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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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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使安乡井”,或编为营田户,依附于国家官田,或编为客户,与主
户同立户籍,所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从唐代到宋代,客户成为劳动农民的主要等级,占户口的比例很大。他
们的地位虽同于良人,但其依附关系却有了变化。关于客户的问题,当另作
专论研究,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客户劳动力再编制以后,主户和客户之间便
形成了新的等级关系,客户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有了一些改变。因此,国
家的赋役更必须按九等户分配于户口之中,加重对主户的役征。特别到了宋
代,役征甚于前代。这就是史书所说的“均田”变为“均役”的道理。
两个“均”字都曾投合了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他们利用了表面的史料, 
胡扯出掩盖阶级关系的阶级调和论,胡造出君主和人民之间有一种“理性” 
交流的平等论!拆穿资产阶级学者的谎言和封建史学的阶级偏见,我们看到
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在“阶级即等级”的外衣下,是以被剥削
阶级对抗剥削阶级为其基本矛盾,因而贯串于中世纪历史的乃是一系列的农

民战争史。
现在我们再从主要方面研究唐代等级制度的变化,即研究唐代等级制度
如何沿袭于前代而又有所变革。在这里,我们首先研究赋役法中从“九品相
通”到“九等户”的演变,即研究“户等”制度的发生、发展和法律化的过
程。
“九品”本来是曹魏建置的选人的制度。自从陈群建议曹操以九品选人
后,两晋、南北朝把东汉的“以门阀为选”的制度固定化为九品中正制,州
郡设大小中正,以品第人物。担任中正者必为本州郡的望族门阀,他所选举
的人也是门阀子弟,对寒门庶族,不是加以排斥,不予品第,就是列入下品。
晋书王戎传即载孙秀被琅琊王衍拒绝品选的事。于是九品中正也就成为门阀
的政治特权和排斥庶族的工具。沈约曾这样说:“汉末丧乱,魏武时始创, 
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人才优劣,非谓代(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
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举代人才,升降盖
寡。徒以凭籍代(世)资,用相凌驾。都正俗士,斟酌时宜,品目少多,随
事俯仰。刘毅所云:下品无高门,上品无贱族也。岁月迁讹,斯化渐笃,凡
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通典卷一六选举)选人既按
九品分等第,官吏也就同时按九品分阶次。然而上品之外,所谓卑庶之家也
有贫富的区别,因此,赋役的负担,除特权者外,也就将民户划分为九品了。
按户分九品,虽不能确切指出起于何时,但不早于魏、晋之际,当无疑问。
初学记卷二七宝器部说: 
“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 
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为旧制。” 
北魏前期,仍按九品分户,所谓“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
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魏书卷一一○食货志)。拓跋焘的诏书中也指
出“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资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
富督贫,避彊侵弱”(魏书卷四上世祖纪上)。拓跋弘时立三等九品之制, 
“上三品户人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魏书卷一一○食
货志,通典赋税中系此事于孝庄帝时,然册府元龟赋税仍记于显祖时)。直
到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和改定税制时,“九品相通”的办法才告停止。所谓
九品相通的详细内容,史载不详,曾引起了人们不同的看法,但北魏的诏书
已经透露出贫富贵贱之间的问题了。如傅思益说:“九品差调,为日已久, 
一旦改法,恐成扰乱。”(魏书卷五三李冲传)当时一些豪族都不愿改定税
法,大族荥阳郑义就是坚决反对的一个。
至于分别户等,确立九等户制的时代,宋代高承的事物记原卷一说: 
“武德六年(公元六二三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
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又为九等,此户有等第之始也。正(贞)元四年(公
元七八八年)正月,仍令三年一定为常式。宋朝因之,为五等。” 
事物纪原这种说法是错的。户分九等不始于唐。拓跋弘定三等九品之制,已
将户分三等,但这只是约九品于三等,仍然是以九品来划分的。到北齐文宣
帝天保初年(公元五五○年),就正式出现了按九等户负担赋役的办法。隋
书卷二四食货志说: 
“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册府元龟卷四八
七赋税中的记载同此) 
到了唐代,在全国统一政权稳定之后,随即在武德六年,“令天下户量其资

