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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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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权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兰西初定租期为九年,近来才延长至二十七年。
但二十七年为期的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励佃农进行各种最重要的改良。我们知道,欧洲
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家。土地法都是为他们所设想的地主利益打算的。他们
认为,为地主利益打算,祖先不应以土地长期出租,使得他们长期间不能充分享受土地
的价值。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浅。他们不会想到这种规定,一定会妨害改良,结果,
一定会妨害他们自己的真实利益。
    古代,农民对于地主,除了纳租,还须提供各种劳役。那种劳役,既不明定于祖约
内,又不受任何规定支配,只要庄主诸侯需要,就得随命随到。这种全无规定的劳役,
使佃农不知受了多少疼苦。苏格兰晚近把一切全无规定的劳役废止,不到几年,国内农
民的境况就改善了许多。
    农民的私役如此,公役又复同样横暴。公路的建筑修补(这种劳役,我相信,各处
尚未废除,但横暴的程度不等),不过是一个例子罢了。在王军或王官过境时,当地农
民,又有提供车马粮食的义务,那虽有代价,但代价定于食物征发官。我相信,在欧洲
各君主国中,只英国一国,完全消除了食物征发的压迫。在法国和德国,那都未曾消除。
    农民所负担的劳役义务,既如上述。农民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其不规则和横暴的程
度也和劳役义务不相上下。古代贵族,虽不愿在金钱方面给君主以任何帮助,但毫不踌
躇地听任君主对佃农征收贡税。他们没有看出,这种苛税终必严重地影响他们自身的收
入。法国今天仍有贡税,那就是古代君王苛税的一例。贡税是加于假定的农民的利润的
一种税,它是根据农民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估定的。所以,农民为自身利益计,尽可能装
穷,结果,他耕作所用的资本必减至尽可能少的程度。至于改良土地的资本,那就以减
少到零为宜。即使法国农民手中积蓄了一点资本,亦将因有贡税,不愿投到土地上来。
贡税事实上几乎等于禁止农民把积蓄投资于土地。此外,此种赋税被认为会抑低任何要
完纳它的人的身分,使不仅不能与乡绅平行,且不能与市民并列。而谁租借别人的土地,
谁就要完纳这种税。绅士,甚至有产的市民,都不愿受这种耻辱。所以,施行这种赋税
的结果,不仅使从土地方面蓄积起来的资本不用来改良土地,而且使一切资本都不用来
改良土地。英格兰以前曾有十分之一税和十五分之一税,就它们对土地的影响说,似乎
是和贡税同一性质的税。
    在这一切害农政策之下,要耕者来改良土地的可能性很少。这一阶级的人民,尽管
受法律保障,有自由,有安全,但在改良土地上,却处于大不利的地位。农民与地主比
较,犹如借钱经商者与有资亲自经商者相比。固然,无论是借资经商,或是有资亲自经
商,只要他们的行为一样慎重,他们的资财就都可以增进,但因借钱经商者的利润有一
大部分归作借款的利息,所以借钱经商者的资财的增进,定要迟缓得多。同样,与地主
比较,即使行为一样慎重,佃农耕地的改良,亦要迟缓得多;因为,在农民的场合,生
产物的大部分须归作地租,而在地主的场合,这一部分却仍可用来作进一步的改良。此
外,农民的地位,当然比地主低。不仅如此,欧洲有大部分地方,把农民看作下等人民,
甚至不如有些地位的小商人和技师。至于农民地位被看得低于大商人和大制造商,那是
全欧洲各地普遍的情况了。世上有几个大财主愿舍弃高的地位而与下等阶级的人民为伍
呢,所以,即在现今,欧洲人的资本,仍很少会由他业转到农业上来改良土地。也许与
欧洲其他国家比较,英国资本转到农业方面来改良土地的,比较多些。但即在英国,在
若干地方用于农业上的大资本,大都是在农业上获得的(和一切其他职业比较,农业上
资财的蓄积,最为迟缓)。不过,我们应该知道,在所有国家里,除了小地主,最能改
良土地的,要首推富农、大农。在欧洲君主国中,英格兰也许格外有这种情形。据说,
在荷兰共和政府只及瑞士伯尔尼共和政府中,农民的地位,亦不亚于英格兰农民。
    除上述外,欧洲古代的政策,尚有其他不利于土地的改良与垦作的地方,不论进行
改良和垦作的人是地主还是农民。(一)到处都规定,未经特许,谷物输出一律禁止;
(二)限制谷物甚至各种农产物的内地贸易,实行禁垄断禁零售禁屯积种种谬法,确立
集市市场的特权。我说过,古意大利土地非常肥沃,且又为世界最大帝国的中心地,然
其农耕的进展,亦不免因禁止谷物输出和奖励外谷输入而受到许多阻碍。至于土地没有
那样肥沃,位置没有那样有利的国家,其耕作事业会因限制谷物的内地贸易和禁止谷物
输出而受到何种程度的阻碍,就难于想象了。
 
  


