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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文献通考1-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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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用四千人四十日功,渠得成就。所欲凿新渠口,河下五尺,水不得入。今求从
小河东南岸斜断到西北岸,计长二百七十步,广十步,高二尺,绝岸小河。二十
日功,计得成毕,合计用功六十日。小河之水尽入新渠,水则充足,溉官私田四
万馀顷。旬日之,则水一遍,水凡四溉,得成实。”从之。公私获其利。
    裴延携为幽州刺史,范阳郡有旧督亢渠,径五十里。渔阳、燕郡有故戾诸堰,
广袤三十里。皆废毁多时不复,水旱为害。延携自度水形营造,未几而就,溉田
万馀顷,为利十倍。
    唐武德七年,同州治中€得臣开渠,自龙首引黄河溉田六十馀顷。
    贞观十一年,扬州大都督府长史李袭称以江都俗好商贾,不事农业,乃引雷
陂水,又筑白城塘,溉田八百馀顷,百姓获其利。
    永徽六年,雍州长史长孙祥奏言:“往日郑、白渠溉田四万馀顷,今为富商
大贾竞造碾,堰遏费水。”太尉长孙无忌曰:“白渠水带泥淤,灌田益其肥美。
又渠水发源本高,向下支分极众,若使流至同州,则水饶足。比为碾用水,泄
渠水随入滑,加以壅遏耗竭,所以得利遂少。”於是遣祥等分检渠上碾,皆毁
之。至大历中,水田才得六千二百馀顷。
    开元九年,京兆少尹李元奏疏:三辅诸渠,王公之家缘渠立,以害水田。
一切毁之,百姓蒙利。
    广德二年,户部侍郎李栖筠等奏拆京城北白渠上王公、寺观碾七十馀所,
以广水田之利,计岁收粳稻三百万石。
    大历十二年,京兆尹黎开决郑、白二水支渠,毁碾,以便水利,复秦、
汉水道。
    建中三年,宰相杨炎请於丰州置屯田,发关辅人开陵阳渠(详见《屯田门》)。
    贞元八年,嗣曹王皋为荆南节度观察使。先是,江陵东北七十里有废田旁汉
古堤,坏决凡二处,每夏则为浸溢。皋始命塞之,广良田五千顷,亩收一锺。楚
俗佻薄,旧不凿井,悉饮陂泽。皋乃令合钱凿井,人以为便。
    元和八年,孟简为常州刺史,开漕古孟渎,长四十里,得沃壤四千馀顷。十
二月,魏博观察使田弘正奏准诏开卫州黎阳县古黄河故道,从郑滑节使薛平之请
也。先是,滑州多水灾,其城西去黄河止二里,每夏雨涨溢,则浸坏城郭,水及
羊马城之半。薛平询诸将吏,得古黄河道於卫州黎阳县界,遣从事裴弘泰以水患
告於田弘正,请开古河,用分水力。弘正遂与平皆以上闻,诏许之。乃於郑、滑
两郡徵促万人,凿古河,南北长十四里,东西阔六十步,深一丈七尺,决旧河以
注新河,遂无水患焉。
    十三年,湖州刺史于ν复长城县方山之西湖,溉田三十顷。
    长庆二年,温造为郎州刺史,奏开复乡渠九十七里,溉田二千顷,郡人利之,
名为“右史渠。”至太和五年,造复为河阳节度使,奏浚怀州古渠枋口堰,役功
四万,溉济源、河内、温、武陟四县田五千顷。
    长庆中,白居易为杭州刺史,浚钱塘湖,周回三十里,北有石涵,南有{见},
凡放水溉田,每减一寸可溉十五顷,每一伏时可溉五十馀顷。作《湖石记》,言
若堤防如法,蓄泄及时,则濒湖千馀顷田无凶年矣。
    周显德五年,以尚书司勋郎中何幼冲为开中渠堰使,命於雍耀二州界疏泾水
以溉田。
    宋太宗皇帝淳化四年,知雄州何承矩及临济令黄懋请於河北诸州置水利田,
兴堰六百里,置斗门灌溉(详见《屯田门》)。
    神宗熙宁元年,遣使察农田水利,程颢等八人充使。王临言:“保州塘泺以
西可筑堤植木,凡十九里。堤内可引水处即种稻,水不及处并为方田。又因出土
作沟,以限戎马。”从之。中书言:“诸州县古迹陂塘,异时皆畜水溉田,民利
数倍。近岁多所湮废。”诏诸路监司访寻州县可兴复水利处,如能设法劝诱兴修
塘堰圩堤,功利有实,当议旌宠。
    苏轼上书论之,略曰:“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遗利皆略尽矣。今欲凿
空寻访水利,所谓‘即鹿无虞’,岂惟徒劳,必大烦扰。所在追集老少,相视可
否,吏卒所过,鸡犬一空。若非灼然难行,必须且为兴役,何则?沮格之罪重,
而误兴之过轻,人多爱身,势必如此。且古陂、废堰,多为侧近冒耕,岁月既深,
已同永业。苟欲兴复,必尽追收,人心或摇,甚非善政。又有好讼之党,多怨之
人,妄言某处可作陂渠,规坏所怨田产;或指人旧物,以为官陂,冒佃之讼,必
倍今日。臣不知朝廷本无一事,何苦而行此哉!”
