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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1望21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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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田博士讲的这两位朋友的情况确实令人同情。
但是,我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不珍视他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这里所说的生命是一个整体的概念,而不是单指自己的才能或理性的狭义的概念,这些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由于不能
发挥才能,便认为已经失去了生存的意义,这种观点是把生命的意义看得太狭小了。而且,如果大家都这样想,就容易造成一种倾向,认为不具有这些才能的人便没有生活的价值。
正如博士所说,一个人成了别人的包袱却仍然贪生,这作为一个道德的问题,也许是不值得称赞的。而有些人虽然是在遇到了最大的不幸,反复思考之后才选择死的,但我仍对此抱有疑问。
有一段很有名的佳话。贝多芬这位大作曲家三十二岁时苦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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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疾,到了要自杀的地步,连遗书都写好了。但是,人们可以从他第二年开始的猛烈的创作活动中了解到他与孤独的苦恼所进行的激战。这年夏天,他谱写了《第三交响曲》,然后便着手创作《命运》,五年后完成了这首曲子。四十八岁时,助听器也已经不起作用了,而在这前后,又由于家庭纠纷,他的创作活动似乎要枯竭了。但后来,他又完成了著名的《庄严弥撒曲》等,在最后的一年里,他与病痛进行斗争,终于在雷雨中结束了他五十七岁的生命。
的确,有的人以死来结束人生的苦恼。但为了寻求这种用死亡换来的“自由’’,便以自己的意志做出死的决定,自己断送自己的生命,这难道可以说是真正的“自由”吗?有时,人生会违反自己的意志,自己只能不自由地活着,这时,又没有可以摆脱这种生活的自由,而只有选择“应该活下去还是应该死”的自由。这种时候,选择死就同逃避现实中的苦恼一样,结果,不就只能听任自身的命运摆布了吗?
我之所以敬佩贝多芬,是因为他在同自己那残酷的命运的斗争中开拓了伟大的一生。凭我想像,他那贯穿整个一生的信念可以说像宗教信念一样坚定。但是,想想我们自己,也许没有任何人
能够一直抱有如此坚定不移的信念。我认为在这里起作用的,是人生的指南针——宗教。
实际上,评论自杀和安乐死的是与非,是由每个人广义上的宗教观——或生死观——_来决定的。比如,在德川时代的日本,重“名”的儒教影响很深,“耻”的意识非常强烈。在武士之间,为了雪耻,常用“剖腹”的形式自杀。而在英国等国家,由于很早就盛行了禁止自杀的基督教,所以,人们为了雪耻,常常进行决斗,而想不到自杀。
刚才博士说,现在在英国,要自杀必须背着别人。在这种社会现象的后面不是也有宗教的背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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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因比在英国,人们反对自杀。至于屈辱的和残酷的自杀就更困难了。这确实有其历史根源。
根据基督教的教义,如果自杀,就对上帝犯了罪。因为人们认为,决定人死的那一瞬间的权限只有上帝才握有,而人要自杀,就侵犯了上帝的这种特权。
我自己并不相信以人的形象存在的上帝。而且,即使我相信这种上帝的存在,也根本无法知道上帝手中握有的掌管人类的特权究竟是什么。但是,若从相信上帝的角度来推断,那就应该认为,假设存在的上帝所规定的诫律应是互不矛盾的。从这个观点来看,我只能这样推定,如果上帝禁止人们自杀,那就更应该禁止杀害他人。无论是杀人、战争,还是犯人的死刑,都应该受到禁止。
反过来说,还应推断上帝也是禁止医疗和看护的,因为,如果真是只有上帝才握有人的寿命的决定权,那么,这种人为地延长寿命同人为地缩短寿命一样,都是对上帝的亵渎。
池田佛教的观点与这种概念截然不同。佛教承认的神性是宇宙的生命力本身,而不承认神人同形的神的力量。因此,为保持生命的尊严而结束人的生命,便是一种“恶”,但只要不牺牲他人,尽量努力延长寿命,就是“善’’而不是恶。
但以前我对基督教是这样认识的:很多基督教徒认为缩短寿命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指责的,而对延长寿命则不认为是错误的。
这一点,您是怎样认为的呢?
汤因比您说得很对。在很多情况下,基督教徒的实践与他
们的教义是不一致的。
比如,自杀身亡的人是不允许埋葬在教会附近的“圣地”的。
然而,与敌兵撕杀遭到杀害的兵士却可以按基督教的仪式埋葬,为了给他们扬名,也许还会建立纪念碑。而且基督教徒很尊重医疗事业。不过其中有些特殊的信徒相信基督教信仰疗法,他们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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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医疗。
我自己是作为一个基督教徒长大的。可我在学校里接受过基督教以前的希腊、罗马文学和历史等教育,因此,这种非基督教式的教育给我的影响要大于祖辈传下来的基督教。
基督教以前的希腊人和罗马人并没有把自杀视为禁忌不可冒犯的。他们倒是把自杀的自由看成是基本的人权之一。他们还认为,有时,个人为了保持做人的尊严所应采取的相应的行为,只能
是自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自杀的人是很受尊敬的。
比如,希腊的哲学家德谟克利特不仅因他那智慧的伟业——人称物质构造的原子论之父——而受到尊敬,而且还因他知道自己智力衰退后便拒绝长寿而受到尊敬。据说德谟克利特是有意绝食自杀的。谁也没有为了让他继续话下去而强迫他进食。
另外,儒略·恺撒的一个政敌加图不愿屈服于凯撒用军事力量建立起的非立宪的独裁统治,便选择了自杀的道路。在这以前,加图是一个不现实的人物。作为一个政治家,他没有获得成功,但由于他为保持自己做人的尊严而自杀,便赢得了荣誉。因此,在他死后的一个半世纪中,他都是凯撒建立的独裁体制的罗马帝政最可怕的敌人。
因此,基督教以前的希腊人和罗马人都赞成为维持人的尊严而进行的自杀。现代大多数西方人,包括我在内,都猜想这也是印度和东亚人从古至今对自杀所持有的相同的态度。我曾经读过这
样一段记述:在帝政的中国,侍奉当时皇帝的御史认为自己有进谏的义务,同时也认为在尽了这种义务之后还有自杀的义务。在日本有被人们称颂的四十七士;在美军占领下的南越有自焚身死的南方佛教的僧侣们,他们死后,不是也产生了与刚才讲到的加图同样的影响吗?难道我的这些感受是认识上的错误吗?
