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场学-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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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个人参与共同作案,其中三个人用火器杀了人,另外一个人一枪杀死了一个
人。处理这个案子,就应该将用火器杀人的那三个人列成一个案子,定为情实条
款;另外那个人属一个案子,归入缓决条。那么就只需要在两个案卷内加上一句
“除某人列入缓决外”的句子,整个案情就很清晰明白了。千万不要用笼统含糊之
辞,否则会使犯案定性不清。
办理盗案慎勿株连
只要赃物真实,那么盗窃案就是确实无误的,窃贼的偷盗行为也就是可以确认
的。但主盗的罪行,也还有值得原谅宽容的。尤其要谨慎对待的是,被贼诬陷行窃
的人和收购窝藏赃物的人家,盗贼往往是选择殷实大户人家下手,并且藉故连累诬
陷别人人案,因而必须加以对质审问。对那些没有罪证的人,也可以释放。至于那
些不明真相,受盗贼蒙骗而收买、窝藏赃物的人,按照法律是没有罪行的。但是办
案之人,不能不按照窃贼的供词进行调查询问。以前官府对这些人不派捕役去收
审,只命令地保传下命令,并在官府文书公告中注明:“窝赃的交出赃物给当地地
保,不须投案;没有窝藏赃物的,则要写出原因,加以解释,不允许把窝家带庭审
讯。”从来就没有窝藏赃物,却敢隐藏不上缴的人,自己到官自首,也是保全善良
百姓的一个方法;因为只要一经差役提审,不仅仅是要花上很多钱,而且被盗贼牵
连后,差不多要被同乡之人唾弃不齿。把无辜受累的善良人,带到庭上和盗贼当场
对质,并不是一个贤明善良的官吏可以忍受的事。
【点评】
盗贼在受审时,翻来覆去地牵连别人,未必都是出于有意识地诬陷他人,或者
由于估计自己非死不可,或者是因为畏惧受刑,才随口指供别人,希望能藉此机会
苟延残喘。这种情况大约有十分之六七。关键在于审讯犯人的人,当场察言观色,
寻找蛛丝马迹;作幕宾的人严守法律条文,同时也善于通达权变,抓紧时机进行推
敲琢磨。这样,案情的真伪,供词的真假也就自然而然地分辨出来了。切记不要被
犯人牵着鼻子转,堕入五里烟雾之中,而造成误判,冤枉好人。这其中的机谋和权
变,完全取决于审讯者的智慧,应该和后面的“草供未可全信”条参看。如果能够
做到身体力行,有据可验,最容易得到老百姓的拥戴和支持。这个道理的详细阐
述,请看《学治臆说》一书。
严治地棍
治理地方政治事务,是把安抚善良作为基本政策,而安抚善良,最重要的事情
莫过于诛除强暴。地方上有地痞流氓,附近的老百姓都不安宁。这些地否痞恶棍,
假如讹骗强借东西,没有达到目的的话,就会挑起事端,揭露别人的阴私。更为严
重的是参与赌博或嫖娼宿妓。这种事情,原本就没有任何凭据,然而却可以将有宿
仇或不和的对手,一网打尽;更不用说冤枉不冤枉,马上平了冤,新的冤又来了。
由于受诬陷而被审讯的人,接下来就是倾家荡产。只有专门处罚原告之人,不提审
被告,也不将案子上报,那么善良诚实的人,才会有了依靠。这样一来,那些地痞
恶棍们就会倚仗普吏,给他们作爪牙打手。管吏也倚仗这些恶棍的势力,把他们视
为心腹之人,狼猾为好。如果当政者不是个贤明的主人,对这帮子人就会相信有
加。这就好 比那逆水而行的上水船一样,用百来文的绳子来拉,确是不容易啊!
