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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行走在火上-第44章

小说: 行走在火上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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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愧疚,愧对陕西老I。”     
    五、降职开除    
    有些记者因为搞隐性采访被打伤打残;有些记者因为搞隐性采访险些被人拖上贼船;有些记者还要因为让有权优势的人“憷了霉头”,连记者的饭碗也说丢就丢。    
    2003年10月23日,《内蒙古晨报》报道了一位记者因“反面报道太多”被无端炒鱿鱼的事情。郝建军2003年1月进入内蒙古《鄂尔多斯广播电视报》社当记者,2003年10月14日,他被通知离开单位,理由是“朋友来往多,影响其他人正常办公;再者衣冠不整,有损电视报社的形象;此外,他所做的隐性采访、反面报道有点多。”    
    郝建军任职期间多次进行隐性采访,其报道的新闻《记者暗访黑职介》、《记者暗访“性病专家”》、《罕台川畔滚滚浓烟几时休》等引起过社会各界的重视,他的敬业精神和对新闻工作的执著得到了人们的认可,连单位领导在辞退他时也说他很“辛苦”。 郝建军的走,在《鄂尔多斯广播电视报》社引起了轩然大波,他的一位同事气愤地说,“他们这简直是在‘卸磨杀驴’”。据记者了解,《鄂尔多斯广播电视报》自去年年底增加新闻栏目以来,影响逐渐在扩大。今年元月份,郝建军的加入无疑给《鄂尔多斯广播电视报》社注入了新的血液,他是一个相当敬业的记者,且报道角度新颖独特,独家新闻抢占迅速。更主要的是通过他的采访调查发现问题,报道出来促进有关部门尽快给予解决。记者翻开2003年的《鄂尔多斯广播电视报》,发现郝建军的《记者暗访黑职介》、《记者暗访“性病专家”》、《罕台川畔滚滚浓烟几时休》等隐性采访报道的确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在7月2日鄂尔多斯市中考漏题事件中,郝建军是新闻界采访此事的第一人。他于7月3日就展开了对整个事件的调查,无奈广播电视报的出版周期慢,独家新闻报道没轮上他,但是他却对整个事件做了追踪调查。郝建军告诉记者:在广播电视报一个月出4张报纸的情况下,他曾发表过22篇稿子,约一万字左右,稿件的数量也是其他人无可比拟的。无疑,对于每张《鄂尔多斯广播电视报》而言,郝建军的报道都是很受市民关注的一个内容,他的工作得到了单位领导和同事以及广大市民的肯定。     
                       
    有些被报道者与报社老板和部门主任很有交情,或者他们的权势足以令报社领导屈服,这时,新闻当事人可能通过上级向记者施压或报复,或向记者表明他与记者上司的关系,这样的威胁是受访者表示最头痛的干预。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的两名记者暗访王府井一家借国内产品出口搞非法经营的公司,采访中,记者装偷拍机的包被公司经理盯上,并令保安夺走记者的拍摄机器,记者表明身份,出示了记者证,上面盖有中央电视台的大红章。记者本以为这一招会起作用,谁知道却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央视记者所著《我带着偷拍机》一书中,把这段经历写成了文章《为偷拍写检查》,文中记载了经理是怎样“治理”这两名记者的:     
    “记者又怎么样?怀疑我们公司就用‘偷拍’这一招?如果我公司的名声被弄坏了,你赔得起吗?”王总一副很气愤的神情,转过身拨打着电话。     
    “是电视台的×主任吧?我们这有两位贵台的‘不速之客’,你看怎么办吧?要采访,要做什么事就直接一点,我们会和媒体合作。但,不要让他们做这种事情,弄坏我们公司的名声,责任可不小啊!…”小青越听心里就越发毛,因为王总提及的那个主任就是自己的顶头上司!     
    “我个人也不想太为难你们,写个检查、赔个礼道个歉就算了。给你们年轻人一个教训,让你们好好反省一下。我们这些做长辈的给你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能对犯错的一棒子打死……”     
    两名记者无奈之下被迫写了检查,并向公司赔礼道歉,新闻没有播出也成为自然之事。    
    对于记者而言,最痛苦、最可怕的是一些人捏造事实对记者进行诬告陷害。事实说明,一些握有相当大权力的部门采取这种手段对付记者,记者圈子里称之为“最厉害的一招”。如2000年3月,某省宣传部发给主管机关传真,反映《焦点访谈》记者再军、白河山采访期间“提出洗桑拿、找按摩小姐等要求”。经过长达半个月调查,数万字的资料证实对记者的指控完全不实,两位记者所遭受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    
    


第八部分第33节 隐性采访面临的风险与尴尬(5)

