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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日本史-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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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三宝:佛(佛陀)、法(佛教、教义、经典)、僧(僧侣)。

'39'圣得太子注释《法华经》、《维摩经》、《胜量经》,总称为《三经义疏》。据说他写时参考了中国的注释书,但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今尚存有据传为太子亲撰的《法华义疏》(参看岩波版《日本思想大系2,圣得太子集》有关资料及论文)

'40'《隋书?倭国传》。下文说:“(畅)帝览之不悦,谓鸿炉卿曰:‘蛮夷书有无礼者,勿复以闻。’”

'41'《日本书纪》推古天皇16年(公元608年)9月条。

'42'《日本历史》古代篇第3卷第310页,岩彼书店,1962。

'43'水野清一:《飞鸟白风佛的系谱》,《佛教艺术》第6号第40页。

'44'久野健:《古代雕刻论》,岩波讲座《日本历史》古代篇第3卷第307页。

'45'密陀绘:中国古代油漆画之一种。

'46'玉虫厨子:供奉拂像的厨柜,高2.33公尺,由上部的宫殿式佛堂和下部的须弥座组成,因其上贴满金龟虫翅膀而得名。门及须弥座四面画誊六朗风的彩色密陀绘。制作时间是飞鸟时代。

'47'天寿国绣帐:圣德太子死后,其妃桔大女郎让东汉末贤、高丽加西缢、汉奴加弓利绘制太子母子往生的极乐国图样及《法王帘说》铭文,使采女刺绣的绣帐本有两庆,今存其残片,藏法医寺东院之东的中宫寺。第三章 大化改新与封建制的确立


第一节大化改新

一、改新的社会政治背景

    圣德太子的改革,没有挽救社会危机,国内阶级矛盾日渐激化。7世纪前半叶,土地兼并盛行,租佃制广泛兴起。《日本书纪》大化元年9月诏书写道:贵族们“割国县山海林野池田以为己财,争战不已。或者兼并数万顷田,或者全无容针少(之)地。”他们将兼并的大片土地出租给百姓,收取地租。在同一沼书中又说:“有势者分割水陆以为私地,卖与百姓,年索其价。”据日本学者篱弘道研究,这里的“卖”字系出租之意。'注1'这段文字译成现代汉语便是“有势者兼并水、旱田地,作为私有土地租给百姓,年收地租”。日本的租佃制是在部民奴隶制动摇瓦解时期产生的,这时部民制没有继续发展的可能,因此百姓在租佃制下,不再沦为部民,而是佃农化了。诏书中的这句话指的是大化改新前的社会状况。从沼书中提到的情
形来看,贵族兼并和出租土地的现象已相当普遍。

    随着部民制的衰落,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加深。贵族们为争夺土地,不断战争。臣、连、伴造等向朝廷上缴调赋时“先自收敛,然后分进。”朝廷内部外戚权贵和皇室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太子死后,苏我马子曾向推古天皇要求割让葛城县,被拒绝。推古天皇34年(公元626年)马子病死,其子虾夷继承大臣。推古天皇36年(公元628年)推古女皇去世,虾夷排斥圣德太子之子山背大兄王,拥立田村皇子即位(舒明天皇,公元629年—公元641年在位)。皇极朗(公元642年—公元645年)时期,虾夷之子入鹿专擅朝政,征调人夫修建其父子陵墓,势倾朝野。入鹿为了扼杀改革事业,打击新兴势力,于皇极天皇2年(公元643年)消灭了山背大兄王及其一族。

    部民的反抗斗争日益高涨。氏姓贵族“各置己民,恣情驱使”'注2',严重地摧残了社会的主要生产力。——部民。征伐新罗的战争和营造宫苑、陵墓、寺院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加重了人民的负担。结果出现了“五谷不登,百姓大饥”'注3',“老者啃草根而死于道垂,幼者含乳以母子共死””的惨状。不堪忍受痛苦的部民起来反抗,他们主要斗争形式是逃亡。有的部民聚集山泽,同奴隶主贵族进行武装斗争。《日本书纪》推古天皇34年条记载:“强盗窃盗并大起之,不可止。”可见这时部民起义风起云涌,势不可当。部民的反抗斗争,打击了氏姓贵族,动摇了奴隶制的基础。

二、新旧势力的斗争

    正当社会危机严重的时期,圣德太子派到中国的留学生陆续回国。推古天皇31年(公元623年)留学生惠日等上奏天皇,“留于唐国学者,皆学以成业,应唤”,“大唐国者法式备定之珍国也,常须达”。'注5'朝廷召回继续在唐学习的留学生。僧吴于舒明天皇4年(公元632年),南渊请安和高向玄理于舒明天皇12年(公元640年)回到日本。他们在中国留学二三十年,经历了隋唐两代,学到了丰富的文化知识和统治经验,归国后积极进行传授,在部分贵族中发生强烈影响。

    在部民斗争的冲击和归国留学生传授隋唐封建制的影响下,出现了主张改新的新兴势力,其代表人物是中大兄皇子(公元626年—公元671年)和中臣镰足(公元614年—公元669年)。

