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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10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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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上述统计,魏、蜀、吴三国户口的总数是:户一百四十六万六千四百二十三①,口七百六十七万二千八百八十一(不包括兵、吏,吴口数按二百三十万计)。《晋志·总序》载东汉的最高户口数是:户一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三国的户、口数都仅相当于东汉最高户、口数的七分之一弱。
  ① 《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
  ① 《通典》统计三国的总户数是“百四十七万三千四百三十三”,东吴的户数《通典》按五十三万计,技五十二万三千计,尾数“四百二十三”,《通典”误作“四百三十三”,所以与我们统计的数字有不同。西晋的户口数,《晋志》载太康元年(280)“大凡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隋书·地理志·总序》作“大抵编户二百六十余万”,较前者多二十万户左右。即使以《晋志》的数字与我们前面统计的三国户口总数相比,户多近一百万,口多近八百五十万。由于这时吴刚并于晋,故这些增加的人口主要应是在原魏、蜀境内。魏、蜀的户口是魏灭蜀那年的统计数字,距离太康元年仅十七年。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能增加户近一百万、口八百多万,是十分可观的。这大概是由于下述原因所造成:第一,西晋初年形势安定,政治比较清明,这有利于人口的增殖。第二,在赋役较轻的情况下,可能使一部分流民、隐户重新编入国家的户籍。第三,西晋初年统治者比较注意抑制大族的势力,如司马炎曾诏禁募客,不准“私相置名”,这对防止国家编户的丧失起一定的作用。
  在《三国志·陈群传》裴注中也保留有一条西晋的户口资料:“按《晋太康三年地记》,晋户有三百七十七万,吴、蜀不能居半。”拿这条资料与《晋志》所载太康元年的户数相比,仅仅过了两年,西晋的户数就激增一百三十多万户,超过太康元年的户数一半有余。这显然不能归因于人口的自然增殖,而是与太康元年开始推行的占田令有直接关系。因为既要在全国范围推行占田制,就必然要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户口、财产登记工作,编制新的户籍,脱离户籍的人为了取得土地的合法所有权,就必须得重新向国家登记户口。再,魏晋时期封建依附关系有很大发展,门阀大族既占有不少合法的荫户,也占有数量更多的非法隐户,如在颁布占田制的前几年,中山王司马陆就曾占有簿籍不挂的隐户和冒牌荫户七百多户①。西晋占田令中规定品官荫户的数额为一至十五户,这是比较低的,推行这种荫户制,可以把官员大族拥有的一部分依附农民转变成国家的编户。太康三年国家编户的激增,主要应是这次与推行占田制联系在一起的检括户口、整理户籍的结果。太康三年国家有三百七十七万户,如每户平均以五口计,则那时国家控制的人口大约可达到一千八百八十五万人左右。
  东晋南朝时期,仅宋、陈在史籍中有具体的户口数字。《通典》载宋大明八年(464)的户口数是:户九十万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五百一。而《资治通鉴》卷一二九大明八年末载宋有“户九十四万有奇”。《宋书·州郡志》未载大明八年的户口总数字,仅有各州郡户口的分计数字。据此,梁方仲统计宋大明八年的户数为九十万一千七百六十九,口数为五百一十七万四千零七十四②。总之,大明八年的户数当不足百万,口数在五百万左右。东晋末刘毅称:“今江左区区,户不盈数十万,地不逾数千里”③;《宋书》卷九《良吏传·序》称:“以区区江东,地方不至数千里,户不盈百万”;齐初崔祖思也说:“今户不能百万”④。可见东晋、宋、齐的户数都不足百万。《梁书》卷三《武帝纪》末:“征赋所及之乡,文轨傍通之地,南超万里,西拓五千。其中瑰财重宝,千夫百族,莫不充牣王府,蹶角阙庭。三四十年,斯为盛矣。自魏晋以降,未或有焉。”大概在梁朝全盛时的户数可能会超过百万。但由于侯景之乱,“台城沦陷,坟籍散逸,注记无遗,郡县户口,不① 《晋书·高阳王■传》。
  ②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38 页。
  ③ 《晋书·刘毅传》。
  ④ 《南史·崔祖思传》。
  能详究”①。
  在东晋南朝中,陈的疆域最小,“西亡蜀汉,北丧淮肥”,大体上同三国吴差不多。在东晋南朝五个朝代中,陈的人口最少,《隋志·总序》称陈仅有“户六十万”。《通典·历代盛衰户口》也称:“宣帝勤恤人隐,时称令主,阅其本史,户六十万。”可见杜佑认为陈有户六十万是在宣帝时。至陈后主亡国时(589),仅剩“户五十万,口二百万”②。它控制的人口竟比东吴还要少一些。
  十六国时期,北方割据混战,干戈相寻,在史籍中留下户口统计数字的仅有前燕、翟魏与西燕三国。《晋书·苻坚载记》上称:前秦灭前燕后,“坚入邺宫,阅其名籍,凡郡百五十七,县一千五百七十九,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前燕统治的区域,大体上相当于今天的河北、河南、山西、山东等地,是古代人口密集的地区。翟魏和西燕都是小国,它们的户数见《晋书·慕容垂载记》:翟魏都滑台,灭亡时有七郡、户三万八千;西燕部长子,灭亡时有八郡、户七万六千八百。北魏统一北方以后,推行均田制度,社会经济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人口有较大的增长。但因北魏末尔朱荣之乱,“官司文簿,散弃者多,往时编户,全无追访”;魏收仅笼统地指出:“正光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之太康,倍而已矣”①。杜佑据此作出推断:“今云倍而余者,是其盛时则户有至五百余万矣”②。那时北魏的人口大约在三千万以上。尔朱之乱以后,据《通典》记载,北魏有“户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六十八”③。
