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望21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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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废除死刑和战争的第二个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是,生命一旦被杀死,使再也不能复括。即使他是多次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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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他活着,就有可能在道德上获得新生。
池田要废除死刑,同时必须放弃战争。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意见已经取得了一致。放弃战争本身已经包含了决不允许使用核武器,而这又是我所极力主张的。如果允许死刑,那么,发动战
争、使用核武器的那些具有恶魔本性的人才应被判处死刑。虽然这么说,但我想让您理解我并不赞成死刑。我要说的是,应该杜绝用核武器大量杀人这种最大的罪恶,人人都应以坚决的态度,斩断这个祸根。
现在,各国都在探索废除死刑的方向岳我认为这是非常好的倾向。但是,要建设一个没有人犯死罪的社会,还必须进一步的努力。因此,首先要研究如何彻底改变今天的这种轻生的风气。
但从现实来看,还必须考虑如何对待凶犯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我认为不管对犯了什么罪的人,都应该以极大的耐心来努力唤起他们的良心。如果国家不做这种努力,对凶犯都处以死刑,那就等于国家自身在杀人。我认为即使在必须进行社会制裁的情况下,也应该寻求死刑以外的手段。
汤因比一个国家虽然废除了死刑,但决不是说对已经定了罪的犯人也可以给以充分的个人自由。没有犯过任何罪的一般市民有道义上和法律上的权利,并享有相应的自由,而对犯罪的人是
不应该给予这种自由的。如果说杀人犯也有生存的权利,那么,周围的那些无辜的人们同样也应有求得保护,不受杀人犯危害的权利。因此,对那些正在服刑的杀人犯,在人们认为即使把他们释放后,他们也完全不会危害其他人时,才可以解除他们的刑期。但这最终也不过是人们从主观上解除了忧虑,而并没有可靠的把握。
让犯罪者服刑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最终应是为了预防犯罪,并且,在这个消极的目的之上,还应该积极地进行教育,使他们重新做人。监狱应像一所学校,尽可能地教育犯罪者走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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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路。但是,这样做到底有多大效果呢?教育的效果应与主观努力的程度成比例。教育工作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样,强迫容易引起抵制。从客观上或从服刑者自身的主观意识来看,这种名为监狱的学校仍然是最大限度地使用强制手段的学校,它可以使强制激起的愤怒达到极限。
池田我也赞成博士的意见,一切刑罚都不应是报复性的,而应以预防为目的。您指出:“教育服刑者,若使用强制的办法是很难产生效果的”,这也是完全正确的D教育犯人是有限度的,超
越这一限度的唯一途径,就是教育者的非凡的热情与慈爱,这样就能与服刑者之间真正地建立起感情上的联系。
总之,要想实现废除死刑,或不需要死刑的社会,就必须使所有的人都普遍地具有…一种佛教中提倡的“慈悲”精神,这是我所希望的。因为我相信,只有这样,人类才能认识生命的真正价值,悟出生命的尊严。
10.自杀与安乐死
池田博士很早就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为自己或自己所爱的人们去死是较小的罪孽”,并认为人有自杀的权利。但我认为结束自己的生命,对人来说,违反了生命的尊严这一最重要的理
念。你认为如何呢?
汤因比我认为,剥夺他人的生命是最大的罪孽。但在决定是否要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依我之见,这应该在各个当事人反复考虑之后,由他们自己来决定。同样,由于每个人处境不同,是否赞
成自杀,也是因情况而异的。
若某个精神失常的人想要自杀,那我认为能阻止,就应该去阻止。即使这个人精神正常,而只是因为遇到了人生中的一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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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一时冲动想要自杀的,那么,如果可能,我们也应该去阻止。这是指这种情况,虽然当事人当时感到难以生活下去,但在别人看人死不能复活。从这一点来说,应尽可能避免自杀。这同人
死不能复活,所以应该限制死刑、放弃战争的道理是相同的。有一句格言无论在什么场合都适用:“有生命就有希望。”所以,不论是自杀,还是惜别人之手,我们都不希望故意地去缩短生命。
而有时,一个人即使还有生命,却已失去了希望,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这个人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反复思考之后,仍希望去死,那我们就不能去妨碍他。在这种情况下的人如果要求安乐死,我觉得应该满足他的愿望。而且我坚决主张,如果这个人选择了自杀,那我们决不应去制止。
池田我认为在理论上痛苦与快乐是相辅相成的,在伦理上属于同一范畴。换句话说,痛苦与快乐是对立的。
我还认为应该阻止人们为寻求快乐——比如沉醉于麻药等——而牺牲生命。如果我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不也应该阻止人们为了逃避痛苦而牺牲生命吗?
汤因比所谓安乐死,既不是为了惩罚某个人,也不是为了保护一些人而牺牲某个人,它是作为对当事人的一种慈爱行为来结束某人生命的。这就是我给安乐死下的定义。
即使是一个正常的人,当他感到实在无法继续生活下去的时候,他也会希望去死或希望别人杀死他的。如在失去亲人或丧失生活能力的时候就会感到难以生活下去的。还有,当自己活着已
经成了别人的包袱时,自己也会感到这与人的尊严是不相容的。
或许还会有这种情况,本来优越的治疗和看护条件对其他患者会更为有益,而自己却独占了这些,这时,他自己认为这仍然违背了自己作为一个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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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人明明希望去死,难道我们应该拒绝他们的要求吗?
