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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文献通考1-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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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税五十九万三千二百四贯、石、匹、束、量、斤、担)。
    利州路田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一顷五亩,官田一千九十九顷八十四亩,见催额
六十六万五千三百六贯、石、匹、两、斤、束、等(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七百二十
四贯、石、匹、两、斤。秋税四十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二贯、石、匹、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顷九十七亩,官田二百二十三亩,见催额一十四万
一千一百八十二贯、石、匹、两、团、斤、角、束(夏税七万四千二百九贯、石、
匹、两、团、斤、角。秋税六万六千八百七十三贯、石、匹、束)。
    广南东路田三万一千一百八十五顷一十八亩,官田二百七十顷七十二亩,见
催额七十六万五千七百一十五贯、匹、斤、石(夏税一十三万五千七百六十四贯、
匹、斤。秋税六十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一贯、石)。
    广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顷五十二亩,官田四百二十七顷二十八亩,见催额四
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石、斤、束、领(夏税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二贯、石、
斤。秋税三十四万三千二百七十六贯、石、束、领、斤)。
    右以上系元丰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毕仲衍投进《中书备对》内所述天下四京
一十八路垦田并夏、秋二税见催额数目,《国朝会要》及《四朝食货志》并不曾
登载如此详密,故录於此。

    ●卷五·田赋考五
    ○历代田赋之制
    哲宗元初,御史论陕西转运使吕太中假支移之名,实令农户计输脚钱十八,
百姓苦之。乃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二等者支移
三百里。第三等、第四等二百里,第五等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钱者,
亦酌度分为三,各从其便焉。
    六年,用有司议,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无得输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免其
折变。
    绍圣元年,臣僚言:“元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於贫而急售者有害。
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
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宋初,亦有问亲邻之法。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请复行方田,从之。推行自京西、河北两路始。
    四年,尚书省言:“诸妄说方田条法,扇惑愚民,致贱价卖断田业,或毁伐
桑柘者,杖以晓众。”从之。监察御史宋圣宠言:“元丰方田之法,废且二十年,
猾吏毁去案籍,豪民毁坏界,乞按视补葺。”诏行下。
    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最不均县,每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
灾伤权罢。”
    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上言:“州县官吏有苟简怀异之人,往往以本县丰熟
妄为灾伤,以避推行。或有好进之徒,以人户实被灾伤妄为丰熟,务要邀求恩赏,
殊不能体朝廷使民之美意。乞觉察禁治。”从之。
    五年,诏:“诸路见行方田,切虑民被方不均,公吏骚扰乞取难禁,除已
方外权罢。”
    大观二年,诏复行方田。
    四年,诏:“去岁诸路灾伤,应已经方量而高下失当,见有陈诉,未为毕事,
合依,已命权罢。其赋税,依未方时旧则输纳。”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
税,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此废业失所。监司其推原本制,
悉加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
不过十等。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壤,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
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而依条只收柴蒿钱,每顷不过百钱至五
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
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故人户不无词诉。欲乞依条据土色分外,只将
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
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类是也。”诏
诸路概行其法。
    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於旧管税额
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及数万者。欲望下逐路提举司,
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於元额外别有
增损。”止令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
    大观二年,诏:“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後贫,自近及远。乃者漕臣失
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为令。”所谓支移,视地远近,递迁有无,以
便边饷,内郡罕用焉。有移用,则任民以所费多寡自择,故或输本色於支移之
地,或输脚费於所居之邑。折变之法,纳月初旬估中价折准,仍视岁丰凶定物之
低昂,官吏得私其轻重。
    初,京西旧不支移,崇宁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也,今特免,
若地里脚钱则宜输。”自是岁以为常。脚钱之费,斗为钱五十六,比元丰既当正
