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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岳村政治-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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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1044。38亿元,34年间,国家从农业抽走6868。12亿元,约占这些年农业所创造价值的18。5%(仲大军:《中国社会内部的巨大冲突——户籍分别》,载黎鸣主编:《中国的危机》,改革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页);据雷锡易等人测算,从1952年到1978年,中国农业通过剪刀差方式向工业转移的剩余为6320亿元,加上农业税共达7264亿元。扣除国家给农业的发展、建设等方面的资金1730亿元,农业实际向工业净提供资金5534亿元,平均每年205亿元。(李茂岚主编:《中国农民负扭问题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36页。)
  64《衡山县志》,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151页。
  65《衡山县志》,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154页。
  66《衡山县志》,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343页。
  67《衡山县志》,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154页。
  68王颖:《新集体主义:农村社会的再组织》,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200页。
  69陈吉元等:《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317页。
  70许欣欣:《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71郑杭生:《当代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0页。
  72参见许欣欣:《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页。
  73《衡山县志》,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458页。
  74 '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97页。
  75陈吉元等:《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85页。
  76参见秦兴洪等:《中国农民的变迁》,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77许欣欣:《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78周沛:(农村社会发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3页。
  79秦兴洪等:《中国农民的变迁》,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4页。
  80许欣欣:《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
  81郑杭生:《当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0页。
  82王振耀:《中国村民自治理论与实践探索》,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83林闽钢:《中国乡村社会机制及运行模式的转换》,载《江海学刊》,1995年第4期。
  84《衡山县志》,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154页。
  85《湘乡县志》,湖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596页。
  86《衡山县志》,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154页。
  87《中国农业现代化之路》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版,第17页。
  88李明照:《现代化视野下村落家族势力的复兴:寄生性的再生长》,载《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第2期。
  89陈吉元等:《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山西经济出版1993年版,第508页。


第四章新时期乡村政治的发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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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
  新时期,乡政村治体制成为了乡村社会最为基本的社会组织方式。这种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国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对村民个人权利承认和保护的制度性承诺,它改变了建国以来乡村组织经济化的进程,标志着乡村组织政治化的展开,将为中国社会民主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积累宝贵的技术经验。
  一、新时期的乡村改革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是一次政治和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大会,它结束了文化大革命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动员方式,“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自此之后,中国社会进入到了称之为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新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的改革,最直接的目标和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否定,“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2。
  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人民公社制度失败的原因是由于产权残缺必然导致存在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问题3。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人民公社产权制度安排,对具体的人民公社单个社员来说,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成员的对生产资料排他性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这种背景下,公有财产的收益和损失对每个社员来说都有很强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随着集体成员的增加而加强,势必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另一方面,以追求社区内平等为基本目标的人民公社产权制度,并不提供劳动激励规则,在有限监督的情况下,个别农民增加劳动供给的结果,只能得到分配的平均产品,甚至劳动的边际成果也得平均分配。
  我们对集体化时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考察,则进一步证明了,使这种残缺的产权制度得以维持的政治结构是“集权式乡村劳动员体制”。正是这种以行政强制为特征、以政治运动方式推动经济发展的乡村政治结构,曾使集体经济组织垄断了乡村社会主要的经济资源,在迫使农民依附的同时,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夺。但任何以政治强制为手段来推动经济发展的努力总是具有一定限度的政治性刺激不能为乡村社会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特别是随着经济贫困化以及由此而积累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社会群体特别是劳动者的政治热情也在不断丧失,对这种剥夺性的产权制度和强制性的社会动员体制的反抗也就越来越强烈,要求变革人民公社体制的呼声也就越来越高。
  因此,在1978年春天,安徽省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迫于生存压力,自发地冲破了公社体制下的“一大二公”土地经营模式,实行包产到户等承包制。但对这一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有关方面认为,包干到户“基本上与分田单干没有多少差别,所以是一种倒退。”对那些“搞了包干到户的地方要积极将农民组织起来。”然而,这一改革就像一股春风迅速地席卷神州大地,得到了正在为寻求改善其生存环境进行了顽强努力的广大农民的积极响应。面对农民的改革要求及这一改革所产生的实际成效,在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主张改革领导人的坚持下,中央的政策进行了某些重大的修改。到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时,认可了在某些副业生产和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进行包干到户的合法性。1980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了省、市、区第一书记座谈会纪要《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提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经济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198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杜润生《关于农村经济政策问题的一些意见》,进一步提出,“困难地区实行包产到户,稳定几年,大有好处”。因而,到1981年底,全国农村已有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这一历史过程表明,新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的经济改革,并非完全是国家的制度安排结果。最初是由贫困农民作为一种反体制形式提出来的,国家在农民为追求自身利益的压力下,最终顺应了农民的要求而作出的制度性让步。可以说,新时期的乡村经济改革是那些长期受到压抑的“农业制度变迁的内驱力”的必然结果4。
  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体现着十分复杂的利益分配关系和权力博弈状况。就利益分配关系而言,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级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整合;而与这种利益关系相一致的,也就有国家权力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各级政府的权力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与农民的权利之间的复杂博弈过程。正是这种利益分配关系和权力博弈状况的复杂性,决定了作为最能体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县一级党政,在面对农民和中央的双重压力下,做出不同的反应。也就决定了各地在这一历史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历史表现。具体到五县,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地方党政基本上按照国家的制度安排推广各项经济改革。像衡山、湘潭和酸陵,这些县根据国家的政策方针,按照广大农民的意愿,有步骤地推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比如衡山县,1980年县委宣布少数生产队开始实行大田作业以组联产承包、副业由劳力承包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1年县委正式宣布允许大田试行以户联产承包,年底全县94%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3年衡山3241个生产队全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5。而湘潭县在1979年就有农民开始自觉突破人民公社过于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1980年春,湘潭县委在将994个规模过大的生产大队划小的同时,宣布可以在少数村进行水田分组承包等责任制的试点,这样有1/3的生产队分组作业、联产计酬,10个生产队包产到户。尽管当时有的干部担心包产到户偏离社会主义道路,按省委和地委的指示,湘潭县委也提出了要严格控制包产到户,但并没有真正采取措施,致使包产到户的生产队越来越多。1981年9月,湘潭县委经过调查,发现包产到户的生产队早稻普遍增产,于是思想进一步解放,宣布将实行多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交给农民自己选择,到1982年2月,全县99。6%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把水库、鱼塘、山林等承包到户,把自留山、风景林长期固定给农户经营,当年全县粮食增产了1。2亿公斤,增长23%,创造了历史奇迹6。与衡山和湘潭相比,经济相对落后的革命老区醴陵县则表现出了农民自主的创造性。在1978年冬醴陵就有少数生产队自发地将山林和土地承包到组和户,而引起湖南省各界的广泛关注。1980年,该县的洪源公社10个生产队把占本队耕地一半以上的旱地包产到户而显著增产,第二年该公社有28个生产队将土地全部包产到户,到1982年春,全县96。8%的生产队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95。5%的队包干到户,1。6%的队包产到户,并有94%的队签订承包合同。当年底至第二年春,全县所有的生产队全部实行了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并进一步扩大承包领域,补订承包合。集体所有的林场、茶园、果园、养鱼水面和碾米、加工等副业生产,分别联产承包到场、到组或到专人7。
  第二类,地方党政消极对待国家的制度安排,农民却以国家权威为依托,自发地进行经营制度的改革。在1980年,长沙县委认为该县不属于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不准许大田包产到户。但1981年春,全县仍自发地出现了101个生产队将耕地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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