【点评】
土豪地痞这类人,没有哪个地方不存在。关键是要看当地当官长的人,是不是
非常贤明,治理有方。这些人,如果发现为官的贤明,就会收敛行动;如果他们发
觉为官者不贤明,就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为官的人如果确实能尽忠职守,在
幕的宾客也能发挥自己的能力,加之举措得当,地痞土豪也就会自然畏惧敬服,不
敢轻举妄动。因此上文中的严厉惩治的说法,不可拘泥。
认真研习法律
作幕宾、当位吏的人,完全要靠明习法律条理。法律作为法定文件,各个条款
都具有精确的含义。仁至义尽,要彻底理解很不容易。不对法律条例中相同相异之
处,加以融会贯通,就很少有不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幕宾使用法律条文,就像
艉才使用“四书”一样。对“四书”理解或解释错误,其害处只不过是在应考时列
入下等成绩。解释理解错了法律条文,就会祸及生灵百姓。以前我有个朋友,办理
一个由于通奸而拐逃的案件。他的意思是要为奸夫开脱罪名,认为是奸妇自己逃离
家庭后再改嫁,并非是由于有了奸情才拐逃。后来这个妇女就以背夫自嫁罪而判为
绞首,后上诉被驳诘,予以平反重审,颇费周折。这是想要宽容奸夫而造成的,但
却差点置奸妇于死地。这就叫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市明制定法律的含义,
在于能够避开某些律例,而不仅仅在于能够引用法律条文。如只能做到引用法律条
文,那么摘引法律条文来比附所犯的罪行,一个小小的刑吏就足够了,还需要幕宾
来干什么呢?
【点评】
法律条文一制订出来以后,不能改变其律例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应该将
这些条文奉行不渝,严加遵守。在平时宜随手抄写法律文本,以免办案时引用失
误。尔后,仍然要经常阅读条例,以便能绎衍其意义,通达时分。
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
先学习前代知识,再步入仕途当官,并不能拿这样的标准来责备幕宾。当幕宾
的人辅佐官吏治理政务,实际上和主人也同样具有相互议政的责任。如遇到了疑难
大事,难于定夺,而必须引用经书来帮助判断的,就非读书不可了。我以前在艉水
的时候,有陶姓人氏某某,把长房的独生儿子过继给了叔父。后来生了五个儿子。
可是长子死去了,按倒应该以次子的儿子作为后嗣。他的另外三个儿子都打算把自
己的儿子作为后嗣。后来他的伯兄乘着父亲过世,伪造假遗嘱,命令二儿子归嗣原
来的亲生父母。偏袒次房的人,则认为把孙子立在宗庙中来称祖先,按照礼法来说
是很难归回本宗继嗣的。偏袒三房的人则认为,其亲生父母有儿子却没有后嗣,按
清理是讲不通的,让他归宗继嗣未必就不行。结绅先生,纷纷聚集到衙门打官司。
上台就发下公文,让县衙处理这桩公案。我也没有能力居中调停,于是在夜深人静
的时候,反覆思索,寻求解决的办法。突然,我脑海里浮现出了《礼经》中的句
子:“未成年而夭折或突然死亡的人,和没有后代的人,可以和祖先在祖庙中享社
会祭”。这句话启发了我办案的灵感,于是帮助主人议论。我认为以孙子林祖的说
法,一定不能实行。陶某既已出继叔父为后,绝对难以他的儿子归嗣本宗。他的本
宗虽然有儿子,但却无人继嗣,于情理上来说都难以让人感到安宁,因此请求准许
把他的儿子作为主人来社会食,他的父亲听任陶某人的子孙奉敬祭扫。我这样处理
这个案件,大大受到了上台的赏识。后来我在乌程时,有一家姓冯的人的儿子,由
于自己本宗没有人可以继嗣,就自己抚养他姑母的孙子作为后嗣。他死了以后,同
姓的人却不把他当作本宗看待。于是冯氏站出来争嗣继之人,太守批准了这个请
求。我当时在辅助府主处理政务,依据宋代儒者陈氏的《北溪字义》对这种情况的
理解,是重视同一宗族,同一姓氏,不同宗就和异姓没有任何区别。故而根据这个
道理,处理了冯氏争继的争议。假如不是旁通典籍,不就一直身处困境,无法解决
困难吗?我经常看见幕帷中公暇的时候,幕友们总是饮酒下围棋,闲谈胡侃地打发
日子。或者拿上一本野史、小说之类,作为自娱,消遗时光。仔细探求这些做法,
我以为对身心并没有多大益处,也与世务没有关系。哪里比得上摒除一切干扰,清
静寡欲,读点有用的书籍,然后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处理政务中去,其所获得的神
益,难道会少了吗?
