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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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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Europe's Myths of Orient:Devise andRule; By Rana Kabbani; HongKong: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6;pp。5~6。
  〔20〕The Devil's Dominion; By Anthony Masters; G。P。Putnam's Sons; New York;1978; p。149。
  〔21〕参见(美)哈罗德·伊萨克斯著:《美国的中国形象》,于殿利、陆日宇译,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导论”、“第一部亚洲”、“第二部中国人”,第1~87页,引文见第86页。
  〔22〕〔25〕China Misperceived: American Illusions and ChineseReality; By Steven W。Mosher;A New Republic Book;1990;下述观点参见该书第1~34页:“Prologue”与“Introduction”。
  〔23〕《美国的中国形象》,第86页。
  〔24〕参见WesternImages of China; Revised Edition; By Colin Mackerra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art II: Western Imag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6〕ItaloCalvino,Metamorphoses of fantasy; By Albert H; Carter; Ⅲ U-M-IResearch Press; Ann Arbor; 1987; pp。121~122。

  前启蒙:道德统治身体

  ? 萧 武离了婚的赫拉克勒斯坐在“自己人生僻静处的树下”读书,看见两个女人朝他走来,他就意识到:“这两个女人将是自己要面对的两条不同的生命道路,一条通向美好,另一条通向邪恶,尽管两条道路的名称都叫幸福。”通向美好的道路是阿蕾特,通向邪恶的道路叫卡吉娅。阿蕾特有善良的天性、敏感的心灵;而卡吉娅则有丰润的身体。阿蕾特的话说得再明白不过了:“神明赐予人的一切的美好的东西,没有一样是不需要辛苦努力就可以得到的;如果你要使你的身体强健,就必须使身体成为心灵的仆人。与我一起你可以听到生活中最美好的声音,领略到人生中最美好的景致。卡吉娅只会使你的身体脆弱不堪,心灵没有智慧。她带给你的生活虽然轻逸,但只是享乐;我带给你的虽然沉重,却很美好。享乐和美好尽管都是幸福,但质地完全不同。”卡吉娅的话很诚实:“我的朋友叫我幸福,恨我的人却给我起个绰号叫邪恶。”阿蕾特还对卡吉娅说:“你虽然是不朽的,然而却是被神明所弃绝的。一切声音中最美好的、赞美的声音,你听不到;一切景致中最美好的景致你也看不到,因为你从来没有看到自己做过什么美好的事情。”刘小枫解释道:“按阿蕾特的说法,当身体是灵魂的仆人时,生活就是美好的,只有灵魂才能拉住神明的衣襟。卡吉娅只知道身体的感觉,不知道灵魂,所以不晓得美好的滋味。幸福也可以通过单纯身体的感官快乐获得,但美好的幸福只有通过身体成为灵魂的居所——因此身体会感到沉重、艰辛——来获得。”
  最早讲这个故事的人是苏格拉底。所以,阿蕾特的那番话就不是阿蕾特说的,而是苏格拉底说的。苏格拉底还故作高深的说什么赫拉克勒斯终究没做出选择,其实,他已经替赫拉克勒斯选择了。“美好的幸福只能通过身体成为灵魂的居所来获得”,幸福是人人都想获得的;更何况,阿蕾特的话已经说明了,卡吉娅带给人们的那种幸福“是善良的人们所不齿的”。既然如此,谁不对卡吉娅表示“不齿”,谁就不是“善良的人们”,谁还敢选卡吉娅?除了选择阿蕾特,人们还有什么选择?除非这个人愿意承认自己确实不是善良的。苏格拉底很聪明,是一流的诡辩家,打他给你一个选择开始起,你就已经没有别的选择了,只有顺从他的答案。因为他总是说“善良的人”会怎样、“正直的人”会怎样、“聪明的人”又会怎样,要是你不想成为不善良、不正直、不聪明的人,那就得顺着他的意思。说穿了,苏格拉底是想用道德胁迫别人。这跟中国的孔子、孟子的做法没什么两样,在宣布一条道德禁令之前,总要说君子会怎么样,你不这样,你就不是君子。
  雅典人识不破苏格拉底的诡计,每次诡辩都输,总觉得自己受了欺侮,却又没办法反驳苏格拉底,终于忍无可忍了,就找了个借口把他给弄死了。中国的士大夫们也一样,动不动就让人家这样那样,搞得皇帝烦得不行,杀不能杀,只好想办法把他们支走。苏格拉底跟中国的孔子一样,有个毛病,就是爱教人们这样那样,好像他们是派来的使者似的,给人们立各种道德法令。这种该死的条条框框说起来很多,归结起来其实就一句话:驯服身体。拿哈耶克的话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驯化身体和欲望的历史,人类文明的进步,就是身体欲望被压制的越来越多。这样搞了几千年,中国的男人看女人,连摸一下对方的脚都激动得难以自抑,而西方卢梭只不过才看见了女人的“白皙的脖颈”就兴奋不已。物以稀为贵,人们被搞得这样饥渴,还不都是身体被包裹得太严实的缘故?要是大家都不穿衣服,还有人瞅着女人脖子和脚激动,那他肯定不是人。

