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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5章

小说: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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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才能拥有的属性强加给了大社会。这一欲求不仅要求他们自身成为理性者;而且还力图使所有人都成为理性者。尽管我们必须努力使社会成为在我们喜欢生活于其间的那种意义上的好社会;但是我们却无力使社会成为在它会按道德行事的那种意义上的好社会。把有意识行动的标准适用于个人行动所产生的那些非意图的且真正具有社会意义的后果之上;是毫无意义的;如果要使这种适用具有意义;那么别无他途;就只有扼杀那些非意图的后果;而这将意味着扼杀所有被我们称之为文化的东西。



大社会及其使之成为可能的文明;都是人之日益增长的传播抽象思想的能力的产物;当我们说人们所共有的东西乃是他们的理性的时候;我们所意指的实是他们同样具有的进行抽象思考的能力。人们在运用这种能力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明确知道那些指导他们行动的抽象规则;而且他们也并不完全理解他们之所以受这些抽象规则指导的原因。这导致了这样一种状况;其间;对于人们意识到的理性所具有的那些力量的高估;只会使人们蔑视真正使理性获致如此强大力量的因素;亦即它所具有的抽象特性。正是由于未能认识到抽象这一工具有助于我们的理性达致它在力图把握所有细节的情况下所不可能达到的境界;才使得一大批对抽象理性(abstractreason)怀有敌意的哲学流派应运而生——这就是那些关于具体性的哲学流派、关于“生命”的哲学流派和关于“存在”的哲学流派;它们都大肆鼓吹情绪、特定者和本能者;而且也随时准备去支持诸如种族情绪、民族情绪。阶级情绪这样一些情绪。



因此;建构论唯理主义在努力使所有的东西都受制于理性控制的过程中;在偏好具体者并拒绝服从抽象规则的戒律的过程中;渐渐与非理性主义携手联合起来了。我们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在为那些归根结底必定是理性不及的特定目的服务的过程中;建构才是可能的;再者;如果这种目的不是一开始就存在;那么任何理性的论辩都不可能就此达成一致的意见。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制度中的人……似乎在想象;他能够像在棋盘上随意摆布不同的棋子一样;轻而易举地安排一个大社会中的不同成员。他没有考虑到;棋盘上的棋子;除了手指强加给它们的移动原则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原则;但是;在人类社会这个巨大的棋盘上;每一个人都有着他自己的运动原则;而且这些原则还与立法机构可能强加给他的运动原则完全不同。如果这两种原则恰好相吻合并趋于同一个方向;那么人类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竞技或生活(garn)就会顺利且和谐地进化下去;而且极有可能是幸福的和成功的。如果这两种原则相反或对立;那么人类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生活就会以悲惨的方式持续下去;而且这种社会也肯定会始终处于最为失序的状态之中。①



①AdamSmith;TheTheoryofMoralSentiments(London;1759);Part6;Ch。2;倒数第二段。值得指出的是;这一段文字中包含了我们将不得不在整个这本书中使用的某些基本概念和术语;那个把“大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视之为与对要素进行刻意“安排”相对照的观念;对要素内部的规则(“运动原则”)与立法强加于要素的那些规则之间的“吻合”与“对立”进行界分;以及把社会过程解释成一种“竞技或生活”:当两种规则相协调时;这种竞技或生活会顺利地进行下去;而当这两种规则相冲突时;这种竞技或生活就会造成“失序”。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在本章的讨论中;我们将转而关注秩序这个核心概念(theconceptoforder);尤其要探究两种秩序之间的区别——我们将暂时把这两种秩序称之为“人造的”(made)秩序与“增长的”(grown)秩序。①就讨论任何一种复杂现象来说;秩序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或者说;在复杂现象的讨论中;秩序概念肯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发挥规律概念(theconceptoflaw)在分析较为简单的现象中所发挥的那种作用。②在我看来;“秩序”乃是我们用以描述复杂现象的最为妥适的术语;尽管“系统”(System)、“结构”(structure)或“模式”(pattern)等术语偶尔也可以用来替代“秩序”一词。当然;“秩序”这一术语在社会科学各学科中已沿用了很长时间③;但是晚近却遭到了论者们的普遍拒用;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有下述两个原因:一是该术语的含义相当含混;二是该术语常常与各种威权主义的观点(authoritarianviews)存有关系。然而;必须承认的是;撇开这个术语;我们就无法进行讨论;当然;我们在采用这个术语时还须采取一些措施以使该术语免遭误解:一是严格界定我们使用这个术语时它所意指的一般含义;二是明确界分这种秩序得以从中产生的两种不同方式。