【点评】
读书不一定非读传统的经传书籍不可,凡是对身心有一点益处的书籍,都可以
阅读。读书最大的益处在于能开阔人的心胸和思维,增长见识,也能激发文思和机
巧,活络创作的思路。况且也可医治俗气,让人刮目相看。
我过去曾经看到过一个朋友,在下级送来的报告中可以加以驳信批示的地方,
却不加以驳秩,只是批上“暂且等候”之类的语句。想到我们过从甚密,便不动声
色,从容地和他谈论。然而这个朋友的辩论稿问却极为精切,而且常常有出人意外
的论断。我吃惊之余,就对他说:“你既然能如此深刻地观察洞悉事理,何不在呈
报上加以批示呢?”我的朋友陡然之间就垂头丧气:“我真后悔自己从前书读得太
少了啊!因此常常由于笔头枯竭,写不出东西来而感到羞愧难当。”当时他的书桌
上就有古文书籍,我就指着那些书对他说:“你的才能和见识都很高,要是真的能
够读一读书,这个时候开始也还不算太迟啊!”我的那位朋友听了这话后,很高兴
地选了些较易理解的文章,专心致志地阅读。这样坚持了没有几个月,他的文笔就
极为流畅通达,辞彩宏丽,一时间称为最佳笔杆子。这事旋即就被上级知道了,硬
是想方设法把他调到了上一级幕府中任职。几年以后。按照惯例,他在幕府中获得
副职而离任。所以幕宾中有感到写文章辞不达意的人,那么就请把我这个朋友作为
一个良好的榜样吧!
不要轻易传唤妇女
提审人犯,不可不谨慎从事。原本已涉及妇女的案子,尤其应该详细审核。非
万不得已的时候,断断不适宜轻易传讯妇女当堂对簿。妇女犯了罪,则牵连家里的
男人或丈夫入官,准备好陈词以后,代替犯罪的妇女出庭受审。由此可见,法律在
这方面的用意是何等谨慎严密,何等同情体恤人民!因为一个幽静娴淑的女子,保
全了她的自尊心,也就是保持了她的贞节和操守。而对那种嫉妒、凶狠泼辣的妇
女,则是保存了她的廉耻之心,同时也杜绝了她在公堂上的撒泼耍横。我的老师孙
景溪先生(讳尔周),讲述过他在作吴桥县令时,曾延请聘用了一个姓叶的人掌理
刑法之事,这个人是一个很有才能的人,一天晚上,他正在喝酒,突然仰面倒在地
上,口水和泡沫到处都是,只有一口若有若无的气了。经过了两个时辰,他在昏迷
后才苏醒过来。第二天,这个姓叶的幕宾就关起门来斋戒沐浴,在一张黄纸上写了
陈述之词,亲自赶赴城隍庙烧纸拜祭。回县衙后,睡眠和仪容都跟平常一样。过了
六天,又像先前那样仰面倒在地上,过了好久才又爬起来。之后就向我请求迁移到
外面去住宿,我就询问他迁居的原因,他说:“八年前,我在山东馆陶作幕宾。有
个读书士子投状控告恶少调戏他的妻子。正在核审稿件时,想要传命调停,只惩戒
那个恶少,受害女子则不必到堂对质。我的好朋友谢某却插嘴道:‘这个妇女必定
很有姿色,何不叫她来看一眼?’我于是按照法律条文,觉得这个妇女应该到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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