岁之数,而反覆纽折,数倍於昔,农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漕司乃用是取办理
之誉,言者极论其害。政和元年,遂诏支移而所输地里脚钱不及斗者,免之。寻
诏五等户税不及斗者,支移皆免。
    重和,言者谓:“物有丰匮,价有低昂,估丰贱之物,俾民输送,折价既
贱,输官必多,则公私乏利。而州县之吏,但计一方所乏,不计物之有无,责民
所无,其患无量。至於支移,徙丰就歉,理则宜然。豪民赃吏故徙歉以就丰,挟
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而下贫之户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脚费,视富
户反重,因之逋负,困於追胥。”又非法折变,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
较钱,钱倍於绢;以钱较麦,麦亿於钱。展转增加,民无所诉。”前後奏请,帝
必为之申禁且定法,而有司终不承恻怛之意焉。
    宣和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税,神考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
告成者六路,可谓缓而不迫矣。御史台受诉,乃有二百馀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
顷九十六亩方为七十亩者,虔州之瑞金是也。有租税一十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
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是也。盖方量官惮於跋履,并
不躬亲,而行纟拍,验定土色,一任之胥吏。望诏常平使者密行检察,若
未按举,他时有诉不平,则明加贬黜改正。”诏令诸路提刑司体问。
    二年,诏罢诸路方田。又诏:“自今诸司得起请方田。诸路未方田县分已
方量,赋役不以有无论诉,悉如旧额输税。民因方田而逃移归业者,逋欠并放。”
    高宗绍兴元年,江西、湖南宣抚大使朱胜非言:“民之病,正税外科敷烦
重。税米一斛有输至五六斛,税钱一缗有输及十八缗者,和籴与正税等,而未尝
支钱。他皆类此。”又言:“输苗请以限前听民从便纳早占米充支用。”从之。
江东帅臣李光言:“广德县秋苗旧纳水阳镇,乡民惮远。乞每一石贴三斗七升充
脚剩,就本军送纳。自是立为年额。”诏蠲其半。
    六年,殿中侍御史周秘言:“昨朝廷展放淮南税限,闻州县有收撮课子之例,
夏则撮麦,秋则撮。又有助军米、借牛租,名色十一,往往取至四五分。重敛
如此,乃以爱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虚被放免之惠。盖税赋则所取少而有限,收
撮则所取多而无时,今欲信朝廷宽恤之令,宽百姓输纳之力,除已立定课子合官
私中分外,馀宜一切禁止。”权发遣淮南两路张成宪言:“还业之人税额未定,
乞据实种顷亩权纳课子五年。”并从之。
    七年,知扬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残,未行租税,民复业与创户者,
虽阡陌相望,惧後来税重,闻之官者十才见一二。昔晚唐民务稼穑则增其租,故
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而不加税,故无旷土。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
诏可。
    二十年,用正言章夏奏,诏州县收纳二税出剩数并附赤历,无得拨归公使库。
    二十三年,张守帅江西,奏请蠲积欠预和买、和籴,上欲行之,时秦桧为相,
方损度为月进,且日虞四方财用之不至,怒而不行。是时,两浙州县合纳绵、
纟由、税绢、茶绢、杂钱、白米六色,皆以市价折钱,别科米麦,有一亩地纳
四五斗者。京西根括隐田,增添租米,加重於旧。湖南有土户钱、折纟钱、醋
息钱、麴引钱,名色不一。曹泳为户部侍郎,又责荆南已蠲口赋二十馀万缗甚急。
桧晚年怒不可测,而泳其亲党,凶焰炽然。盖自桧再相,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
尝建言:国家经费,惟仰二税,乞蠲免,理宜禁绝。虽经界之行,或谓但求括
摘漏税,亦无实惠及民,故民力重困,饥死者众,皆桧之为也。
    绍兴三年,户部言:“人户抛弃田产,已诏三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
射及拨充职田者,并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如孤幼儿女及亲属依
例合得财产之人,委守令面问来历,取索契照。如无契照,句勒耆保邻佐照证得
实,即时给付,或伪冒指占者论如律。如州县沮抑,及奉行不虔,隐匿晓示,委
监司按治。”从之。
    绍兴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东南有逃田,湖浸相连,塍岸久废,
岁失四万三千馀斛。乞招诱流民疏导耕垦,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额。又郡民之陷虏
者,弃田三万六千馀顷,皆掌以旧佃户,诸县已立定租课,许以二年归业。圭田
瘠薄,民以旧籍为病,愿除其不可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後皆次第行之
(此经界张本也)。
    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税;二、推割不行;
三、衙门及坊场户虚供抵当;四、乡司走弄税名;五、诡名寄产;六、兵火後税
籍不信,争讼日起;七、倚阁不实;八、州县隐赋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户自
陈,税籍不实;十、逃田税偏重,人无肯售。经界正则害可转为利。且言:“平
江岁入,昔七十万斛有畸,今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斛耳。询之土人,
皆欺隐也。望考按实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椿年尝
知宁国县,宣谕使刘大中荐其练习民事,稽考税额,各有条理。五年秋九月召对,
椿年奏:“州县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税稍加措置,不至大陷,用度自足。”
寻通判洪州,屡迁浙东提举。八年春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书,称椿年刻
薄等事,欲率众作过。”上曰:“兵火以来,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检察,若稍留
心,便生诬毁,此必州县吏所为。万一作过,当遣兵剿杀。”後卒无事。至是,
乃建此议)。”上谓宰执曰:“椿年之论,颇有条理。”秦桧曰:“其说简易可
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缘经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翌日甲
午,以椿年为两浙运副,专委措置经界。椿年条画来上,请先往平江诸县(朱熹
所谓“先自其家田上量起”者是也),俟其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
害,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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