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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文献通考1-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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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先自其家田上量起”者是也),俟其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
害,更不增税额。如水乡秋收後妄称废田者,许人告;陂塘塍埂之坏於水者,官
借钱以修之;县令、丞之才短者听易。置图写墟亩,选官按覆,令各户各乡造砧
基簿,仍示民以赏罚,开谕禁防,靡不周尽。吏取财者论如法。
    诏:“人户田产多有契书,而今来不上砧基簿者皆没官。”又诏:“州县租
税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真谨书写。如细小草书,官吏各科罪。其簿限一日
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并用椿年请也。
    初,椿年置经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问之曰:“公今欲均赋邪,或遂增税
也?”椿年曰:“何敢增税。”葵曰:“苟不欲增,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椿
年曰:“当用图经三十万斛为准。”
    仓部员外郎王循友言:“国家平昔漕江、淮、荆、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馀万,
加以和籴,而近岁上供才二百八十馀万,两浙膏腴沃衍,无不耕之土,较之旧额
亦亏五十万石。此盖税籍欺隐,豪强诡挟所致。比漕臣建议正经界,朝廷从之,
望敕诸路漕臣各根检税籍。”
    十四年,椿年权户部侍郎,仍旧措置经界。十二月,椿年以母忧罢,两浙运
副王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
    十七年,李椿年再权户部侍郎,专一措置经界。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罢其所
施行者,及是免丧还朝,复言:“两浙经界已毕者四十县,其未行处,若止令人
户结甲,虑形势之家尚有欺隐,乞依旧图画造簿,本所差官覆实。先了而民无争
讼者推赏,弛慢不职者劾奏。”皆从之。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计四十
县,乞结绝。其馀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结甲县分,欲展期一月,许人户
首实。昨已起新税,依额理纳,俟打量宽剩亩角,即行均减,更不增添税额。仍
令都内人各书诣实状,遇有两争,即对换产税。”并诏可。
    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据见今耕种田亩收纳二税,未耕种者权行倚
阁。”行经界法於诸路,而剧盗何白旗扰汀、漳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山穷
谷中,兵火之馀,旧籍无有存者,豪民漏税,常赋十失五六,郡邑无以支吾,於
是计口科盐,大为民害。是年冬十一月,经界之事始毕。
    初,朝廷以淮东西、京西、湖北四路被边,姑仍其旧,又漳、汀、泉三州未
毕行。明年,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海外土产瘠薄,已免经界,其税额悉如旧。
又泸南帅臣冯揖抗疏论不便,於是泸叙州、长宁军并免,渠果州、广安军既行亦
复罢。自馀诸路州县皆次第有成。二十一年,前权发遣临江军王伯淮代还,言:
“本州倚郭清江县修德乡有税钱四十馀贯、苗米四百馀石,人烟、田产并在筠州
高安县祈丰乡。上项苗税,在经界法谓之‘佃’,在乡村谓之‘包套’。经界
既定,两县随产认税,於是清江有税无田,高安有田无税,清江不免以无田之税
增均於元额之田,高安即以无税之田减均於元额之税,是高安得偏轻之利,清江
得偏重之害矣。谨按:国朝淳化癸巳岁,诏建临江军,取筠之潇滩镇为清江县,
割高安之建安、修德两乡隶之。新丰与修德接壤,故有交乡佃之弊,乞究实改
正。”诏委转运卢奎措置。
    ◎受纳税限
    建炎四年,右谏议大夫黎确言:“近岁贪吏至与专库分利,凡民户自诣输纳
夏税,和买缣帛等,往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滞之苦,则委之揽纳之家而去。民有
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诏物帛非纰疏滥恶,官吏过有抑退者,许越诉。
    绍兴三年,诏:“江、浙诸州县帛及折帛钱,并以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
守、贰窜黜。”用户部请也。
    四年,右司谏刘大中言:“契勘租税条限,系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纳毕,灾
伤放免不尽者限一月。祖宗以来,未之有改。今户部令七月终以前数足,迫促太
甚。纳毕者,人户送纳到官之期也;起发数足者,诸州团并起发到行在之期也。
且以道里远近酌中言之,吉州陆路到临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若依此,则须五
六月纳足,岂不大段迫促?今户部不过以大礼赏格未足,上动朝廷,不知本部平
时所管何事!平时蠹耗,未尝讲究;平时失陷,未尝稽考;乃临时画旨促限,变
乱祖宗旧制,全不恤民。夫祀所以为民祈福也,迫取物帛,反为民害,有伤和气,
有累圣德。”诏展限一月。
    二十五年,户部看详,令文思院造一石斛斗,用火印下诸转运司依式制造,
付州县行用输纳,庶免吏胥轻重其手,重为民病。
    绍兴十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以升,帛以尺,钱自一
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
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
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
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
