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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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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者时,租赁 

合同对新的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 

方承租使用,但必须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关于收取租金的标准,法律上没有 

明确,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中,对承租方和出租 

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属于承租方的责任有: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 

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或进行非方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 

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属于出租方的责任有: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 

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 

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融资租赁中经济担保是必不可少的。经济合同的担保,是双方当事人为 

了保证经济合同的切实履行,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促 

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满足他方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由它所产生的法律关 

系,与原经济合同关系是相互依存的。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是采取信用担保方 

式,是由具有法人资格和经济实力的单位,以自己的信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关系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履行合同的担保。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 

章第十五条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 

赔偿损失的责任。 

     □融资租赁活动应遵守的法律原则 

     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牵涉多边、复杂的业务关系,必须在一定的法律范畴 

内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各当事人一般应遵守以下法律原则: 

      (1)参与租赁活动的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2)订立租赁会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政策的 

要求,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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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某些条款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纠纷不 

能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 

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 

不服,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3天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 

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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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融资租赁的税务与保险 



     □融资租赁的税务 

     我国从80年代初创立现代租赁业务以来,为使融资租赁充分发挥对企业 

的技术改造作用,在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对租赁事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做法 

的基础上,制定了财政、税务、海关等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租赁业的发 

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区别不同的类型和经 

营方式,实行不同的税收规定。 

     1.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租赁公司 

     为鼓励外国公司在我国直接开办租赁业务,在税收上给予如下优惠: 

      (1)鼓励直接投资办租赁企业。凡同我国公司或企业举办合资经营的租 

赁公司,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开设的租赁企业,企业 

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外商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 

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将经营企业分得利润汇出时,免征按汇出额应纳的所得 

税。 

      (2)鼓励外商以租赁方式为我国企业融资,提供先进设备。对未在我国 

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将其设备租给我国企业使用, 

其所收取的租金,可视同提供贷款所得利息,并得到以下减免税优惠: 

     ①外国租赁公司凡在199O年以前以租赁方式向我国企业提供设备的,对 

其所得的设备租赁费(扣除了设备价款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按减10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②如果外国租赁公司能提供足以证明其出租设备的资金来源是由其本国 

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证明和支付利息的凭证,其利息支出可以在扣除租赁 

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再给予扣除,并按其余额征收所得税。如果不是对方 

国家提供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等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 

供贷款银行利息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也按前面情况处理。 

     ③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方式向我国企业提供设备,我国企业以产品返销 

或交付产品等补偿贸易方式偿还租赁费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国内租赁机构的税收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租赁企业实行投资优惠,但财政部“关于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 

构经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利息收入 

和手续费收入。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租赁设备的租期应参照国营企业各类固定资产折 

旧年限确定。允许企业租入的设备加速折旧3O%—50%,与国外的优惠方法 

类似。这种优惠意味着租赁设备折旧期缩短,每年摊提折旧额加大,企业增 

加生产成本,减少盈利,国家也减少了企业近期上缴的税收,使企业有了支 

付租金的来源,得到实惠。 

     财政部关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来源的规定中对支付租金的财务处理办 

法,实质上也体现了对租赁业税收的优惠。因为从规定的任何一项来源中支 

付租金,最终都增加生产费用,减少了企业当期利润,从而也减少了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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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纳税额。 

     我国海关总署对企业以租赁方式引进技术设备应缴纳的关税也有一些优 

惠规定。例如: 

      (1)承租人可以选择按货物的到岸价格一次交纳或按分次交租金分次交 

纳关税。 

      (2)租赁与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相结合的,可以用所得的加工费和生产 

的商品偿付设备租金,对该项租赁或租借进口的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 

商税。 

     1983年3月1日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又联合决定: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 

引进的先进技术以及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随附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 

工商税。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 

仪器和设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税等。 

     总之,我国目前对租赁业务的征税,贯彻了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 

从简的原则,为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融资租赁的保险 

     1.租赁保险的作用 

     对租赁设备的保险是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受经济损失的一种手段。租 

赁项目在编制概算时,即须考虑保险的因素。通过保险可以将不定的损失转 

化为固定的费用,保险费支出可列入成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就能及时得 

到保险赔偿的弥补,保证租赁经营的顺利进行。 

     2.融资租赁一般需要投保的险种 

      (1)货物运输保险。凡进口的设备,在一开始就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同时,在签订进口设备订货合同时,应订明采用离岸价格或货价加运价格条 

件,并根据进口设备或器材的具体情况,及时在国内选择投保平安险,水渍 

险或一切险。 

      (2)财产保险。对租赁期间的财产,在运抵生产所在地时,应立即投财 

产保险;并可附加盗窃险,也可以投保财产一切险。在此基础上,必要时还 

可加保机器损坏险和营业中断险。 

      (3)运输工具险。租赁财产包括有汽车、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则须分别 

投保机动车辆险或船舶险。机动车辆还应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4)设备安装、建筑工程险。租赁业务如果涉及新建或扩建项目,在施 

工期间应由工程所有人或负责人参加投保,也可联合投保建筑工程险或机器 

设备安装险。 

     3.融资租赁保险期限 

     保险期是自交纳保险费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时止。如果由承租人投保, 

应在租赁期内按期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以保持保险单在保期内生效,并 

应向出租人提示缴保险费的收据;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间撤销保险。 

     4.保险金的索赔 

     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和 

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论由哪一方投保,都应向出 

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经保险公司检验鉴定后出具报告,由当事人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由出租人领取,出租人可将承租人为修复租赁设备 

或更换与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等正常支出的款项从保险赔偿金 

内扣付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所支款项超出赔偿金由承租人负担;如果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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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保险赔偿金应归出租人扣抵应收租金 

和损失,不足时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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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融资租赁的形式 



     租赁机构可根据承租人不同要求及其本身的融资、融物能力,采取相应 

的形式。融资租赁机构在办理租赁业务中,有如下几种形式。 

     □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又称自营租赁,是融资性租赁业务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融 

资租赁机构根据承租人的申请,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向国内外厂商购进用户 

所需设备,租与承租人使用。租期一般定在3年以上。租赁期间,产权属于 

出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按设备残值向出租人支付产权转让费,取得设备 

所有权。承租人用租入设备所提取的折旧和新增利润等支付租金。租赁设备 

的维修、保养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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