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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行走在火上-第33章

小说: 行走在火上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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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7日的《人民日报》著名栏目“人民论坛”刊发了题为《假如媒体缺席》的言论。言论针对媒体对南丹事件的报道(媒体最初的介入便采用了隐性采访),指出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本身,不是有意制造信息不对称、过滤掉已知的某些事实,而是尽可能地以客观公正、平衡的方式介入。这种对媒介的责任认识本身便是一个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    
    图18:比例图表    
    自九十年代中央电视台开办《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等新闻评论类节目以来,一些大案要案、冤假错案因为媒体的曝光而得到公正处理。很多人从中看到自己的曙光,于是很多在中央电视台门口排队等候的人经过办事人员反复解释也不起作用,一心只希望自己的案子能在电视台披露,好促使上级部门妥善解决。新闻评论性节目火了。各个地方电视台也纷纷开办起自己的《**访谈》、《**调查》节目,大量的用新闻眼监督法眼。渐渐的,上访者在电视台门口排大队的景观在湖南电视台、广西电视台等地也屡屡可见,民众有冤要申,不找法院专找媒体,甚至有流传“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的悖论。在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只能说这是极端不正常的。    
    我们不能片面的否定说司法与传媒存在矛盾。传媒与司法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无论大案小案,有记者介入就能减少成为冤案的可能性。为什么媒体有这么大的力量?媒体力量源泉何在?应当怎样看待这种源泉呢?    
    这种力量首先来源于我国司法制度亟待完善的迫切性。今日中国,司法制度正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进行着重塑,发挥着略带稚嫩的尊严,与此同时,其本身设计和执行上存在的漏洞给腐败蛀虫提供着优越的寄生空间,司法不公使人们对法律能保证多大程度的正义公平,产生了极大怀疑甚至渐渐丧失了信心。用老百姓的语言说,法律“惩君子不惩小人”。脆弱的个人面对利用法律犯法,钻法律空子犯法的人往往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只能寻找代表公众舆论的媒体,寄希望于用舆论维护自己的权利,媒体也就渐渐成为司法不公的特殊社会救济手段。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等等因素对法官的干扰和影响,使法官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不恰当的偷拍,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正确维护法官适度隔离的需要,是每个记者都应当重视的。    
    理论上,司法的封闭性使程序具有过滤的功能,排除了审判过程中非法因素的干预,使法官能不受任何势力的影响,以一种近乎绝对的权力只依法律和事实公正审判。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还有待提高是其一,法官要其受制于法院行政领导,法院又受制于掌握其人事权和财权得上级领导是其二,综合此二者因素,很大程度上,一个案子的最终裁判权就不是法官一个人可以决定的了,公开审判制度没有真正有效实施,一遇到强权势力和利益诱惑的机理就脆弱,何来封闭和独立呢?    
    面对这种遇强就弱、遇弱则强的媒封闭、独立,长此以往将会带来的是对绝对权利的崇拜,绝对的崇拜也就是绝对的腐败。传媒介入司法监督,等于给司法过程中这个独立封闭的闷罐开凿出通进阳光的豁口,是否存在闷罐中的暗箱操作也就清清楚楚,既有利于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保证司法公正,也满足了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而且有利于国家长期法治风尚的建立。     
    从媒体角色定位分析,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工具,中国媒体与西方国家的媒体不同,先天就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是旗帜、是喉舌,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必须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方针,从而也导致批评监督的相对不足。但另一方面,传媒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具有一定解决纠纷的能力,起码是影响纠纷以何种方式解决的能力。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往往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有了最终审判结果基调。我们在一些刑事犯罪的判决书中,经常可以找到“民愤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等用语,这些多体现于公众媒体的多方位报道,多角度讨论上。2003年年初震动全国的孙志刚案,网络作为新生的第四媒体也彰显其强大力量,成为促使国家收容法规更改的策动力之一。有学者认为,这种状况的存在从表现上看是传媒借助政府权力或个人权威(尤其是领导者个人权威)发生了身份上的异化,获得了法官身份;而实质上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力的侵犯,是人治权威对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的践踏。应当理智的看到,司法与传媒的这种不甚合理的制约监督关系,只能视为制度改革中一个过渡环节。真正健康的司法传媒关系还在前方并未达到,要走上这个台阶,必须有进一步完善的整合重构。    
    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并不说明我国传媒不应当介入司法。事实上,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结合媒体监督在特定历史时期应当具备的特殊功能,我们在给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定位时,也应当采取一种更为实际的立场…司法领域应允许传媒的适当介入。    
    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借力道德来评判事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一个法治的国家,应当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一个发达、健全的国家体制,应当是良好的司法体系运作与传媒舆论监督的双效整合,应当达到的是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而不是案子交给法官,判得了就判,判不了就交给媒体曝光。这反映的是相当程度上我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当今时代是一个传媒愈来愈活跃的时代,也是一个司法对社会的监控治理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无论在哪个国家,传媒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媒体不是给司法补墙角的,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五部分第24节 司法活动中的暗访记者(5)

