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文学历史电子书 > 06-注册会计师法 >

第2章

06-注册会计师法-第2章

小说: 06-注册会计师法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叩跸⒉峄峒剖χな椤!』峒剖κ挛袼⒆⒉峄峒剖ξシ幢痉ǖ诙酢⒌诙惶醯墓娑ǎ室獬鼍咝榧俚纳蠹票ǜ妗⒀樽时ǜ妫钩煞缸锏模婪ㄗ肪啃淌略鹑巍�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 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老土制作
一杯好茶,一本好书,一个安静的夜晚。。。。。。

返回目录 上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