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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文献通考1-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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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丁之赋。非若两税,乡司能开阖走弄於其也。’史臣曰:‘州县希融旨,空
张其数,务多其获。’盖与陆贽之说背驰,岂史臣未稽其实邪?”
    开元十六年,诏每三岁以九等定籍。
    先是,扬州租、调以钱,岭南以米,安南以丝,益州以罗、纟、由、绫、绢
供春采。因诏江南以布代租,凡庸、调、租、资课皆任土所宜。以江淮转输有河
洛之艰,而关中蚕桑少,菽麦常贱,乃命庸、调、资课皆以米,凶年乐输布绢者
从之。河南、北不通运州,租皆以绢,代关中调、课,诏度支减转运。
    天宝五载,诏贫不能自济者,每乡免三十丁租、庸。
    天宝中,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十三亩。
    按:十四年有户八百九十万馀,计定垦之数,每户合得一顷六十馀亩。至建
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田数,都得百十馀万亩。
    代宗宝应元年,租庸使元载以江淮虽经兵荒,其民比诸道犹有赀产,乃按籍
举八年租调之违负及逋逃者,计其大数而徵之,择豪吏为县令而督之。不问负之
有无,赀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发徒围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十取八九,
谓之“白著”。有不服者,严刑以威之。民有蓄十斛者,则重足以待命,或相
聚山林为群盗,县不能制(盗袁晁起浙东,攻陷诸郡,众近二十万,经二年,李
光弼讨平之。)
    广德元年,诏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庸、税、地税依旧。凡亩税二升,男子二
十五为成丁,五十五为老,以优民。
    大历元年,诏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市轻货给百官手力课。以国用急,不及
秋,苗方青则徵之,号“青苗钱”又有“地头钱”,亩二十,通名青苗钱。又诏
上都秋税分二等,上等亩税一斗,下等六升,荒田亩税二升。五年,始定法:夏,
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四升;秋,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三升,荒田如故,青苗
钱亩加一倍,而地头钱不在焉。
    大历四年,敕:“天下及王公以下,今後宜准度支长行旨条,每年税钱:上
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上下户三千,中上户二千五百,中中户二千,中
下户千五百,下上户一千,下中户七百,下下户五百文。其见任官,一品准上上
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馀品并准此依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
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百
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徵纳。其寄庄
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递加一等
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在所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
准八等户税,馀准九等户税。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
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
    按:以钱输税而不以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人皆以为行两税以後之
弊,今观此,则由来久矣。
    德宗时,杨炎为相,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
使以总之。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於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
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
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以大历十
四年垦田之数为定,而均收之。遣黜陟使按诸道丁产等级,免鳏寡独不济者,
敢加敛以枉法论。旧户三百八十万五千,使者按得主户三百八十万,客户三十万。
天下之民,不土断而地著,不更版籍而得其虚实。岁敛钱二千五十馀万缗、米四
百万斛以供外,钱九百五十馀万缗、米千六百馀万斛以供京师。天下便之。
    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开元後久不为版籍,法度废弊。丁口转死,田亩换易,
贫富升降,悉非向时,而户部岁以空文上之。又戍边者蠲其租庸,六岁免归。元
宗事夷狄,戍者多死,边将讳不以闻,故贯籍不除。天宝中,王钅共为户口使,
务聚敛,以其籍存而丁不在,是隐课不出,乃按旧籍,除当免者,积三十年责其
租庸,人苦无告,法遂大弊。至德後,天下兵起,人口凋耗,版图空虚,赋敛之
司莫相统摄,纪纲大坏,王赋所入无几。科敛凡数百名,废者不削,重者不去,
吏因其苛,蚕食於人。富人多丁者以宦、学、释、老得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
故课免於上,而赋增於下。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土著者,百不四五。
炎疾其弊,乃请为两税法,以一其制。议者以为租、庸、调,高祖、太宗之法,
不可轻改,而帝方任炎,乃行之。自是吏奸无所容,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
    沙随程氏曰:“开元中,豪弱相并,宇文融修旧法,收羡田以招徕浮户,而
分业之。今炎创以新意,而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
始与孟子之论悖。而史臣诋融而称炎,可谓浅近矣。赞称融取隐户剩田以中主欲,
夫隐户而不出,剩田而不取,则高祖、太宗之法废矣,流亡浮寄者,何以振业之
乎?使贤者当炎之地,宜用融之善,以修旧法,以革时弊;去融之不善,务为简
易,责成守令,而不收籍外之税,俾高祖、太宗之法弊而复新。户口既增,租调
自广,此陆贽之论谆复而发者,如斯而已也。且天宝盛时,户八百馀万,兵乱之
後,至是三百馀万,既曰土著者百无四五,是主户十五馀万,浮客二百八十馀万
也,宜无是理。既不复授田,虽以见居为簿,何益乎?”
