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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岳村政治-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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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和村委会的会议记录里,常可以看到“某某事情,最近群众议论比较多,需要解决了”这样的说法。其二,议论对村干部行使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有些村民认为村干部处理问题不公,并不到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去反映,而是到这些议论场所去诉说,希望能得到村民们的理解和同情。事实上,这样的诉说往往很有效,因为,如果村干部没有理,村民们就自然而然地会攻击这些村干部。这时,参加议论的村干部亲属就会感到没有面子,或者与其他村民争吵,或者回到家里告诫这些村干部“做事不要缺德”等等,无论哪种方式,都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村干部的决策。其三,议论对于维护村公共权力的权威也有一定的作用。如果村级组织作出了有利于村民的公共决策,而有个别的村民不履行应该尽的义务,村民的议论对其也是一种压力。特别是在乡村这样一个熟人社会,这种压力有时比法律的强制性还有效,因为这关系到村民在社区的“面子”问题。因此,我们在岳村会发现,为了使村公共权力组织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村干部也经常加入这些议论之中,评说“某人某事”以求得到村民们的支持。
  (3)抵制性参与。
  村民对社区公共权力采取抵制态度的原因很复杂。主要是由于目前的许多乡村社区组织是一种索取性质组织,而不能为村民们提供必要的服务。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民的增收较为缓慢,而有关农民负担却日益增加,村级组织在代理国家和乡镇收取上交提留任务时常“搭便车”的行为并有些过激手段和方式,这样,也就失去了作为村民代表者的地位和身份,成为了村民抵制的对象。一般来说,村民采取抵制性参与方式影响公共权力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交易性抵制和对抗性抵制。
  目前,岳村主要的抵制性参与是交易性的,并表现为消极性抵制,即以回避和不参与的办法抵制公共权力组织的施政行为。近几年来,岳村的上交提留基本上没有完成,有40%的农户有不同数目的拖欠。而每当村干部准备召集这些村民在一起开会时,总是没有人参加。村干部上门催收,他们又以各种理由外出,让村十部坐“冷板凳”。这种不合作的方式,极大地影响了村干部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权威。村干部每到这时,就尽量想用“交情”来感化这些村民。于是,有的村民就提出一些对村级管理或公共事务的意见,以作为拒交的理由或交钱的条件。这种“交易性抵制”在岳村普遍存在,而且很有效。比如在1999年收上交提留时,中湾组一户村民以有人占用了村林场的地建房为由,拒交各项费用,迫使村干部数次前往他家与他进行“交易”,最后在村干部保证一定公正处理的前提下,才交了有关税费。2000年这类情况就更多了,村民现在普遍将上交提留作为一个交易条件,来与村组公共权力组织进行讨价还价,以影响村级决策。
  当然,这种抵制性的参与,主要还是农民发泄对社会负担的不满。通过这种发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村社会的一些矛盾。但这种交易形式的抵制性参与,一般只能在像岳村这类村级组织处于弱势的地方才会对公共决策产生影响。在许多村级组织处于强势的村庄,对待村民的这种抵制,则会采取诸如搬东西、打人等更为强硬的手段。当然,此类行为虽然暂时达到了村级组织或村干部的目标,但也积累了村民更为强烈的对抗情绪,一旦有外部的动员性力量加入,就可能以非理性的、难以控制的方式发泄出来。这时,抵制性参与就会转化为对抗性的参与方式,乡村社会就会处于动乱之中72。
  第三,公共参与意识复杂化。
  公共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共参与主体所具有的参与态度、价值和知识的综合反映,是与参与动机和意愿相联系的参与主体对其权利的认知和态度,同时又是有关参与程序的知悉水平和参与意义的认同状况。
  总的来说,新时期,乡村社会公共参与意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就是重新启动和激活了农民群体的主体意识,农民开始以社会主体的观念看待社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73。但是,在具体村庄,这种变化又呈现出非均衡状况,村民的参与意识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结构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变得十分复杂。就岳村而言,村民的公共参与意识最突出的特征是,参与目标非经济化和自愿不足。
  (1)公共参与的预期。
  公共参与的预期,是有关参与主体的动机问题。有研究者以此将公共参与分为了四种类型,即信念性参与、分配性参与、服从性参与和强制性参与。所谓信念性参与,是指为了实现某种理想、原则而参与政治生活的实践,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政治参与动机。而分配性参与动机,是人们为了影响社会价值的分配过程,以便这种分配对自己或自己所属的群体有利而参与政治生活的实践活动,也就是人们对利益得失进行理智选择的结果。服从性参与则是一种被动型参与动机,这种动机是由于受他们命令、动员、暗示等而形成的。强制性参与是在某种强制力的迫使下参与政治生活的实践活动74。按照这种区分来分析目前中国乡村社会的公共参与,应该主要是分配性参与和服从性参与。但由于各个村的经济和文化等具体情况不同,村民们公共参与的目的也就不一样。
  岳村有53。85%的村民将做事公道作为选举投票的效用目标,61。54%的村民认为这种投票对自己的利益“不太重要”。岳村由于没有集体经济,村委会不能直接给每个家庭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村民们对村委会的直接预期是做事公道。也就是说,岳村村民公共参与的主要目标是社区共同生活方面的需要,是有关社区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公平合理的问题。
  (2)对村委会性质和村干部身份的认定。