    中大兄皇于是舒明天皇之子。中臣镰足出身于世袭祭官的家庭,相传幼年好学,广览书传,尤其潜心于兵法兼政书《六韬》。他曾就学于僧曼,又同中大兄皇子一起受教于南渊请安。中大兄和中臣镰足深受回国留学生的影响,又憎恶专横的苏我虾夷、入鹿父子。中大兄在后来杀死入鹿时对其母皇极天皇说:“鞍作(苏我入鹿)尽灭天宗,将倾日位,岂以天孙代鞍作耶?”'注6'中臣镰足则“愤苏我臣入鹿失君臣长幼之序,挟闭阎(窥视)社稷之权”。'注7'故中大兄和镰足决定推翻苏我氏,夺取政权。中大兄接受中臣镰足的建议,首先
争取与入鹿素有矛盾又有声望的大夫苏我石川麻吕,分化苏我氏的势力,尔后吸收了世袭宫禁职务的佐伯连子麻吕、葛木稚犬养连纲田等人,组成了革新派。皇极天皇4年(公元645年)6月12日,革新派借皇极天皇在宫中接见三韩使者的机会,杀死了苏我入鹿,随后进入法兴寺,以此为据点,准备迎击苏我虾夷的反攻。

    此时皇族和多数贵族站到中大兄一边,苏我虾夷见大势已去,便在入鹿被杀的第二天,焚宅自尽。消灭虾夷、入鹿父子后,革新派很快组成了新的政权,轻皇子即位为孝德天皇(645—654在位),中大兄皇子为皇太子,中臣镰足为内臣,苏我石川麻吕为右大臣,阿倍内麻吕为左大臣,留学生僧吴和高向玄理为国博士。国博士是高级政治顾问。革新政权建立后,仿中国建年号为大化,以“法式备定”的唐制为蓝本,有步骤地实行改革。大化元年8月,分别往东国和倭(大和)六县(高市、葛木、十市、志贵、山边、曾布),派遣国司和
使者,命造田籍,校田亩。9月,没收诸国武器,“录民无数”,并下诏:“从今以后不得卖地,勿妄作主兼并劣弱。”'注9'这些措施为下一步变革打下基础。12月,首都由飞鸟迁至难波(今大坂市)。大化2年(646)元旦,发布《改新之沼》,接着陆续颁布了革新措施。

三、改新的主要内容

    第一,废除部民制,建立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改新之诏》载:“罢昔在天皇等所立于代之民,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处处田庄。”'注1…'新政府废除了皇室的屯仓,贵族的田庄以及部民,把全国的土地和人民收归国有,变成“公地、公民”。在此基础上实行了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改新之诏》写道:“初造户籍、计帐、班田收授之法。”诏书没有记载班田法的具体内容。据《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的田令推测,政府每隔6年,班给6岁以上的男子口分田2段'注11',女子为男子的三分之二,奴婢为公民的三分之一。'注12'受田人死后,口分田归公。班田农民担负租庸调。租,即实物地租,受田每段交纳租稻2束2把。庸,是力役及其代纳物,凡50户充仕丁'注13'1人,50户负担仕丁1人之粮,1户交纳庸布1丈2尺,庸米5斗。郡少领(郡的行政官)以上之家进贡采女'注14'1人(包括从丁1人,从女1人),100户承担采女1人之粮,1户交纳庸布1丈2尺,庸米5斗。调,是征收的地方特产,分为田调、户调、付调。田调按土地面积征收。《诏书》规定:“田1町绢1丈,4町成正,长4丈广2尺半。细'注15'2丈,2町成正,长广同绢。布4丈,长广同绢统,1町成端'注16'。”换言之,田1町征收绢1丈、统2丈、布4丈。户调按户征收,其数量为“1户货布1丈2尺”。付调随乡土特产征收。

    第二,建立中央集权制。新政权建立不久,在大(木规)树下召集群臣盟誓,“天覆地载,帝道唯一”,树立了中央集权的指导思想。大化5年(公元649年)下诏,令国博士高向玄理与僧曼“置八省百官”,建立中央机构。地方设国、郡、里,分别由国司、郡司、里长治理。这样,把原有氏姓贵族统辖的大小诸国,置于中央的直接控制之下。“八省 百官”制和国郡里制均受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和州县制的影响。两者在形式上虽有差异,但其性质都是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大化3年(公元647年),制定7色13阶冠位'注18'。大化5年(公元649年),制定19阶冠位'注19'。对于大夫以上的贵族赐予食封,以下的给予布帛,作为俸禄。

四、改新后的社会性质

    大化改新后的社会性质,中日史学界主张不一。日本学者大都认为改新后的律令社会是奴隶社会的继续。具有代表性的论据是,大化改新后阶级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公民的沉重徭役负担,其性质与部民的负担并无不同。'注20'中国学者吴廷理早在50年代,分析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的性质之后指出,改新后建立起来的土地制度“只能是封建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注21'据此主张改新后的社会性质应是封建社会。

    日本的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是参照隋唐均田制和租庸调制而制定的。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同中国的均田制与租庸调性质基本一致。都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下的土地分配制度和租税制度。对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下的地租形式和阶级关系,马克思作过精辟的论述:“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注22'改新后国家对农民的关系是土地所有者对农民的剥削关系”。'注23'国家占有生产资料——土地,班给公民以口分田,以租庸调的形式向公民征收国税和课以徭役,而公民紧缚在口分田上,以臣属关系依附于国家。这种生产者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关系是封建生产关系的重要特征,是有别于奴隶制的关键所在。马克思说,封建经济“和奴隶经济或种植园经济的区别在于,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注24'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在这种土地制度下“所有臣民”对君主专制国家的“臣属关系”,是在亚洲封建国家常见的。班田农民除
了有终身使用权的口分田外,有少量的个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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