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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神学大全-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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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盲者需要向导,跛者需要扶持,穷人需要财物。所以,把施舍这样来分类是不适当的。
    三、此外,施舍原为慈悲或怜悯的行为。可是,规劝犯罪者,似乎更是严厉的行为,而非慈悲或怜悯的行为。所以,不应该把它列在神性的施舍工作之间。
    四、此外,施舍的目的,是在于供应所缺。可是,没有一个人,不是在某些事上缺欠知识的。所以,似乎人人都应该以其所知去教人人了。
反之  ︵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里说:「有知识的人应该注意,不可缄默不言;拥有财产的人应该戒慎,不可不慈悲为怀,乐善好施;从事技艺工作者,应该极其努力,务使他人也能分享他的技能;有向富有者进言的机会者,应该知所警惕,以免能为穷困求助,却因祇图自保,而应受处罚。」︵福音论赞,卷一第九篇︶所以,关于人们富有或匮乏方面的那些事情,以上所作的施舍分类,是分得适当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上述施舍的分类,是按照近人所有的种种不同的缺欠或需要,而适当地来定的:其中有的是关于灵魂方面的,而由神性的施舍来救助;其它的是关于身体方面的,则由形体的施舍来救助。身体的需要,或者是在生前,或者是在死后。如果是在生前,那么或者是关于人人都需要的事物方面,或者是偶然附加的特殊的需要。如有第一种情形︵生前︶,那么或者是内在的需要,或者是外在的需要。内在的需要有两种:一种是用固体的食物来解救的,即饥饿;关于它,我们有「饥饿的给他吃」。另一种则是用液体的饮品来解救的,即口渴;关于它,我们有「口渴的给他喝」。需要外在救助的一般需要,也有两种:一种是关于穿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有「赤身裸体的给他穿」。另一种是关于住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有「收留行旅」。同样,如果是特殊的需要,那么或者是由于内在的原因,例如疾病,这时我们就有「探望病人」;或者是由于外在的原因,这时我们有「赎回俘虏」。关于死后之事,我们有「埋葬死人」。
    同样的,关于神性方面的需要,则以神性的行动,用两种方式来予以救助:第一种方式是祈求天主帮助;关于这一点,我们有「祈祷」,这是指一个人为别人祈祷。第二种方式是给以人力的帮助。这有三种方式:第一、是为帮助理智方面的不足;如果这种不足是在理论方面的,那么就用「教导」来加以补救;如果是在实用方面的,那么就用「解惑」来加以补救。第二、这种不足可能是在嗜欲能力之情方面,其中最大者为忧苦或哀愁;补救的方法,就是「安慰」。第三、不足可能是由于不正当的行为而造成的。这也可以从三方面来看:其一是从犯罪者方面来看;既然罪恶来自他不正当的意志,所以采用的补救是「规劝」。其二是从被得罪者方面来看;如果被得罪的是我们自己,就用「宽恕」来补救。可是,如果被得罪的是天主或近人,那就「不是我们所能宽恕的」,如同耶洛尼莫在「玛窦福音批注」︵卷三关于第十八章十五节︶里所说的。其三是从不正当行为的后果方面来看;罪人因着这种行为,即使非其所愿,也会为那些与他一起生活的人带来麻烦;为此,就要用「忍耐或担待」来补救,尤其是对待那些由于软弱而犯罪的人,如同罗马书第十五章一节所说的:「我们强壮者,该担待别人的软弱。」不仅要担待他们由于软弱,藉不正当行为而带来的麻烦,而且也要担待他们所加的任何重担,如同迦拉达书第六章二节所说的:「你们应彼此协助背负重担。」
释疑  一、埋葬死人,针对身体死后所有的感官,诚然对死人没有益处。主说:「那些杀害肉身的,而后不能更有所为」,就是这个意思。所以,主也没有把埋葬死人,与其它的慈悲或怜悯的工作相提并论,而祇提及那些比较更明显的需要。不过,对死者的肉体所做的事,的确与死者有关:一方面使他能继续生活在人们的记忆里;假如不给他埋葬的话,人们就不会那样对他表示敬意。另一方面这与一个人生前爱护自己的身体也有关系;这种爱护,在他去世之后,凡是善心的人,都应该予以迎合。为此,有些人因埋葬死人而受到了褒扬,如多俾亚,以及那些埋葬主的人,如同奥斯定在「追荐亡者」一书里所写的︵第三章︶。
    二、所有其它一切的需要,都可以归在其内。因为盲目与跛足都是疾病;所以,引导盲人和扶持跛子,归在探望病人之内。同样的,帮助一个人应付任何外来的欺压,归在赎回俘虏之内。用以救济穷人的财物,祇是为了供应上述的需要而去寻求的。为此,没有理由要特别提出这种个别的需要。
    三、归劝罪人,以归劝这个行为来说,似乎含有公正严厉的意味。可是,从归劝者的用意是想使人远离罪恶这方面来看,这是一个慈悲和爱怜的行为,如同箴言第二十七章六节所说的:「爱者的鞭打,胜过恨者的拥吻。」
    四、并非一切无知都构成人的缺欠,祇有人应知而不知的那种无知,才是缺欠。用教导去补救这个缺欠,属于施舍的范围。不过,在实行时,应该遵从人物时地等客观情形的要求,如同在实修其它的德性时一样。
        第三节  是否形体的施舍比神性的施舍更好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形体的施舍似乎比神性的施舍更好。因为:
    一、给一个有更大需要的人施舍,更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因为施舍之堪受称赞,是由于它救助一个有需要的人。可是,用形体的施舍去救助的肉体,比那用神性的施舍去救助的心神,在本质方面,实有更大的需要。所以,形体的施舍更好。
    二、此外,行善得到补偿,减少施舍的美誉和功劳。为此,主在路加福音第十四章十二节说:「几时你设午宴或晚宴,不要请你的朋友、兄弟、亲戚、及富有的邻人,怕他们也要回请而还报你。」可是,在神性施舍方面,常有一些补偿;因为谁为别人祈祷,自己也由此而得益,如同圣咏第三十四篇十三节所说的:「我的祈祷将回归我自己的胸怀。」那教导别人的,也能增长自己的知识。至于形体的施舍,就没有这样的情形。所以,形体的施舍比神性的施舍更好。
    三、此外,穷困者因施舍得到慰藉,这是施舍值得称述的地方。为此,乔布传第三十一章二十节说:「如果他的肺腑没有向我道谢」,而︵保禄︶宗徒在费肋孟书第七节说:「弟兄,借着你,圣徒们的心都舒畅了。」可是,形体的施舍,有时比神性的施舍,更能使穷困者惬意。所以,形体的施舍比神性的施舍更好。
反之  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一书里,︵卷一第二十章︶,谈到︵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二节里的︶「求你的,就给他」这句话时,说:「你应该这样给,要无损于你自己,也要无损于别人。几时你拒绝别人所要求的东西,要︵给他︶指出公正的理由,不可让他毫无所得而离去。有时如果你规劝那提出不当要求的人,你就是提供了更好的东西。」可是,规劝是一种神性的施舍。所以,神性的施舍比形体的施舍,更为可贵。
正解  我解答如下:要比较这些施舍,可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简单地或绝对地来比较。如此,为了三层理由,神性的施舍应占第一位。第一,因为所赠与的东西更为高贵;也就是说,神性的礼物,胜过形体的礼物,如同箴言第四章二节所说的:「我要把好的礼物送给你们,你们不要放弃我的法律。」第二、由于得到帮助的主体;因为心神比肉体更为高贵。为此,正如一个人在照顾他自己的时候,对于自己的心神,应该比对于自己的肉体更加留神,同样他在照顾他的近人时,也应该如此;因为他必须爱人如己。第三、由于在帮助我们的近人时所做的行为;因为神性的行为,比那些有一点属于奴隶性的形体的行为,更为高尚。
    另一种比较的方式,是︵相对地︶在某一种特殊的情形下,即在某一样形体的施舍,比某一样神性的施舍更好时,去比较它们;例如应先给一个饿得要死的人提供食物,而不是应先教导于他,如同「哲学家」︵在「辩证论」卷三第二章里︶所说的:「对一个有需要的人来说,有钱比高谈哲理更好」;虽然简单或绝对地来说,谈论哲理是一件更好的事。
释疑  一、如果其它方面一切都相等,那么更好是给那有更大需要的人。可是,如果那个不大有需要的,是一个更好的人,而且需要更好的东西的话,那么更好给他。这就是这里所讨论的情形。
    二、补偿只要不是故意去寻求的,并不减少施舍的功劳及美誉;正如人间的荣誉,祇要不是故意去追求的,也不有损于德行一样。为此,萨鲁斯底谈论卡道(cato)说:「他越不求名,却越闻名。」︵论卡提里纳之政变,第五十四章︶关于神性的施舍,也是如此。不过,意图得到神性的美善,并非如同意图得到形体的利益那样,会减少功劳。
    三、施舍者的功劳,是由受恩者的意愿合理地得到满足来决定的,不是由于他不合理地得到满足。
第四节  形体的施与是否有神性的效果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形体的施舍似乎没有神性的效果。因为;
    一、没有效果超过原因的。可是,神性的善超过形体的善。所以,形体的施舍没有神性的效果。
    二、此外,亵圣贸易之罪,就是以形体的俗物,去交换神性的圣物。这是应该绝对避免的事。所以,一个人不可施舍,以求得到神性的效果。
    三、此外,原因增多,效果也增多。所以,如果形体的施舍能产生神性的效果的话,那么施舍越多,神性的利益越大。可是,这相反在路加福音第二十一章第三等节,关于那个投两文钱在银库里的寡妇所读到的,因为按照主的判断,「她比众人投入都多」。所以,形体的施舍没有神性的效果。
反之  德训篇第二十九章十六节说:「男人的施舍,将保存人︵得自天主的︶恩宠,有如保护瞳孔。」︵参看第十七章十八节︶
正解  我解答如下:形体的施舍,可以从三方面来看:第一、从它们的本体方面;如此,则祇能有形体的效果;这是因为它们供应近人形体方面的需要。
    第二、可以从它们的起因方面来看;即是说,一个人是为了爱天主和爱近人,而实行形体的施舍;如此则形体的施舍就产生神性的效果,如同德训篇第二十九章十三及十四节所说的:「你宁可为兄弟耗费你的银钱。要按照至高者的诫命,处理你的财宝;这比黄金为你更有益处。」
    第三、从效果方面来看;如此则也有神性的效果;这是因为近人受到了施舍的救助,就会为恩人祈祷。为此,那段圣经︵第十五节︶接着说:「应将施舍存在穷人的胸怀里,它必能救你脱免一切灾难。」
释疑  一、这个论证,是从形体的施舍本体方面去看它们。
    二、施舍者并不是想用一样形体的东西,去购买一样神性的东西,因为他知道,神性的东西超过形体的东西无限倍;而他所想的,是借着爱德之热情,使自己堪得神性的效果。
    三、那个寡妇所给的,数量固然是少;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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