①一如哈耶克本人所言;《法律、立法与自由》的撰写和出版将近持续了17年的时间;而期间一定会发生某些变化;这里我们仅指出哈耶克在术语方面的一些变化。除了本章中的cosmos(内部秩序)和taxis(外部秩序)术语以外;哈耶克还在本卷中使用了“内部规则”(nomos)和“外部规则”(thesis)等一系列专门术语;当然;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使所用的术语更加精确。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哈耶克在6年以后出版的第三卷中;却放弃了这种做法;正如他本人所承认的那样;“我颇感抱歉的是;我自己没有勇气一以贯之地使用我在先前所建议采用的其他一些新词;例如:‘cosmos’;‘taxis’;‘nomos’;‘thesis’;‘catallaxy’;和‘demarchy’。然而;因此而在阐述中丧失的精确性;很可能会因它们易于理解而得到补偿”。因此;请读者在阅读和理解哈耶克这部三卷本的时候注意这方面的问题。——邓注



②参见我的论文“Thetheoryofplexphenomena”;载拙著: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andEconomics(LondonandChicago;1967;以下简称S。P。P。E)。实际上;我之所以重新采用“秩序”(Order)这个颇令人讨厌的术语;最初完全是出于方法论上的考虑。亦可参见拙著:Thecounter…RevolutionofScience(Chicago;1952);p39:“如果社会现象除了经由刻意而被设计出来以外;就不会显现出秩序;那么;有关社会的理论科学也就的确毫无立足之地了;而且一如人们时常主张的那样;所存在的也就只是心理学上的问题了。”在最近的讨论中;论者也时常在我使用“秩序”(order)一术语的那种意义上使用“系统”(System)一术语;然而在我看来;“秩序”(order)仍不失为一个较为可取的术语。



③人们在政治理论中之所以通用秩序这个概念;其渊源似乎可以回溯到圣·奥古斯丁;尤请参见他的对话OrdO;载于J。P。Migne(ed)Patrologiaecursuspletussec。lat。32/47(Paris;1861…2);德文版DieOrdnung;trans。C。J。Peel;fourthedition(Paderborn;1966)。



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somespatialortemporalpart)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①显而易见,就此意义而言,每个社会都必定拥有一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也往往是在未经刻意创造的情况下存在的。正如一位杰出的社会人类学家所指出的,“显然,在社会生活中存有某种秩序、某种一致性和某种恒久性。如果社会生活中不存在这样一种有序性的东西,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能力做好自己的事情或满足自己最基本的需求。”②



①参见L。S。Stebbing;AModernIntroductiontoLogic(London;1933);p。228:“当我们知道一系列要素是如何得到安排的;我们也就有了推论的基础。”另请参见ImmanuelKant;Werke(AkademieAusgabe);Nachlass;vol6;p。669:“秩序就是彼此依法律所进行的合作”。



②参见E。E。Evans…Pritchard;SocialAnthropology(London;1951);p49;亦可参见该书第19页:



“显而易见;在社会生活中;肯定存在着一致性和常规性的东西;而且社会也必定拥有着某种秩序;否则社会的成员就不可能生活在一起。完全是由于人们知道在各种各样的生活环境中其他人期望他们采取什么行为、又知道自己预期其他人采取哪些种类的行为;也完全是由于人们会依照规则协调彼此的行为并只遵循价值观念的指引;所以每个人或所有的人才能够干好自己的事情。人们之所以能够做出预测。预料事件、并与他们的同胞和睦相处;乃是因为每个社会都有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系统或结构的形式或模式;而社会成员正是在这种模式中;以及在与这种模式相符合的情况下;过自己生活的。”



我们是社会的成员,而且我们大多数需求的满足也都是依赖于同他人的多种形式的合作而得以实现的。据此,如果我们想有效地追求自己的目标,那么显而易见,我们就必须依赖于我们对其他人的行动所做的预期与他们实际上的所作所为之间的一致性,因为我们的计划正是以我们对其他人的行动所做的那种预期为基础的。在那些决定不同个人行动的意图与预期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吻合,正是秩序在社会生活中显现自己的一种形式;而我们所直接关注的问题,正是这样一种秩序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就这个问题而言,人们因受拟人化思维习惯的影响而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做出这样一个相当草率的回答,即这种秩序肯定是某个具有思考能力的心智设计出来的。①再者,由于秩序已经在相当普遍的程度上被解释成了这样一种由某人做出的刻意的安排,所以秩序这个概念在大多数主张自由的人士那里蒙遭了冷落,然而却在相当的程度上为一些威权主义者所青睐。根据这一解释,在社会中,秩序必须以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为基础,或者以整个社会的等级结构(ahierarchicalstructure)为基础;因此,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或等级结构中,优位者的意志,从而最终是某个最高权力机构的意志,决定着每个个人所必须做的事情。



①参见L。S。tebbing,上引书,p。229:“在人们工作的场合,秩序最为明显”。



然而,秩序概念所具有的这种威权主义的涵义,却完全源出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只有系统外的或“源于外部的”(exogenously)力量才能够创造秩序。因此,这一涵义并不能适用于从内部确立起来的①或“源于内部的”(endogenously)一种均衡,正如一般市场理论所努力解释的那种均衡。这样一种类型的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从许多方面来看都具有着不同于一种人造的秩序所具有的属性。



①参见J。OrtegayGasset,Mirabeauoelpolitico(1927),inObraspletas(Madrid,1947),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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