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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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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号)转发给你们,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请遵
照执行。

《地名管理条例》的发布,为地名管理提供了法规根据。铁路车站站名包括在“地名”
之列。铁路车站的命名或更名,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包括人民政府委托的地名机构或管
理地名工作的单位)的同意,报铁道部审批公布。车站站名少数民族语的汉字译写及车站
站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均应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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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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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布
《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 


!〃#年 
!月 
%&日国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地名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代管。县(市)以上地名机构的设置问题,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地名管理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
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

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

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
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
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
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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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

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
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
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
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

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

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译写
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拼写细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

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

的地名书籍为准。
第十条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本条例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研究答复。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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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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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中国地名委员会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颁发《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年 
%月 
&日国语字〔!〃#〕第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地名委员会、交通厅(局)、测绘局(处)及各直
属单位,铁道部部属各单位,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
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中指出:

“国务院责成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尽快会
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各方面用字管理办法,逐步消除社会用字混乱的不正常现象。”根据
国务院这一指示精神和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一月公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特制订《关于地名
用字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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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
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以及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公布的《地名管理
条例》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对地名用字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
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均应按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不用自造字、已
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地名的汉字字形,以一九六五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
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二、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根据中国地名委员会制订的有关规定
译写,做到规范化。

三、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地名,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其
中汉语地名和用汉字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一九八四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
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
写。蒙古语、维吾尔语、藏语等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拼写,原则上按国家测绘局和中国文字
改革委员会一九七六年修订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四、公章、文件、书刊、报纸、标牌等使用地名时,都应以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为
准。
五、对地名书写和拼写中遇到的问题,应与当地地名机构会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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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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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号

关于发布《优质优价旅客列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旅客运输工作的决定》〔!〃〃&〕 
的精神,为保证旅

(铁办!!%)
游列车、新型空调列车健康地发展,现将《优质优价旅客列车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按照
执行。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要对已开行的优质优价列车、旅游列车进行一次检查、整
顿,务求今年在车辆状况、服务质量等方面有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凡未经铁道部批准但实际按优质优价列车开行的旅客列车,各单位应在本办法公布
一个月内报部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列车一律不得上浮票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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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优价旅客列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 
!条为使铁路旅客运输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消费需求增长的需要,加快旅客列
车的设备设施更新改造,改善旅客旅行环境,提高旅行的舒适度,使优质优价列车健康有
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 
〃条优质优价旅客列车系指新型空调列车、旅游列车。

第二章新型空调列车条件

第 
#条车辆造型高雅,有性能良好的空调设施,设备设施功能齐全、完好。

第 
条列车座席、卧铺应有质地良好的座套、铺套,车窗有遮光帘及纱窗。

第 
%条卧具应整洁。被单(罩)、褥单等应洁白无污迹。直接接触人体的卧具应消
毒装袋后使用,做到一人一换。枕套、枕巾、被单(罩)、褥单等卧具使用周期为半年。卧具
必须做到终到收回。

第 
&条车内各种装饰典雅,色调协调。

第 
’条车内温度冬季不低于 
!&!,夏季外温 
〃#!时,车内温度不高于 
%!。

第 
(条列车实行全程对号。

第 
)条列车内禁止吸烟,各车厢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 
!*条列车垃圾必须实行装袋处理。

第 
!!条列车工作人员应具备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文化素质,做到举止文
明,语言表达得体,能熟知本次列车沿途的风景名胜、地方物产、风土人情等,熟悉铁路有
关规章。软卧乘务员至少能用一种外语为旅客服务。

第 
!〃条列车工作人员着装高雅、大方、统一。

第 
!#条其它乘务员作业标准,设备设施,服务水平不得低于《管规》和《铁路旅客列
车乘务作业标准》( 


( 
&’ 
&)*—)+)

第三章旅游列车条件

第 
!条旅游列车要在有旅游点的地区且已有两对及其以上旅客列车的区段内开
行,以满足不同旅行目的旅客列车需要。

第 
!%条旅游列车应由车况较好的车辆组成,设备设施齐全,作用良好。

第 
!&条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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