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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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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时效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 
〃#日,但要求
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 
%日。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 
〃&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
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 
’〃日。 


(&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其他赔偿及退补多收或少收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要求,应自受理该项要求的次
日起,’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的赔偿要求为 
%日)进行处理,答复要求人。要求人
自收到答复的次日起 
%日内未提出异议,即为结案。
承运人审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符合规定后,应进行登记,向赔偿要求人
填发赔偿要求书收据,并迅速按规定调查处理。
因承运人责任使厂矿企业的自备车丢失时,铁路局应先以适当车辆拨给临时使用,超
过 
%日仍未找到时,应报铁道部处理。

因承运人责任使托运人租用的铁路车辆丢失时,由出租铁路局拨给适当车辆使用。
租用期满企业退租车辆,或丢失后企业提出不再继续租用时,出租单位应退还丢失期间的
租车费用。

第十一节铁路货物运输事故处理

一、记录编制

记录分为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两种。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又分为带号码与不带号码
的两种。
(一)货运记录 
〃&货运记录的组成 



第五章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 
— 


〃〃〃〃〃〃〃〃〃〃〃〃〃〃〃〃〃〃〃〃〃〃〃〃〃〃〃〃〃〃〃〃〃〃〃〃〃〃〃〃〃〃〃〃〃〃〃〃〃〃〃
〃〃

带号码的货运记录(格式见表 
! 
〃 
## 
〃 
#)每组一式三页,第一页为编制站存查页,第
二页为调查页,第三页为货主页。

表 
!〃 
## 
〃#货运记录 
铁路局
货运记录
() 
% 
&#!’( 


!!! 
!!! 
! 
! 
!! 
!!
补充编制记录时记入补充局站年月日 
!!! 
!!!
所编制第号记录
一、一般情况: 
!!!
办理种别零担货票号码 
!!!!)#*(+运输号码 
!!!;!…(于 
!!!;***年 
!!#;月 
!!!日承运
发站 
!!!发局 
!! 
〃托运人 
 
!!!!!!!!
市无线电厂装车单位 
!!#
到站 
!!到局 
!!%收货人 
 
!!!!!!!!!!
市第一百货公司卸车单位 
!!
车种车型 
!!。车号 
!!!!)*))’#(标重 
!! 
吨 
!!!;***年 
!!#;月 
!!#)日第 
!!!);+#+次列车到达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卸车 
!!#;月 
!!#)日 
!!#(时 
!!)*分卸完
封印:施封单位 
!!&施封号码 
/)0…;;、 
!!!!!!!)0…;)
二、事故情况:
项目货件名称件数包装
重量
托运人记载事项
托运人铁路
票据原记载
收录机 
!纸箱 
#!*
按照实际
收录机 
)纸箱 
0*
空调 
;纸箱
事故详细情况 
#站发 
&、两站整零,卸前检查车门、窗关闭,两侧施封良好。卸时见中部上层货件
堆码零乱,上批货件其中 
;件纸箱被撕破,即会同公安检查,;破箱内为空箱(无货),按
票据记载短少二箱货物。该货装于同车 
!*件小五金之上,车容未满,该车前进方向左
侧后部第一个上窗插销失灵。
三、参加人签字
车站负责人 
 
 
货运员 
 
 
编制人 
 
 

公安人员 
 
 
收货人 
 
 
 
!!!!!!!
其他人员
四、附件 
# 
1普通记录 
#页 
; 
1封印 
;个 
) 
1 
!!!
其他 
!!!!!!!!!!!!!!!!!
五、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意见要求赔偿 
;***年 
#;月 
#)日编制 
%铁路局 
车站(公章)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货运记录的作用

货运记录是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或其他情况,需要证明铁路与托运人之
间或铁路内部之间责任时,所编制的记录。因此,货运记录是分析、确定事故责任的基本
原始证明材料。收货人要求赔偿时,须提出货运记录,因此,货运记录是要求赔偿的依据,
也是国家机关仲裁或法院裁判的证明文件。货运记录也是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
研究防止对策的重要依据。 


#〃货运记录编制范围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发现当日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管规》《货规》

()发生七种货运事故之一或、及其引申规则、办法中所规定需要编制
的情况时;
(!)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载不一致或未按规定使用施封
锁,集装箱箱体损坏发生货物损失时;
(#)货车装载清单上有记载,或记载被划掉未加盖带有单位名称的人名章,而实际无
票据无货时;