我认为是不应该拒绝的。我认为拒绝一个处于这种状况的人的要求,就是侵犯了他们最宝贵的权利——人的尊严。
当一个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甚至在这两方面都痛苦得无法忍受,而且已经精神失常时,问题就更为复杂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如医生、政府人员、朋友、亲戚等——就应该为患者做出决定。在同样的状况下,如果对方是个人以外的动物,那我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将它杀掉,解除其痛苦。难道人就没有与其他动物相同的权利吗?人也有这种权利。如果我们实在说不出口,那就是因为我们把杀死一个人的行为看得比杀死一个动物更重大。但是,如果这个病人痛苦得难以忍受,而且根本没有治愈的希望,甚至连减轻他的痛苦的希望都没有,那么,我们的这种踌躇反倒是一种怯懦的表现,受到人们的谴责不是理所当然的吗?
再说,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我们对杀死这个病人感到犹豫不决,那么,对放弃挽救这个病人,难道我们还有必要犹豫不决吗?
最近,医学上发现了一种过去不为人们所知的方法,可以使本来已经不免一死的病人只在肉体上维持生命。有些人,如果延长了其生命,也说不上是慈悲,反倒让人觉得是不慈悲的,对这些人应用这种新发现的医学技术,难道不是医学的滥用吗?遇到这种情况,结束患者的生命,无疑是合乎道理的。但还有个疑问,我们有能力让某个人活下去,却眼睁睁地让他死掉,从伦理上讲,这同杀死他不是一回事吗?
如果一个人已经昏迷不醒,面无法请求或拒绝安乐死,那么,能否视安乐死为正当的手段,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同题了。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争议最少的一种解决方法就是成立一个由对此负责的人们组成的委员会,根据各种不同情况来分别做出决定。这种委员会必须按法律规定组成,但这种依据法律组成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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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所做出的决定不得在事前就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池田在承认了安乐死之后,对于如何实施的问题,我觉得博士的意见很有说服力。但即使是安乐死,我也不赞成用物理或化学的外力来结束人的生命。
可是,正如博士刚才讲的那样,现代医学可以使大脑机能已经受到破坏、自己无法摄取营养的重病患者维持生命,但我认为,只要这种所谓的“植物人”没有治愈的希望,就不必为维护他们的生命继续做徒劳的努力。因为这种人已经处于不能发挥人的机能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已经“死了”。
承认为解除痛苦而助人死亡或自己选择死亡的自由,也是人道主义的一个合乎情理的结论。我也赞成这一点,但我又担心这会逐步升级,不久会导致轻生的倾向。
如果人们都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当然的权利,那么,像卧病在床,只能靠别人照顾而不能对别人做任何贡献的老人,也许就会感到活着本身是一种罪孽。这样,出于“慈悲”之心承认安乐死,从整个社会来看,反而会产生不慈悲的结果。
我认为,为了解除痛苦而施以人为的做法是对的,而且应该为此尽最大的努力。但不允许人为地干涉生命本身的生存权利。因为,苦乐之中并不存在尊严,而生命才具有尊严。既然尊严是没有其他等价物的,那么,无论什么痛苦都不可能与生命的尊严等价。
汤因比但是,正如您所讲的那样,如果一个人显然是处在无可救药的地步,因而想结束生命,但他的愿望却要受到压制,这种压制还应该看成是公正的吗?
现在在英国,即使处于这种不幸的状况,要自杀,也只能背着别人偷偷地进行。我觉得这太无情了。这是侵犯人的尊严的。假如我自己经过反复考虑,决定自杀,但又必须为此而小心翼翼地欺骗其他人,那我肯定会感到这是不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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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个朋友都是在深思熟虑后自杀的。他们自己感到他们的决心是合乎道德的,我也这样认为。其中一个人是个艺术家,当时因疾病发作病倒了。她知道自己己经不能再从事创作活动了,
而且也知道只要自己活着,就要让人看护。显然她在发病之前,通过自己创作的那些艺术作品,为社会提供了有价值的东西,然而在她病倒后,即使她不愿意,也只能时常从别人那里得到帮助,而自己却不能再给别人任何东西了。她感到这同自己做人的尊严是不相容的。无论对自己来说,还是对他人来说,自己的价值已从正值转向负值,因此,她自己给自己的这种人生打了休止符。我的另一个朋友曾是个作家,也是因为突然患了不能治愈的失明而自杀的。
这两个朋友是为了不被别人发现和妨碍,费尽了心思,才得以自杀的。不管怎么说,这两个人总算自杀成功了。但为了不受别人妨碍而必须避人耳目,这更加剧了他们的悲剧。因此我感到,由于他们不能正当的自杀,所以,这种恶劣的困境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苦恼。我认为,这两个人的自杀是正当的行为,而妨碍他们自杀则是很大的错误。
池田博士讲的这两位朋友的情况确实令人同情。
但是,我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