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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文献通考1-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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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地绵亘一同之地为万夫者九,故以径法纽算,但止言其母数。”
    按:自孟子有“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之说,其後郑康成注《周礼》,
以为周家之制,乡、遂用贡法,《遂人》所谓“十夫有沟”是也;都、鄙用助法,
《匠人》所谓“九夫为井”是也。自是两法。晦庵以为《遂人》以十为数,《匠
人》以九为数,决不可合,以郑氏分注作两项为是,而近世诸儒合为一法为非。
然愚尝考之:孟子所谓“野九一”者乃授田之制,“国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
盖助有公田,故其数必拘於九,八居四旁为私,而一居其中为公,是为九夫,多
与少皆不可行。若贡则无公田,孟子之什一,特言其取之之数。《遂人》之十夫,
特姑举成数以言之耳。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贡法,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贡法,初不
必拘以十数而後可行贡法也。今徒见《匠人》有九夫为井之文,而谓《遂人》所
谓十夫有沟者亦是以十为数,则似太拘。盖自遂而达於沟,自沟而达於洫,自洫
而达於浍,自浍而达於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行助法之地,必须以平地之
田分画作九夫,中为公田,而八夫之私田环之,列如井字,整如局,所谓沟洫
者,直欲限田之多少,而为之疆界。行贡法之地,则无问高原下隰,截长补短,
每夫授之百亩,所谓沟洫者,不过随地之高下,而为之蓄泄。此二法之所以异也。
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沟必曰四尺,言洫必曰八尺,言浍必曰二寻,
盖以平原旷野之地,画九夫之田以为井,各自其九以至於同,其所谓遂、沟、
洫、浍者,隘则不足以蓄水,而广则又至於妨田,故必有一定之尺寸,不可逾
也。若《遂人》止言夫有遂,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盖是山谷薮
泽之,随地为田,横斜广狭皆可垦辟,故沟洫亦不言其尺寸。所谓“夫有遂,
遂上有径”,以至“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云者,姑约略言之,大意谓路之下即
为水沟,水沟之下即为田耳。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其沟洫之必拘
以若干尺也。《订义》所载永嘉陈氏谓《遂人》十夫有沟,是以直度之,《匠人》
九夫为井,是以方言之。又谓《遂人》所言者积数,《匠人》所言者方法,想亦
有此意,但其说欠详明耳。然乡、遂附郭之地,必是平衍沃饶,可以分画,宜行
助法,而反行贡法;都、鄙野外之地,必是有山谷之险峻,溪涧之阻隔,难以分
画,宜行贡法,而反行助法。何也?盖助法九取其一,似重於贡,然地有肥硗,
岁有丰凶,民不过任其耕耨之事,而所输尽公田之粟,则所取虽多,而民无预。
贡法十取其一,似轻於助,然立为一定之规,以乐岁之数而必欲取盈於凶歉之年,
至称贷而益之,则所取虽寡,而民己病矣。此龙子所以言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贡
也。乡、遂迫近王城,丰凶易察,故可行贡法;都、鄙僻在遐方,情伪难知,故
止行助法。此又先王之微意也。然乡、遂之地少,都、鄙之地多,则行贡法之地
必少,而行助法之地必多,至鲁宣公始税亩,杜氏注以为公无恩信於民,民不肯
尽力於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好者税取之。盖是时公田所收必是不给於
用,而为此横敛。孟子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
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则是孟子之时,助法之废己久,尽胥而为贡法矣。
孟子特因《诗》中两语,而想像成周之助法耳。自助法尽废,胥而为贡法,於是
民所耕者私田,所输者公租。田之丰歉靡常,而赋之额数己定。限以十一,民犹
病之,况过取於十一之外乎!”
