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教育出版电子书 > 文献通考1 >

第12章

文献通考1-第12章

小说: 文献通考1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十二年,诏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
    炀帝即位,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其後将事辽
碣,增置军府,扫地为兵,租赋之入益减,征伐巡幸,无时休息,天下怨叛,以
至於亡。
    唐武德二年制,每丁租二石,绢二疋,绵三两,自兹之外不得横有调敛。
    武德六年,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
宜为九等。(馀见《乡役门》)
    七年,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十
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馀为口分。永
业之田,树以榆、桑、枣及所宜之木。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
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
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
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
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馀以给比乡,县有馀以给比县,州有馀
以给比州。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绫纟各二丈,
布加五之一;输绫绢纟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
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
三十日租、调皆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免课役及课户见《复除门》)。若岭
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人
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
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蝗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
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右此租、庸、调徵科之数,依杜佑《通典》及王溥《唐会要》所载。《陆宣
公奏议》及《资治通鉴》所言,皆同《新唐书·食货志》,以为每丁输粟二斛,
稻三斛,调则岁输绢二疋,绫纟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
乡则输银十四两。疑太重,今不取。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
经官,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诸工商,永业、
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因王事落外蕃不还,有亲属同居,其身分
之地六年乃追,还日仍给。身死王事者,子孙虽未成丁,勿追身分田。战伤废疾
不追减,终身。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官
人守业田、赐田欲卖及贴赁者,不在禁限。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
若州县改易,及他境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其城居之人,本县无田,听隔县受。
    《通典》曰:“虽有此制,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并兼之弊有逾汉成
哀之。”
    致堂胡氏曰:“古者制民之产,是度其丁户之众寡而授之田也。无世而无在
官之田,不特唐初也,系上之人肯给与不肯给耳。苟有制民常产抑富恤贫之意,
则必括民之无田者而给之田,其富而逾制者,必有限之之法,收之之渐也。若无
此意,则以民之犯法而没田为公家之利,与百姓为市而贸之,甚则以为价不售而
复夺之,又甚则强其亲属邻里高价而买之,而民之贫、之富、之利、之病皆不概
於心,惟鬻田得直、重敛得税斯已矣。自後魏、齐、周以来,莫如唐之租庸调法
最善,然不能百年,为苟简者所变,可胜惜哉!食禄之家毋得与民争利,此以廉
耻待士大夫之美政也。古之时,用人称其官,则久而不徙,或终其身及其子孙,
禄有常赐,故仕则不稼,有马乘则不察鸡豚,家伐冰则不畜牛羊,当是时而与民
争利,斯可责矣。後世用人不慎,升黜无常,朝飨大仓,暮而家食。苟非固穷之
君子甘於菽水,彼仰有事,俯有育,若不经营生理,又何以能存?卢怀慎为丞相,
其死也,惟有一奴,自鬻以办丧事,况其馀哉!以理论之,凡士而既仕者,即当
视其品而给之田;进而任使,则有禄以酬其品;置而不用,则有田以资其生。惟
大谴大呵,不在原宥之例,然後收其田里。如此,则不得与民争利之法可行,而
廉耻之风益劝矣。”
    水心叶氏曰:“自古天下之田无不在官,民未尝得私有之。但强者力多,
能兼并众人之利以为富,弱者无力,不能自耕其所有之田,以至转徙流荡。故先
王之政,设田官以授天下之田,贫富强弱无以相过,使各有其田得以自耕,故天
下无甚贫甚富之民。至成周时,其法极备,虽《周礼·地官》所载,其不能无
牵合抵捂处,要其大略亦可见。周公治周,授田之制,先治天下之田以为井,井
为疆界,岁岁用人力修治之,沟洫畎浍皆有定数。疆界既定,人无缘得占田。
其田有弱者,游手者不耕,无强民贪并之害。後来井田不修,堤防浸失,毁
坏绝灭。至商鞅用秦,已不复有井田之旧,於是开阡陌(《汉志》曰:“东西曰
阡、南北曰陌”)。阡陌既开,天下之田简直易见,看耕得多少,惟恐人无力
以耕之。故秦汉之际有豪强兼并之患,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无立锥之地。虽然
如此,犹不明说在民,但官不得治,故民得自侵占,而贫者插手不得,不得不去
而为游手,转而为末业。终汉之世,以文景之恭俭爱民,武帝之修立法度,宣帝
之励精为治,不知其本不如此,但能下劝农之诏,轻减田租,以来天下之民。
如董仲舒、师丹虽建议欲限天下之田,其制度又与三代不合。当时但问垦田几
亩,全不知是谁田,又不知天下之民皆可以得田而耕之。光武中兴,亦只是问天
下度田多少,当时以度田不实,长吏坐死者无数。至於汉亡,三国并立,民既死
於兵革之馀,未至繁息,天下皆为旷土,未及富盛,而天下大乱。虽当时天下之
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为在官,则官无人收管;以为在民,则又无簿籍
契券,但随其力之所能至而耕之。元魏稍立田制,至於北齐、後周皆相承授民田,
其初亦未尝无法度,但末年推行不到头,其法度亦是空立。唐兴,只因元魏、北
齐制度而损益之,其度田之法,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一夫受
田一顷。周制乃是百步为亩,唐是二倍有馀,此一项制度与成周不合。八十亩
为口分,二十亩为世业。是一家之田,口分须据下来人数占田多少。周制八家皆
私百亩,唐制若子弟多,则占田愈多,此又一项与成周不合。所谓田多可以足其
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之田减宽乡之半,其他有厚薄,岁一易者倍授之,
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亦与周制不同。先王建国,只
是有分土(孟子曰:“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无分
民,但付人以百里之地,任其自治。盖治之有伦,则地虽不足,民有馀(孟子所
谓“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於王之野”者是也),苟不能治,或德不足以怀柔,民
不心悦而至,则地虽多,而民反少(孟子载梁惠王所谓“寡人之民不加多”者是
也)。唐既止用守令为治,则分田之时不当先论宽乡狭乡,当以土论,不当以人
论。今宽乡自得多,狭乡自得少,自狭乡徙宽乡者又得并卖口分、永业而去。
成周之制,虽是授田与民,其水旱之不时,凶荒之不常,上又振贷救恤,使之
可以相补助,而不至匮乏。若唐但知授田而已,而无补助之法,纵立义仓振给之
名,而既令自卖其田,便自无恤民之实矣。周之制最不容民迁徙,惟有罪则徙之
(《记·王制》:“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
移之右;不变,移之郊;不变,移之遂;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唐
容他自迁徙,并得自卖所分之田。方授田之初,其制己自不可久,又许之自卖,
民始有契约文书,而得以私自卖易。故唐之比前世,其法虽为粗立,然先王之法
亦自此大坏矣。後世但知贞观之法,执之以为据,故公田始变为私田,而田终不
可改。盖缘他立卖田之法,所以必至此。田制既坏,至於今,官私遂各自立境界,
民有没入官者,则封固之,时或召卖,不容民自籍。所谓私田,官执其契券,以
各征其直。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前世虽不立法,其田
不在官,亦不在民。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其後兵革既起,征敛烦
重,遂杂取於民。远近异法,内外异制。民得自有其田而公卖之,天下纷纷,遂
相兼并,故不得不变而为两税,要知其弊实出於此。”
    水心言唐方使民得立券自卖其田,而田遂为私田,此说恐亦未深考。如萧何
买民田自污;贡禹有田一百五十亩,被召之日,卖其百亩以供车马。则自汉以来,
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盖自秦开阡陌之後,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
得之。富者有赀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於富贵者也。
王翦为大将,请美田宅甚众,又请善田者五人。可以见其时田虽在民,官未尝有
授田之法,而权贵之人亦可以势取之,所谓善田则属役者也。苏秦曰:“使我洛
阳有田二顷,安能复佩六国相印?”盖秦既不能躬耕,又无赀可以买田,又无权
势可以得田,宜其贫困无赖也。

