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哲学宗教电子书 > 论日本东亚地区主义的演变及其对地区经济合作战略的影响+ >

第31章

论日本东亚地区主义的演变及其对地区经济合作战略的影响+-第31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①。 

姓氏可谓“家”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中日两国对姓氏的看法可谓大相径庭。中国人从古
至今一般是不改姓,所谓“大丈夫行不改名坐不改姓”。 也常用姓来打赌、发誓:要是……
我的名字就倒过来念…等等,但皇帝赐姓,或触犯法律逃亡等极个别情况除外。同“姓”就
意味着同祖先,同父系社会。对于一些熟知中国历史的人,可以通过姓氏看出其祖先、民族。
中国从西周开始就有法律规定:同一姓氏的人禁止结婚,即“同性不婚”。并且按照周礼的
规定,“娶妻不娶同姓”,其目的是为了后代繁衍,有利于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
“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防止
同宗内伦常上的紊乱。后来历代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而日本对姓氏则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变化的过程。从对“姓氏”,“名字”的解释来
看,就和中国不同。 日本氏姓制度(大化以前以“氏”和“姓”为核心的制度被称为氏姓
制度。氏指类似于大伴、物部、苏我、中臣这样的氏族名称。这些氏族的族长都是一定数量
的土地和人民的支配者。姓是指像臣,连,伴造,国造这样表示地位的称号。氏与姓如“大
伴连”这样连起来用,两者结合起来叫做“氏姓”)②是在公元五世纪左右确立的,通过天
皇向不同等级、各个氏族赐〃姓〃的方式,目的是固定各氏身份、官阶的制度。明治维新之前
只有公家、武家阶级有“姓”③,普通的老百姓是没有“姓”(日语为苗字(みょうじ)),
称呼时一般直接称呼其名字或者其行业。明治维新以后,在法律的强制下平民百姓才有了具
有家名意义的姓。明治三年(公元1870年)日本政府作出“凡国民,均可起姓”,但响应人
数寥寥无几,于是,政府又在明治八年(1875年)颂布了强制性的《苗字必称令》,规定了
“凡国民,必须起姓”。所以日本人有姓不过才一百多年的事,并且多为自创的姓,多以地
名、住址、田地名为姓。住在大山下面的就叫“山下”,住在村庄前面的就叫“村前”。有
些甚至直接采用古代武士名作姓用,如“酒井”、“本多”、“上杉”等,所以日本人的“同
姓”,大多数情况下和“同族”没有必然的联系。也正因为如此,现在日本人的姓名读法之
复杂,连日本人自己都感到头痛,听到名字后,究竟如何写也是一大难题。根据调查显示,
日本一天交换的名片高达400万张,就是说每一秒钟就有231组人在交换名片。 

对中国人来说,姓氏是极其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性命攸关的东西,妇女结婚之后是不
会改夫姓的,仍然随原来的父亲的姓。甚至夫妻离婚之后,为争取孩子的姓氏而互不让步。


日本民法第七百五十条规定:“夫妇婚姻之际,按照规定,须以夫方或妻方氏名为姓”,按
照这个规定,日本国民婚后,有一方必须改姓。法律虽然说改姓的是“夫方或者妻方”,但
实际根据法务省的统计,98%的是女方婚后随夫姓。日本妇女一结婚就入籍改为夫姓(当然,
入赘的女婿改女方姓氏)。由此,日本妇女一旦结婚成家,首先要办的事就是通知亲朋好友,
表示自己从某月某日起易姓,成为人妻(一般正式的场合,附以“旧姓某某”。目前日本的
一些女权主义者力主修改宪法,以允许夫妇别姓)。古代中国王朝更替之时,众多末代皇帝
们念念不忘的也是“对不起某氏祖先,无颜以对某家人”。而在日本,天皇自身甚至没有姓,
虽然最初之时这是为了表示与其他氏族间的区别,将其地位的优越性表现在赐予其他氏族氏
姓上,天皇不是人,是神,神是无姓的④。但这种现象在中国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中国人给
子孙起名字时,也不可能像日本那样父亲和儿子有重复的字。像足利义诠与足利义满父子,
德川家康与德川信康父子。日本人认为儿子是父亲的传承和继承,而对中国人而言这似乎是
大逆不道之事。 

 

二、中日传统〃家〃的亲属关系 

 中国〃家〃的形成是以父系的血缘关系为中心的,所以自然把父系血缘关系看得特别重
要。在封建家族法里将亲属分为宗亲(父系亲属)和姻亲(母系亲属),对父系血缘的重视,
使中国人对亲属称谓严格按父系和母系加以区分。而在日本传统家族法里,亲属分为血族和
姻族,血族包括父系血族和母系血族,两者并没有区分⑤。中国的父系兄弟及其妻子称为伯
父伯母、叔父叔母,父的姐妹称为姑,而对母系兄弟及其妻称为舅舅、舅妈,母系姐妹称为
姨妈。而日语不分父系母系亲属,都称おじさん、おばさん(父母的兄弟姐妹),这一点和西
方相似。伯父、叔夫、姑妈的小孩叫做堂兄弟姐妹,舅舅和姨妈的小孩叫做表兄弟姐妹(甚
至还分为舅表和姨表),而日语都叫いとこ(父母兄弟姐妹的子女)。《红楼梦》里贾宝玉为
了向林黛玉表示与薛宝钗的关系疏远,其中一条就是,贾与林是堂兄妹,而与薛是表兄妹,
父系亲属比母系亲属关系更近一些。父母的父母叫祖父、祖母,而母亲的父母就要在前面加
一个〃外〃字,而日语都叫おじいさん、おばあさん(祖父母)。儿子的小孩叫内孙,而女儿的
小孩叫外孙,而日语都叫做まご(孙子)。可见日本不像中国那样重视父系的血缘关系,在亲
属称谓上不分父系和母系。日剧《女系家族》中,雷厉风行,骄横无礼的三姐妹对入赘父亲
视若旁人的态度让中国观众惊叹不已,因为在中国的家庭观念中“父亲”就是天。 


