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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472章

小说: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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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沉船、飞机失
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未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
免的;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发生恶性事故的。

《条例》还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是给本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
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民事责任

(一)侵权民事责任

《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责任是民事
主体违反《民法》的规定,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谓民事主体,就是依照法律
规定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侵犯他人财
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它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致害人
赔偿损失,致害人有责任向受害人赔偿。在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中,致害人所负有的责任也
就是他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在安全生产上,公民、法人由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责任事故,侵害国家的、集体
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
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二)国家机关和法人侵权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包
括人身安全健康和经济利益、财产安全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业务
活动是通过其机械、代表和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实现的。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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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人的活动,因此,任何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职务活动,其工作人员的过错也就是法
人的过错,法人应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负责。但如法人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活动与法人
的职务无关,则在其致人损害时应自己负责赔偿。

法人对自己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并不排除法人追究
法人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法人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
责任者的责任。

(三)违反《劳动法》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民事责任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法规规定的,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由
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他人财产损害的,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受害人可以向产品
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
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
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
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
复原状或者拆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
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 
〃#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外。”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
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五)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
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伪造的,不
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这些业务对周围环境有极大危险性,即使从事该业务活动的
人十分谨慎,有时也难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了促使从事这些业务活动的
人更进一步改进技术、寻求和加强安全措施,以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从事高度危险
作业者致人损害时,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当负责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致害人的赔偿
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有损害后果发生,致害人就须负责。如果致害人能够证明损
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的故障引起的,则可以免除或减轻他的责任。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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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
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就是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以及其他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
任的规定。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主要区别是: 


!)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

为。 
〃)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决定;
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经济法、行政法的规定决定。 
#)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处死,比追究行
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二)关于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
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
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
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
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
然要侵犯某客体。不侵犯任何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玩忽职守犯罪,所侵犯的客
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和正常活动。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
合同关系、债权关系,就不构成犯罪。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

(!)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
不作为两种形式。多数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犯罪,如杀人、放火、受贿等。不作为的犯罪
行为,是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行为,如玩忽职守。

危害后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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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后果有两种:一是
物质上的损害结果;二是人身损害或其它非物质的损害结果,如给国家的威望、声誉造成
的损害。危害后果的大小,或者有无危害后果,对于区别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有重大关
系。如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
罪;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就不构成犯罪。 


!)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
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达到一定年龄是指年满 
〃#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
序犯罪的人,年满 
〃周岁以上的,承担刑事责任。精神正常的人,是指具有辨认和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
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可以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法人代表、代理人的犯
罪意识,就是法人犯罪的意识。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既对法人予以处罚,也对其主管人
员或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我国《海关法》《铁路法》

、等法律已对法人犯罪作了规定。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且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主体根据身份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指我国《刑法》
要求必须具备特定身份才构成犯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特殊的犯罪主体。没有特
定身份规定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犯罪和
过失犯罪。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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