    ●卷三·田赋考三
    ○历代田赋之制
    元宗开元八年,颁庸调法於天下。
    是时天下户未尝升降,监察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羡田、逃户,自占者给
复五年,每丁税钱千五百。以摄御史分行括实。阳翟尉皇甫憬上书,言其不可。
帝方任融,乃贬憬为盈川尉。诸道所括得客户八十馀万,田亦称是。州县希旨,
张虚数,以正田为羡,编户为客,岁终籍钱数百万缗。
    沙随程氏曰:“按唐令文,授田每年十月一日,里正预造簿,县令总集应退
应授之人,对共给授。谓如里正管百丁,田万亩。立法之意,欲百家仰事俯育,
不致困乏耳。因制租、调以禄君子,而养民之意为多。律文脱户者有禁,漏口者
有禁,浮浪者有禁,占田违限者有禁,官司应授田而不授、应课农桑而不课者有
禁,但使後世谨守高祖、太宗之法,其为治岂易量哉!中法度废弛,凡史臣所
记时弊,皆州县不举行法度耳。时天下有户八百万,而浮客乃至八十万,此融之
论所以立也。使融检括剩田以授客户,责成守令不收限外之赋,虽古之贤臣何以
加诸?虽有不善,其振业小民,审修旧法,所得多矣。故杜佑作《理道要诀》,
称融之功。当是时,姚崇、宋、张九龄辈皆在,岂雷同默默者邪!故唐人後亦
思之。然陆贽称租调法曰:‘不校阅而众寡可知,是故一丁之授田,决不可令输
两丁之赋。非若两税,乡司能开阖走弄於其也。’史臣曰:‘州县希融旨,空
张其数,务多其获。’盖与陆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1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