    按:宇文融、杨炎皆以革弊自任,融则守高祖、太宗之法,炎则变高祖、太
宗之法。然融守法而人病之,则以其逼胁州县,妄增逃羡以为功也。炎变法而人
安之,则以其随顺人情,姑视贫富以制赋也。融当承平之时,簿书尚可稽考,乃
不能为熟议缓行之规;炎当离乱之後,版籍既已隳废,故不容不为权时施宜之举。
今必优融而劣炎,则为不当於事情矣。
    建中三年,诏增天下税钱,每缗二百。朱滔、王武俊、田悦合纵而叛,国用
不给。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增其本道税钱,因诏天下皆增之。
    贞元八年,剑南节度使韦皋又增税十二,以增给官吏。
    贞元四年,诏天下两税审等第高下,三年一定户。
    自初定两税,货重钱轻,乃计钱而输绫绢。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绢疋
为钱三千二百,其後一疋为钱一千六百,输一者过二。虽赋不增旧,而民愈困矣。
度支以税物颁诸司,皆折本价为虚估给之,而缪以滥恶督州县剥价,谓之“折纳”。
复有“进奉”、“宣索”之名,改科役曰“召雇”,率配曰“和市”,以巧避微
文,比大历之数再倍。又疠疫水旱,户口减耗,刺史析户,张虚数以宽责。逃死
阙税,取於居者,一室空而四邻亦尽。户版不缉,无浮游之禁。州县行小惠以倾
诱邻境,新收者优假之,唯安居不迁之民赋役日重。
    帝以问宰相陆贽,贽上疏请革其甚害者,大略有六。其一曰:“国家赋役
之法,曰租、曰调、曰庸。其取法远,其敛财均,其域人固。有田则有租,有家
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天下法制均一,虽转徙莫容其奸,故人无摇心。天宝之季,
海内波荡,版图隳於避地,赋法坏於奉军。赋役旧法,行之百年,人以为便。兵
兴,供亿不常,诛求隳制,此时弊,非法弊也。时有弊而未理,法无弊而已更。
两税新制,竭耗编,日日滋甚。陛下初即位,宜损上益下,啬用节财,而摘郡
邑,验簿书,州取大历中一年科率多者为两税定法,此总无名之暴赋而立常规也。
夫财之所生,必因人力。两税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税轻,多者
税重。不知有藏於襟怀囊箧,物贵而人莫窥者;有场圃仓,直轻而众以为富者;
有流通蕃息之货,数寡而日收其赢者;有庐舍器用,价高而终岁利寡者。计估算
缗,失平长伪挟轻费转徙者脱徭税,敦本业者困敛求。此诱之为奸,驱之避役也。
今徭赋轻重相百,而以旧为准,重处流亡益多,轻处归附益众。有流亡则摊出,
已重者愈重;有归附则散出,已轻者愈轻。人婴其弊。愿诏有司与宰相量年支,
有不急者罢之,广费者节之。军兴加税。诸道权宜所增,皆可停。税物估贾,宜
视月平,至京与色样符者,不得虚称折估。有滥恶,罪官吏,勿督百姓。每道以
知两税判官一人与度支参计户数,量土地沃瘠、物产多少为二等,州等下者配钱
少,高者配钱多,不变法而逋逃渐息矣。”其二曰:“播殖非力不成,故先王定
赋以布、麻、缯、纩、百,勉人功也。又惧物失贵贱之平,交易难准,乃定
货泉以节轻重。盖为国之利权,守之在官,不以任下。然则帛,人所为也;钱
货,官所为也。人所为者,租税取焉;官所为者,赋敛舍焉。国朝著令,租出,
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曷尝禁人铸钱而以钱为赋?今两税效算缗之末
法,估资产为差,以钱定税,折供杂物,岁目颇殊。所供非所业,所业非所供,
增价以市所无,减价以货所有。耕织之力有限,而物价贵贱无常。初定两税,万
钱为绢三疋,价贵而数不多,及给军装,计数不计价,此税少国用不充也。近者
万钱为绢六疋,价贱而数加,计口蚕织不殊,而所输倍,此供税多而人力不给也。
宜令有司复初定两税之岁绢、布疋估为布帛之数,复庸、调旧制,随土所宜,各
修家技。物甚贱,所出不加;物甚贵,所入不减。且经费所资,在钱者独月俸、
资课,以钱数多少给布,广铸而禁用铜器,则钱不乏。有籴盐以入直,榷酒以纳
资,何虑无所给哉!”其三曰:“廉使奏吏之能者有四科:一曰户口增加,二曰
田野垦辟,三曰税钱长数,四曰率办先期。夫贵户口增加,诡情以诱奸浮,苛法
以析亲族,所诱者将议薄征则遽散,所析者不胜重税则又亡,有州县破伤之病。
贵田野垦辟,然农夫不增而垦田欲广,诱以垦殖荒田,限年免租,新亩虽辟,旧
芜矣,及至免租年满,复为莱,有稼穑不增之病。贵税钱长数,重困疲羸,
捶骨沥髓,苟媚聚敛之司,有不恤人之病。贵率办先期,作威残人,丝不容织,
粟不暇舂,贫者奔逃,有不恕物之病。四病繇考不切事情之过。验之以实,则
租赋所加,固有受其损者,此州若增客户,彼郡必减居人。增处邀赏而税数加,
减处惧罪而税数不降。国家设考课之法,非欲崇聚敛也。宜命有司详考课绩,州
税有定,徭役有等,覆实然後报户部。若人益阜实,税额有馀,据户均减十三为
上课,减二次之,减一又次之。若流亡多,加税见户者,殿亦如之。民纳税以去
岁输数为常,罢据额所率者。增辟勿益租,废耕不降数。定户之际,视杂产以校
之。田既有常租,则不宜复入两税。如此,不督课而人人乐耕矣。”其四曰:
“明君不厚所资而害所养,故先人事而借其暇力,家给然後敛馀财。今督敢促迫,
蚕事方兴而输缣,农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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