    熙宁四年,御史刘挚言:“内臣程、大理寺丞李宜之於河北开修漳河,功
力浩大,朝廷既令权罢,则利害姑置之。朝廷又令总领淤田司事,臣谨按程等
将命兴事,初不以事之可否实闻於朝,复恐生事兴患,未有穷已。乞明布等罪
状,重行贬窜。”王安石为辩甚力,遂寝不报。
    六年,赐屯田员外郎侯叔献等淤田各十顷。叔献等引河水淤田,决清水於畿
县、澶州,坏民田庐冢墓,岁被其患。他州县淤田类如此,朝廷不知也。
    七年,提举河北常平等事韩宗师劾程导滹沱河水淤田,而堤坏水溢,广害
民稼,欺罔十六罪。诏分析,王安石复为之辩明云。
    原武等县民,因淤田侵坏庐舍坟墓,又妨秋种,相率诣阙诉。使者闻之,急
责其令追呼,将杖之,民即缪曰:“诣阙谢耳。”使者因代为百姓谢淤田表,遣
吏诣鼓院投之。状有二百馀名,但二吏来投,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
    吕氏曰:“汴河乃京师之司命,安石信小人之狂言,谓决水淤田,可以省漕
食。甚至河北塘泺,乃北边之设险,而安石以塘泺为无益,数欲废之。本朝恃河
以捍虏,恃汴以通食,恃塘泺以安边,而安石乃於根本之地,数出高奇之策以动
之,其罪大矣。”
    六年,诏:“创水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原。”
    沈括言:“浙西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渎皆湮废之。乞下司农贷官钱
募民兴役。”从之。
    七年,赐江宁府常平米五万石修水利。
    九年,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刘瑾言:“体访扬州江都县古盐河,高邮县陈公塘
等湖,天长县白马塘、沛塘,楚州宝应县泥港、射马港,山阳县渡塘沟、龙兴浦,
淮阴县青州涧,宿州虹县万安湖、小河,寿州安丰县芍陂等,可兴置。古盐、万
安湖、小河已令司农寺结绝,欲令逐路转运司选官覆案施行。”从之。
    兴修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
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
    高宗绍兴七年,潭州守臣吕颐浩修复马氏时龟塘田万顷。
    侍御史萧振奏:“乞诏亲民官各分委土豪,共修陂塘水利,县满任批书印历,
量加旌赏。”
    隆兴元年,知绍兴府吴芾乞浚会稽、山阴、诸暨县旧湖,以复水利,及筑萧
山县海塘,以限咸潮。从之。又开掘鉴湖。
    乾道二年,诏漕臣王炎相视开掘浙西势家新围田,谓草荡、荷荡、菱荡、及
陂湖、溪港岸际筑塍畦围裹耕种者,所至令守、ヘ、县令同共措置。
    五年,知明州张津奏,乞开东钱湖潴水灌田。从之。
    七年,四川宣抚使王炎奏开兴元府山河堰,溉南郑、褒城田九十三万三千亩
有奇。诏奖谕。
    淳熙二年,淮东总领钱良臣奏,修复镇江府练湖凡七十二源,灌田百馀万亩。
从之。
    三年,监察御史傅淇奏:“近臣僚奏陈围田湮塞水道之害,陛下复令监司守
臣禁止围裹,此乃拔本塞源之要术。然豪右之家,未有无所凭依而肆意筑围者,
闻浙西诸县江湖草荡,计亩纳钱,利其所入,给据付之。望条约诸县,毋得给据
与官民户及寺观。”上曰:“此乃侵占之田,今绝其源,後去复此患。可令漕
司、常平司察之。”
