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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15章

小说: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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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存在着冲突;再者,想让那些代表主动放弃使用他们贿赂选民的权力,也实属幻想,因为他们正是凭靠这种贿选手段来维续自己地位的。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行代议机构的特性几乎完全是在以往的漫长岁月里由它们承担的政府治理任务所逐渐形成的。从选举议员的方法、选举周期、议会构成(变成由不同的有组织的党派所把持的机构)、议会议程与程序规则、直到议员心态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可以说都是由议会对政府措施的关注而不是对立法的关注所决定的。我们至少可以说,在下议院或众议院,预算的审核或批准构成了每个年度的大事,但是预算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



所有这一切都趋于把议员变成他们各自选民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公众意见的代表。选举某个人,变成了相关选民对他曾施予他们以恩惠的一种奖赏或回报,而不是这些选民对自己坚信他在私下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善意、诚实、公允等优良品质仍将在他为公众服务的时候指导他的言行所作的一种表达。只要议员指望依赖自己所属的党派在未来三四年中给予其选民以大量特殊好处的方式再次当选,那么他所处的那种位置就决不可能使他去批准那些真正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一般性法律。



众所周知,由于当下典型的议会代表都同时承担着上述两项任务,所以他们既不可能有时间也不可能有兴趣,或者说,既不会想也没有能力去捍卫(更不用说改进)那些严格限制政府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的规则;然而,限制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却是法律的主要目的之一(法律的另一个目的乃是防止人们对其他人施以暴力或强制),因此一如人们所希望的那样,限制政府的强制性权力也应当成为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但是显见不争的是,民选议会所承担的政府治理任务却严重干扰了立法者的目的,而且还常常与立法者的目的直接发生冲突。



我们曾在前文中对最了解英国议会的一位观察者(议会财政委员会前法律顾问)所做的评论进行了引征:“对于法律人的法律(lawyer'slaw),英国议会确实既无时间也无兴趣。”①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还有必要在这里再对考特尼·伊尔贝特(SirCourtenayIlbert)爵士的论述进行征引,因为他对法律人的法律在本世纪初英国议会中的地位作了较为充分的解释:



①参见本书第一卷第126页。



许多议员的真正兴趣并不在于法律的专门问题,而且总是倾向于让法律人依照他们自己的方式去发展他们的规则和程序。作为立法机关'!',议会的实质性事务居然在于使国家机器能够正常有序地运转。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而需要的法律,并不属于私法或刑法的领域,而是属于欧洲大陆论者所称之为的行政法的范畴。……每年度法规汇编中的大部分内容一般都是行政规章,而它们指涉的问题也与律师日常阅读和日常实践的问题完全无关。①



①CourtenayIlbert;LegislativeMethodsandForms(Oxford,l901),p210.



虽说以上所论在本世纪初叶还只是英国议会的实际状况,但是在今天,就我所知,当代民主立法机构的实际状况却无一不是如此。事实上,从一般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在很大程度上都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亦即构成正当行为规则的法律人的法律)无甚了解,而且他们主要关注的也只是那些行政法的内容——这些行政法规在他们那里居然一步一步地变成了一门独立的法律,甚至在英国也不例外;然而我们知道,按照英国人在过去的理解,私法不仅限制普通公民的权力,而且也同样限制政府机构或其代理者的权力。上述事态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即那些曾一度夸耀说像行政法这样的东西在自己的国度里闻所未闻的英国人,在今天却要受成百上千个能够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命令的行政机构的摆布。



代表们之所以倾心关注政府治理而非立法工作,实是因这样一个事实所致,即这些代表都知道,他们能否再次当选将主要取决于他们所属的党派在政府治理方面的成就,而不取决于他们的立法工作。选民们在投票时所表达的只是他们对政府措施的即时性结果的满意程度,而不是他们对法律的变化所具有的只是在很久以后才会凸显出来的结果所作的判断。由于每个议员都知道他能否再次当选将主要取决于他所属的党派的受欢迎程度以及他从本党派中所得到的支持,所以他主要关注的也就只能是本党派所采取的措施的短期效果。当然,每个议员对有关原则的斟酌或考虑也许会对他最初选择加入哪个党派的问题产生影响,但是,由于他的党籍的改变有可能会终止他的政治生涯(因为他是作为某个党派的成员而当选的),所以一般来讲,他通常会把有关原则的思考问题交由本党派的领袖去解决,自己则埋头于为选民排忧解难的日常工作之中,并按照本党派的路线去处理那些极为繁琐具体的行政事务。



因此,这样一个议员的整个倾向会使他对他的选民所提出的特定要求说“行”,但是一个真正的立法者的首要任务却应当是对所有有关特权的主张或要求说“不”,并坚持主张某些事情是任何人都不能做的。不论埃德蒙·伯克(EdmundBurke)所描述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理想,今天的党派一般来讲都不是以党派成员对价值达成的共识为基础的,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团结起来的。当然,我并不想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甚至在今天,党派的组成也常常是以某些因信奉共同的原则或理想而团结在一起的精英人物作为核心基础的。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由于这些精英人物必须通过许诺给予其他的好处才能够吸引到一批追随者,所以他们就不大可能(如果还有某种可能性的话)在忠诚于他们所信奉的原则的同时还能组成一个多数派。当然,如果一个党派所信奉的原则能够使它正当地向足够多的群体提供特殊好处以赢得多数的支持,那么这对于该党派来讲肯定是大有助益的。



