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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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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的醉人;还有军事训练的规则要求士兵“双手并用”

    (左右肢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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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77

    同样的本领)

    〉。

    德拉科曾订立若干法律,但是这些法律都是在原来的政制下颁行的。 除了以课罪从重,处刑严峻著名以外,德拉科律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 毕达库斯,也像德拉科那样,专订法律,在政制方面并无作为。 毕达库斯法典的一个特点是人在醉中犯罪,课刑加重。 他看到醉汉闯祸比常人较多,认为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对于这种罪行不能够宽恕。 还有一位立法家芮季俄人安德洛达马曾给色雷基的卡尔基殖民城市制订法律。 他所著述的法律,有些是关于杀人罪的条例,有些是关于女子财产继承的规则;安德洛达马的著作也没什么值得提示的特点。关于实际上见到施行的政制和政治理想家所设想的政制——对这两项论题的研究,我们就在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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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政 治 学

    卷  三

    章一  人们如要研究“城邦政制”(波里德亚)这个问题,考究各种政制的实际意义及其属性,就应该首先确定“城邦”的本质;这样,我们就先要问明“什么是‘城邦’(波里)?”现在常常听到人们在争辩城邦的性质:有些人说这是城邦的一种措施;另一些人说这并非城邦的措施,而只是那些寡头集团或僭主[城邦统治者]的措施。 政治家和立法家的一切活动或者行为显然全都同城邦有关,而一个政治制度本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所以我们必须先行确定城邦的本质,而后才能理解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体系。]城邦的成为一个组合物就是许多“部分”的结成为一个“全体”

    ,我们如果想阐明城邦是什么,还得先研究“公民”的本质,因为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组合。 于是,我们又该弄明白“什么是‘公民’(波里德)?”以及谁确实可被称为一个公民。 公民的本质,犹如城邦问题,也常引起争辩;至今大家还没有公认的定义:可以在民主政体中作为公民的人,在寡头政体中常常被摈于公民名籍之外。 在这里,对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获得公民称号的人们,例如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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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97

    我们姑置不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所在的住处,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

    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两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外侨也享有这种法权——尽管许多地方的外侨还须有一位法律保护人代为申请,才能应用这项法权,那么仅就这项法权而言,他们还没有充分具备。 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公民,可以说是资格不够充分的。 以偏称名义把老少当作公民固然未尝不可,但是他们总不是全称的公民,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必须给他们加些保留字样。 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例如年龄的不足或超逾,又如曾被削籍或驱逐出邦的人们;这些人的问题正相类似,虽都可能成为公民或者曾经是公民,然而他们的现状总不合公民条件。最好是按照这个标准给它下一个定义,全称的公民是“凡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

    ,应用这种标准,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 统治机构的职务可以据任期分成二类。 一类是有定期的,同一人不能连续担任这种职务,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再担任这种职务。 另一类却没有时限,例如公众法庭的审判员(陪审员)和公民大会的会员。 当然,人们也可以争辩,审判员和会员并未参加统治的职务,不能看作治权机构的官吏。 但是公众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所寄托的地方,如果说参加这些机构的人并没有治权,这就难免可笑了;我们认为这种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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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政 治 学

    只在寻找文字上的毛疵,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所欠缺的只是审判员和会员两者还缺乏一个共通的名称。 为了要求事理的明晰起见,我们姑且称两者为“无定期(无定职)的职司”。

    这样就可把公民界说为“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

    这个定义,对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最广涵而恰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但,这里仍旧还有所疑难。]公民身分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物,这类事物具备品种不同的底层——其中之一为头等品种,又一为二等,依次而分为其它各等;对此类事物(公民)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或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公民身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体,]显然,各类政体不同于品种,其中有些为先于(较优)

    ,另一些为后于(较逊)

    ;凡是错误或变态的政体必然后于(逊于)无错误的政体——我们后面将说明所谓变态政体的实际意义。 相应于不同的政体(底层)

    ,公民也就必然有区别。 这样,我们[上述的]公民定义,最合适于民主政体;生活在其它政体中的公民虽然也可能同它相符合,但不一定完全切合。 举例说来,有些城邦不承认平民的政治地位,也无正规的公民大会,这些城邦仅仅有特别召集的无定期的群众集会;至于诉讼案件则由行政各部门人员分别进行处理。 比如在拉栖第蒙,监察院审理有关契约纠纷的案件——他们把这些案件分配给各监察员个别处理,长老院的长老们审理杀人案件,其它的职官又审理其它案件。 迦太基的司法情况也很类似,那里若干专职官员有权审理所有案件。但我们可以稍加修改,对这些政体仍维持上述的公民定义。 在非平民性质的政体中,担任议事(立法)和审判(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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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18

