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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471-伤寒论条辨-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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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有蓄血也。大便反易。血主滑利也。黑血色也。方见太阳上编。 
(六十八)病患无表里证。发热七八日。虽脉浮数者。可下之。假令已下。脉数不解。合热。 
则消谷善饥。至六七日不大便者。有瘀血。宜抵当汤。 
表谓无太阳。里谓胃不实。虽脉浮数。可下者久也。合热。谓数阳不退。热亦应未除也。 
善饥。犹言快饥也。不大便有瘀血。大意与血证反复略同。此疑太阳篇错简。 
若脉数不解而下不止。必协热而便脓血也。 
抵当下之。数仍不退。热未除也。利不止。所以知协热必便脓血也。 
(六十九)阳明病。发潮热。大便溏。小便自可。胸胁满不去者。小柴胡汤主之。 
潮热。少阳阳明之涉疑也。大便溏。小便自可。胃不实也。胸胁满不去。则潮热仍属少阳。 
明矣。故须仍从小柴胡。方见太阳上。 
(七十)阳明病。胁下硬满。不大便而呕。舌上白苔者。可与小柴胡汤。上焦得通。津液得 
下。胃气因和。身 然而汗出解也。 
此承上条而言。即使不大便。而胁下硬满在。若有呕与舌苔。则少阳为多。亦当从小柴胡。上 
焦通。硬满开也。津液下。大便行也。百体皆受气于胃。故胃和则身和。汗出而病解。方见太阳上。 
(七十一)二阳并病。太阳证罢。但发潮热。手足 汗出。大便难而谵语者。下之则愈。宜大 
承气汤。 
此以太阳阳明言。谓须太阳罢。方可治阳明之意。 
(七十二)阳明少阳合病。必下利。其脉不负者。顺也。负者。失也。互相克贼。名为负也。 
脉滑而数者。有宿食也。当下之。宜大承气汤。 
阳明属土。其主水谷。少阳属木。其主风。风主飧泄。故知下利可必也。阳明脉大。少阳脉 
弦。不负。谓大而不弦。无相胜负而相得也。失。得之反也。谓弦则木克土。不大则土受木贼。少 
阳胜而阳明负。为不相得。犹言不宜也。滑主食。数主热。宿食可知也。大承气汤者。陈宜推。 
所以通因通用也。 
(七十三)三阳合病。腹满身重。难以转侧。口不仁而面垢。谵语。遗尿。发汗则谵语甚。 
下之则额上生汗。手足逆冷。若自汗出者。白虎汤主之。 
阳明主胃。胃主肌肉而通窍于口。不仁。胃不正而饮食不利便。无口之知觉也。然则腹满身重。 
不仁谵语。阳明也。灵枢曰。足少阳之正。上肝贯心以上。挟咽出颐颔中。散于面。故又曰。是 
动则病口苦。善太息。心胁痛。不能转侧。甚则面微有 
尘。垢亦尘也。遗尿。太阳膀胱不约也。故曰三阳合病。五合之表里俱伤也。发汗则偏攻太阳。 
邪并于阳明。而谵语益甚。下则偏攻阳明。不惟阴虚。而阳亦损。故手足逆冷。而额上生汗。生。 
不流也。是则汗下皆不可也。自汗者邪遍三阳。热搏五合。卫疏而表不固。荣弱而里不守也。夫 
汗下既皆不可。和之于少阳。则亦偏于一而非所宜。是故白虎者。能解秋而彻表里之热。所以又 
得为三阳通该之一解也。然病属三阳。治又不从阳明。而类阳明篇者。一则阳明居多。二则阳明 
属土。土者万物之所归。而病之吉凶生死机焉。所以归重于阳明而入其类例。此又叔和之深意也。 
方见太阳下。 
(七十四)伤寒发汗已。身目为黄。所以然者。以寒湿在里不解故也。以为不可下也。于寒 
湿中求之。 
上为。去声。此揭下文三条之总。湿以汗发不对言。详见痉湿 篇中。里以黄言。不可下者。 