在这个方面,唯社会论者可以说具有某种优势;这是因为在唯社会者实现他们的最初目标的过程中,以及在他们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的控制以后不得不面对如何把特定产品份额分配给不同群体的任务的过程中,维系他们的纽带就一直是他们所信奉的一项共同原则——或者至少是那种类似于“社会正义”的东西,尽管他们在当时并未察知这类原则或“社会正义”的主张实是空洞无物的。因此,他们能够全力去创造一架新的机器,而根本不考虑它的用途;更有甚者,他们还能够把他们的所有希望都寄托在这架新机器建成以后所能够达致的成就上。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一如我们所见,他们从一开始就是以赞同废除正当行为规则意义上的法律并代之以行政命令的共识为基础的。因此,这样的立法机构实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政府行政机构——它所承担的工作很可能只是为计划当局的工作加盖橡皮图章而已。



就制定限制政府行动的规则这项任务来说,所需要的议员显然与那些主要关注如何为他们的支持者谋取特殊利益以确保自己再次当选的议员完全不同。人们肯定不愿意把这项任务委托给那些视政党政治为终身事业并一门心思想再次当选的议员,而只会把它委托给另外一种类型的议员:他们在日常事务中已然赢得了人们的敬重和威信,而且他们的当选也完全是因为人们相信他们更具经验、更明智、更公平,进而还能够把全部时间都用来考虑一些长远的问题,比如说如何改进那种调整各种行动(包括政府的行动)的法律框架的问题。的确,只有这样的议员才可能有充裕的时间去熟悉他们作为立法者的工作,而且即使面对那种在今天因代议机构没有时间立法而实际上承担着制定法律工作的官僚机构,他们也不会感到无能为力和束手无策(或者说,也不致成为官僚机构所轻视的对象)。



我们确实可以说,在那些代议机构中,最为凸显的情形有如下述:人们所认为的应当由立法机关承担的首要任务不断地遭到排挤,而且普通老百姓所想象的应当由立法者承担的那些任务事实上也主要是由公务员承担的。真正的立法工作之所以越来越被官僚机构所掌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立法机关本身只关注那些自由裁量的行政事务所致;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官僚机构却无权约束那些忙得竟无暇立法的“立法机关”所作出的政府治理决策。



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是,当议会不得不去处理那些被许多代表视作是良知问题并牵涉到强势道德信念的真正立法问题〖比如死刑、堕胎、离婚、安乐死、吸毒(包括饮酒与吸烟)、色情文学等问题〗的时候,各党派便会认为有必要放松对各自成员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投票表决方面所施加的限制——实际上在我们真正想要发现人们就重大问题所持的占支配地位的意见而不是就特定措施所持的看法的所有情形中,各党派都会放松对各自成员的控制。以上所述表明,所谓可以据之把公民径谓分明地划入以不同原则为基础的不同群体(比如说党派组织)之中的那些判准,实际上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因此,同意遵守某些原则与赞同某种利益分配方案,乃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情。



如果在一种制度安排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关注点主要在于政府治理方面而不在法律方面,那么这种制度安排只会使政府治理的工作越来越压倒法律的工作;此外,政府活动的逐渐增加,在很大程度上讲,也是这种制度安排造成的。想让那些因为拥有施舍恩惠之权而谋得并保有其地位的人用那些禁止滥施任何特权的刚性规则去束缚他们自己的手脚,无异于一种幻想;而听任当选的政府治理者去制定或支配法律,无异于让猫去掌管奶油罐(这意味着奶油很快就会被猫吃得精光),至少限制政府之自由裁量权意义上的那些法律会荡然不存。事实上,正是由于我们在建构我们所设想的立宪民主制(constitutionaldemocracies)的过程中存在着上述缺陷,我们才又一次使那种无限权力冲破了禁锢并占据了支配地位;然而早在18世纪,辉格党人便已然指出,那种无限权力“太野也太恶,因此不论对它的欲求有多么自然,人们对它的反对也同样自然。”①



①载于Cato’sLetters,9February1722,载于我在上文注释(JohnTrenchardandThomasGordon,Cato’sletters(1720—2).重印于D.L.Jacobsen(ed.),TheEnglishLibertarianHeritage(Indianapolis,1965),p121。)征引的D.L.Jacobeon版本中的第256页。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如果一种制度可以使任何一个小群体都能够向整个社会敲诈勒索——只要这个小群体碰巧在那些对立的群体之间起着举足轻重的平衡作用而且某个党派还能够因为得到它的支持而攫取到特权,那么这种制度就决不是什么民主制度或“社会正义”。一如前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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