    人们,不是那些无限期而非专任的职司,其职司都有定期而且专任,就是这些有定期的专职人员,全体或某些人员,赋予定期的议事和审判权力,他们所议所审的,则或为某些案件或为一切案件。从上述这些分析可看出,公民的普遍性质业已阐明,在这里可以作成这样的结论:(一)

    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并集团。

    章二  但是,依照常例,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即其子不得称为公民;有时候,这种条件还得追溯更远,推及二代、三代或者更多世代的祖先。 这诚然是一个通俗而简易的定义,可有些人将提出这样的疑问:那上三代或上四代的祖辈怎样成为一个公民的呢?里昂底尼的高尔吉亚——部分出于嘲讽,部分也是为了给自己解嘲——说,“石灰泥浆是由灰泥匠制造的,拉里萨公民就是由公民匠(第缪俄古)制造的,第缪俄古这行职业(这些职官)就在制造拉里萨公民。”但在实际上问题是单纯的,按照我们上述的定义,那些[被制成为公民的]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确是公民了。[我们的定义比以血统来论断公民身分较为妥贴;]因为“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则其子也是公民”这种的话,没法应用到一个城邦的初期居民或创始的人们。此外,对于由政体的变革而获得政治权利的人们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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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政 治 学

    提出更大的疑难。 譬如,在雅典,克勒斯叙尼在驱逐了僭主们之后,把许多外侨以及外邦居留民中的奴隶编入雅典各部族间。 在这些新增的公民方面所引发的疑难,实际上不是某人是否为公民的事实问题,而是这些[事实上已是公民的]人们是否应使他们成为公民的法制问题。 从这个问题又可引起进一步的问题,即凡在道义(成规)上不该为公民的是否可以成为真正的公民?而凡不合道义的事物是否就为虚假的事物?

    如今,恰好有些人,按照道义说来,不应受任为官吏,竟然做了官吏,我们也并不因为他们治理不良就说这些人不是官吏。[就公民说,情况也相似。]他们既然被认为参予城邦统治机构的人们——我们上述的定义就是以具有参加议事和审判的职能的人作为公民——那么,在变革后凡已经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实际上就须称为公民了。

    章三  至于他们该不该成为公民,那是另一回事,这与我们以前所述及的范围较大的问题有密切的关系。说到城邦时,曾提到一个相似的疑难,某一作为(措施)是否可说这是城邦的作为(措施)。

    以一寡头或僭主政体的转变为平民政体为例,有些人这时就拒不履行公共契约或相似的其它义务,说这些契约不是城邦所订,只是那个僭主的措施。 他们认为某些政制是凭借暴力建立起来的,并不以公众利益作为建国的目的。 但是这样的争执同样也可施之于平民政体,平民政体也有以暴力创始的,如果说一个寡头政府或僭主政府的作为,可以否认它作为城邦的措施,那么这个平民政府的作为也是可以否认的。 于是这个问题又引发了另一问题:——我们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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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38

    根据什么来确定这一城邦为“同一”城邦,或相反而为“别一”城邦?

    专从[自然条件,]如土地(国境)和人民,考察城邦的异同,这是很肤浅的方式。城邦的土地和人民是可以划分的,或划分为二,或者作更多的划分,让某些人民住在一个区划之中,而另一些人民则住在另一区划中。[这样的区划是否就使一城邦失去其同一性?

    ]这种疑难是不足重视的;在这里我们应注意到“波里(城邦)”这一名称是具有多种命意的。 即使就全部人民居住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论述一城邦,问题还是存在的:这个城邦在什么时候或什么条件之下才能确实认为同一城邦。 确定一个城邦不应以垣墙作标准。 把伯罗奔尼撒全区建筑一座围城是可能的,[但这样是否就可说伯罗奔尼撒已成为单一的城邦呢?

    ]巴比伦可以说正是这个样子,其它“民族国家”的版图也是这样,一个城邦是难与比拟的。据说,巴比伦曾被敌国入侵,占领了三天之后,还只有一部分人知道境内发生了这样的大事。 但是这里所涉及的疆域问题应以另作论述为宜。 确定城邦疆域的大小以及邦内应以一个民族为主或可兼容几个民族,这些问题的思考是政治家的实务。让我们再从全部人民居住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考究一下有关种族的问题,居民一代代的死亡,一代代的生长,一城邦历经世代,假若它的种族仍照旧不变,我们是否就说这还是同一城邦?有如流水滔滔,逝者如斯,我们仍说这是某泉某河?或从另一方面观察,尽管人民[种族]犹是,有如流泉之犹是,而城邦却已经变换而不再是那个旧邦了?

    [这里表明了问题的实质:]城邦原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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