  北魏分裂以后,东魏、北齐据有中原富庶地区,故人口众多。梁方仲根据《魏书·地形志》统计,东魏在武定年间(543—550 年)有户二百万左右,口七百六十万左右④。《周书》卷六《武帝纪》下载北齐灭亡时(577)的户口数为:户三百三十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万六千八百八十六。《隋志·总序》户数作“三百三万”而略去尾数,未载口数。《通典》户数作三百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数作二千万六千八百八十;口数尾数与《周书》略异,户数前面的大数同《隋志》,尾数同《周书》。《资治通鉴》卷一七三太建九年仅举北齐的户数为三百三万二千五百。十分明显,杜佑和司马光认为《周书》的“户三百三十万”,其中“十”字为衍误。
  西魏、北周占有关陇,大部分地区比较荒凉,后虽夺取南朝的益州及荆州之一部,但人口仍远比东魏、北齐稀少。《通典》载北周“大象中(579—580 年)有户三百五十九万,口九百万九千六百四。”按,大象年间北周已统一北齐,但它的人口反较北齐原有的人口少一千多万。这是为什么?岑仲勉认为:“《通典》所记大象中户口,系指北周原有区域而言,不包灭齐之数。”①这个看法十分正确。
  ① 《隋书·地理志·总序》。
  ② 《北史·陈本纪》上。
  ① 《魏书·地形志》上。
  ②③ 《通典》卷七《食货·历代盛哀户口》。
  ④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57 页。
  ① 岑仲勉《隋唐史》第70 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 年版。又,关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户口数的资料,梁方仲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收集相当齐全,并有不少精辟考辨,本节吸收其中研究成果。第二节普通民户的户籍:黄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有普通民户户籍和特殊民户户籍两类。普通民户主要包括地主、农民等,他们归州郡管理,占国家人口的大多数。特殊民户主要有兵、僧尼、奴隶、杂户等,他们的户籍和普通民户不属于一个系统,国家统计户口,一般不包括这些特殊身份的人。
  东晋南朝时期,普通民户的户籍被称为黄籍。顾名思义,黄籍是用黄纸制成的户口簿籍;但用黄纸制成的户籍不一定就称为黄籍。从西晋初年中正官的下属访问令刘卞“写黄纸一鹿车”②这一事实来看,黄纸在当时已普遍应用,西晋的户籍很可能就是用黄纸制成,但当时并无黄籍之名。盛唐的户籍用黄麻纸,当时亦不称黄籍。黄籍之名仅流行于东晋南朝。这是因为在东晋南朝境内有大量北来侨民,他们的户籍与土著居民不同,系用白纸制成。这样,东晋南朝普通民户的户籍就分为两种:用黄纸制成的土著居民的户籍和用白纸制成的侨民户籍。人们为区别这两种户籍,始以纸色对它们命名:前者称黄籍,后者称白籍。南朝后期白籍被废除后,黄籍虽仍然存在,但也渐渐地不称为黄籍了。
  黄籍的形式,《太平御览·文部·札》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可见黄籍用纸的高度为一尺二寸,凡承担官府徭役的人都要登记入籍。据沈约说,东晋咸和三年(328)至宋元嘉的黄籍,皆“朱笔隐注,纸连悉缝”①。大概黄籍上字的颜色用两种:一般用墨笔,重要的籍注用朱笔。“纸连悉缝”,是指每张纸之间的接缝处都粘连得很好。这说明黄籍也是采取那时书籍的通行形式——卷轴式。
  对于黄籍,统治者认为它是“民之大纪,国之治端”②,是极为重要的。用我们的观点来看,它无非是统治阶级赖以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和征调赋役的工具。可以说,黄籍所登记的内容,都是以上述目的为出发点。
  首先,在黄籍上要登记每个民户成员的名字和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晋书·礼志》中载有一个故事:东晋南平郡陈诜娶李氏为妻,生四子;后李氏被贼掠去,陈诜又娶严氏为妻,生三子。李氏归后,“诜籍注领二妻”。后李氏、严氏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发生了争执,征西大将军庾亮的司马王愆期议论说:李氏“子为首嫡,列名黄籍”,这证明李氏的身份为陈诜之嫡妻。在妻未死的情况下,陈诜只能纳妾,不能娶妻。由于“诜籍注领二妻”乃特殊情况所致,非故意犯法,可以不问,但严氏的地位只能是继室。通过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在陈诜的户籍上首先列出的是户主陈诜的名字;下面是李氏、严氏,并注明为陈诜之妻;再下面是依次排列陈诜的七个儿子,并在李氏所生长子下面注明首嫡。
  从这个故事还可以看出:在黄籍上妇的身份有嫡妻、继室、妾三种,子的身份除长幼顺序外,还分嫡庶。
  两晋南朝的赋役和性别、年龄有密切关系。拿梁以后的制度来说,老(六十六以上)、小(十六以下)免赋役,男丁(十八至六十)服役并纳全额祖调,女丁(二十至六十)和男子半丁(十六至十七、六十一至六十五)纳半② 《晋书·刘卞传》。
  ①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② 《南齐书·虞玩之传》。
  额租调。两晋、宋、齐的制度与此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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