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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岳村政治-第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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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组织原则,要实现镇党委的意图。”
  4。3
  为能准确客观地评估这次乡村选举,将抽样调查时这两个村村民投票行为的状况和认知水平的问卷资料进行了对比性统计分析。
  4。4
  通过上面的观察性研究和数据统计分析,对于乡村选举,得出了如下两个基本结论:
  第一,利益结构和乡村习惯。
  总的来说,在国。家制度性权威下。利益主导着乡村选举。但是,这种利益博弈过程在不同的村庄具有不同的结构形式和表达方式。
  在绍庄村,主导村民投票行为的不是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是有关社区的公共秩序的需要和个人的面子和声望。村民们参与选举并不希望从集体中获得什么,面是希望能因此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和公平的生存环境。那些愿意作为村委会干部的参选者,看重的主要不是这个职位能给自己带来多少经济利益,主要的是有关本人在乡村社会的地位和面子。也就是说,当村委会选举与农户的直接经济利益相分离时,社区的公共秩序就成为人们的主要目标。这种社区公共秩序更多地表现为村民个人的交往和体悟,这就使个人行为突破了家庭这一“堡垒”。然而,乡村社区的封闭性和个人行动者对社区身份认同的依存性,又使强化了的个人自主行为力求在社区空间中寻找新的支撑点。于是,“姓”这个模糊化了的宗族符号就成了村民们在更大范围的集合,村民们自然而然地将个人权力赋予给了这种“同姓”的集合体。
  在同兴村,无论是投票者还是竞选者,最为直接的效用目标是经济利益,是从“集体”中获得好处,选举实际上成为了一种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因此,通过选举行为,以一种“合理”“合法”的方式,为自己家庭利益寻求代表者,是村民们参与选举最为根本性的功利目的。在这里,家庭利益占据着核心位置,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只能以家庭的经济利益作为衡量标准。这就是农户成为了乡村政治的行动者最为直接的原因。事实上,允许户内可以相互代投,并不一定要有特别的授权许可,就是认可了农户作为选举单位的“合法性”。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家庭行动者与保甲制将家庭作为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这在于,保甲制是一种国家权威下的强制,而村民自治的家庭行动者是利益主体没有充分分化的自愿选择。
  这些不同的利益及其结构是通过一种深藏于乡村社会的“习惯”来表达的。绍庄村将模糊化的宗族——“同姓”作为公共秩序安排的重要单位,是一种“习惯”;同兴村将家庭作为乡村政治的行动者,也是一种“习惯”。这种“习惯”不仅是模式化(固定下来)的认知水平和认同需要,不仅是模式化的行为方式,在一定意义上,还是一种模式化了的秩序和规则,更是一种模式化的利益。这在于,尽管“习惯”并不一定能直接代表具体的经济利益,但在具体的事件中,这种“习惯”的本身又往往被村民们看成是一种利益,是一种与“规则”、“秩序”和“面子”相联系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绍庄村将“三姓分治村政”视为是一种“惯例”,是一种根源于“同姓人总比外姓好”的习惯性观念而确立的“社区规则”。只要新规则不能与这种“习惯”寻求到平衡点,要想达到秩序的平衡就格外困难。因此,这有如徐勇教授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这部专著中所言,在目前,“充分利用这种深深植根于农民心理结构中的传统习俗的凝聚力和约束力因素,对于加强农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路径依赖和习惯演进。
  有研究者借用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这一概念来解释和理解中国的村民自治,认为,因为人们“今天的选择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所以当村民自治特别是其中的民主选举这一制度规定作为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路径被“锁定”后,要重新扭转就非常困难。但也有研究者认为,任何制度规范到中国之后都会在实践中遭遇“淮桔成枳”的命运。在这种意义上,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制度不可能懈决中国“乡村民主化”问题。
  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是有关新制度规则和乡村社会“习惯”的相互关系问题。尽管中国乡土社会的许多“习惯”不能简单用“历史因素”或“传统”此类的概念来加以解释。这并不是说,“习惯”与传统无关。事实上,当我们用“习惯”作为解释性工具来描述中国乡村政治社会的发展时,“习惯”是与传统及其规则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习惯”的本意就是适应新规则的程度。乡村选举规则,作为国家主导下的制度输入到乡村社会时,不仅要受到了旧“习惯”的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乡村社会对新的规则的适应。虽然,在一定的阶段,某些乡村“习惯”会改变这些“新规则”的运行方式和实际绩效,但只要这种制度安排能揭示真正的利益格局,乡村社会就会逐渐“习惯”这些以国家利益和权威为背景的强制性的规则。
