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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章

文献通考1-第4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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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也。此唐世典礼之大失,而当时无一人言者。君好谀而臣献谄,故虽以他人为
祖,而终不得知,又况其馀乎!
    德宗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奏曰:“国家诞受天命,累圣重光,景皇帝始封
唐公,实为太祖。中间世数既近,在三昭三穆之内,故皇家太庙,惟有六室。其
弘农府君、宣光二祖,尊於太祖,亲尽则迁,不在昭穆之数。著在礼志,可举而
行。开元中,加置九庙,懿、献二祖,皆在昭穆,是以太祖景皇帝未得居东向之
尊。今二祖己祧,九室惟序,则太祖之位,又安可不正。伏以太祖上配天地,百
代不迁而居昭穆,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徵诸故实,有所未安。请下
百僚佥议。”敕旨依。
    礼,,太祖位於西而东向,其子孙列为昭穆,昭南向,而穆北向。虽己
毁庙之主,皆出而序於昭穆。殷、周之兴,太祖世远,而群庙之主皆出其後,故
其礼易明。汉、魏以来,其兴也暴,又其上世微,故创国之君为太祖,而世近毁
庙之主,皆在太祖之上,於是不得如古,而汉、魏之制,太祖而上毁庙之主,
皆不合食。唐兴,以景皇帝为太祖,而世近在三昭三穆之内,至,乃虚东向
之位,而太祖与群庙列於昭穆。代宗即位,元宗、肃宗而迁献祖、懿祖於夹室,
於是太祖居第一室,得正其位而东向,而献、懿不合食。建中二年,太学博
士陈京请为献祖、懿祖立别庙,至则享。礼仪使颜真卿议曰:“太祖景皇帝
居百代不迁之尊,而之时,暂居昭穆,屈己以奉祖宗可也。”乃引晋蔡谟议,
以献祖居东向,而懿祖、太祖以下左右为昭穆。由是议者纷然。贞元七年,太常
卿裴郁议,以“太祖百代不迁,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非是。请下百僚
议。”工部郎中张荐等议与真卿同。太子左庶子李嵘等七人:“曰真卿所用,晋
蔡谟之议也。谟为‘禹不先鲧’之说,虽有其言,当时不用。献、懿二祖,宜藏
夹室,以合《祭法》‘远庙为祧’,而‘坛、单有祷则祭。无祷则止’之义。”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曰:“《周礼》有先公之祧,迁祖藏於后稷之庙,其周未
受命之祧乎?又有先王之祧,其迁主藏於文、武之庙,其周已受命之祧乎?今献
祖懿、祖犹周先公也,请筑别庙以居之。”司勋员外郎裴枢曰:“建石室於寝园,
以藏神主,至之岁则祭之。”考功员外郎陈京、同官县尉仲子陵皆曰:“迁
神主於德明、兴圣庙。”京兆少尹韦武曰:“则献祖东向,则太祖东向。”
十一年,左司郎中陆淳曰:“议者多矣,不过三而已。一曰复太祖之正位,二曰
并列昭穆而虚东向,三曰则献祖、则太祖,迭居东向而复正太庙之位为是。
然太祖复位,则献、懿之主,宜有所归:一曰藏诸夹室,二曰置之别庙,三曰迁
於园寝,四曰於兴圣。然而藏诸夹室则无享献之期,置之别庙则非《礼经》之
文,迁於寝园则乱宗庙之仪,唯於兴圣为是。”至十九年,左仆射姚南仲等献
议五十七封,付都省集议。户部尚书王诏等五十五人,请迁懿祖兴圣庙。议遂
定。由是太祖始复东向之位。
    四门博士韩愈献议曰:“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而申明其说。一曰献、懿庙
主宜永藏之夹室,臣以为不可。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於太祖,献、
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於夹室,至之时,岂得不食於太庙乎?名曰合祭,
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谓之合矣。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臣又以为不可。
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单,其毁庙之主皆藏於祧庙,虽百代不毁,
,则陈於太庙而享焉。自魏、晋已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
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单之位,况於毁
瘗而不乎?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於其陵所,臣又以为不可。二祖之祭於京
师,列於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
违不即享於下国也。四曰献、懿庙主宜於兴圣庙而不,又以为不可。《传》
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於属乃献、懿之子孙也,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
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於京师,臣又以为不可。
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单,去单为鬼,
渐而愈远,其祭益稀。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以为不当,取己毁之庙,
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於也,
合食,则无其所,废祭,则於义不通。此五说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闻,