    宁宗嘉定七年,令临安府复西湖旧界至,自嘉泰以後续租地段侵占湖面处,
尽行开拓,仍尽蠲岁增租钱。
    ◎圩田水利
    江东水乡堤河两涯,田其中,谓之圩。农家云:“圩者围也,内以围田,外
以围水。”盖河高而田在水下,沿堤通斗门,每门疏港以溉田,故有丰年而无水
患。
    绍兴元年,诏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议修圩官赏罚。诏修圩钱米及贷民种
粮,并於宣州常平义仓米拨借。又诏建康新丰圩租米,岁以三万石为额。圩四至
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馀顷。近岁垦田不及三分之一,至是,始立额。
    绍兴二十三年,诏以永丰圩赐秦桧。桧死,圩复归有司。
    乾道元年,诏令淮西总领所拨付建康中收到子粒令项桩管,非诏旨得擅用。
    臣僚言:“秦桧既得永丰圩,竭江东漕计修筑堤岸,自此水患及於宣、池、
太平、建康。昨据总领所申:通管田七百三十顷,共理租二十一万一千馀秤。当
年所收才及其半,次年仅收十五之一。假令岁收尽及元数,不过米二万馀石,而
四州岁有水患,所失民租何翅十倍?乞下江东转运司相度,本圩如害民者广,乞
依浙西例开掘,及免租户积欠。”从之。江东转运司奏:“永丰圩自政和五年围
湖成田,今五十馀载,横截水势,每遇泛涨,冲决民圩,为害非细。虽营田千顷,
自开修至今,可耕者止四百顷,而损害数州民田,失税数倍。欲将永丰圩废掘潴
水,其在侧民圩不碍水道者如旧。”诏从之。其後漕臣韩元吉言:“此圩初是百
姓请佃,後以赐蔡京,又以赐韩世忠,又以赐秦桧,继拨隶行宫,今隶总所。五
十年,皆权臣大将之家,又在御府,其管庄多武夫健卒,侵欺小民,甚者剽掠
舟船,囊橐盗贼,乡民病之,非圩田能病民也。”於是开掘之命遂寝。
    乾道九年,诏户部侍郎叶衡实宁国府、太平州圩岸。五月,衡言:“宁国
府惠民、化成旧圩四十馀里,新增筑九里馀,太平州黄州镇福定圩周回四十馀里,
延福等五十四圩周回一百五十馀里,包围诸圩在内,芜湖县圩岸大小不等,周回
总约二百九十馀里,通当涂圩岸共约四百八十馀里。并皆高阔壮实,濒水一岸种
植榆柳,足捍风涛,询之农民,实为永利。”於是诏奖谕。
    知宁国府汪澈言:“他圩无大害,惟童圩最为民害,只决此圩,水势且顺。”
从之。
    ◎湖田围田
    绍兴五年春二月,宝文阁待制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於
田,田又高於江、海,旱则放湖水溉田,涝则决田水入海,故不为灾。本朝庆历、
嘉,始有盗湖为田者,三司使切责漕臣甚严。政和以来,创为应奉,始废湖
为田,自是两州之民,岁被水旱之患。壬子岁,尝取会馀姚、上虞两邑利害,自
废湖以来,每县所得租课不过数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赋动以万计,遂先罢两邑湖
田。其会稽之鉴湖、鄞之广德湖、萧山之湘湖等处尚多,望诏漕臣访问,应明、
越湖田尽行废罢,其江东、西圩田,苏、秀围田,并遍下诸路监司守令条上。”
诏诸路漕臣躬亲相度,以闻於朝。
    二十三年,谏议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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