    2000年六月,山东某市级电视台一位记者接到举报电话,山东某地县委违法乱收费,给农民带来严重负担。当地农民告到省里,结果不难没有成效,反而半夜里被人家砸窗户,自己家的狗也被杀掉。该电视台拍记者用家庭摄像机到当地进行采访。记者到达该县后,穿上乡亲提供的衣服,把脸抹黑,蒙上头巾,给个头比较大的家庭摄像机藏到破烂的包袱里,随乡亲们一同到县委缴纳杂费,该县县委超标购车、建造高级写字楼,全都拍摄了下来,并且拍到了当地县委书记和农民们的对话,态度非常恶劣,明明是私自制造出来的收费,却叫嚣:是国务院叫我收的!你们有本事去国务院找总理嚷嚷去!    
    三天之后,这句豪放的话在电视台黄金档的新闻节目顺利播出,该记者的倒霉运道也就此开始。先是台里有领导称台里刚刚下达规定,近期不允许做农民题材报道,指责该记者违规,命其写检查,并在例会上当众宣读。一个月后,该记者接到通知,不再担任记者,调离社会新闻部岗位,到一生活栏目任摄像。只有拍摄权,没有出镜权。好好的记者说不让干就不让干?该记者一怒之下选择了辞职,辗转到北京做了北漂一族,从事电视剧拍摄工作,再也没有接触过新闻领域。虽然经过努力,有了更好发展,但至今这口闷气仍郁结于胸,“那个县委书记后来给台里我办公室打电话,说你等着瞧,当时我还不相信他能给我怎么样,最多也就是找人打我一顿,没想到却是玩黑的,下黑手。”    
    地方一些机构为了保护自己的地方利益,往往也采取“防火防盗防记者”的措施。这个“防记者”当然是防搞舆论监督的记者单位。“防”的手段有多种。首先是牢牢控制本地的新闻传媒,严令传媒老总这个不准报道那个不准披露,违者即摘掉乌纱帽或砸他的饭碗;对于上级和中央传媒的记者,则授意本地有关人员不得接受采访,有的地方甚至由政法委另外专门制了记者证,只认他们这个证,不信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发的证。文明的设防手段是封锁现场和消息来源,派人把守大门,看着不熟悉的人一律不准进入,不文明的就干脆采用暴力驱赶殴打记者,抢夺记者拍摄的音像资料。记者的人身安全越来越没有保障:揭发山西运城地区领导制造虚假的节水渗灌工程的记者高勤荣身陷囹圄;为主持正义曝光海南一起卖淫嫖娼案的记者刘洪已被逼疯;重庆女记者罗侠在采访现场被人打成重伤……在一次媒体高级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犀利的指出:如果还说“新闻记者是条狗”,则毫不夸张地讲,从事舆论监督的记者在某些官员眼中是威胁他们官运的恶狗、野狗,无人保护的记者则很像一条条丧家狗。“狗”的悖论揭示了新闻业者尴尬而残酷的生存状态,已远非理论上的主体性争论那样温和。    
    分析一下这几个典型,践踏记者采访权的既有单位,也有个人;既有普通群众,也有执法者;有的属滥用职权,有的是为一己之私。不管他们的身份怎样,目的何在,但他们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践踏采访权,首要原因就是其法制观念淡薄,在他们心目中根本就不存在“法制”二字。身为记者是要为百姓说话,反映百姓疾苦,要为百姓利益高呼。这样必然会触及一些团体的利益,引起一些人的反感与仇视,进而会遭到从精神上到肉体上的伤害。这种现象可以说是某些势力对于媒体针砭时弊的一种反扑。     
    记者怎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不受诸多侵害?法律用语“救济”通俗地说就是寻求途径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隐性采访的记者来讲,寻求法律救济或进行自力救济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第八部分第34节 救济途径

    一、恶意不赔偿    
    新闻记者在寻求各种途径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恶意不实赔偿机制”正成为记者保护自己的有效工具。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有些起诉媒体的报道对象企图借诉讼的合法外衣,掩盖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法目的,甚至将诉讼作为自己报私人恩仇的手段,这种诉讼被称为“恶意不实诉讼”。恶意不实诉讼是一种滥用诉权的侵权行为。所谓恶意,是指提起不实诉讼者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超出了合法范围,却企图借诉讼来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我国恶意诉讼案件近几年一直呈上升趋势,诉权被滥用的问题日益突出。如果对于这种恶意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就可打消起诉者“胜固可喜,败亦无妨”的侥幸心理。     
    1999年4月8日,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刊登了甘建华撰写的调查性报道《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文中报道的一个性病受害者与徐××同名偶合。徐××、费××夫妇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甘建华赔偿其39万元的精神损失费。2001年,甘建华向被告所在地衡南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被告共同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6万余元。为支持诉讼主张,甘建华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一些媒体认为此案是中国记者反诉“恶意诉讼”的第一案。     
    这一诉讼请求的设计,专家魏永征先生在这之前即有阐述:“论者主张恶意不实赔偿机制应当由败诉原告根据胜诉被告请求赔偿其因应诉而遭受的全部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且可适用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 甘建华一案引发的思考是:这一诉讼请求的设计,似定为侵犯财产权利的损害赔偿,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主要是对侵犯人身权利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特殊纪念意义的财产是例外),并无相应规定,因此,主张精神赔偿“有点悬”,是否有更好的方案使“暗访”记者得到有效的救济?    
    所幸的是,一审败诉的甘建华取得了斗争的最后胜利。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64条规定了我国诉讼证据采用了法官自由裁量(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相结合的审核制度。虽然在法律上对于恶意诉讼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官可依自由裁量权“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2003年4月1日,甘建华接到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审被告徐××、费××需承担因恶意诉讼给甘建华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3万余元。 这对于切实保护新闻记者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无疑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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