里非表里之里也。寒湿中求之。以下文三条言也。 
(七十五)伤寒瘀热在里。身必发黄。麻黄连轺赤小豆汤方 
麻黄(二两) 赤小豆(一升) 杏仁(四十枚去皮尖) 连轺(二两连翘根也) 大枣 
(十二枚劈) 生姜(一两切) 甘草(一两炙) 生梓白皮(一升切) 
以上八味。以潦水一斗。先煮麻黄再沸。去上沫。内诸药。煮取三升。分。温三服。半日服尽。 
此条互上条之文以出治。并下二条乃三目也。麻黄甘草杏仁。利气以散寒。麻黄汤中之选要 
也。连轺小豆梓皮。行湿以退热。去瘀散黄之领袖也。姜枣益土为克制。潦水无力不助湿 轺。 
本草作翘。翘本鸟尾。以草子析开。其间片片相 
比如翘得名。轺本使者小车乘马者。无义。疑误。 
(七十六)伤寒七八日。身黄如橘子色。小便不利。腹微满者。茵陈蒿汤主之。 
此与上略同而较重。橘子色。言黄之鲜明也。腹微满。湿不行也。方见前。 
(七十七)伤寒身黄发热者。栀子柏皮汤主之。 
栀子柏皮汤方 
栀子(十五枚擘) 甘草(一两炙) 黄柏(一两) 
上三味。以水四升。煮取一升半。去滓。分。温再服。 
此承上三条而以发热出治。然热既发于外。则里证较轻可知。故解之以栀子柏皮。而和之以 
甘草。以为退之之轻剂。所谓于寒湿中求之者。盖亦参酌乎上三条而近取云也。以上四条疑太阳 
中篇错简。当移。 

卷之四
辨少阳病脉证并治第五
属性:x凡九条方无x 
少阳主半表半里。半。不也。不表不里者。隙地也。夫以表实则可汗。里实则可下。上实则 
可吐。隙无实可言。故汗下吐皆无其法。而其合并之病。又皆已杂出于太阳阳明篇中。所以本篇 
条目少。无可攻之道也。无可攻者。一则界限也。故表里分先后。自此而终始。然则隙地反当要 
冲。无治最有关系。谓小柴胡汤为通行套药。不择地而可施。岂不悖哉。 
(一)少阳之病。口苦。咽干。目眩也。 
少。去声。下皆同。之下当有为字。少阳者胆经也。其脉起于目锐 。灵枢曰。足少阳之正。上 
肝。贯心以上。挟咽出颐颔中。故又曰。是动则病口苦。苦。胆之味也。咽。胆之使也。口苦。咽 
干。热聚于胆也。眩。目旋转而昏晕也。少阳属木。木生火而主风。风火扇摇而燔灼。所以然也。 
(二)少阳中风。两耳无所闻。目赤。胸中满而烦者。不可吐下。吐下则悸而惊。 
首句以攒名。揭总举大纲言。三阴篇中如此云云者皆然。少阳之脉。上抵头角。下耳后。其 
支者从耳后入耳中。出走耳前。其支者下胸中。贯膈。肝主目。胆为之合。风为阳而主气。耳无 
闻者。风塞则气塞也。目赤者。风热则气昏也。胸满而烦者。风郁则膈热也。少阳本无吐下法。 
其经又多气少血。吐下复伤其经。则血愈少而虚。血虚则心虚。所以神识昏乱。怔忡而惊也。 
(三)伤寒脉弦细。头痛。发热者。属少阳。少阳不可发汗。发汗则谵语。此属胃。胃和则愈。 
胃不和。则烦而悸。 
少阳属木。故其脉弦。细则欲入里也。谵语者。夺其血液而胃干。故心荒而乱也。胃和。以 
未至实言。不和。言实也。然上条以风言。风主气。故禁吐下。此以寒言。寒主血。故禁汗。对 
举以示教也。 
(四)本太阳病不解。转入少阳者。胁下硬满。干呕不能食。往来寒热。尚未吐下。脉沉紧 
者。与小柴胡汤。 
少阳之脉。其支者下胸中。贯膈。络肝。属胆。循胁里。其直者。从缺盆下腋。 
循胸。过季胁。故病则硬满。呕不能食也。往来寒热。见太阳上编。浮紧为弦。沉紧者得之寒因 
也。方见太阳上。 
若已吐。下。发汗。温针。谵语。柴胡证罢。此为坏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 
此承上文。复以乱治不对。而致变剧者言。与太阳上编第五十二条意同。以法即随证之互词。 
(五)三阳合病。脉浮大。上关上。但欲眠睡。目合则汗。 
太阳脉浮。阳明脉大。关上乃少阳之部位。故曰三阳合病。但欲眠睡者。热聚于胆也。目合 