池田正如博士所说,在中国和日本,自古以来确实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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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杀。还有不少人的自杀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日本的武士道中,自杀是作为一种美德而受到赞誉的。在日本现行的刑法中,虽然规定自杀有罪,但人们却不认为自杀或自杀未遂的人犯了罪。也许还有相当多的安乐死的实例。森鸥外是近代日本的文豪,同时又是个医生。在他写的一部小说里,就塑造了一个因助人安乐死而被问了罪的人物。
我们再来看一下焚身自杀的越南僧侣的情况。他们虽然有“自杀来进行反抗”的政治上的动机,但从其思想背景上来看,恐怕在他们实践的南方佛教中有视内体为不净之物的看法。
北方佛教认为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宝物,其中包含着极其珍贵的至宝——即佛界或佛性。生命没有任何等价物,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珍贵的。不仅如此,生命中还潜在着佛界,所以,它又是具有尊严的。所谓佛界,就是一种具有无限生命力的实际存在,它来自于探究宇宙和生命的客观规律的智慧以及对宇宙生命和自体生命一体性的感知,它是建立幸福的真正源泉。
所以,即使在北方佛教的教义中找不到直接禁止自杀和安乐死的训诫,也可以认为它是不允许自杀和安乐死的。
在佛教的经典中,没有关于自杀或安乐死的明确教诲,所以,是否承认自杀和安乐死,只能从佛教的理论上来进行推论。在这种情况下,佛教以经历过去、现在、未来这三世的生命的连续为前提,认为人的前世报应也是按此规律延续下去的。痛苦是无法用死来结束的,恶业的痛苦在死后还会持续下去。这种恶业只能靠本人自己的力量来改变。这样看来,佛教中没有任何视安乐死为正当手段的根据。就是从“生命为宝物”的理论来看,佛教也不可能承认自杀。
可是,因为过去无法客观地证明生命是否连续,所以,怎样看待以此为前提的安乐死和自杀,也就成为一个“信念’’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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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既然认为人的生命是极其宝贵的,那我相信有意缩短生命是不能容许的。
汤因比希腊人、罗马人也与中国人、日本人一样赞同自杀和安乐死。当一个人自虐性地剖腹后,出于慈悲助其自杀的人便立刻砍掉他的头颅,这种形式的剖腹是将自杀与安乐死结合在一起的。而您的主张则认为东亚人的这种态度和基督教以前西部欧亚大陆人的态度都是违反基督教教义的,也是与佛教的教义不相容的。
希腊式教育对我的影响比基督教的教育对我的影响要大得多。因此,不管怎么说,我觉得自杀和安乐死是人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如果一个人违背自己的意志,只能按照别人信奉而自己这个第一当事者却并不信奉的原则生活,那我认为他做人的尊严就受到了别人的侵犯。同样,如果人处在某种特定的状况中又不能自杀,那就是亵渎了自己的尊严。
人的尊严至高无上。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意见是一致的。而在关于人的尊严与自杀和安乐死的关系上,我们的意见似乎有些分歧。
池田博士主张人有自杀的权利,我并不否认这一点。但我认为对“结束自己生命”做出决定的主体,不是理智或感情,而应是更本质的生命本身。
智力、理性和感情是这种生命本身的表而部分,而不是生命的全部。智力、理性和感情应该保护这种全部的生命,并为它更崇高的表现而服务。我认为这是维护生命的尊严并使其尊严现实化的途径。
因此,只能说智力、理性和感情无权破坏整个生命,也无权决定终止生命的那一瞬间。可以说只有整个生命才有权决定终止自己的生命。如果一个人的整个生命为自己的人生打了终止符,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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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因为前世的报应,或许是因为支撑生命延续的肉体的机能出了故障。总之,这种决定权是在不受理智和感情支配的意识之下的深层。
智力、理性和感情为了表现更崇高的生命,当然应该去追求正义、勇气和慈爱,为了追求这种理想,即使会使整个生命陷于危险之中,也不应放弃这种追求。而为了明哲保身便歪曲正义、胆小懦弱或牺牲他人等,只能有损于自己生命的尊严。在这一点上,佛教也教诲人们,为了维护佛法的正义、为了他人的利益,要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博士提到的加图和一般希腊、罗马的思想都贯穿了正义和勇气,指出了一条维护人的尊严的途径。在这个意义上赞美加图,并赞同他的思想,我认为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赞美的只是自杀本
身,那就不能不说是错误的了。加图虽然以自杀给了凯撒以精神上的打击,但并没能使罗马市民从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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