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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张文木:大国崛起的历史经验与中国的选择-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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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同法国签订秘密协定,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初,俾 斯麦时期的地区性守成的外交成果已荡然无存,德国与奥匈帝国已四面楚歌。 1914年德国利用萨拉热窝事件,挑起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果是德国在战争中被 全面毁灭;30年代末德国希特勒步其后尘,结果又是德国被强力肢解。     德国这段历史经验对中国的未来是有用的。俾斯麦外交思想的精华在于:在 主权问题上不惧挑战,敢于果断使用武力;而在国际问题上是准确把握大国间的 利益边际,在大国竞争中决不透支国力。俾斯麦外交的重要经验在于:国力只能 用于有重要利益的地方,而且要控制在国家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威廉二世与俾斯麦分道扬镳是德国的悲哀。正是由于威廉二世及其顾问们  “急于表明其气概”的“性格弱点”,才超度使用国力并造成德国被毁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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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辛格博士对俾斯麦有很高的评价,认为:“由于他了不起的建树,使得他所缔 造的德国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失败、两度遭到外国占领及国家分裂达两个世代 之久,却仍巍峨屹立。”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美国。      美国在二战以后开始步入世界性大国行列,然而其国运兴衰却与其追求世界 霸权的政策紧密相关。      二战后欧洲的衰落极大地突出了美国的地位。美国绝对优越的经济实力也曾 使美国在其海权扩张中表现出“威廉二世”式的轻率——今天的小布什似乎正在 重蹈覆辙。为控制整个太平洋,1946年,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曾制定“边疆” 西移计划,根据这项计划,美国海军第七舰队开进日本,占领了琉球群岛和小笠 原群岛,并把冲绳建成它在亚洲的最大海军基地。1947年,美国海军占领了马 利亚纳群岛、加罗林群岛、马绍尔群岛等。但美国的这种扩张势头在朝鲜半岛和 中南半岛受到严重挫伤。上世纪50年代美国出兵朝鲜并与中国交手,损失惨重; 60年代中叶,法国从越南退出后,美国贸然进入中南半岛,企图独担“拯救民 主世界”的重任,结果又被拖在越战的泥潭中不能自拔,此后国力开始在世界扩 张中透支。1960年美国在世界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为25。9%,到1970年 下降为23%,1980年继续下降到21。5%。而与此同时,日本、中国等在世界 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则快速上升,1960年至1980年间,日本在世界生产 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从4。5%增长到9%;中国从3。1%增长为4。5%;到1980 年“世界银行关于人口、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以及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数字,实际 上已经非常明显地显示出全球经济力量的多极分配趋势”。尼克松看到美国国力 因其海外过度扩张而下降的现实,果断调整美国外交政策,结束越南战争,恢复 与中国的关系。此后,美国国力开始回升。90年代初,苏联解体,但美国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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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步,于1991、1999、2001及2003年,美国通过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 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将其军事力量插入海湾地区、巴尔干半岛及中亚地区, 全面回收苏联地缘政治遗产并于2002年退出《反导条约》,打破原有的战略平 衡,“在仅仅一个世纪的时间里,美国既改造了自己也受国际动态的改造——从 一个相对孤立于西半球的国家,变成一个具有全球影响和控制力前所未有地遍及 全世界的大国”。     今天的中国和美国,相当于19世纪的美国和英国。但美国是好了疮疤忘了 痛,小布什上台后,在国际问题上更是一副“舍我其谁”的霸主姿态。苏联解体 后,中国开始崛起。正因此,美国才要重复以往英国遏制美国的政策以对付中国。 但是对于未来崛起后的中国而言,我们应当汲取的历史经验是不要选择美国今天 的称霸世界的道路。从罗马帝国到大英帝国衰落的历史经验表明:地区性守成则 国强,世界性扩张则国亡。历史上没有一个大国的国力,能经得住世界性扩张的 透支。所以,今后不管中国发展强大到什么程度,都应谨记并遵循毛主席为我们 制定的“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外交路线,这是一条高度浓缩老一代领导 人政治智慧的强国路线。          十一、用公民国家主义代替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     在国家制度创新目标的选择上,目前中国流行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意见, 但细想起来,似乎两种提法都不太科学。      民族主义的理论基石是民族自决权理论。“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有自己决 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它最初是由17、18世纪西 方资产阶级提出的政治要求之一。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 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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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十 四点”宣言,也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战败国” 领土的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 章》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 的友好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 附属国纷纷宣告独立,作为主权国家参加联合国。到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 新独立的和以前独立的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已在联合国中占多数。