  村民对村委会性质和村干部身份的认定问题,是与村民们参加村委会选举的意愿和预期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村民对村委会和村干部的评价。
  从我们的抽样调查来看,目前岳村57。77%的村民认为村委会是自治机关。65。46%的村民都认为,村干部是村民选的,要代表村民的利益;82。69%的村民都认为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是村提留的钱。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村委会选举的绩效和意义。村民们通过投票行为,认识到了村干部与自己的关系,将村干部视为自己的代言人和利益的保护者。用岳村一党员的话说,村干部是我们投票选的,拿的是村民的钱,就要为我们出力。
  (3)对选举法规的认知及选举权处理方式。
  村民自治及其乡村民主选举是以《村组法》为依据的,村民对《村组法》的了解与否特别重要。
  由于各级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村民自治的数年实践,村民对《村组法》有了一定的了解。岳村有88。5%村民知道或基本知道这一关系到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尽管,对村组法的具体内容并不很清楚,但对有关选举的问题,特别是选举人资格问题,岳村有80。8%的村民能选择正确的答案。可是,对于选举权的处理方法,岳村有28。9%的村民对自己的选举权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有11。5%的村民对无故不让其参加选举而求之不得。在对待自己不满意的村干部时,岳村只有13。5%村民认为可以动员其他村民通过改选的办法解决问题,而48。1%的村民认为“没有办法”。
  我们从岳村村民公共参与的形式和参与意识来分析,目前岳村村民的公共参与总的特征是尚处于政治参与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村民公共参与随意性强,个体参与一般不抱有一贯的和明确的目标,而往往是随大流,或对一些偶然发生事件的反应。村民对村庄内事务的直接参与远未达到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
  从理论上讲,国家利用村民社区性政治参与,是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乡村治理方式。然而,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许多有关村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并不被村民所看重,甚至认为根本不需要这些权利。深究下去,我们可发现,主要是岳村公共资源的欠缺。因为,在许多村民看来,现在田也分了,每个家庭都自己过日子,也没有多少共同的利益,也没有那么多公共事务。村委会主要管好水、电、路和社区治安就行了。这些事情用不着搞得那么复杂,规矩都在那里,要改变也不容易。这是否说明,在村民公共参与时,也有非常明显的“成本和收益”意识。像岳村这种公共领域相对缺乏,公共利益比较简单的村,村民们并不要求有太高和太复杂的公共参与程度和程序。如果硬要让村民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村民自治的规定进行的话,不仅岳村的领导者,就是岳村的村民都感到“没有必要”,是“劳命伤财”。这也许又一次证明了马克思所说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5。
  六、市场、民主、法制和乡村治理
  从文本制度来看,新时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总的特征是,代表国家行政权力的政权机关在乡镇,乡镇以下则实行了以村民为公共参与主体的自治体制。这种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乡政村治”体制,是国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对农民个人权利承认和保护的制度性承诺,它改变了建国以来乡村组织经济化的进程,标志着国家行政权与乡村自治权的相对分离,国家与社会的边界的重新确定,乡村组织政治化的展开,将为中国社会民主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积累宝贵的技术经验。
  第一,国家在经济上的市场化努力,是“乡政村治”体制存在的基础。
  作为文本制度,乡政村治体制是国家的制度安排的结果。但这种制度安排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经济制度状况和由此决定的利益结构的制约和影响。
  目前,乡村社会经济状况有两个最基本的规定性同时存在,即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市场化取向。如果说,1980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那么,从1984年开始进行的农村第二步改革,通过改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为合同制,取消牲猪、蛋品派购,实行市场价格,则在改变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自此之后,市场成为了乡村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拥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这是在原有资源分配体制之中所没有的自由流动资源76。对这种自由流动资源的合理配置,显然是不能再依靠传统以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方式,建立市场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乡村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促使社会流动增加,并使中国乡村社会的分层结构发生变化,即农民职业分化和经济差距的扩大,从而改变了原来的刚性的城乡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因市场化取向而产生的社会分化,又受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和影响。
  正是在这种多样化的制度性冲击和约束下,决定和形成了目前乡村社会利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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