产,定为三等”。武德九年(公元六二六年)时,因了划分三等,“未尽升
降,依为九等”(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永徽五年(公元六五四年), 
又规定“天下二年一定户”。开元十六年(公元七二八年)规定三年一定户
等。贞元四年再行规定三年一定户等。此后成为定制。
唐代前期不仅按九等户来征收税役,并且对户等的划分,日趋严格。如
万岁通天元年(公元六九六年)七月敕说:“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 
所析之户,等第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
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从析户祗承,勿容递相影护。”开元十
八年(公元七三○年)十一月,“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
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上引俱
见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对于户等审核的加严,说明了封建专制主义政府
对于按户等征税役的重视,而户税在整个赋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了。
安史乱后,在大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正月,唐王朝重定王公贵族以
下到一般农民的户税,一按九等征收。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 
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
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并且,官吏即依其阶品,分别
比九等户,“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馀品并准依此户等税。
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
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 
所谓官品比九等户,不是在任何情况之下说的。官品有免役免课权,而
九等户没有这种权利。这里只说明官品的免课权受了一些限制罢了。这是因
为官品非法的占有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封建国家的权力。至于庶族地主的兴
起,也使财富关系有了一些变化,但他们是富者,按“先富后贫”的役法的
形式来讲,他们应以贡纳形态被分割的地租权就要多了,因而上等户求居下
等户是非法的。因此之故,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就在等级制度上面规定了新的
赋役的征收法。不久,两税法施行,户等更成为对户籍征取课役的依据。
综上所述,户等制起于北朝后期,唐代前期是试行的过渡阶段。自安史
之乱以后至两税法的施行,户等制已成为法典化的制度。宋代的五等户制即
因革唐代的九等户制而来。
为什么九品相通制的等级制度被九等定户法所代替了呢?这是当时社会
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结果,换句话说,就是当时“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结果。
因了阶级统治形式的变化,统治者就不得不以新的法规代替一些过时的法
规,在奴隶制社会到封建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是这样,在封建制社会本身的
发展过程中也是这样。
隋、唐之际等级制度的变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前面所讲的,皇帝是
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在皇帝之下,有皇室亲属、贵族勋旧、官僚、门阀豪族、
庶族地主、寺院僧侣地主以及豪商富贾等,所有这些品级,构成了封建的统
治阶级的联合。在均田制之下的农民、佃户、农村佣工以及国家屯田或营田
上的屯兵和佃农等,构成了直接生产者阶级。所谓浮户、逃户、客户都是从
农村中游离出来的农民。至于官户、杂户、太常音声人以及公私奴婢、部曲、
客女等,他们的身分比农民低,文书上称为贱口,也属于生产者阶级。而户
等制正是由于这样对抗阶级的某些等级阶梯发生相对变化,才从法律上加以
规定。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不能对所有这些等级的社会地位的变化都加以
论述,而只能就其中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势力消长以及客户地位的变化这

两个问题予以说明。这样,对于户等制的确立当可获得正确的理解。
我们先从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势力消长说起。
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大族制是古代贵族制的残余。他们凭借农村公社的长
期存在而一直维持下来。宋孝王的关东风俗传说得很明白: 
“六国之亡,豪族处处而有。秦氏失驭,竞起为乱。及汉高徙诸大
姓齐田、楚景之辈,以实关中,盖所以强本抑末之计也。文、宣之代, 
政令严猛,羊、毕诸豪,颇被徙逐。至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
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通
典卷三乡党) 
从这里可见这些门阀大族势力的源远流长并根深蒂固。除六国贵族的遗
裔外,后来又加进了北方游牧部族的贵族。唐代柳冲论门第时说: 
“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
雇、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 
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
陆、源、窦首之。”(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 
这些门阀大族,凭借曹魏以来的九品中正制,把持选举,控制政权,“官有
世胄,谱有世官”,“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同上),以别
贵贱,以分士庶。由此可知,门阀大族是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特殊等级, 
品级性或身分性的地主,有农村公社的血族单位为其基础,有世系谱牒的传
统荣誉以显其身分,有九品中正的政治制度以保证其品位的特权。
南北朝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部曲家族,有利于这种
地方门阀大族在割据局面下发展。唐太宗就曾说:“齐家惟据河北,梁、陈
僻在江南。”(旧唐书卷六五高俭传)这些衣冠人物家族大事侵占土地,以
与皇权并峙。这一时期是门阀特权势力的极盛时代。然而他们的极盛时期也
已蕴伏着衰微的转变,特权使他们既无文事,又无武事。颜氏家训勉学篇和
廿二史箚记江左世族无功臣条正说明了这种情况。同时,由于他们的非法占
有权力的扩张,南北朝的皇室也各采用过不同的方式来削弱那种阻碍皇权独
尊的势力。刘宋以来,以寒人掌机要,北魏门诛崔浩并牵连到许多北方大族, 
正说明了这点。
隋平江南,在全国统一的局面下,门阀大族的势力一方面被吸收在统治
阶级的品级联合之下,另一方面也相对地受到一些打击。如隋律规定:“大
功以下,兼令析籍”(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实际上就是分解豪族所依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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