在它们的 影响下,联合国大会从1958年以来通过了一系列决议确认民族自决权。其中最 重要的是1960年12月14 日联合国大会第十五届会议以89票对0票、9票弃 权通过的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这项宣言确立了“民族自决 权”为一项法律权利。1966年12月16 日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0年10月24 日联大通过 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58 年12月12 日、1965年12月20 日和1975年11月10 日联大先后通过的有 关民族自决的决议,都进一步总结和发展了民族自决权的国际实践和理论。       “民族自决权”也包含着自我否定的内容。      民族自决权的核心是各民族有自主建立国家和选择国家形式的权利。当某一 民族还在受外国奴役或没有自己的国家的时候,其民族存在的最高原则是民族自 决权,即有自主建国的权利,这也正是目前阿拉法特领导下的巴勒斯坦人建国事 业的法理基础。但是当这个民族自决成立了国家,那么它原来享有的民族自决权 在这时就已让渡并服从于国家主权,民族身份应让位于国家公民的身份,原先民 族自决权在国际舞台上的民族主体地位也自动让位于其自主选择的国家主体地 位。这时原先的民族主义,就在逻辑上和实践上完成了自我否定。这如谈恋爱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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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的道理一样。结婚之前,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这对个人称人权,在民族问题 上则是“民族自决权”。谈恋爱时,我有权决定跟这个人结婚,或者跟那个人结 婚。但一旦结婚,两个人权就经相互让渡而成为一个家庭权利,两个人的部分权 利就让渡于家庭的权利。如要离婚,就必须要经过国家法律认可。对于一个民族 来说,你可以单独,也可以与其他民族联合建立一个国家,然而你一旦完成了这 一选择,并得到国内国际的承认,这就意味着民族自决权已让渡于国家主权。如 果你要与这个国家相分离,也必须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批准。从这个意义上 说,目前台湾的所谓“政权”是非法的。1949年它失去国内人民的承认,1971 年它又失去国际承认。而失去国内国际双重承认,则台湾就没有“主权国家”的 资格。如果说什么“政治实体”,政治实体更没有主权资格。     对此联合国文件也有相应的说明。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 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明确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 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至 于传统帝国扩张所造成的多民族国家,其民族自决权仅限于各民族的自治权(见  《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三条)。联合国上述规定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高于民族  自决权的原则,而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又是民族自决权的让渡原则。这两大原则 决定了在没有异族侵略的情况下,民族国家建立后再提民族主义是不科学和不合 时宜的。      自由主义与民族自决权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石则是人 权理论即“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的理论。早在古希腊、古罗马及欧洲中世纪的  自然法学者的著作中,就曾有过“自然权利”的表述。人权作为一个实践和理论 问题,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和封建特权提出的。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英国思想家洛克系统地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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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赋人权”的理论,法国思想家卢梭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发展成为社会契 约论和人民主权论。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 民权宣言》以天赋人权为主要理论依据,明确提出“人权”口号,以政治纲领的 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从而使天赋人权由理论上升为法律,后成为西方民主制度 的重要内容。1945年联合国成立,维护人权作为宗旨之一列入《联合国宪章》。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 内容,使人权成为国际法原则之一。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 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指出,“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 认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1966年,联 合国通过了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两个公约一方面用法律义务的形式肯定了《世 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人权规定,同时在内容上较《宣言》前进了一步。规定了  “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 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从这些人权发展的历史及相关文件看,人权是民族自决权的微观形式,是个 人的自决权。尽管人权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占有基础性的地位,但在联合国的相 关文件中也是被放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及个人权利及其相关责任中考察的。比 如,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就要求“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 受和利用它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与“保障 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将个人权利 纳入“公民权利”范畴来考虑,这意味着个人权利首先是对居住国负有责任的权 利。也就是说,人权属于公民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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