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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10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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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② 《南齐书·虞玩之传》。
  额租调。两晋、宋、齐的制度与此略异。因此,在黄籍上除要求注明性别以外,还要求注明年龄。如南朝宋何之平,“母本侧庶,籍注失实,年未及养(八十岁),而籍年已满”①;齐张岱“母年八十,籍注未满,岱便去官从实还养”②;萧道成说,宋、齐时人民为逃避赋役,在户籍上“盗易年月”③之风甚盛。这都说明在黄籍上要注明每个人的年龄。
  由于死人、逃亡者、在役的人、患病者都不可能再服役,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在黄籍上。宋、齐之际户籍发生极度混乱,这方面的情况有“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即人在家而户籍上却注死和逃;“停私而云隶役”,即在家为私而户籍上却注为官府服役;“身强而称六疾”,④即身体健康而户籍上却注患多种疾病。梁初邓元起为益州刺史,有人对他说:“蜀土政慢,民多诈疾,若检巴西一郡籍注,因而罚之,所获必厚”⑤。以上说明死、逃、服役、患病等情况,在户籍上都必须注明。
  由于东晋南朝的士族享受免役优待,而是否士族主要决定于宦和婚,所以在黄籍上也要注明这两方面的情况。所谓宦,是指做过什么官。沈约说:东晋的黄籍“位高官卑,皆可依按”;又说那些在户籍上冒充士族的人,“罕知其祖,假称高、曾”①。可知由远祖直到本身所历官位,都要在户籍上登记。刘裕的诏书也说:“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②。“资状”即指历代做官的情况。所谓婚,是指和哪些人家通婚。宋大明五年(461)孝武帝下诏说:“士族杂婚者皆补将吏”③。“杂婚”指士族和非士族通婚,按当时规定,士族杂婚即丧失士族资格,所以宋孝武帝才使他们补将吏。宋孝武帝怎样发现这些杂婚的士族呢?据记载大明五年孝武帝在户籍上又作了一些新规定④,为贯彻这些规定,政府必然要进行户籍检查,因此才能发现并处罚这些杂婚的士族。这说明户籍上登记有通婚的状况。士族如犯罪、犯清议,也会影响他们的士族地位,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籍。南朝各代开国皇帝的即位诏中都有这一类的话:“有犯乡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除,洗除先注,与之更始”⑤,就是明证。
  在黄籍上还要登记民户的门第等级。刘宋人武念,史称“本三五门”⑥。宗越“本为南阳次门”,安北将军赵伦之条次氏族,“点越为役门,后宗越向宋文帝求情,才恢复为次门⑦。宋明帝时王僧虔为吴兴太守,“听民何系先① 《宋书·何之平传》。
  ② 《南齐书·张岱传》。
  ③④ 《南齐书·虞玩之传》。
  ⑤ 《梁书·邓元起传》。
  ①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② 《宋书·武帝纪》下。
  ③ 《资治通鉴》卷一二九,大明五年末。
  ④ 《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五年条有“近籍改新制,在所承用”之语。
  ⑤ 《南齐书·高帝纪》下。参见《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条、《梁书·武帝纪》中天监元年条、《陈书·高祖纪》下永定元年条。
  ⑥ 《宋书·宗越传附武念传》。
  ⑦ 《宋书·宗越传》。
  等为旧门”⑧,后王僧虔因此被免官。《资治通鉴》卷一二五大明五年胡注:“三五者,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盖“三五门”为服役之民户,亦即“役门”。《南齐书》卷四六《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凡有资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看来黄籍上民户的门第主要分为两大等级:一为免役的士族,另一为承担力役的役门或称三五门。旧门、次门都是士族,但后者属低级士族。
  三国两晋南北朝备代都实行给客制度,规定官员可以占有若干户佃客作为自己的合法荫户。如西晋规定九品以上官员可分别占有佃客一至十五户,东晋时又增加到五至四十户①。除了这些依法占有的佃客外,皇帝还向有特殊功绩的官员赐给客一类的生产者,这些赐客也属于合法的荫户。荫户只向其主人缴租,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为了确认荫户的这种依附地位,国家规定“客皆注家籍”②。这就是说荫客也要在黄籍上登记,只不过他们没有独立的户籍,他们的户籍是登记在主人户籍的后面,称为附籍。目前史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国家户口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佃客、部曲这类依附农民未被计算在国家户口之内。我认为,这有欠分析。按当时大族的依附农民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注家籍的合法荫户,另一类是不允许注家籍、版籍不载的非法隐户。前者因户籍上有名,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内;后者因版籍不载,则理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外。现存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户籍残卷(斯0113 号),其中有大府吏随嵩一户,注籍者四人,附籍一人,户口总计为“凡五口”①。可证附籍人口要纳入国家户口统计之内。
  ⑧ 《南齐书·王僧虔传》。
  ① 分别见《晋书·食货志》、《隋书·食货志》。
  ② 《隋书·食货志》。
  ①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第6 页。