求其折中,以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代数已远,不复
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
传於後代之法也。《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
虽太祖也,其於献、懿则子孙也,当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
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又常祭甚众,合祭甚寡,
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
    朱子《韩文考异》曰:今按韩公本意,献祖为始祖,其主当居初室,百世不
迁。懿祖之主,则当迁於太庙之西夹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於诸室。四时之享,
则唯懿祖不与,而献祖、太祖以下各祭於其室。室自为尊,不相降厌,所谓所伸
之祭常多者也。,则唯献祖居东向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皆序昭穆,南北
相向,於前所谓祖以孙尊,孙以祖屈,而所屈之祭,常少者也。韩公礼学精深,
盖诸儒所不及,故其所议独深得夫孝子慈孙报本反始,不忘其所由生之本意,真
可为万世之通法,不但可施於一时也,程子以为不可漫观者,其谓此类也欤!但
其文字简严,读者或未遽晓,故窃推之,以尽其意云。
    贞元十二年,祭太庙。近例,祭及亲拜郊,令中使引传国宝至坛所,昭
示武功。至是上以传国大事,中使引之非宜,乃令礼官一人,就内库监引领至太
庙焉。
    昭宗大顺元年,将行祭,有司请以三太后神主享於太庙,三后者,孝明
太皇太后郑氏(宣宗母)、恭僖皇太后王氏(敬宗母)、正献皇太后韦氏(文宗
母)。三后之崩皆作神主,有故不当入太庙。当时礼官建议,并置别庙,每年五
享,三年一,五年一,皆於本庙行事,无奉神主入庙之文。至是乱离之後,
旧章散失,礼院凭《曲台礼》,欲以三太后享,太常博士殷盈孙献议非之(议
见《后妃庙门》)。

    ●卷一百二·宗庙考十二
    ○
    後唐长兴二年四月,享於太庙。
    周显德五年六月,於太庙。先是,言事者以皇家宗庙无祧迁之主,不当行
之礼。国子司业聂崇义以为前代宗庙,累迁及追尊未毁者,皆有,别援
故事九条以为其证。曰:
    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二月祭,明年又。自兹以後,五年为
常。且魏以武帝为太祖,至明帝始三帝而已,未有毁主而行,其证一也。
    宋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祠。其太学博士议云:“按之礼,
三年一,五年再。”宋自高祖至文帝,才亦三帝,未有毁主而行,其证二也。
    梁武帝用谢广议,三年一,五年一,谓之殷祭。祭以夏,祭以冬。
且梁武乃受命之君,仅追尊四庙而行,则知祭者是追养之道,以时移节变,
孝子感而思亲,故荐以首时,祭以仲月,间以,序以昭穆,乃礼之经也,非
关宗庙备与不备,其证三也。
    唐礼:贞观九年,将高祖於太庙,国子司业朱子奢请准礼立七庙;是时乃
立六庙而行。今捡《会要》及《通典》并《礼阁新仪》,皆载此礼,并与
《实录》符同。此乃庙亦未备而行,其证四也。
    贞观十六年四月己酉,光禄大夫、宗正卿、纪国公段纶卒,太宗甚伤悼,为
不视朝,将出临之,太常奏、祭致斋不得哭,乃止。此明太宗之时,宗庙未
备实行,其证五也。
    贞观二十三年,自九葬回,迎神主於太极殿之西阶,日中行虞祭之礼。
有司请依典礼以神主庙,高宗欲留神主於内寝,旦夕供食,申在生之敬。诏停
礼。英国公李等抗表固请,曰:“窃以祖功宗德,饰终之明典;文昭武穆,
严配之明训。”今停庙,奉徇哀情,直据典章,乖替为甚。又国哀已後,而庙
停时祭,逾月之後,须申大。以唐礼九庙观之,自太宗已上,才足七庙。未有
毁主,将申大,其证六也。
    贞观十六年四月癸丑,有司言将行祭,依今礼,享功臣并得配享於庙廷,
享则不配,请集礼官学士等议。太常卿韦挺议曰:“其及时享,功臣皆应不
预。”故《周礼》六功之官,皆大而已。大,即祭也。梁初误功臣,左
丞驳议,武帝允而依行。降及周、隋,俱遵此礼。窃以五年再,合诸天道,一
大一小,通人雅论,小则人臣不预,大则兼及有功。今礼,无功臣,诚谓礼不
可易。太宗改令从礼,载详此论,该晓历代,援据甚明。又贞观年中,累陈,
其证七也。
    高宗上元三年,有司享於太庙,上有七室,未有迁主。《通典》、《会要》
及《礼阁新仪》具明此礼,其证八也。
    中宗景龙三年八月,帝将祠南郊,欲以韦皇后助行郊礼,国子司业郭山等议
云:“皇朝旧礼,圜丘分祭天地,唯有皇帝亲拜,更无皇后助祭之文。及时享并
,亦无助祭之事。”今据中宗之代,国子祭酒等举之文,称是皇朝旧礼,
又明太宗、高宗之朝,皆行,其证九也。
    疏奏,从之。
    宋制:三年一,以孟冬;五年一,以孟夏。
    仁宗嘉四年冬十月,大於太庙。
    先是,上将亲,下礼官集议东乡之位。同判宗正寺赵良规请正太祖东乡位,
而知太常礼院韩维以为宜如祖宗故事,虚东乡之位便。时礼官不敢决。乃与待制
以上台谏官同议,曰:“太祖为受命之君,然僖祖以降,四庙在上,故大上列
昭穆而虚东乡。魏、晋以来,己用此礼。今亲享之盛,宜如旧便。”诏恭依。
    礼官张洞、韩维又言:“唐《郊祀志》载祝文,自献祖至肃宗所配皆一
后,惟睿宗二后,盖昭成,明皇母也。《续曲台礼》有别庙皇后合食之文,盖未
有本室,遇享即附祖姑下。所以大顺中,三太后配列祭。博士商盈孙以谓误
认《曲台礼》意。每室既有定配,则馀后不当参列,请依奉慈例。”
    学士承旨孙等八人曰:“《春秋传》‘大者何,合祭也。未毁庙之主皆
升合食於太祖。’是以国朝事宗庙百有馀年,至之日,别庙后主皆升合食,非
无典据。祥符五年己曾定议,礼官著酌中之论,先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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