有时是二三千人,通常比这还要少 
  得多,但他们的向背也举足轻重:他们能使方镇受很大损失,而使州治得到 
  实利,也使中央政府间接受益。但我们仍然应该看到,如果节度使是奉诏旨 
  行事,他仍然完全能够召集并统领本镇的全部军队。换言之,节度使的合法 
  职能在改革中仍被保留,但他制造麻烦的权力则有所抑制。很可惜,关于819 
  年诏令实施的情况我们所知甚少。看来,这种限权行动在华中和东南部确已 
  被人接受,但在华北和西北这些有大量常备军的军事重镇却遇到了阻力。在 
  河北似乎根本没能行得通。 
       从810年和819年所定的制度措施我们完全可以看出,宪宗有意要把他 
  的军事胜利的形象长期地固定下来。不过对于另外几次胜利,我们知道的甚 
  少。但是,虽然中央政府在9世纪的初期和中期已能较紧密地控制地方政府, 
  这个过程很可能从未完成。在宪宗以后,9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的几位皇 
  帝都很软弱,他们除了守成之外没有其他作为,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他们连这 
  一点也没有做到。在唐帝国的各个地方都发生了方镇与州之间程度不同的权 

① 《资治通鉴》,卷242 第7799—780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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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调整情况,不过除了极少数事例以外,我们已很难推想这种权力调整的情 
  况了。 

                                宪宗初年的政治转变 

       在某种意义上说,唐代历史上新君即位往往是中央政府的一次补偏救弊 
  和实行人事变动的时机,但是在805年,宪宗遇到的问题却异乎寻常。在前 
  10年中,实际上每一个利害上沆瀣一气的集团有时已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 
  位,或者至少被暂时排斥而不能掌权,例如唐德宗以很坏的态度对待职业官 
  僚,二王集团又以同样的态度对待宦官。整个政界都期待宪宗能恢复他们被 
  侵夺的特权。他们对他的要求常常互相矛盾,气氛也弄得很紧张。① 
       在皇帝和职官之间显然需要有所和解,这便是他所面临的最紧迫的政治 
  问题。新皇帝摆出了大家所期望的姿态来显示他的正直——遣散了多余的宫 
  廷乐工;拒不接纳所贡的50名妇女去充实后宫,等等,但是,德宗和顺宗在 
  最初都是引人注目地来显示他们的热忱,到后来反而使官僚们失望,而宪宗 
  的诏令却是卑之无甚高论,重点只谈要恢复官署正当的办事程序和重建朝廷 
  的德治。例如,宪宗在拒不接受荆南所献的两只寿龟时,他不仅禁止将来再 
  有人贡献远方异兽,还命令把所有这些“祥瑞”都交付有司处理;他不愿意 
  见到它们,不愿意知道它们,除修王者之德以外不愿做其他杂务。② 
       这些行动对于严谨的官僚的风纪来说一定很有鼓舞作用,同样,他们对 
  新皇的关于改变供职条件和奖赏忠勤的命令也抱有热烈的希望。在唐代,它 
  们包含在每逢国家大典——例如新帝即位、改变年号、皇帝寿诞和重大的军 
  事胜利等庆典——时必发的大赦(赦宥)令中。大赦令是一种被人们忽视的 
  史料,对它们的广泛研究会引起人们的很大兴趣,因为它们经常包含总的政 
  策声明和国家形势的总结,以及一些关于特殊豁免、大赦和对贵族、各级官 
  吏、平民百姓——有时也对某些个人——的提升和发放俸禄情况的内容。③ 
       806年的大赦令(因改年号为元和而颁布)确实包含了宽大的让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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