  第三节特殊民户的户籍:白籍关于白籍,周一良的解释是:“以蘖汁染纸,谓之入潢。则纸不生蠹虫,缝不绽解。盖土著户籍原为保存久远,故用入潢之黄色纸。侨人户籍原系临时性质,故用普通白纸”②。此为籍分黄、白之一因。东晋为招怀流民,对侨人给予免除赋役之优待,与南方土著有不同,在户籍上自然也应有所区别。这是户籍分为黄、白的另一原因。关于白籍,文献记载甚少。《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返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允许在户籍上注明本人的原籍,似乎此为白籍在内容上的一大特点。由于在白籍上注籍的人免除正常赋役,所以在白籍上登记的事项可能较黄籍少一些。
  ② 《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246 页。
  第四节资簿由于魏晋宋齐调的征收采取“九品混通”制度,这种方法要求先评资、定出户等,然后才能征调。但户籍上却没有财产登记,它只能解决哪些人应纳或不应纳户调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纳多少的问题。因此,当时还有和黄籍相联系的、专门登记各民户财产的资簿。这种资簿就是地方官每年在进行评资、定户等的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书。
  资簿上登记些什么内容呢?《晋书·石苞传附子崇传》称“有司簿阅崇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这里所说的“簿”,不是指户籍,而是指资簿。由此可见,在资簿上登记的有水碓、田宅、珍宝、财货、奴隶(苍头)等。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他们不能登记在户籍上,而只能作为主人的财产登记在资簿上。南朝人在谈到评资所产生的流弊时说:“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资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①;“守宰相继,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资课”②。可见资簿上重点登记的是土地、桑树、房屋,并且按照它们的数量、质量折算成钱,在资薄上予以注明。刘宋大明初年实行占山法以后,人们占领的山泽也要“条上资簿”③。
  在资簿上除登记财产外,还要注明户等。在齐武帝萧赜的诏书中有:“诸责负众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资不在例”;“其非中资者,可悉原停”;“凡下贫之家,可蠲三调二年”④。看来户等分为上资、中资、下贫三档,每档又各分三等,共九等,与“九品混通”征调法相适应。《南齐书·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资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大概户资三千钱是一条界线,在此上者为中资以上户,在此下者为下贫户。
  梁以后,废除了“九品混通”征调制,调的征收也变成和田租一样的按丁征收,但资簿似尚未被废除。因为梁、陈还有亩收米二升的田税,为征收田税,有时也为了对富户和贫户负担的租调进行调节(如免除贫户的租调),都需要查核资簿,所以资簿仍与户籍并行。《梁书·武帝纪》下称:“田者荒废、水旱不作、无当时文例,应追税者,并作田不登公格者,并停。”此所谓“公格”,也许就是指资簿吧。但由于梁以后废除了评资,梁、陈时期的资簿内容可能要简单一些。
  ① 《宋书·周朗传》。
  ② 《南齐书·竟陵文宣传子良传》。
  ③ 《宋书·羊玄保传附羊希传》。
  ④ 《南齐书·武帝纪》。
  第五节西凉建初十二年户籍残卷十六国时期的户籍制度,文献记载不多,但从现存西凉十二年户籍残卷可知其大概。这个残卷共保存有九户民籍,残缺者四户,完整或大体完整的五户。兹择录一户完整的于下: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兵吕德年四十五唐妻年卅一丁男二息男■年十七小男二■男弟受年十女口二受女妹媚年六凡口六媚男弟兴年二居赵羽坞建初十二年正月籍①可见在当时户籍上登记的有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成员关系、丁中统计、女口统计、户口总计等项目。这种户籍登记,从内容到形式应是沿袭魏晋的户籍制度而来。
  应指出的是,在建初十二年籍见到的丁中制度,有丁男、次男、小男,这和两晋南朝一样;但妇女却无丁中之分,被统称为女口,而在两晋南朝妇女也是有丁中之别的。这种不同主要是由剥削制度的不同所决定。两晋南朝的妇女无徭役负担,调按户征收(梁以后始改成按丁),这都不要求妇女实行丁中制;但那时的田租却一直是按丁征收,丁女纳丁男的半数,次丁女、老小免征,这就要求妇女也要实行丁中制了。因此西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①;梁也规定“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②。估计在两晋南朝的户籍中也会注明丁女、次丁女字样。及至十六国后赵时期,石勒始改田租为按户征收,规定户“租二斛”;③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也实行按户征田租制,户征“粟二十石”④。可见在十六国至北朝前期,田租一般实行按户征收,因此不再要求妇女有丁中之别。在建初籍上见不到丁女、次女字样,而出现了“女口”这样笼统的统计,原因即在此。至于建初籍上男子所以有丁中的划分,这是为了适应徭役征发的需要。
  ① 《敦煌资料》第一辑,第5 页。
  ① 《晋书·食货志》。
  ② 《隋书·食货志》。
  ③ 《晋书·石勒载记》上。
  ④ 《魏书·食货志》。
  第六节计帐户籍制度北魏推行均田令以后,土地制度和剥削制度都发生了大变化,这自然要引起户籍制度的变动,到西魏苏绰当政时,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新的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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