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经济管理电子书 >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

第16章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16章

小说: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记会计账簿,进行复式记账;(8)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报送、保管财务会计报告。
  4.预算控制。预算控制的内容涵盖了单位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单位通过预算的编制和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可以比较分析内部各单位未完成预算的原因,并对未完成预算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预算的严格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预算编制不论是采用自上而下或是自下而上的方法,其决策权都应落实在内部管理的最高层,由这一权威层次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预算由各预算单位组织实施,并辅之以对等的权、责、利关系。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预算的执行。
  5.财产保全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等。接近控制,主要是指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对资产的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资产。接近控制包括限制对资产本身的直接接触和通过文件批准方式对资产使用或分配的间接接触。一般情况下,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存货等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必须限制无关人员的直接接触。定期盘点,是指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如不一致,说明在资产管理上可能出现错误、浪费、损失或其他不正常现象,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管理。
  6.风险控制。企业经营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按其形成原因一般可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大类。经营风险,是指因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因给企业盈利带来的不确定性。财务风险又称筹资风险,是指由于举债而给企业的财务状况带来的不确定性。借入资金就要还本付息,一旦企业无力偿付到期债务,便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因此,企业应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对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建立内部报告控制制度,有利于保证管理人员获得与责任和权限相关的信息,畅通相关人员交流的渠道。内部报告的格式和种类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可以由财会人员负责,也可由财会、业务和管理人员共同完成。内部报告可以是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内部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简明易懂,避免繁琐难学。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现内部控制手段的电子信息化,尽可能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的因素,变人工管理、人工控制为计算机、网络管理和控制。二是对电子信息系统的控制,具体是指既要加强对系统开发、维护人员的控制,还要加强对数据、文字输入、输出、保存等有关人员的控制,保障电子信息系统及网络的安全。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具有以下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如会计人员对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超标准开支的报销事宜,有权拒绝报销。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例2-7】某公司2003年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其要点如下:(1)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资金调度等事宜统一由总经理审批;(2)为方便与供货方的合作,公司划拨给采购部门专项资金,由采购部门自行与供货商结算货;(3)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管理,由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在实际执行中各成本费用业务也需经其审批,超过预算的成本费用经其批准后,会计人员即可支付。从内部控制的角度分析该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无不当之处。
  【解析】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点不符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基本原则。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资金调度由公司总经理统一审批不符合授权批准制度的控制要求,存在授权不当或违反集体决策审批的情况。采购部门及其人员直接支付货款的规定违背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审批由副总经理1人负责,违背了预算编制、审批应相互分离的原则。
二、政府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和监督对象
  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例2-8】某市财政局在《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本市一家国有企业甲公司有重大经济违法嫌疑,随即要求与甲公司有经济业务往来的B银行提供有关甲公司资金往来情况,B银行没有受理。分析B银行不予受理的行为是否违法。
  【解析】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才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本题中,该市财政局无权要求B银行提供甲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
三、社会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鼓励各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依法承办下列审计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注册会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其依法执行审计业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既要对委托人负责,也要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负责,更要对国家法律负责。因此,注册会计师从事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对有关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发现并纠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问题,从而促进委托人不断改进会计工作,提高会计资料质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1.政府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国务院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批准外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备案;制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及听证、行政复议;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进行备案;审查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2 3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