留,以备互照。”从之。
    三十二年,诏:“诸县人户已纳税租钞(和、预买纟由绢之类同),不即销
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人户赍出户钞,不为照使,抑令重纳者,以违制论,不
以赦原。著为令。”
    绍兴二十六年,户部言:“今年人户畸零租税,欲令依法折纳价钱,如愿与
别户合钞送纳本色者听。”初,秦桧画旨,不得合零就整。至是,锺世明权侍郎,
恐奉行抵捂扰民,乃奏行之。
    ◎预借
    建炎四年,上初自海道回跸,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随军转运刘议,
於民预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与求奏罢之。
    绍兴五年,诏预借民户和买纟由绢二分,止输见缗,得抑纳金银。每千除
头子钱外,縻费过十文。
    十九年,诏禁止镇江府预借苗米。
    ◎支移折变
    绍兴二年,左司谏吴表臣言:“诸州折变有至数倍者,请今後并以中价细估。”
诏违法漕、宪各罚铜十斤。
    三年,诏婺州额上供罗并权折价钱,以州人言每岁输纳两数太重故也。令二
广人户税租合支移者,量地里远近递趱,无得过三百里。
    四年,起四川布估钱。初,成都崇庆府、彭汉邓州、永康军六郡,自天圣
官以三百钱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复予钱。至是,宣抚司又令民每匹输估
钱三引,岁七十万匹,估钱二百馀万引(庆元初,累减至一百三十馀万引)。
    六年,右谏议大夫赵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亩收税,惟种一石作
七亩科敷,而反覆纽折,有至数十倍者。”诏本路宪臣体究改正。
    十年,明堂赦:“诸路州县人户合纳田税免收头子、市利、船脚等钱。”
    十一年,臣僚言:“昨诏折帛钱以十分为率,纟由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
五分,所以宽民力也。今州县乃尽令折钱,抵价收买,以取出剩。民户积欠许
逐年随税带纳,今州县乃一并督输。乞诏有司禁约。”
    十八年,知蕲州吕延年代还,言:“五季时,江南李氏暴敛害民,江西一路
税苗数外倍借三分,以应军须。本朝官司名为‘沿纳’,盖谓事非创立,特循沿
李氏旧法也。积岁既久,又以此项钱米支移折变,里巷之民,怨声犹在。乞量与
裁定,仍将沿纳钱米免支移折变。”
    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斗折纳八百有畸,倍於广右;近饶州乐
平县亦科四百五十,恐别郡承风,有亏仁政。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纳初定实价,
耗费共不得过百钱,非紧急无得折科。”从之。
    孝宗淳熙三年,刘邦翰、林枢奏:“湖北州县请佃官田,未归业人户见耕田,
期以一年自陈,分三限起税;不实,许人告。”
    臣僚言:“湖北人户广占官田,量输官赋,似为过优,此议者所以开陈告之
门,而欲从实起税也。不思朝廷往日经界,独两淮、京西、湖北仍旧,盖以四路
被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复履亩而税,孰肯远从力耕,以供上
之赋哉?今湖北惟鼎、沣地接湖南,垦田犹多,自荆南、安、复、岳、鄂、汉、
沔,莱弥望犹昔,户口稀少,且非土著,皆江南狭乡百姓,老耄携幼远来请佃,
所籍田亩宽而税赋轻也。若立限陈首,诱人告讦,恐於公家无一毫之补,而良民
有无穷之扰矣。且当诱以开耕,不宜恐以增税。使田畴尽辟,岁收滋广,一遇丰
稔年岁,平籴以实边,则漕运所省亦博。望依绍兴十六年诏旨,以十分为率,每
年增额一分,或不愿开耕,即许退佃。期限稍宽,取之有渐,远民安业,一路幸
甚!”
    浙西提举颜师鲁奏:“今乡民於闲旷硗确之地,积日累月,垦成田围,用
力甚勤,或未能以自陈起税,为人告首,即以盗耕罪之,给半充赏,其何以劝力
田者哉?”上曰:“农民开垦旷土,岂可以盗耕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税。”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军朱熹应诏上封事言:“今日民特以税重为害,正
缘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州县无复赢馀,不免於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
今民贫赋重,惟有兵籍,广屯田,练民兵,乃可以渐省列屯坐食之兵,损省州
县供军之数。使州县事力渐舒,然後可以禁其苛敛,责其宽恤,庶几穷困之民得
保生业,无流徙之患。”
    隆兴元年,诏:“应人户抛下田屋,如有归者依旧主,业已请佃者即时推还,
出二十年无人归认,依户绝法。”
    又诏:“贫乏下户,或因赋税,或因饥馑逃亡,官司即时籍其田土,致令不
复归业。今州县申严赦文五年之限,应归业者即给还。”
    ◎受纳税限
    绍兴三十二年,诏:“州县受纳青苗,官吏并缘多收加耗,规图滥数,肆为
奸欺,虚印文钞给与人户,民相传,谓之‘白钞’。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
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今後违犯官吏并坐重典,仍没其家
(此孝宗即位初诏)。”
    乾道七年修《受纳苗米纵吏乞取法》,受纳官比犯人减一等,州县长官不觉
察,同罪。
    淳熙四年,执政奏:“往年谏官论州县先期趣办催科之弊,而户部长、贰执
奏不行,谓递年四月五月合到行在折帛钱,共六十一万贯,指拟支遣,若不预催,
恐致缺课。”上曰:“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次日,
奏:“户部每年八月於南库借六十万缗应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拨还。今若移
此六十万缗於四月上旬支借,则户部自无缺用,可以禁止预催之弊。”上喜曰:
“如此措置,不过移後就前,得民力少宽,於公私俱便。”乃诏诸路州县并依
条限催理二税,违者劾奏。十三年,赵汝愚守成都,民当输纳,使自概量,各持
羡米去,民甚便之。
    淳熙十一年,诏:“受纳绵并依法:夏税重十二两,和买重十一两,得过
行拣择。如有纰疏糊药合退者,勿用油墨印,违许越诉。”
    ◎受纳税粮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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