则汗出者。少阳少血。虚则不与阳和。寐属阴。故盗出也。 
(六)伤寒三日。三阳为尽。三阴当受邪。其人反能食。不呕。此为三阴不受邪也。 
阳以表言。阴以里言。能食。真阳胜而表邪散也。不呕。里气和而胃气回也。阴不受邪可知也。 
(七)伤寒三日。少阳脉小者。欲已也。 
小。谓不弦也。已。愈也。 
(八)少阳病。欲解时。从寅至辰上。 
寅卯辰。少阳木王之时也。邪虽不胜正。解必在乎得其时。道固如此也。外道而言意。岂不 
谬哉。 
(九)伤寒六七日。无大热。其人燥烦者。此为阴去。入阳故也。 
去。往也。言表邪往而入于里。所以外无大热。而内则燥烦也。愚按太阳中伤。传阳明。转 
少阳。阳去入阴。乃风寒之病。入自表而渐里。通章之大义。斯道之自然。仲景吃紧为人之要旨 
也。读者最宜精思熟玩。 

卷之五
辨太阴病脉证并治第六
属性:x凡九条方二x 
阴经皆属脏。脏病不易治。虽然。治之得其道。则反易愈。由其不似阳经之数于变也。三阴 
惟太阴之条目少者。孤脏也。然以大概言之。首尾只病三阳而病者极多。盖太阳主表。先太阳而 
病者。常也。天人之自然也。各经之自中凿说也。无此事理也。且三阳当病之时。得治则愈。又 
况一入阳明。则不复转。所以病阴证而病者绝少。临病切要仔细端详。不可苟且忽略。谣俗专以 
交口阴阳。偶尔中伤。执为阴证。下医又快售。乃习迷而同醉。遂致普通大谬。(数。音速。夫 
以病在三阳。而谓之阳证。病在三阴而谓之阴证。非甚高远难知也。而徇俗者。乃胶固执迷而不 
醒。道之不明有以夫。) 
(一)太阴之为病。腹满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时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结硬。 
太阴。脾经也。其脉起于大趾之端。上循膝股内廉。入腹。属脾。络胃。上膈。挟咽。连舌 
本。灵枢曰。是动。则舌本强。食则呕。胃脘痛。腹胀。身体皆重。是主脾所生病者。舌本痛。 
体不能动摇。食不下。盖脾为胃之合。自利益甚者。脾苦湿。病而不能为胃以行其津液。水谷不 
分也。时腹自痛者。灵枢曰。足太阴之别。名曰公孙。去本节之后一寸。别走阳明。其别入络肠胃。 
实则肠中切痛是也。胸下结硬者。足太阴之脉。其支者复从胃别上膈。注心中。故误下。则邪反 
聚其别也。 
(二)太阴中风。四肢烦疼。阳微。阴涩而长者。为欲愈。 
四肢。四末也。脾主四末。素问曰。风淫末疾。是也。阳微。阳经无邪也。阴涩。太阴统血。 
血凝气滞也。长。阳气胜也。阳主发生。 
故邪自退。而病欲愈也。 
(三)太阴病。脉浮者。可发汗。宜桂枝汤。 
浮为在表。太阴之脉。尺寸俱沉细。今见浮。则邪见还表可知。然浮为风。宜桂枝汤者。以 
太阴之中风言也。方见太阳上编。 
(四)自利不渴者属太阴。以其脏有寒故也。当温之。宜服四逆辈。 
自利不渴。湿胜也。太阴湿土。故曰有寒。四逆之辈。皆能燠土以燥湿。故曰温之也。 
(五)伤寒脉浮而缓。手足自温者。系在太阴。太阴当发身黄。若小便自利者。不能发黄。 
至七八日。虽暴烦。下利日十余行。必自止。以脾家实。秽腐当去故也。 
此条二节。自不能发黄以上。与阳明第四十一条上节同。下节相反。盖同感异变。而各成一 
家之证也。然彼以至七八日。反大便硬。为转阳明。此以至七八日。暴下利。秽腐当去。为脾家 
实。何也。盖脾主为胃以行其津液。暴下利则脾得以为胃行其津液矣。所以脾为实。而证为犹系 
太阴也。彼大便硬者。由脾不能为胃行其津液而反为约。所以为转阳明也。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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