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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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收入来源地。
2。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①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实行分类征收
(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