    《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
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
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
三百亩。)
    《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亩,田百
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亩,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
地,夫一亩,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莱,谓休不耕者。廛,居也。扬
子€有田一廛,谓百亩之居。孟子所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者是也)。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
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下地,
所养者寡也。有夫有妇,然後为家可任矣。见《力役门》)。
    《王制》: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
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孟子答北宫
同。朱子《集注》一夫一妇锄田百亩,加之以粪,粪多而力勤者为上农,其所收
可供九人。其次用力不齐,故有此五等,庶人在官者,其受禄不同,亦有此五等
也。《王制》“粪”作“分”。注疏引《周礼·小司徒》“上地家七人”解此段。
按《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以田之肥瘠言之。《王制》言上农、次农、
下农,以人之勤怠言之,当如《集注》云)。
    右按周家授田之制,但如《大司徒》、《遂人》之说,则是田肥者少授之,
田瘠者多授之;如《小司徒》之说,则口众者授之肥田,口少者授之瘠田;如
《王制》、《孟子》之说,则一夫定以百亩为率,而良农食多,惰农食少。三者
不同。
    西汉《食货志》: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
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
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爰,於也。更,谓三岁即改与
别家佃,以均厚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授田如比(比
同也)。士、工、商家受田,五口当农夫一人(口二十亩),此谓平土可以为法
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淳,尽也。泽卤之田不生),各以肥
硗多少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
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勉强劝之以集事)。
    按:此言受田之法,与《大司徒》、《遂人》所言略同,但言馀夫受田如此。
孟子言馀夫二十五亩。《集注》: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壮有室,然後更
受百亩之田。则此二十五亩者,十六以後、十九以前所受也。
    《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任士者,任其力势所
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
职之)。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
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廛里,若今邑居里。廛,民居之区域也。
里,居也。圃,树果之属。宅田,致仕之家所受田。士田,圭田也。贾田,在
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
者之家所受之田也。赏田,赏赐之田。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
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
里三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
生育赋贡取正於是耳)。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
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征,税也。国
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
    郑氏曰:“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园、廛亦轻轻者,廛无,园少
利也。”
    山斋易氏曰:“孟子之说,十一之法通乎三代,今考《载师》所言任地,则
不止十一而已,毋乃非周人之彻法欤!郑氏惑焉,盖误认《载师》为任民之法,
而不知其为任地之法也。尝考《载师》之职,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
故曰近郊十一;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故曰远郊二十而三;若
公邑之田,则六遂之馀地,家稍小都大都之田,则三等之采地,故曰甸、稍、县、
都皆无过十二。是六者皆以田赋之十一者取於民,又以其一分为十分,各酌其轻
重而以其十一、十二、二十而三者输之於天子,此皆任地之赋也。知任地之法异
乎任民之法,则成周十一之彻法可考矣。”
    《载师》: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
之征(不毛,不树桑麻。布,帛也。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布。空田者,
罚以一屋三家之税。民无职事者,出夫税,百亩之税;家税,出士徒车辇,给徭
役。赵商问田不耕罚宜重,乃止三夫之税粟,宅不毛罚宜轻,乃以二十五家之布,
未达轻重之差,郑答语亦不明)。
    《闾师》: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
不绩者不衰。
    按:周家立此法,以警游惰之民。所谓里布、屋粟、夫家之征,盖倍蓰而取,
以困之也。所谓无牲、无盛、无椁、不帛、不衰,盖禁其合用以辱之也。其为示
罚一也。然所罚之里布、屋粟,国用曷常仰给於此?郑氏注谓以共吉凶二服及丧
器,误矣。至孟子言廛无夫里之布,则知战国时以成周所以罚游惰者为经常之征
敛矣。是无罪而受罚也,可乎?甚至王介甫遂欲举此例以役坊郭之民。夫古人五
亩之宅与田皆受之於官,是以不毛者罚之,後世官何尝以宅地场圃给民,而欲举
此比乎?
    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宣公无恩信於民,民不肯尽力於公田,履践案行择
其善亩好者税取之)。
    《左氏传》曰:“非礼也,出不过藉(谓公田借民力耕之,税不过此),
以丰财也。”
    《公羊传》曰:“讥始履亩而税也。古者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
什一行而颂声作矣。”
    《梁传》曰:“私田稼不善则非吏(非,责也。吏,田也。言吏急民,
使不得营私田),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民勤私也)。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
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己悉矣(悉谓尽其力)。”
    鲁成公元年,作邱甲(《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邱十六
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邱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
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邱出之,讥重敛)。
    《左氏传》曰:“为齐难故。”
    鲁哀公十二年,用田赋(杜预注《左传》:“邱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
一匹、牛三头,今欲别其田及家财,各自为赋,故名田赋。”何休注《公羊传》:
“田谓一井之田,赋者敛取其财也。言用田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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