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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98章

小说: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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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通信设备维修不良造成故障耽误列车,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 
#电务人员发现电务设备不良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

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止使用。应停止使用的设备,发生强行使用造
成耽误列车时,列使用单位责任事故。 
信号设备中分散安装的电子元器件及其组成的整机,未经测试或超越周期使用,发
生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 
%无法防止的雷害和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设备材质不良(如地下电缆断线,线圈内
部断线等)而造成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其他事故。 
&工厂生产的产品,自安装使用时起,在工厂保修期内,发生质量故障耽误列车时,列
该生产厂责任;超过工厂保修期的,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 
(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由于路外供电临时停电,不列事故。
(三)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
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教育批评、经济
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
责任。 


!。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权限

铁道部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当
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事故调
查组。

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审查批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
理,并报铁道部备案。重大、大事故涉及的两个铁路局(其他有关单位,下同)意见不一致
时,各自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

险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铁路分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铁路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
局审查裁决。
一般事故由基层单位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裁决。涉及本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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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两个基层单位时,由分局裁决。 


!〃行车事故调查的程序和内容

(#)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分局指定的

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

开通线路,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

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铁路分局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组成事故调

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之前,指挥有关人员积

极救护救伤员,采取措施,迅速恢复通车。

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后,必须主动汇报事故情况,为事故

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做好以下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工务部门负责绘制现场示意图;公安部门

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 


#%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进行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

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填写情况,

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汇报并在 
!&’内向铁

路局及铁道部拍发重大、大事故电报。

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 
()内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

铁路分局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

为关系业务部门)主拟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于 
#)内报铁路局。铁路局接到分局

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

原因,判明责任,对大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对重大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业务部

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部门)主拟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于 
()内报送铁道部。铁

道部接到铁路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铁道部事故处理委员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

分析原因,判明责任,提出处理批复意见,由安监司主拟批复文件,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

长审批。

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含其他单位,下同)有关时,应在 
!&’内发出

电报通知有关局,说明事故情况及原因。有关局接到电报后,要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发生局应组织有关局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出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性质、损

失、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认定意见),有关方面负责人签认。如意见一致时,由责任单位按
《事规》规定处理。如意见不一致时,由事故发生局将事故调查资料及会议纪要连同事故
报告报送铁道部,有关局将调查意见及分歧写出事故报告报铁道部。
(!)险性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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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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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性事故发生后,由分局长或副分局长(无分局的由铁路局安监室)组织有关基层单

位的领导干部及分局有关业务分处、安全监察室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由主

要责任单位于事故发生后 
!〃内,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然后由分局长召开事故处理

会议,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

关系业务部门)主稿文件,于事故发生后 
#〃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主

管业务处备案。

(!)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般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分局报告。分局认为有必要

时,应派安全监察室及有关业务分处人员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对

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于 
〃内处理完毕,将“行车事故处理报告”报分局安全监察室及主

管业务分处备案。

险性及一般事故如确定为他局责任时,由发生局业务处主拟叙明事故发生情况及原

因,并附原始事故资料一份,经安全监察室会签后,转送责任局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各

一份。责任局应立即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责任者,并按《事规》进行处理。

属于人为破坏性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行车事故责任的分类和判定

(&)事故责任分类

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负全部责

任和主要责任的影响安全成绩。

(’)事故责任划分 


!由于执行《技规》措施不当或贯彻不力,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责任事故。确

属王观上不能防止的事故,列非责任事故。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

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

导裁定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如已与有关部

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除判明产品第一供应者
(工厂、工程物资供应等部门,下同)责任外,列路内该设备主管部门事故。
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
查不出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因机车构架、车轴、整体车轮、轮箍及车辆大部件(如侧梁、摇枕)断裂,车轴冷断造成

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质量保证期、使用寿命和断口等情况分析断裂原因,判明责任单

位。 


#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务设备损坏(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冲刷、路基下沉、

桥涵冲毁等)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

成绩: 


(%超过洪水设计频率、最高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

以上设计标准,但属于一次洪水期内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 


)%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山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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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采矿弃碴、破坏植被,经劝阻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后仍然无效造成铁路设备损
坏。 


!〃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冰热融造成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 


#〃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
无法抗拒的灾害。 
!在新线或已竣工的工程地段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与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有
关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属上述单位责任的,列设计、工程、科研等部门责任事故。 


〃凡因装载加固不良而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属货运部门失职而造成的,定为货
运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如确属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的责任,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
失,可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但影响安全成绩。如系托运人自装的车辆,经调查分析,铁路人
员无法检查发现,由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时的,列为货运其他事故,
不影响安全成绩。 


#凡路外单位托运的自轮运转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铁路有关部门审核检查
其技术状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的要求,方可托运。如在运输中由于自轮运转货
物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列审核检查部门的
责任事故;属于审核检查范围以外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单位赔偿全部经济
损失后,方可列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自轮运转货物没有办理手续,未按
规定审核检查,没有挂运命令就编入列车,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编入或同意放行的
部门责任。 


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为铁路部
门进行调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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