  七十年前的宪法讨论

  
  ? 付 阳
  宪法是什么?简而言之,宪法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大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订立的契约。用孙中山先生的话说:“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之保障书也。”自人类跨入近代文明的门槛,从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到美国开创成文宪法,宪法已与人类的政治生活密不可分。即便是极权国家往往也要出台漂亮的宪法作为门面装饰。
  中国之有宪法肇始于晚清的《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辛亥革命结束了两千年帝制时代。1911年冬天,一代英才宋教仁起草《鄂州约法》;1912年春天,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颁布《临时约法》,标志着宪法进入了中国人的政治生活中。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只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常常形同虚设,只是军阀野心的装饰和他们刺刀上的花环。
  从1912年到1927年,短短十五年间,中国至少有过七部宪法(或宪法草案)〔1〕。战火延绵,水深火热,一方面,人民的权利从来就等于零,宪法规定的自由仅仅是写在纸上的空洞条文,何况有的宪法本身即矛盾百出;另一方面,军阀、政客无非是利用宪法抢椅子,政治舞台上像走马灯似的,十五年间就换了二十五个内阁总理,最短的只有几天,这还不包括发生了两次称帝、复辟的闹剧。
  1927年以后,国民党一党专政开始,最初连作为门面的宪法都没有,所以胡适在1929年提出了“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这个问题。直到1931年,国民党政府才公布了一部《训政时期约法》。以国民党为保姆,以人民为无知的幼儿,这样的“约法”可想而知。从1932年开始,在“九·一八”之后的国难危机中,知识界发起了一次长达一年的宪政运动,成立了一些有利于促进宪政运动的民间组织,发表了大量文章。日益高涨的民间呼声,得到了国民党开明派的积极回应。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由立法院从速起草宪法草案。1933年1月,立法院组成宪法草案委员会着手起草宪法草案。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这一年4月1日,老牌的《东方杂志》第三十卷第七号推出了“宪法问题专号”,一下子发表十七篇讨论宪法的文章,连补白文字都和宪法有关。即使在七十年后看来,这些文章所讨论的问题、所达到的深度,也足以让我们今天谈宪法的人汗颜,甚至无地自容。
  宪法专题的开篇是孙中山之子、时为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孙科的《我们需要何种宪法》一文。就我们要什么样的宪法这一问题,他提出了两个原则:它必须是合于我们的国情的,二必须是合于我们的时代需要的。基于这样的原则,各国的成规就只能作我们的参考,各国宪法专家的理论也不应该奉为金科玉律。他明确提出:“我们所需要的宪法,已不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的议会政治的宪法,也不是以阶级专政为出发点的苏维埃式的宪法,我们所需要的宪法是以三民主义为依归的五权宪法。”
  作为国民党体制内开明派人物,孙科的观点诚然还带有那个时代意识形态的痕迹,但宪法专题中更多的文章则是站在世界的高度,对许多发达国家的宪法都作了深刻的研究。特别值得我们今天注意的,一是他们对人身自由的关注,二是他们对宪法保障的思考。
  一
  宪法专家张知本在《宪法草案委员会之使命及草案中应行研究之问题》一文中认为,起草宪法“就是建立一种拥护人民自由平等的强大的法律力量之开始”。他将人民的权利分为消极的权利和积极的权利,认为消极的权利之中偏于个人方面的自由权(如身体、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无妨使之绝对化,换句话说,即无妨在宪法上加以直接的保障”。有了宪法上的直接保障,就是立法机关也要受其限制,而不得另外制定某种限制人民自由的法律,如制定《治安警察法》以限制集会结社自由,制定《出版法》以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等;人民的积极权利则包括了人民的受教育权、劳动阶级受特别保护权等。
  丘汉平的《宪法上关于人民之权利规定之商榷》认为,宪法中“人民之权利”一章乃是“宪法的重心”,“在法纪败坏达于极点的中国,我们的‘权利’早已剥夺无遗漏。不要说生存没有保障,一切的一切都没有保障。这是事实,不容否认。我们要研究人民的权利如何保障,就不可不注意这事实了”。他指出,并不是没有宪法就没有人权,“人之生存权是先宪法而存在”,“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制宪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以达到人权的保障。他批评民国元年公布的《临时约法》虽然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却错误地理解了约法的意义,把约法当作了赋予人民权利的源泉,表现出上帝创造天地那样的口气。其中第六条在规定人民权利时,都有“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剥夺的后缀。所谓“非依法律”就是意义不明,这就极容易给掌握权力的人一个专制的机会,明显是约法的漏洞。如果人权只要依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律就可轻易取消的话,普通法律岂非高于宪法了吗?这些模糊的字句实际上为掌权者提供了一个剥夺人权的根据。“公安局时常将无辜的学生拘禁至四五个月以上,警备司令部亦时常将普通人民拘禁或枪毙”,基于这些“万目共睹”的事实,他提出了在英、美早已行之有效,能保障人民身体自由的“身体出庭状”:“无论何人之自由权受限制停止或剥夺时,本人或他人得请求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发给出庭状提审,如法院认为无正当理由时,应当庭释放之。”“法院有发给出庭状之特权,不得以任何法律限制或停止之。”这些都列入了他提出的制宪应注意的十七条标准中。此外,如宪法只可规定国家有权限制的人民根本权利,但须提出限制的标准和程度。只要不违反宪法精神,人民就该享有宪法中并未列举的自由,如,“不得以立法方法处罚人民;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公务员故意违反宪法者,处无期徒刑”;“官吏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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