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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休谟-人性论-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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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观念的这种结合或联结的许多结果之中,最为显著的就是构成我们思想和推理的共同题材,并一般地是产生于我们简单观念之间的某种结合原则的那些复合观念。这些复合观念可以分为关系、样态和实体。我们将依次简略地对这些观念分别加以研究,并附带讨论一下我们的一般的和特殊的观念,然后再结束现在这个题目——这个题目可以看作是我们这个哲学的基础。

第五节论关系
关系(relation)这个名词通常用于两个差别得很大的意义。一个意义是指把两个观念在想像中联系起来、并按照前述方式使一个观念自然地引起另一个观念的那种性质而言;另一个意义是指我们在比较两个观念时所依据的那种特殊情况,即使是这两个观念只是任意在想像中结合着的。在普通语言中,前一种意义永远是我们使用关系这个名词时所指的意义;只有在哲学中,我们才把这个名词的意义加以扩充,用来指没有联系原则的任何特殊的比较题材。例如,哲学家承认距离是一种真正关系,因为我们是借比较各个对象而得到一个距离观念的:但是照通常的说法,我们却说,没有东西比这一类事物彼此距离更远的了,没有东西比它们之间更少关系的了,就像距离和关系是不相容似的。
使各种对象能够互相比较、并且产生出哲学上的关系观念来的那些性质,如果一一加以列举,也许会被认为是一种无休止的工作。但我们如果仔细地加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它们不难被归纳在七个总目之下,这七种关系可认为是一切哲学关系的根源。
(1)第一就是类似关系(resemblance):任何哲学关系离开了这种关系就都不能存在,因为任何对象如果没有几分类似,就不能被人比较。但是,类似关系虽然是一切哲学关系所必需的,可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这种关系总是产生观念的联系或联结。当一种性质变得非常普通,成为许多个体所共有的时,这种性质就不会直接使心灵注意任何一个个体,而是由于这种性质提供了一个太大的选择范围,因此就使想像无法固定在任何单一的对象上。
(2)同一关系(identity)可以看作是第二种的关系。我在这里所指的是在最严格意义下应用于恒常和不变的对象上的那种同一关系;我暂时不考察人格同一性的本性和基础,留待以后再行讨论。在一切关系中,同一关系最为普遍,它是一切具有持续存在时间的存在物所共有的。
(3)同一关系之后,最普遍和最概括的关系就是空间和时间关系,这种关系是无数比较的源泉,例如远、近,上、下,前、后等等。
(4)凡可以度量或计数的一切对象,都可以在数量(quantity)或数目(numher)上加以比较;这又是关系的另一个丰富的源泉。
(6)当任何两个对象具有一种共同的性质时,两者各自所具有的这种性质的差别程度就构成了第五种的关系。例如两个都是重的对象,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或许是较重一些,或许是较轻一些。同一种类的两片颜色,它们的色调也许不同,在那一方面就可以比较。
(6)相反(contrariety)关系,初看起来,可以认为是上述“没有某种类似程度便不能有任何关系存在”的那条规则的一个例外。不过我们可以注意,设有两个观念本身是相反的,除了存在和不存在这两个观念,而这两个观念显然也是类似的,因为两者都涵摄那个对象的观念,虽然后一个“不存在”观念把那个对象排除于它所不存在的一切时间和地点之外。
(7)所有其他的对象,例如火和水,热和冷等,只是根据经验和它们的种种原因或结果的相反、而被人们发现为相反的,这种因果关系是第七种的哲学关系,也是一种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中所涵摄的类似关系,将在以后加以说明。
人们自然会期望,我该把差异(difference)加在其他关系之后。不过我认为差异是关系的否定,而不是任何实在的或积极的东西。差异分为两种,即与“同一”相反的差异或与“类似”相反的差异。前者可称为数目上的差异;后者可称为种类上的差异。

第六节 论样态和实体
有一类哲学家把他们大量的推理建立在实体和偶有性的区别上,并且设想我们对两者都具有清楚的观念:我很想请问那些哲学家们,实体(substance)观念是从感觉印象得来的呢,还是从反省印象得来的呢,如果实体观念是从我们的感官传给我们:的,请问是从哪一个感官传来的,并以什么方式传来的?如果它是被眼睛所知觉的,那么这个观念必然是一种颜色;如果是被耳朵所知觉,那么它必然是一种声音;如果是被味觉所知觉,那么它必然是一种滋味;其他感官也是如此。但是我相信,没有人会说:实体或是一种颜色,或是一个声音,或是一种滋味。 因此实体观念如果确实存在,它必然是从反省印象得来的。但是反省印象归结为情感和情绪;两者之中没有一个能够表象实体。因此,我们的实体观念,只是一些特殊性质的集合体的观念,而当我们谈论实体或关于实体进行推理时,我们也没有其他的意义。
实体观念正如样态观念一样,只是一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这些简单观念被想像结合了起来,被我们给予一个特殊的名称,借此我们便可以向自己或向他人提到那个集合体。但是这两个观念的差别在于:构成一个实体的一些特殊性质,通常被指为这些性质被假设为寓存其中的一种不可知的东西;即使没有这种虚构,这些性质至少也被假设为由于接近和因果两种关系而密切地和不可分离地联系起来的。这样作的结果就是:我们只要一发现任何一个新的简单性质与其他性质有相同的联系,我们就立刻把这种性质列入于其他性质之中,即使这个性质原来没有加入最初的那个实体概念之中。例如我们的黄金观念开始可能是一种黄色、重量、可展性、可熔性;可是当我们发现它在王水中的可溶性以后,我们就把这种性质加入到其他一些性质中间,并假设它属于那个实体,就像它的观念自始就是构成那个复合黄金观念的一个部分。由于结合原则被认为是复合观念的主要部分,这个原则就接纳了后来出现的、并和其他最初出现的性质同样地包括在那个复合观念中间的任何性质。
样态方面便不能有这种情形,只要研究一下样态的本性,便可明了这点。构成样态的那些简单观念所表象的性质不是被接近关系和因果关系所结合,而是分散于不同的主体中的;或者,这些观念即使都结合在一起,而那个结合原则也并不被认为是那个复合观念的基础。跳舞的观念是第一种样态的例子,美丽的观念是第二种样态的例子。这类复合观念只要接受了任何一个新的观念,便要改变原来标志这个样态的名词,这个理由是很明显的。