    三、隐性采访介入司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怎样才能做到及时与深入报道司法新闻,又避开受到法律的制裁?英国BBC的两个电视专题节目提供了有益经验。节目之一《库克报告》是以电视记者库克常乔装打扮去调查犯罪现象,揭露官员和政客的不法行为。一旦警方介入,展开立案侦查,库克就会另找选题。《判之不公》节目则专门批评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这两个节目,一个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个在诉讼程序结束之后,它们都避开了《藐视法庭法》的制约范围。      
    应当看到,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绝对。赋予采访权并不意味着采访无边界,什么都能拍,什么都不能阻止我拍。国家法律具有崇高无上的尊严和权威,运用法律工具执法断案的司法部门,有其所必需的保密空间存在。也就是说,允许现阶段媒体监督司法,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采访随便拍。记者行使采访权必须依据司法机关工作特殊性,遵循一定的秩序。即便乔装打扮成一个普通市民、一个法庭上的旁听者,但只要携带着偷拍机,你就还是一个记者,隐形的应当仅仅是手里的机器,而非头脑中的职业纪律。    
    具体说,记者在司法活动中监督的对象包括:(1)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其非法行为的批评。这种监督并不涉及司法特别要求的独立性,因而与传媒对其他权力机关、普通公民的监督只是对象不同,没有本质区别。这种监督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塑造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2)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传媒作为社会守望者的功能,通过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对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私自接见单方当事人、接受贿赂枉法裁判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揭批,促使有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3)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外部势力的监督,为司法独立原则的真正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4)公正客观地展示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查阅报道依法应予以公开的司法文书,如已终审的案卷。(5)配合司法形势,积极从不同角度真实准确地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     
       应当着重指出,司法机关在保护传媒依法介入司法活动的权利时,规范传媒的介入行为是必要的。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作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或登内参反映,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时间予以发表。另外,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传媒本身也要扫除有偿新闻等腐败现象,加强管理,廉洁自律;同时提高综合素质和监督水平。    
    


第五部分第25节 “隔岸观火”引发争议(1)

    案例一:偷拍高考集体舞弊    
    高考对于一个十七八岁的外国孩子而言,也许仅仅是一个需要好好准备准备的升学考试。而在中国,由于城乡差异的长期存在、社会对学历、文凭的高度认同,这种大学入学考试被赋予了太多的内涵和意义:答好卷子、选好志愿,被录取进一所理想学校,也许就是祖祖辈辈的翻身。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考生能够高分上榜,通过不正当手段在考试过程中做手脚,一再徇私舞弊。只要有一个人通过不正当行为侥幸获得高分,都是对整届高考考生的极端侮辱。对于政府来说,这个问题亟待加强整顿;而对于媒体而言,这个问题亟待抓住线索,前往采访。在高考考场营私舞弊,一旦东窗事发,可是要坐牢的,这种事儿单靠记者扛着机器进入考场采访,绝对取不到真实素材,隐性采访此时便发挥了其优势所在。    
    2000年夏,《羊城晚报》记者赵世龙获悉湖南省嘉禾县近年高考考风不正,想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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