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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1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481章

小说: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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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如果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就不能成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密切结合,缺一不可。其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存在事故隐患是前提条件,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是
中介条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结果条件。三要件之间具有严格的时
间顺序性和先后次序性,可以说在前的要件都是后面要件的原因,居后的要件都是前面要
件的结果,前后要件之间存在着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正是这种相互协调、统一的关
系,使得三者共同成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不可缺少的组成要素。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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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
任人员,即直接负责劳动安全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劳动安全的责任人员。如工
厂的安全员、煤矿的安全监察员、工程主管负责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了这种结果。也就是说,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不构
成本罪。应当注意,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是针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而言的,即行为人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抱着过失的心理态度,这也
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对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持不希望、不放任其发生的主
观态度。然而,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行
为人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行为而言,其主观态度就不一定是过失。相反,行为人对
他人提出有事故隐患的意见置之不理,严重不负责,乃至于对事故隐患依旧不采取措施,
从主观态度上分析,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不能是过失。

三、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严格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必须
存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且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行为人对事故隐
患仍不采取措施,这是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必备前提。如果不是由于这一原因,而
是因为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者技术故障等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就不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只能以意外事故论。这也是重大劳动安全事
故罪与意外事故相区别的关键。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
果行为人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没有就事
故隐患采取措施,但并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只是发生了一般的人
员受伤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一般性危害后果,也不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是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与一般劳动安全事故相区别的关键。其中的“一般的人员受伤事故”是指致
人重伤小于 
!人的情况,是指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般性危害后果”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相同之处是,都造成了重大事故的发生,都
属于过失犯罪。它们的区别是:

()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表现形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
仍不对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是不作为犯
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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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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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
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
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
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后者犯罪主体的范围较之前者要广。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均为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行为表现方式都可以是不作为,
这些都是两者的相同之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

(〃)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同类客
体是公共安全,直接客体是劳动安全;玩忽职守罪属于该职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
机关的正常活动,直接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表现形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工厂、矿
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
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一般由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也
可以由作为构成。

(#)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
动设施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事故罪一般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
罪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
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
成多人死亡或者多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恶劣的社会
影响;使我国对外形象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声誉的等等。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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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铁路营运事故中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罪的认定与处理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特征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尽职
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 
!##年刑法确立的罪名,修改后的刑法沿用了这一罪名,但是其内涵
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年刑法第 
!%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中的一种重
要的犯罪形式,基于这种重要性,为了严肃查处玩忽职守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年
印发了《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对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玩忽职
守罪造成重大损失的立案标准、玩忽职守罪的 
&’种犯罪行为、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计
算、玩忽职守罪责任人员的划分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
过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对玩忽职守案的立案标准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在许多单行刑事法规中,对玩忽
职守罪也作了规定。玩忽职守罪成为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武器。尽管如
此,在办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特别突出的是玩忽职守犯罪往往被
当成口袋罪,将玩忽职守罪 
!(个方面 
&’种表现形式,笼统地以玩忽职守罪来概括,以致
于在处理这类犯罪时无法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加以认定,势必给认定和处理这类犯罪
带来困难。修订刑法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玩忽职守罪进行了分
解,将某些具体的玩忽职守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去,单设罪名和法定刑;将主观上
具有故意,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作为犯罪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另立罪名。剩下
的主观上对犯罪结果表现为过失,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犯罪行为按
玩忽职守罪定罪判刑,玩忽职守罪实际上得到了“净化”。 


)〃玩忽职守罪的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犯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职责,由于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不尽职守,草率行事,对国家权力的严重不负责任,损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的
发挥,因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职责,其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
常活动。

对本罪犯罪客体如何界定,目前理论界尚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玩
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还应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或管理秩序。也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本质
特征的反映,是罪与罪之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界定某一犯罪的主要特征应当尽可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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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与其他犯罪在本质特征上加以明确区别。基于如此,他们认为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
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勤政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不
应局限于上述观点所认为的简单客体,而是复杂客体。即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或国家机
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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