“兄弟”之间的关系是“家”中亲属关系的重要一环。中国自古推崇“兄弟如手足”。
曹植痛诉曹丕兄弟相残的诗句“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流传古今;而刘备,关羽,张飞
的“桃园结义”则为世世代代的人们所津津乐道。日本却有“兄弟は他人のはじめ”(兄弟
是认识的第一个陌生人)的说法。这样的天壤之别,追其根底与日本独特的家族继承制度有
密切的关系。中国的家庭中同胞兄弟的地位基本平等,家和万事兴,同胞和睦相处,则家庭
幸福;兄弟相争,则对家族破坏力极大。而在日本同胞兄弟之间则存在着明显的上下尊卑之
别。这种不平等,使亲兄弟关系可能变成主从关系。 

 中日两国都是以男性为主的社会,在家庭内部父亲、儿子的地位无用多说。但母亲和女
儿在两国的作用和地位却是有所不同的。在封建的中国社会,女性的位置只是在家庭,她们
的身份不外三种:未嫁为女,既嫁为妻,生子为母。“女子无才便是德”,“唯女子与小人
难养也”,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成为“贤妻良母”便是一个女人一
生最高的目标。约束女人行为规范的《女诫》、《列女传》甚至都出自女人之手。女子的教
育从来不受重视。女德往往胜过女才。在这种观念下,大多数劳动妇女都是目不识丁的文盲。
《红楼梦》中玲珑八面、心计无数的风姐也识不得几个字。李清照、朱淑贞这样的才女历史
上可谓屈指可数。也许林黛玉、薛宝钗那种旷世奇女子也只会出现在像《红楼梦》这样的奇
书中吧。 

日本虽然接受了中国儒家男尊女卑的思想,妇女也受被压迫,但“女子无才便是德”的
观念却没有在日本生根发芽。17世纪的《女式目》中就写到:“女人不分地位高低,各有
所爱,然首先应学艺,写文章,如不谙此道,则一生中不识善事也不辩恶事,亦没有乐趣,
无有慰藉。”类似这样的女训多是男性所写,这也与中国形成了鲜明对比。从奈良、平安时
代起,日本妇女就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贵族社会内形成了让女孩子从小受教育的传统,也造
就出了才华横溢的女性。世界上最早的长篇小说《源氏物语》就是出自女子之手,就连假名
这种日本特有的文字也是由女子所创造和发展的。平安时代的日记文学可谓是女性文学,清
少纳言、道纲母、泉氏部、紫氏部等众多女性作家对日本文化的贡献不用多说。近代启蒙思
想家森有礼提出了“女子教育比之男子教育更为重要”和“良妻贤母”的口号。现在的日本
妇女有“教育妈妈”的美称,意味着女性在知识,教育水平等方面的进一步提高。 

中国文字里,妻子用“妇”表示,也就是拿着扫帚的女子。女子拿着扫帚,不是防御性
武器,也不会有类似哈里波特的神奇巫术,只是用来打扫屋子。妻子的活动范围,只在家里。


所以缠足,这种酷刑似乎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足不出户的女性,可以把主要的运动器
官变成男人掌中玩赏的三寸金莲!像佘太君、杨家姐妹、花木兰那样驰骋沙场的女中豪杰,
在中国历史上可谓寥寥无几。德川时期的日本少女到了成年之后,会有一把称之为“怀剑”
的短刀,专供发生意外时保护自己和家人之用。当时女性习武也是为了教育子女和保护子女。
宜家宜室的女子和女中豪杰从表面看来是互相矛盾的,但在日本的武士道眼中,两者却可同
时存在。 

日本历史上曾有八位(十代)女帝⑥,其掌权时期被赞誉为“女帝的世纪”,日本女帝
的出现要比中国的大周武则天的称帝时间(公元690年)早98年。日本的杰出女帝是人们赞
美、讴歌的对象,是日本妇女的骄傲。中国历史上只有一位女皇武则天,与掌握过大权的吕
后、慈禧太后一起,似乎都格外受贬。关于她们的书籍,电视剧也大多描述其如何篡权、谋
位、多妒狠毒,似乎只是为了验证“最毒莫过妇人心”! 

 

三、“家”的继承 

“家”的继承,包括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中国从西周起就确定了嫡长继承制,就是王
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在财
产继承方面,从有历史记载至今,其形式可以说没有很大的变化。中国财产的继承和分割(分
家)实行诸子均分的原则。唐律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唐律疏议·户
婚》),此后历代法律都基本沿袭这一原则。如《大清律例》规定:“嫡庶子男,不问妻妾
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女子基本被排除在继承之外,或只有极少的份额(某种程度上说,
嫁妆也是原来生家财产的一部分)。 

日本由于受到外界思想的影响(特别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其继承制度并非一成不
变的。经历了数次的变化: 

(1) 律令时代…镰仓幕府⑦,实行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 
(2) 镰仓幕府…战国时期,逐渐实行长子单独继承。 
(3) 江户时期⑧,确立长子单独继承家业、家产的〃家督继承〃制度(此制度一般是在
武士阶层实行,平民百姓不一定都按此继承)。 



家产的继承在武士阶层就是领地、俸禄、职位的继承,这些是不可分割的(必须避免领
地的缩小,职位也无法分割),因此武士家庭实行单子继承制。与次相对,农民的家产是农
地,商人家庭的家产是实物资本和商号,这些都是可以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