  也就是说,乡村的一切“习惯”都在不断地演进着。当利益分化到一定的程度时,利益结构就会发生转变。尽管这种变化有一个由隐性到显性的过程,在不同的村庄表现得或快或慢,可其总的趋势却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当村庄的边界随着经济交往越来越变得模糊时,特别是当国家权威直接以法律规则的方式进入到乡村社会时,新的“习惯”就会凭借国家强制力的存在而加速其生成过程。当然,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互动过程,习惯的固守和演进总是在不断形成新的利益评价体系和表达方式。
  5。1
  为了验证有关调查结果,决定扩大调查范围。
  1月26日,到衡阳师院政教系,将500份调查表发给学生并进行了简短的讲座。
  1月27日,到农民进城打工较集中的建筑工地、饭店对进城农民进行问卷调查,并培训了6名文化程度较高者,让他们回家过春节时带回填写。晚有华师外语系学生小李来访(永州人,对农村问题感兴趣)。
  1月28日,上午同小任和小李一同谈中国农民问题和社会调查。
  1月29日,小任与小李各带50份调查表到永州和湖北当阳。
  2月3日晚,到衡阳市开发区建筑工地将80份调查表交衡阳县进城打工农民许某带回乡。
  2月4日下午,就保甲制度,访衡阳名士何老(祁东人,85岁,国民党军政大学毕业,曾参与衡阳市志、祁东县志的修编工作)。何老言,在民国时期,保甲选举还是很认真的,先由大家选,再由政府认可。
  2月6日下午,就衡阳市其他地区的农业发展,访原祁东县委何书记。何言,作为县一级财政主要还是靠工商税。
  2月8日下午,与衡山县办公室陈副主任通电话,商谈参加2000年衡山县三级干部大会事宜。
  2月8日晚,电话访问湘潭县花石镇财务所彭会计了解乡镇财政的关系。据言,该镇财政在全国属于试点镇,现在镇一级财政实行包干,是先国家后乡镇的办法:国税不满地税补,地税不满财政补。一些乡镇财政还是很困难的,几个月发不出工资是经常的事,但作为乡镇负责人根本不在意那几个工资,每年的红包钱就够他们开销。
  到2月10日止,共发出《中国乡村社会调查表(村民卷)》1700份,其中,白果镇绍庄村和同兴村、白果镇集市共发表400份。衡阳师院政教系学生带回调查表800份,到衡阳市打工的民工填表100份,由民工带回乡的300份。
  2月17日,上午,与衡阳师范学院政教系谭副主任、曾老师、衡阳市教委职教科李科长,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小陈共同讨论乡村社会调查问题。下午,接北京天则研究所一刘先生电话,告知,该所对农村问题非常感兴趣,也有意将湖南农村问题作为调查点,希望将有关情况告知。晚和徐勇教授通电话汇报此事。徐教授说,可以与天则所交换材料,但最好先将报告邮到华师中国农村问题中心。
  2月18日,将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打印邮寄给徐勇教授。
  2月20日至23日,到南岳、衡山和湘潭。核实湘潭有关资料。
  2月26日下午,访原祁东县委副书记现祁东县人大彭主任,谈农村目前的政治状况。彭认为,农村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以来,政治资源的状况、性质和分配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中最显著的问题就是农村党组织成为了一个并不对所有村民开放的政治垄断组织,许多地方多年不发展党员,如果要发展也是自己的亲朋好友。
  2月28日到衡山核实1999年绍庄村的财务状况。据村周秘书提供的数据,1999年全村收入合计为8486。9元。其中:村林场桔子收入611。6元;村林场李子收入340元;村提留入账6405。3元。(每一村民10元);机房管理收入100元;林场收建房补偿费1000元。村其他收入30元。1999年支出:管理费支出337。8元(招待费);还修隧洞贷款6993。5元;管理费支出504。6元(村干部和党员、组长开会办餐费);经营支出1541。2元(维修路和电);其
  他支出1389。9元;管理支出1077。2元;其他管理费支出2744。6元(发给党员每人一年20元,组长每人每年180元,其他村干每人每年80元)。共计亏损18050。4元(含1999年以前村亏损11947。9元)。下午6时,接衡阳师范学院许副院长和刘教授电话回衡。晚与刘教授详谈乡村社会调查事宜。刘是治学严谨的地理学家,对中国农村村落建设深有研究。谈到中国古代村落建设与中国传统文化时,刘教授认为,天人合一的整体观念、宗法礼教观念、风水模式和防御意识是中国农村村落建设中最为深刻的影响因素。刘此论值得注意。因为,现在农村政治结构的边界往往与自然村联系在一起的,自然村落的形成过程及其相关因素,是否也参合于政治过程的变迁之中呢?
  2月29日至3月4日到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处理农庄事件和洽谈农产品交易网事宜并参加了自治区召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表彰大会。
  3月5日,给徐勇教授电话,汇报最新研究动态和思路。
  3月8日,接徐勇教授电话,告知3月9日晚11时到衡(461次车)。
  3月9日下午5时,华中师大科社所硕士研究生任江华来衡。晚11时20分,徐勇教授和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徐增阳来衡。
  5。2
  3月10日早,陪徐勇教授、小徐和小任一同到衡山。上午11时,到衡山宾馆。与罗副书记、付副县长在608室进行了座谈。下午,衡山县民政局党组成书记、赵副局长,基政彭股长等人来608室座谈。成原在乡镇任职多年,到民政局任党组书记之前,任衡山县店门镇书记。他在与徐勇教授的讨论中认为,村民自治特别是实行海选后,选举上来的人有可能不符合组织意图,但乡镇干部应该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问题,调整工作的思路,想办法与新选出来的人搞好沟通,把组织的意图贯穿村干部工作中去。可以看出,作为县民政干部的成书记,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已完全不同于乡镇负责人。
  下午4时30分,徐勇教授在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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