(%)运单、货票上记载的内容发生涂改,未按规定加盖戳记时;

(&)集装货件中外部状态损坏,货件散落时;

(’)托运人组织装车,承运人组织卸车或换装,发生货物损失时;

(()托运人自备篷布发生丢失时;

())一批货物中的部分货件补送或事故货物回送时;

(*)发生无票据、无标记事故货物或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被诈骗的货物以
及公安机关缴回的赃款移交车站时,沿途拾得的铁路运输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货运记录的编制
编制货运记录要如实记载事故货物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不得在记录中作事故责

任的结论。记录用语应准确、简练、明了,不能用揣测、笼统、含糊的词句。记录各栏应逐
项填记,字迹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如有涂改,编制人员须在涂改处加盖带有所属单位的人
名意。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同时注明其所属单位。货
运记录要盖车站公章或事故处理专用章。车站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货运记录用纸,
并按编制日期和号码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内(格式见表 
& 
+ 
 


+!),每班不准使用单独排号的货运记录用纸。作业区不在一起的可以按区排号,轮班连
续使用。为此,货运记录用纸应由车间掌握,各班(轮班的大班)连续交接使用并登记。
货运记录各栏的填写简述如下:
“一般情况”栏,根据运单、封套的记载与到达车次、实际作业时间逐项填写。“票据原
记载”栏,根据事故货物的运单填写。如有货无票,填写“无票”字样。“按照实际”栏,根据
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经检斤的货物应在“重量”栏内加以注明。有票无货,填写“无货”字
样。“事故详细情况”栏,应记明货车车体、门窗、施封或篷布的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状
态,事故货件装载位置及周围情况、损失程度等。

货运记录编制的具体要求见《事规》。 



第五章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 
— 


!!!!!!!!!!!!!!!!!!!!!!!!!!!!!!!!!!!!!!!!!!!!!!!!!!!
!!

表 
!〃 
## 
〃货运事故(记录、调查、赔偿)登记簿




记录





































赔偿

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录机被盗一般 
# 
; 
#& 
…站 
# 
; 
#一百 
+++元 
# 
; 
! 
 
; 
 
+++元 
#

例:〃站发 
!站一批收录机 
!件(纸箱包装),装于 
#站(中转站)发 
站、!站的整
零车内。 
!站卸车前货检良好,开门卸车时发现上层货物堆码零乱,有明显被盗痕迹。
会同公安检查,!件收录机的包装有不同程度的撕破,其中 
%件有货,件为空箱(无货),
该车前进方向左侧后部第一个上窗插销失灵。本批货物装于同车 
!+件小五金之上,请编
制货运记录(题中未给应填内容,自编)。

记录编制见表 
! 
〃 
##〃 
#。 
!;货运记录的处理
货运记录编制后,编制站应按编制日期和记录号码登入货运事故登记簿内,并及时进

行处理。
(#)发站编制的记录
发站编制的货运记录,由发站负责处理。如确实无法联系托运人时,可说明理由将货
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

()中途站编制的记录
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根据责任的不同按下列方法处理: 
!自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他站责任的记录应自编制记录之日起 
%。内将调查页连同有关材料送责任站调查,

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一批货物中部分货件发生事故时,须拴挂“事故
货物标签”继运到站。损坏的货件继运到站前应整修包装。

(表 
!〃 
## 
〃 
%)

#发生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罐车装运的货物漏失,调查页分别按上述 
!、〃项处理。事故能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的,必须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
理;事故不能在发现站(分局、铁路局)处理的,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但发现站

(分局、铁路局)负责明确原因和损失程度。

(%)到站编制的记录
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包括附有发站、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按下列方法处理: 
!自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他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

交收货人。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遇附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 
!〃情况相符时,不再编制记录,货主页交收货人,另作抄件留存。 
#〃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原记录货主页留存。重新编

制记录的货主页交收货人。 
〃到站确认货物损坏不足 
%%元时,调查页暂不送查,待赔偿后连同“货运事故赔款
通知书”一并送责任站。

(表 
 
& 
’’& 
()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需要鉴定时,按《货规》规定办理(见表 
 
& 
’’ 
& 
)“事故货
物鉴定书”)。鉴定后,将鉴定材料补送责任站。鉴定期限从编制记录之日起,不应超过 


*%+,特殊情况除外。
表 
& 
’’ 
&*事故货物标签
事故货物标签(正面) 
事故货物标签(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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