国富论(第三篇)
第三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的勃兴与进步
  
    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居民的境况,并不比农村居民好。不过,那时候都市中的居
民,和古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内的居民大不相同。在这等古代共和国内,地主
占居民中的多数,他们分占公地,都觉得房屋毗连,环以围墙,便于共同防御。但在罗
马帝国崩溃后,地主大都散居于各自领地的城寨内,住在各自的佃农及属民中间。市镇
上的居民,大都是商人和技工。他们的处境无异于隶役,或近似于隶役。古时各宪章所
赋与欧洲各重要都市居民的权利,充分证明了他们在未取得这些权利以前的生活情况。
这些宪章,准许都市人民,第一,可以自由嫁女,不必领主许可;第二,在他死后,他
的财物,可由儿孙承继,不由领主领取;第三,自身遗产,可由遗嘱处分。这种权利的
颁给,充分证明了在未颁给前,他们是和农村耕作者几乎一样,或竟全然一样,处于贱
奴状态。
    这些人,无疑是很贫困很下贱的,他们肩挑着货物,过市赴墟,从这里跑到那里,
与今日拉车荷担的小贩相类似。那时欧洲各国,象现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一样,经常在这
些旅行者经过某些采邑,经过某些桥梁,赴市趁墟,设摊售货的时候,把赋税加在他们
的人身与货物上。在英格兰,这些税,叫做过界税、过桥机、落地说、摊税。有的时候,
国王以及在某些场合拥有这项权力的大领主,特许某些商人,特别是住在他们领地内的
商人,免纳各税。因此,这些商人的地位,虽在其他各点与隶役无异或极相类似,但仍
被称为自由商人。不过,他们为报答保护者的保护,通常每年须纳人头税若干。当时非
付厚酬,保护不易获得。所以,这类人头税可看作他们对保护者舍弃其他税收所提供的
补偿。这种交换条件的实行,当初只限于个人,其期限或限于其人之身,或凭保护者的
好恶。英国土地清丈册关于几个都市的很不完全的记载,常常提及某某市民为这种保护
各纳人头税若干给国王或大领主。有时,它又只记录这些人所纳的税的总和。
    都市居民的情况,无论当初是怎样卑贱,但与乡村耕作者比较,他们取得自由与独
立,在时间上总要早得多。都市居民的人头税,是国王收入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收入,
多由国王制定比额,在一定年限内包给该市长官或其他人征收。但市民自己亦往往可以
取得这样的信用,来经收他们本市的这种税收,于是就对这全部税额,联合负责。这种
包税办法,对于欧洲各国国王的一般经济,当是十分适宜的,因为他们本来惯于把庄园
全部的税收,交由庄园全体佃农包办,使对这全部税收负连带责任。但这种办法,对佃
农亦有利。他们可照自己喜欢的方法从事稽征,并通过自己聘员之手将税款纳于国库,
不必再受国王派出的吏役的横暴了。这在当时被视为极重大的一件事。
    当初,市民包办市的租税,和农民包办庄园的税一样,是有年限的。后来,跟着时
代的推进,变成永久的。税额一定,以后永远不能再加。税额既成为永久的,以纳此稅
为条件的其他各种赋税的豁免,便亦成了永久的。因此,其他各税的豁免,便不限于一
人之身,不再属于作为个人的个别的人,而属于特殊城市内的一切市民了。这个城市,
因此成为所谓自由市;由于同一理由,市民成为所谓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前面说过的那种种重要特权即嫁女自由权、儿女承继权与遗嘱权,一般常是随着这
种权利一同赐给特殊市的一般市民的。那种种特权,是否常伴随着贸易自由权的赐与,
赐给作为个人的个别市民,我不知道。也许真是如此,但我提不出什么直接的证据。不
过,无论如何,贱奴制度及奴隶制度的主要属性,就这样从他们身上解去了,至少,从
这个时候起,他们在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由这个字的意义上,是自由了。
    不仅如此。他们通常设立一种自治机关,有权推举市长,设立市议会,设立市政府,
颁布市法规,建筑城堡以自卫,使居民习战事、任守备。遇有敌攻或意外事情,凡属居
民,不分昼夜,都须尽防卫责任。在英格兰,他们一般可免受郡裁判所州裁判所的管辖;
所有诉讼,除公诉外,都可由市长判决。在其他各国,市长所得的裁判权尤大。
    市税由市民包办的都市,不能不给它们以某种裁判权,借以强迫市民纳税。此时,
国家纷乱,如果要它们到别的法庭请求这种判决,势必极其困难。但很奇怪,欧洲各国
君主,为什么这样地用这部分税收来交换这种固定的不得增加的租税。我们知道,这种
税收在一切税收中,是最不必劳神费财,自然会增加起来的。此外,还有一点,也是很
为奇怪的,那就是,君主们竟然自动地在他们领土的中心,建立一种独立的民主国。
    要理解此中理由,必须记得,在当时纷乱情形下,欧洲各国君主,也许没有一个能
保护国内弱小人民,使不受大领主的压迫。这一部分弱小人民,既不能受国法保护,又
无力自卫,所以只有两条路走,就是说,若不投身某大领主之下,为其奴隶,乞求保护,
就只有联合起来,共同守卫,彼此相互保护。城市居民单个地说,没有自卫能力,但一
经有了攻守同盟,抵抗力就不可轻视。领主常鄙视市民,不仅认为市民的身分与己不同,
而且认为市民是被释放的奴隶,其族类亦与己不同。因此,市民的富裕,常常使领主嫉
妒愤怒,有机会即加以压迫侵凌,不稍宽恕。市民当然嫉恨领主,畏惧领主。恰好,国
王亦畏惧领主,嫉恨领主。另一方面,国王虽亦鄙视市民,但他没有嫉恨他们、畏惧他
们的理由。所以,相互的利害关系,使国王市民互结同盟,以抗领主。市民是国王敌人
的敌人,所以,国王为了他自己的利盎,尽其所能,使市民的地位变为稳固,不依靠这
种敌人。给予市民权力,使能推举市长,制订市法规,建筑城堡自卫,进行军事训练,
国王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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