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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99章

小说: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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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任。 


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为铁路部
门进行调车作业和牵引列车由于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的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
事故时,均列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单位责任事故。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单位制人员或非铁路正式职工,
承担铁路设备施工、维修或生产铁路用零部件和参与铁路营业及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因
产品、施工、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事
故。

行车设备采用非定点厂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行车事故时,列决定采用
该产品单位的责任。

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
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施工、维修部
门、单位的责任。 


%凡因人为破坏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在公安部门结案或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破坏
原因造成时,可列其他责任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若违反国家或铁道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规定而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有
关部门、单位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凡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铁路局批准的项目需报部备
案),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动态试验;必须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
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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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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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仍列行车责任事故。凡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技
术设备,发生行车事故时,一律列行车事故。 
!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发生局不认真组织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完整,列其他责任制
事故根据又不足的,列发生局的责任事故。

行车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事故责任系他局责任时,应按规定发出电报通
知有关局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定性定责;如有异议时,报告铁道部裁定。
如事故发生局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局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纪要,擅自决定列他局责任,而
他局提出异议时,列发生局责任事故。有关局接到发生局通知后,没有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处理,按发生局调查分析意见进行定性定责。如双方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推拖扯皮,经
铁道部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件数,影响双方安全成绩。 


下列情况可列为其他责任: 
!〃《事规》中“行车事故报告表”中所列部门以外的铁路部门的责任事故,列其他责任
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路外单位责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列车火灾或爆炸,以及线路上障碍物造成的事
故,判明非铁路责任的,列其他责任事故。 
〃特殊情况,经铁道部(铁路局)审查,确定列其他责任的行车重大事故(大事故),是
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清况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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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及行车重大事故,影响铁路局、分局安全成绩;责任行车大
事故影响铁路分局(无分局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纯属领导责任造成的事故,列领导责
任,影响单位安全成绩。 


#〃各部门因违章作业、设备质量或零部件丢失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各该部门事
故中,能确定责任的,列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为铁路责任的,列该部门其他事故,是否影响
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凡隐瞒事故,一经查清,列责任事故,并影响安全成绩。

各铁路局参照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的有关规定处理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行车事故损失费用的赔偿

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包括清理行车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工资、机车、车辆和设
备的修复、报废的费用,支付货主和旅客的赔偿费用等。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应在事故处
理报告中列出明细表,由事故处理会议按上级安监部门对事故损失费用的承担责任作出
裁决。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 
)’(以上;负重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 
)’(以下;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
用的 
*’(以下。

定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不包括路外企业责任的事故),由承担其他责任的铁路
局(或分局)负担;定部门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由部门所在的铁路局(或分局)负担。
属于铁路运营部门责任的行车事故损失费用,在铁路运营成本中列支。

尚未验交的工程发生其他非责任事故的损失费用,在建设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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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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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属产品制造部门责任的经济损失费用的赔偿程序为:先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赔
偿,其后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与该设备零、配件或材料供应部门清算索赔损失。
经事故处理会议或上级安监部门作出承担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损失费用赔偿单
位不得拒付。

(四)行车安全考核指标和事故统计 


!〃行车安全考核指标

铁路行车安全是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的重要条件,是铁路运输管理水平和各项工作质
量的综合反映,是铁路运输质量的重要指标。目前,全路行车安全考核主要指标有行车事
故件数、行车安全天数、行车事故率和职工死亡事故率。
(!)行车事故件数

行车事故件数指在一定时期(月、季、半年、年度)内,全路、铁路局、分局或站段所发生
的特别重大事故、行车重大事故、大事和一般事故的总件数。事故总件数可以是全部行车
事故的总件数,也可以按事故等级或事故种类分别统计。

(#)安全成绩

安全成绩指铁路局、分局连续安全生产无事故天数。责任行车特别重大和行车重大
事故影响铁路局、分局安全成绩;责任行车大事故影响铁路分局(无分局的影响站段)安全
成绩。安全成绩通常以 
!%为一个统计单位,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

(&)行车事故率

行车事故件数和行车安全无事故天数与行车工作量没有直接关系,较难反映一个单
位在一定时期内运输生产的质量和行车安全管理的水平,而行车事故率是指全路、铁路
局、分局、机务段在一定时期内每百万机车走行公里所摊到的行车事故件数。因而相对说
来,能比较客观地反映一个单位的行车安全状态和管理水平。

(’)职工死亡事故率
职工死亡事故率是一个行车安全的相关指标,它指在一定时期内,某单位每一百万在
册职工总数所发生的职工死亡总人数。
其中,在册职工总人数包括行车职工在内的全部职工人数,而职工死亡总人数则指在
统计期内,因生产和工作发生事故(包括行车事故)所造成的职工死亡总人数。

铁道部对铁路局安全指标考核实行扣分。铁路局发生旅客列车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实
行“一票否决”;发生责任旅客列车重大事故,每件扣 
&分,未发生旅客死亡时,酌情扣减;
除此以外的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和行车重大事故(含责任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按每百
万机车走行公里事故率 
 
( 
!)件考核,失控扣减 
!分(按事故率计算的事故考核件数,小
数点后 
!位有效数进一,按整数计算)。考核年度内隐瞒行车重大事故的,一经查实,要加
倍计算行车事故件数。

铁路局责任职工死亡事故率按 
(&人 
*百万名职工考核,失控扣减 
!分(按职工死亡
事故率计算的职工死亡考核人数,小数点后 
!位有效数进一,按整数计算),考核年度内隐
瞒责任职工死亡事故的按死亡人数加倍计算。

以上考核成绩直接影响铁道部对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行车事故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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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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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行车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
况,定期分析总结,认真填写“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无分局的由站段安全室)应将事故发生情况每日报铁路局安全
监察室,铁路分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 
!〃内,铁路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 
#〃内做成
“行车事故报告表”逐级上报。铁路局、分局各业务部门于月、季、年度末,对本系统行车事

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室。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行车事故定性定责。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
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全路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安全监察部门的记载为依据。事故涉及
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时,应将件数列入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所发生的事故即使定为他
局责任,仍由发生局统计件数。

铁路局所属机车、车辆、人员,在《事规》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外的铁路线路上作业,及在
铁路所属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入路外线路,造成行车事故,责任属于铁路的,由铁路统
计件数,责任不属于铁路的,不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的机车、车辆、人员在铁路所属线路上
作业及在路外线路上作业的机车、车辆溜入铁路线路,造成行车事故,无论责任属于何方,
均由铁路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租用铁路机车、车辆,借调的人员发生行车事故时,按双方
签订的合同办理。

每日行车事故件数的统计,由前一日 
#%:起至当日 
#%:止计算。但填报事故发
生的时间,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 
:改变日期。
凡企业自备车(包括外国车)、路内专用车、检修车、淘汰型车(包括已批准淘汰转入非
运用但还在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应按路内运用的机车、车辆发生事故统计。
未交付运营的工程临管线路发生的行车事故,由铁路局、工程局制定补充规则自行统

计和掌握,但须报部核查备案。
凡经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运营的线路,发生事故后均应统计铁路局事故件数。
在运营线上施工封锁区间发生行车事故,一律按《事规》规定定性、统计和处理。
对发生行车事故后不按《事规》规则及时上报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

分。对延误事故处理、推拖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阻挠事故调查、做
伪证、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任者及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有犯罪嫌疑的,
提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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