第七节论抽象观念
关于抽象观念或一般观念,已经有人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当心灵想到这些观念时,这些观念还是一般的呢,还是特殊的呢?在这一方面,一位'2'大哲学家已经辩驳过在这个问题上的传统见解,并且断言,一切一般观念都只是一些附在某一名词上的特殊观念,这个名词给予那些特殊观念以一种比较广泛的意义,使它们在需要时唤起那些和它们相似的其他各个观念来。由于我认为这一点是近年来学术界中最伟大、最有价值的发现之一,所以我将在这里力求通过一些论证加以证实,希望这些论证将会使这一点成为毫无疑问和无法争论。
显然,在构成我们大部分的——即使不是全体的——一般观念时,我们抽去一切在数量和性质上的特殊程度;而且一个对象也并不因为在它的广袤、持续和其他性质方面的任何些微的改变、而不再属于它原来的特殊种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这里有一个在那些抽象观念的本性方面起决定作用的明显的困难,它为哲学家们提供了许多思辨材料。一个“人”的抽象观念代表着种种身材不等,性质不同的人们;可以断言,抽象观念要做到达点,只有通过两个途径:或者同时表象一切可能的身材和一切可能的性质,或者根本不表象任何特殊的身材和性质。由于为前一个命题进行辩护已被认为是荒谬的,因为这就涵摄着心灵具有无限的才能,所以一般的推论都拥护后一个命题;于是,我们的抽象观念就被假设为既不表象任何特殊程度的数量,也不表象任何特殊程度的质量。但是,这个推论是错误的,我想在这里加以说明。第一,我要证明,对于任何数量或质量的程度如果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那就无法设想这个数量或质量;第二,我要指出,心灵的才能虽然不是无限的,可是我们能在同时对于一切可能程度的数量和质量形成一个概念,这样形成的概念不管是怎样的不完全,至少可以达到一切思考和谈话的目的。
我们先从第一个命题开始,即心灵对于任何数量或质量的程度,如果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那就无法对这个数量或质量形成任何概念。我们可以用下面三个论证来证明这点。第一,我们已经说过,一切差异的对象都是可以区别的,而一切可以区别的对象都是可以被想像和思想分离的。而且,我们在这里还可以附加说,这些命题逆转来说也同样是真实的:即一切可以分离的对象都是可以区别的,而一切可以区别的对象也都是差异的。因为,我们如何能够把不可区别的事物加以分离,把没有差异的事物加以区别呢,因此,为了要知道抽象作用是否包含着分离作用,我们只须在这个观点下加以考究,并且考察,我们从一般观念中抽去的一切细节是否和我们保留下来作为它们的本质部分的那些细节可以区别、并且是差异的。但是一看就可了然,一条线的确切长度和那条线本身既没有差异,也不可区别;而任何质量的确切程度和那个质量也是既没有差异、也不可区别的。因此,这些观念是不容分离的,正像它们不容区别、没有差异一样。所以,这些观念是互相结合在概念中的;一条线的一般观念,不论我们如何进行抽象和分辨,当它出现于心灵中时,总是具有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一个确切程度,不论它怎样可以被用来表象其他一些具有各种不同程度的线条。
第二,大家承认,凡出现于感官前面的对象,换句话说,即凡出现于心中的印象,总是在数量和质量的程度上是确定的。印象有时变得混淆,那只是由于它们的微弱和不稳定,并非由于心灵有任何能力可以接受在实际存在中,没有特殊程度或比例的任何印象。这是一个矛盾的说法,甚至涵摄着一个极度的矛盾,即同一件事物既可以是存在的,同时又可以是不存在的。
由于一切观念是从印象得来的,并且只是印象的复本和表象,那么,对于其中之一是真的道理、对于另外一种也必须承认是真的。印象和观念只是在它们的强烈程度和活泼程度上有差别。上述的结论并不是建立在任何特殊的活泼程度上的。 因此,这方面的任何变化并不能影响上述的结论。一个观念是一个较弱的印象,一个强烈的印象既是必然有一种确定的数量和性质,所以它的复本或表象也必然是同样的情形。
第三,哲学中有一个公认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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